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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益问题的相关思考

2020-03-02张毅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0年19期
关键词:公共资源财政部门统一

◎张毅

通过政府集中采购,能够最大限度确保财政性资金合理使用,降低采购成本,满足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发展需求。本文通过对政府集中采购中部分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提出有效应对策略,进而全面促进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一、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

《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但由于我国区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有些地方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些地方则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等,且都承担着集中采购职能;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在各地区部门的归属也各有不同。至今,我国还没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出相对成熟统一的规范。这种机构设置的混乱局面,致使权责不清晰、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效率的发挥,集中采购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2.集中采购监管和执行机制不规范。

近二十年来,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已经建立起了全覆盖的集中采购机构。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顶层设计,致使各级政府对集中采购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机制,合理的采购制衡机制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集中采购缺乏规范。采购行为不规范,采管不分离,没有完全发挥集中采购的良好作用。目前,我国集中采购监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主要问题是执行部门不统一,有的地区是财政部门,有的是政府部门,还有的是另设一套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在机构编制管理上,各地政府也并不统一,集中采购机构有的是财政部门管理、有的是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办管理、有的是政府办公室管理。二是权责不明确。集中采购机制虽然建立起来,但是在职责划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同的政府对其相应职责界定不明、权责不清,在管理、执行、监督三个部门间形成矛盾,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串位、错位、越位等现象,整体效率不高。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还没有一个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监督,更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机制,采购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也不清楚,导致了哪个部门都管,哪个部门也说了不算的情况,监督部门分散,监督领导机构不够规范。

二、提高政府集中采购效益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对集中采购机制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针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晰的问题,应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对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进行统一规划与设置,在原有职能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归属与职责,确保发挥出集中的优势,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通过对我国当前政府集中采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要想解决好集中采购机构问题,只有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归口管理,才能保证职责到位、职能发挥,形成良好的推动力。也就是说,集中采购单位需要统一归属各地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对其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这是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最佳选择,同时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统一管理,强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地位,确保集中采购优势的全面发挥,有力的推动并提高政府集中采购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2.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

随着政府职能的下放,政府已经形成了以服务为主的职能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数量也呈现了逐年增加的趋势,我国集中采购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成熟。为了全面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发展,提升集中采购效率,则需要在采购规模、数量上进一步扩大,形成强有力的消费力度。一要有效扩大集中采购范围。政府工作中,不仅仅是只是需要办公用品,如果仅把采购理解为办公用品,则太过狭隘。集中采购的标的除必要的办公用品等货物外,还有工程,更有政府出资向社会购买的各类服务。二是形成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在集中采购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基础上,对供应商而言,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提升经济效益;对采购单位来说,通过集中采购的商品价格相对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便捷,更是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3.围绕“放管服”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监管机制。

集中采购是管理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但这种行为需要对他形成有力的监管,才能确保其科学健康发展。集中采购工作开展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是相互协调的,二者有着密切联系:首先,集中采购业务工作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能够进一步突出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性,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集中采购,全面实现了对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规范的管理,使集中采购工作更加有效;其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在监管和执行关系上做好协调,使政府集中采购监管机制建立并发挥作用,坚持“采管分离”。财政部门需要放权,把相关监督权从财政部门剥离出来,建立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监督体系,通过目标考核、绩效申报等,及时检查资金去向,保证资金用在项目建设中,实现资金精准投放,出现问题,则由相关执行监管部门进行追究,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全面有效的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综合效率。

4.促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的效率。

电子化是采购发展的方向,“互联网+”为政府采购创造了无限的可能。现有《采购法》是以传统纸质招标采购为基础制定的,而“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方式相对传统的政府采购,可以节约时间,而所节约时间应该在从传统招标采购规定的周期中扣除,提高采购效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集中采购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表现,是政府事物采购模式重要部分,在公共事务管理新形势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只有全面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统一调整和规范,建立有效采购监管机制,借助“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才能确保政府集中采购发挥作用,推动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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