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绿色金融价值逻辑与实践路径研究*
2020-03-02严思屏
严思屏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生态资源不仅具有生态价值,更具有经济价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更为重要的位置。生态文明建设遵从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论述,要求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实现辩证统一,这正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逻辑起点。金融对生态资源具有杠杆放大和价值发现作用,能够催化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变,实现生态保护的可持续。通过金融政策工具、金融产品服务和金融机制模式的创新对接,引导并推动生态资源向经济资产转变,运用金融手段促进资源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从政府政策角度来看,当前实践重点在于发展绿色金融,但现有成果缺乏对绿色金融方面的研究深度和推演广度,生态文明视角下绿色金融的发展研究较为碎片化。新形势下,在生态文明视角下绿色金融的价值逻辑、绿色金融的实践堵点、改革发展的路径方向等重大问题在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均没有得到较好回答,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一、绿色金融的价值逻辑
伴随着各国工业化的发展,绿色金融是综合考虑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与金融理论紧密结合而产生的一个重要概念。绿色金融工作的开展,一方面能够将生态资源低效利用的负外部性内生化,提高高耗能项目和产业的融资难度,促使高能耗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和生产优化;另一方面能够将生态资源保护的正外部性内生化,通过金融手段提高生态资源投资回报率,促进生态资源的修复与保护。从国际的经验研究来看,绿色金融代表着金融资源和生态资源的紧密结合,是现代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国内实践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各地纷纷探索多样化的绿色金融模式,绿色金融在内涵要求、前提基础和实践导向的三个维度上体现了其价值逻辑。
(一)内涵要求:明确生态资源的价值属性
从概念发展而言,绿色金融主要由生态资源价值理论、产权理论等相互交叉和融合发展而来,其产生依赖于生态资源的价值性和产权性,在交易流转中迸发其金融属性。2002年世界银行正式提出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EPs),开始建立一系列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基于环境与社会风险而确定的金融行业基准,后续相关专家对绿色金融范畴进行界定和演化。如 Labatt和White(2002)研究认为绿色金融作为一项金融产品,可通过统筹金融资源提高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本质上具有较强的生态效益。总之,绿色金融包括赤道银行(Equator Principles Bank)、绿色信贷和证券化、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以及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的法律责任,要求机构投资者在其决策过程中考虑环境因素,在信用评级中引入环境因素,从而提高生态资源的可抵押和可交易属性。
从目前绿色金融研究的内容看,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类:一是将绿色金融作为以环境保护和解决资源危机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工具;二是认为绿色金融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政策,金融业在信贷投放、投量、利率、期限等方面优先考虑绿色产业,给予扶持倾斜措施;三是倾向于从金融业的绿色发展角度理解绿色金融,要求金融业在开展自身业务时不再是单纯考虑收益,而是以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同步发展为目标,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从金融工具角度来看,绿色金融为生态资源在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提供了工具手段,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产业基金等,便利了生态资源投融资方式。从金融政策角度看,政府或金融机构在融资方式以及融资条件方面对节能环保型企业给予一定的优先权,同时提高对高耗能企业的融资难度,降低资源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收益价值,从而引导资金流向绿色节能型项目。从经济与金融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是经济发展的内容,金融服务于经济发展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匹配经济绿色发展趋势而转型升级的结果,对资源环境金融化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综上所述,从绿色金融的内涵来看,若把金融发展纳入到生态经济框架中,金融发展会带来生态资源价值的更大发挥。因此,绿色金融的内涵要求应提升生态资源的功能,明确生态资源的价值属性。
同时生态资源保护也提出了融资需求。长期以来,我国生态资源丰富的广大农村“手握”着绿水青山的“金饭碗”,但其生态优势并没有带来较好的经济优势。这是因为我国当前仅关注到生态资源的一般属性,忽略了生态资源的价值属性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保障作用,使得生态资源的优势无法发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对于较低的生产力和有限的需求,早期生态资源存量丰富且属于公共资源,其价值没有被人们所重视,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对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增多,且伴随着生态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开发利用的难度加大,生态资源价值体现得也愈加明显,人们需要重新审视生态资源的价值问题。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难以相协调的矛盾日益突出,生态资源价值转化不足、生态保护资金保障不够、市场化力量难以介入、生态收益难以挖掘等现实问题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的长期保护。
绿色金融发展明确了生态资源的价值属性,解决了生态优势无法转化经济优势的长期性问题。随着人口增长和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生态资源消耗增多、环境恶化、资源环境压力逐渐显现,改变传统资源利用方式和保护生态资源显得尤为迫切。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活动显然已离不开资本的支持,面对愈加稀缺的生态资源,资源的科学开发、高效利用以及修复保护同样需要资本力量的介入。在市场机制下,利用生态资源本身的价值属性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生态资源高效利用的项目成为选择。进一步挖掘生态资源内在的经济价值,其所带动的潜在收益庞大,且能以资金资本支持引导生态保护的长期可持续。充分挖掘生态资源的价值属性,转变传统的经营方式,使生态资源有着更加广泛的增值空间和更高的转化效率。
(二)前提基础:生态资源的价值转化方向是金融化
生态资源的价值难以有效转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而导致生态保护难以长期可持续。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出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导向,有助于解决长期可持续保护不足的问题。生态资源的转化方向是金融化,提高其金融属性,引入金融资本撬动生态保护收益,以市场化形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绿色发展理念的有力贯彻,同时也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提基础。
根据现代金融学理论,金融化杠杆有助于市场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价值最大化,根据这一理论西方发达国家已逐步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融资,引入金融资本对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度量。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到关键阶段,生态资源存在向经济资源转化的迫切需求。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有效发挥各类生态资源的生态价值,让生态价值的金融属性得到释放,才能让发展更加绿色化和高质量。中国作为一个生态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的价值仍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其中首要因素就是没有发挥好金融杠杆的撬动作用。国外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的先进经验表明,碳金融市场可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平衡(Jeucken,2001),国际主要发达经济体充分创新碳金融产品,推动生态资源价值的金融化。因此,金融杠杆是中国生态经济发展的加速器,以金融化方式提高生态价值的转化,也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首要抓手。
当然,生态资源的有效转化需要产权清晰,才能为形成“金山银山”提供制度基础。产权是构成经济社会制度的基础元素,是实现金融化的基本前提。产权关系在生态资源市场中起到核心作用,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才能根据各自拥有的资源权利进行交换或抵押。产权结构表现出多方面权能分离的特点,包括对生态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置的权利。在金融市场中,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转让、租赁、抵押、入股等形式交易生态资源资产使用权、收益权来获得经济收益。福建、浙江等省份的林改经验充分反映,合理明确的生态资源确权颁证,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对资源进行节约与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推动能够获取高收益的市场交易。绿色金融的发展,能够推动健全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创新。在生态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其市场价格也在不断提高。明晰的产权是生态资源市场化运营的逻辑归宿,可以减少生态资源参与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保证交易主体的各项利益,推动生态资源进入金融市场获取更高收益,活跃生态资源交易市场。同时,产权的界定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为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实践导向: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统一
与其他资源相比,生态资源的价值有着独特之处。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能有效减少资源粗放式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生态资源的金融化可有效解决开发保护和资金支持的不协调问题。马骏(2015)曾预测中国未来需要每年2万亿元以上(3%的GDP)的绿色投资,预计政府出资只能占10%~15%,其余的85%~90%需要社会民间出资。基于此估计,绿色金融面临庞大的市场空间。2016年在中国大力倡议下,绿色金融首次被纳入G20杭州峰会议程。习近平在G20杭州峰会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中国)在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提高能效、反腐败等诸多领域制定了行动计划,要把每一项行动落到实处。2017年,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再次强调,要“鼓励发展绿色金融”,进一步指明了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方向。
在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今天,要实现绿色发展,在本质上就要求生态资源的价值向金融价值转变,引入金融手段优化生产要素的供给,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明确生态资源的价值取向。同时生态资源金融化的系统理念表明,通过“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配合协调,运用金融市场支持绿水青山的保护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具体体现。理论与实践表明,生态保护不仅要靠政府投入,也需要发挥市场化的力量,形成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合力。当然在发展绿色金融的实践过程中,应该警惕生态资源也可能存在“过度金融化”的现象。“过度金融化”会导致在多个信用增级之后交易指标不能实际反映生态资源的价值,甚至产生金融泡沫的情况。为了真正意义上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应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政府力量引导经济绿色转型和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绿色金融市场,选择合适的绿色金融模式,稳步推进生态资源金融化的转化进程,从而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因此,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践行绿色金融的发展将生态资源的价值加以转化,可有效解决经济发展中由于资源利用而带来的环境破坏。在金融市场通过资金的流通和要素的交易为生态资源保护性开发提供支持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政府手段与市场机制的合力,以金融思维实践生态文明思想,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绿色金融价值逻辑实现的困难障碍
目前,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从区域上推广到全国各省市,同时从排污权品种拓展到用能权、林权、碳排放权等生态权属。在绿色信贷领域,银监会在2012年2月颁布的《绿色信贷指引》中明确提出,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加强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为前提,有效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在政策指引下,各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纷纷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明确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如中国银行推出了与二氧化碳排放额度相连接的理财产品;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贷款”;招商银行重点支持发展绿色金融业务,设立绿色金融专项基金;浦发银行从扶持产业发展的角度率先推出《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针对上下游的绿色产业链开发金融产品;兴业银行成为中国第一家赤道银行等。然而,绿色金融在实践中取得较好发展成效的同时依然面临一些困难问题。
(一)绿色金融的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法律依据保障
我国绿色金融目前仍处在初期发展阶段,虽然近几年我国也出台了部分与绿色信贷和生态权交易相关的法规文件,但目前我国已出台的与低碳经济相关政策文件,更多的是侧重于经济和规划层面,与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关联度不高。如《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并没有确立绿色信贷和碳排放权等环境权属的地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和证券交易的法律同样也没有明确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可操作性、强制力和执行力明显不强。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中,责任主体并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绿色金融在交易方面的法律仍较为空白,具体创新实施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二)绿色金融的财税政策支持不足,需要进一步引导和促进
当前我国政府资金有限,同时市场价格机制还无法完全体现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和绿色产业的正外部性。在此前提下,如何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配置到绿色环保项目发展绿色经济,抑制资金更多地流向污染性产业,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也是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目前,我国对支持绿色金融的金融机构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策激励,没有建立由财政出资的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没有给予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兼并重组、新设机构方面的相关政策支持。同时,税收政策并没有对从事绿色金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难以对金融部门参与形成有效促进。虽然国内有部分地区已探索对绿色金融发展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但是在落实环节因程序过于复杂,难以起到真正的引导作用。
(三)金融产品创新相对单一,多样化的产品模式较少
金融与生态资源的融合具有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共存的特点,对金融需求的转变会导致相应金融市场的空缺。在绿色信贷方面,国内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在执行标准上较笼统综合、可操作性差,缺乏具体的绿色金融指导目录,使得金融企业在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方面难以制定相关有效的内部监管措施和实施细则。多数银行总行并未开办基于绿色权益收益类质押贷款融资产品,通常仅仅局限于环境违法企业的信贷制约。在绿色保险方面,2007年我国虽然已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与国外的相关绿色保险比较,我国的产品存在专业性弱、技术含量低、品种单一的缺陷,绿色保险产品还有待开发;同时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并没有实现100%的强制实施,与政策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在绿色证券方面,目前我国已建立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环境监管部门对公司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环境保护审查,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开展,在制度层面仍是空白,使得投资者在实际投资决策中无法有效地运用公司的“绿色价值”。
(四)生态权益价值评估机制不够健全,专业评估相对缺位
我国生态权益的价值评估一直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市场主体的交易需要,如排污权、碳汇权等环保资源权评价、管理、认证、交易和监管实施“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相关交易制度只是能够维持环境现状而并非削减环境污染水平。同时国内生态权益的交易市场呈现区域分割的状态,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专业评估领域相比,我国存在覆盖领域小、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与规范、技术识别能力和公信力相对薄弱等不足,使得评估生态价值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发展缓慢。
(五)绿色金融专营机制较薄弱,保障体系较低效
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绿色金融的发展应以持续发展理念为目标宗旨,同时在经营实践中设立相应的环境部门、环境执行官或环境执行委员会加以保障。如为了加强环保,瑞士信贷银行在组织安排上设立了环境执行委员会,拥有绿色金融项目的业务监督权(查成伟,2010);2012年英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绿色投资银行,政府投入30亿英镑支持该项目(张颖,2013);美国有四个州(纽约州、夏威夷州、佛蒙特州、康涅狄格州)成立了绿色银行,资本金来源包括财政收入、地方债、碳额度拍卖收入、电力附加费等(李广子,2018)。而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还没有类似职能的机构,如目前仅有兴业银行总行设立了绿色金融管理部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均未设立相应的绿色金融部门,绿色金融业务还是由传统的信贷管理部门管理,组织结构的不完善使得绿色金融发展缺乏相应的保障。
三、发展绿色金融的实践路径选择
利用生态资源本身存在的价值属性与可抵押属性,通过政府服务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生态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从而推动生态资源价值向金融价值的转化。一方面,从政府服务层面强化政策法规制度研究,夯实绿色金融的制度约束,加强财税工具的激励配合;另一方面,依靠市场力量促进资源价值增值,明晰资源产权、创新绿色金融工具和产品模式,在生态资源向经济资产转变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法规问题:强化绿色金融的制度约束和规范
生态资源价值转化的实现需要以一定的绿色金融政策法规为支撑。随着绿色发展的推广、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政策制度趋向成熟,所涉及的生态资源范围更加广泛、数额更加庞大,对当前相对滞后的金融政策提出新的发展要求,从而不断激励完善金融体系的制度规范和法治约束。参考国际实践经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政策法规对绿色金融体系的影响作用。1980年美国颁布了《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巴西、南非等国也制定了相似的条例。具体做法包括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与执法力度;树立环境容量、环境资源总量限制的基本原则;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与资源保障,落实环境法律责任和问责制。
一要健全绿色金融的政策和法律,在生态资源抵押贷款、生态资源信托、生态资源证券等方面促进形成市场的自我约束,引导资金投向资源环境相关的绿色项目。在目前《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突出银行对环境的法律责任,修改完善法律条例进一步明确银行在投资时负有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审查监督义务以及银行所担责的限度。相关法律条例应规定,当投资项目对环境产生污染时,所提供资金的贷款性金融机构负有连带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行政、刑事责任为辅。应强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所贷款项目环境影响的法定审查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加强金融体系的制度约束。
二要从绿色金融价值评估认定、交易监管、产品创新等方面强化制度约束,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外部性政策法规,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应制定和出台“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法规。为降低环境污染,建立专业风险评估机制和损失确定标准,构建责任保险与绿色信贷的联动机制。尤其在高污染制造业、重大生态项目等特定领域实施强制性的绿色保险,通过保险市场机制提供环境修复资金,从而降低投资项目的污染性。
(二)产品工具问题: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内生动力体现在资金与服务的需求变化以及金融机构对此做出的反应。自2007年中国开始了绿色金融实践,正式推出绿色信贷政策,我国制定出台了《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等。但现有的绿色金融产品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仍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一是拓展低成本的绿色债券融资渠道。传统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进行节能减排、清洁改造以提高产品附加值,调整过程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需要绿色金融在技术引进、市场拓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并且能够提供长期的资金支持。建议探索发行绿色市政债券、绿色农业和林业开发债券,推进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的资产证券化,在开展证券化业务时提倡以绿色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并提高操作的标准化程度,实现绿色贷款资产的完全出表,并在不设置赎回条款的情况下实现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在拓宽绿色银行融资渠道的同时,实现低成本市场化融资。
二是围绕绿色环保行业开展绿色信贷授信。新兴环保行业处于发展初期,基础薄弱、规模较小,资源能否优化配置决定行业未来的成长方向,在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需要绿色金融的支持。建议积极试点建立地方性民资控股的绿色银行,推广商业银行设立生态金融事业部或绿色信贷中心的经验;推出“节能减排融资项目”“低碳信用卡”“碳资产质押授信业务”“排污权抵押授信业务”等绿色金融产品,专门成立环境金融机构、环境金融中心和绿色信贷专柜;建立绿色贷款损失分担机制,弱化抵押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为缺乏抵押担保资源的中小企业客户提供技改贷款支持。
三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创新生态资源抵押贷款业务。针对生态资源结构转型的需求,随着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色金融更注重对生态资源开发的投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限制企业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低效利用。因此,要推动金融机构从履行社会责任、节约成本收益、风险管理等出发,将技术与金融相结合,创新金融工具、金融部门、市场机制的资金运营方式(邵焱,2018)。要转变工作组织形式,尝试对金融工具、金融服务新领域的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生态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贷款额度对产权主体进行银行授信,利用“五权”(集体林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融资。
(三)机制保障问题:完善绿色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在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生态资源的价值在理论上包括开采和开发利用所投入的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补偿可持续发展需要投入的费用价格、生态资源所有权等产权实现的虚拟价值(王天义,2013)。生态资源的价值实现及金融化对资源价值评估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机制保障方面提出新的要求。绿色金融是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方式且能够有效反映生态资源的价值,应激发绿色金融的市场活力,让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由“导向性”走向“实质化”,让金融机构深入贯彻持续发展价值观,完善绿色金融的运行环境,提升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稳健性。
一要加强舆论宣传,不断强化“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理念,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低碳循环经济的发展,应大力提升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应联手加大宣传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必须坚定走“低碳”与“循环”发展之路,共同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要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在资金投入上,政府应对满足低碳绿色发展条件的产业项目给予财政税收优惠,以政策性贷款、贴息贷款、税收减免、直接补贴等形式增加政策性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在实施监测上,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碳排放标准,以此为依据实时监控相关企业碳排放以及环境污染的情况,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符合碳排放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在财政税收和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以激励企业更好地落实绿色经济发展规定,促进经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要加强生态资源的产权化工作,加快推进重点资源的确权颁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共同激发绿色金融的市场活力,加强生态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承包、租赁、拍卖、流转等一级市场服务;加快重点生态资源的产权认定和书面颁证,为生态资源价值实现提供最基础的产权保护。
四要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支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土地、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环境修复等各类公共服务领域的绿色项目采取捆绑打包、“肥瘦搭配”、上下游联动等方式,增强项目吸引力,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拓宽融资来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