“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契约性”特征
2020-03-02刘鹤挺
◎刘鹤挺
近些年来国际经济格局不断改变,明显突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公平性和不适应性,因此急切需要变革。发达国家所主张的经济法律制度变革太过片面,无法对不适应问题进行解决,也不能够处理发展中国家的问题。而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落实成功,能够呈现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思想的威力,根据这一理念来改革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有着良好的前景。这一倡议是我国为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的实践,也是促进全球共同发展与和平合作的方案,能够在很大程度体现出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发展中国家,对于经济治理体系朝着合理公正、公平方向发展的担当。根据这一条件,我国需要深入研究构建一带一路经济法律制度基本原理,本文主要从制度的契约性特征进行分析。
一、“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含义
一带一路下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含义是强化政府间合作,建立多层次的政府宏观政策、交流沟通机制,深刻融合利益,从而在政治上互相信任,并达成新的合作共识。沿线国家可根据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对策进行对接交流,对区域合作措施以及规划共同进行制定,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商加以解决,在政策方面支持务实合作与大规模项目落实等内容。沿线国家加强政策方面的沟通,即为用发展战略作为引导,将发展规划作为蓝图,通过平台和机制的支持,落实具体项目。
二、“一带一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要素变量
(一)具有主体开放性
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之中规则具有普遍适应性质,但是契约为封闭的,根据这一情况可知,经济法律制度有越多的接受者则越可能成为相应规则,因为接受经济法律制度的人越少,那么越可成为契约。
(二)具有标准一致性
在通常情况下,规则为统一的,但是契约内容会根据当事方相应的约定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可知在国际经济关系上,有着具体规定则会统一其标准,成为规则的几率更大,规定反映存在越大的标准差异越可能成为契约。
(三)具有内容稳定性
通常情况下规则有着稳定的内容,而契约具备更大的可谈判性,从而可知经济法律制度有着越稳定的内容,则更具备规则属性,经济法律制度有越大的内容,可变性越可能成为契约。根据上述变量可做出综合判断系约相较于规则,更加务实、更具灵活性。
三、一带一路经济法律制度契约性具体特征
为了进一步扩大合作收益,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政策沟通成为独特的方法,政策自身具有灵活性和务实性等特征,国家之间进行的政策沟通也是这样,但是一带一路下的沿线国家进行政策沟通会更加突出这一特征。对于政策沟通主体来说,由于沿线国家有着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和不一致的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甚至在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可知并不是在各国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政策沟通。沿线各国之间为了加强经济合作,将共同收益实效扩大,所建设的政策沟通通常是以次区域性或者是双边方式开展,指的是沿线国家分别开展各项国别政策的沟通在主体方面存在限制。对于政策沟通具体内容来说,沿线各个国家都具备各自的国情,所以应该尊重各国所选择的发展道路,发展目标以及发展模式。在这样的条件下,为共同建设一带一路政策沟通,设置了高度灵活、不刻意追求一致的标准,提升沿线各个国家合作收益作为根本取向。对于政策沟通变化来说,沿线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政策上,无法保持持久不变。面对这一问题,为了在良好的机遇下加强经济合作将共同收益扩大,共同建设一带一路进行政策沟通,是一个不断充实、协调和完善的合作方式以及内容,不要求各国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绝对稳定或是相互对接,允许各国对自身政策进行调整。
四、加强政策沟通的作用
(一)为建设“一带一路”打下坚实基础
沿线国家加强政策方面的沟通,对于共同建设一带一路来说是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并且能够凝聚沿线各个国家对于共同建设之中存在的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合力。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政策沟通本身,而是通过政策沟通进行政策协调,加强合作,利用政策协调调整行为主体行为使其适应其他行为体现,并能够适应预期偏好,将会促成合作。从而可知一带一路的沿线各个国家加强政策沟通,能够对其他方面的互通互联起到服务作用,在这些方面拓宽合作领域之外,还可以为设施联通提供必要前提,保证贸易畅通,促进资金融通。
(二)促进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直至目前,发达国家更重视通过法律来促进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在推进国家之间经济合作方面难以将政策沟通的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法律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是万能的,这既是说明在法律层面,来促进合作属于消极一体化方式,是通过管制化来加强国际经济的自由化,比如各国构建关贸总协定主要目的是消除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将国际贸易自由化水平提高。反之,政策沟通属于积极一体化方式,探究政策沟通本质可知政府应扮演向市场进行服务的角色。一些发达国家更重视自由主义经济理念,对政府干预经济进行反对,其排斥通过政策手段将政府服务市场的作用发挥出来,则不可能和其他国家开展政策沟通或者是政策协调。这之中应注意的是,在必要的情况下,监管一致性要求各国进行国际层面上的协调时,则为主张各国做法朝着“最佳实践”靠拢。通过这一情况可知,监管一致性要求与一国国内的监管体制变化问题相关,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国家间协调过程中越来越趋同于发达国家,这样会造成的后果是发达国家获得更多效益,而发展中国家要付出一些代价,因此监管一致性要求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非常有利,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最终形成的不利收益分配要远远超过收益生产性。而共同建设一带一路政策沟通,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战略上形成对接互补优势,沿线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调整本国发展规划及战略,这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及互利的基础上,对接战略所构成的优势互补效应意味着通过政策沟通促进沿线国家间合作收益,具备生产性特征。
(三)消解发达国家打压中国问题
沿线各个国家共同建立一带一路,首先要重视政策沟通,共同建立一带一路主要途径是加强目标协调和政策沟通。政策沟通属于积极一体化方式,在建设一带一路方面,将坚持市场运作作为前提,将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政策沟通不仅不会影响市场,还会将市场试错成本降低,使市场主体预期更加稳定,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并且在政策层面加强沟通和协调,可将合作渠道拓宽,使沿线国家间在发展规划及战略方面存在的隔阂消除掉,有利于在法律层面促进各国间开展经济合作。其中应重视的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为打压中国迅速提升的经济实力,将中国经济模式作为主要攻击对象,主要是指责中国制定的产业政策,以及规划等为不公平贸易措施,而在一带一路这一框架下推进沿线国家政策沟通,能够使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感受到产业政策和规划对接产生的益处,从而形成的共识能够消解发达国家在产业政策和规划等方面打压中国制造的问题。
五、结束语
沿线各个国家共同建立一带一路,需要将全球现阶段正在运用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规则当做基础,专门构建一带一路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通过中国的引导和推动构建相关制度以此凸显出契约性特征。在一带一路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之中形成契约性特征,能够突出结果性选择这一逻辑,也能够体现出适当性选择逻辑。我国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理念建设一带一路,主要内涵是各个国家间相互成为合作关系,从而共同发展。从长期的角度来看,构成一带一路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能够将事后治理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增加制度之中的规则性要素。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将规则当做基础,但在构成中又包含很多契约要素,使中国在法律层面积极探索全球治理和国际合作新模式,从而反映出一个经济大国在世界上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