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典型事件的清代诗史建构*
2020-03-02罗时进
罗时进
内容提要 历史是由事件构成的,诗史同样如此,有一代诗人、一代诗歌便有一代事件诗史。研究事件诗史是基于事件所包含的冲突性及其断裂、介入、融会的能量,蕴涵着对诗史改变、演化的动力源,具有诗史构造力。故建构事件诗史不在于发现作为诗人书写背景的历史动态,而在于发现具体事件中的诗人位置、精神状态和创作实践,在“事件”与“诗”的契合点中阐述某种关系。清代历史进程中事件发生频度大、事件与诗的结合度高、对诗史演进作用力强,如果能够从其中具有特殊性、代表性、群体性、关联性、影响性的典型事件切入,进行辨证而深刻地分析,在事件视阈中建构清代诗史完全可能且有重要价值。
一代诗史是如何构成的?传统方法是在时间流程中对诗人、作品进行序列化、差等性分析、组合。一些突破传统论述框架的断代史诗歌著作在“诗人”方面注入了“群体”意识,在“作品”方面引入了“本文”概念,由此结合“环境”与“时代”背景进行艺术与社会价值分析,增加了新的维度,显示出更广的视野。但总体看来,“事件”的重要意义是被忽略的,只是看作“时代”的一个相关因素有所涉及,尚未作为诗歌史的重要构成力来看待。清诗创作是中国古代诗史最后的高潮,厘清典型事件与清诗史构成的关系,不仅对理解诗人、创作、文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进入诗歌发展过程,理解其中施动与受动、变化与发展的张力,亦能够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事”的现实世界与“事件”的诗史形成
将“事件”从诗歌史的边缘引向趋于中心的位置,是否搁置了诗人或群体、作品或文本?自然不是。相反,我们思考的主旨正在于解释这些要素与“事件”的关系。钱基博论“文学史”性质时称:“文学史之职志,则在纪实传信,文学史之异于文学者,文学史乃记述之事,论证之事;而非描写创作之事。”他强调文学史是“客观之学”,属“科学之范畴”,“不如文学抒写情志之动于主观”。①如果对诗歌史作类似理解的话,则不免将诗人创作现象与诗歌演进作为“记述之事”来对待了。事实上,我们并不认为文学史抑或诗歌史是客观之学,而以“事件”为基点研究诗歌史,恰恰是回到诗人情感的激发性、生成性这个带有“主观”色彩而又具有根基意义的问题上来,是从特定视角对文学与环境、时代关系研究的深化。
有学者提出:“现实的世界因‘事’而成。人通过‘事’而与‘物’打交道,‘物’在人做事的过程中被把握、被规定。‘事’的展开过程,也是‘物’的意义不断呈现的过程。生成于‘事’的世界,具体表现为属人的世界或人化的存在,其内在特点在于既涉及事实界,也关乎价值界。”②这个观点值得赞成。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无非两类,一类是与本然存在即与自然界的关系,一类是与非本然存在即与人类现象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形成人的现实世界。人的知与行都是与这个现实世界的接触、理解、化育、更变,而这一切都基于或归结为人的施动——所做之事。可以说没有无事之人,也没有无事之世界;人与现实世界关系的构建及其获得的各种规定性,都产生于人之所为。古人所谓“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③,是从民生基本生存言之;“为人第一要紧的是作事。凡一生所作所为的事干,总叫做作事。事业虽在外面,都要心上发想出来的。人心有善恶不同,作事有好歹各异”④,是从伦理道德层面言之。由此大略可知中国传统文化是强调“作事”对人之所谓、人之所成的意义的。
但“事”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人所经历之事,多为日常之事,是日常生活行为的主体部分,如果说这类“事”也有其合目的性的话,那么它主要与满足身体和精神的基本需求有关,诸如饮食起居、灌园耕种、植木莳花、阅读书写、送往迎来、求医问药、行旅休闲之类,其主要特征是具有重复性与可预测性。日常之事的核心要义可概括为:我所做的就是我希望做的和能够做的,而最终的认可取决于自己内心,当然也符合一般的伦理价值认知。
事件恰恰与日常相对,它是日常生活的突变与断裂,同样是“因事而成”的现实世界的一个部分。根据突变与断裂的程度不同,事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就像天气,人们往往习惯于四季交替、阳光温煦,但可能突然出现反季节现象,或无征兆的电闪雷鸣、狂风暴雨;不过这只是一般的突变事件,如果出现瞬间地震、海啸,或其他极端自然灾害,便成为重大或严重事件,使日常生活出现显性断裂。当然,一般的突变事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常识所认知、被习惯所接受,因此其与日常的鸿沟近乎填平,比如特殊时令经常出现恶劣天气,雷雨、风暴不断,具有了日常化属性,也成为可预测的重复性现象了。故而,我们真正作为事件论之的是那种“日常的断裂”。
参照德勒兹在《意义的逻辑》中讨论“生成过程之事件”的观点,可以将事件特点归纳为以下数端:首先,事件具有不确定性。它往往以某种难以预测、出人所料的方式出现。不是单一方向的生成,既指向过去,也指向未来,且其结果会改变或破坏物质的、精神的既有构架,可使其碎片化乃至完全颠覆,有待重新整合。其次,事件具有非物质性。事件不是简单的某件事情或事实的存在,其内在于事物之中,并不囿于某种时空具象,而具有超越物质性的效果。虽然表现为时间之流、生活常态的断裂,但从根本上说是潜在、内在因素的历史呈现。再次,事件接受能量冲突和交换。事件自有好与坏之分,但它允许积极的和消极的力量相互变换,越接近“阈限状态”越可能产生对冲激荡,正负、好坏、善恶可能出现转变,事件所包含的创新力量和变革意愿正由此得以实现。⑤
哲学和史学研究表明,历史本身就是事件,历史本质上就是事件的历史,它由事件所充实,事件是历史的纽带,也是历史的演进力所在。事件区分出历史的段落,界定了历史的意义,构成历史全貌。离开了事件,历史只能成为形而上学的理性抽象演绎的历史;换言之,一旦剥离了事件,历史便成为空洞的时间概念——一个时间长度,一条干涸的时间河流。显然,作为事件的历史才是鲜活的曾被体验或正被体验着的历史,才能够被后人记忆,成为一种看得见的文化脉络,一种值得珍视的精神财富。或曰,历史是人创造的,历史是人的历史。其实所谓人的历史,是人作为主体“行为”即“作事”的过程和结果,是人在本然存在与人际关联中的作用显现,这种作用显现仍然归结为事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事件构成了历史本身。
文学,或者我们直接切入诗歌这一文体来说,是情感表现的结晶。情感是身体感应于物,感发于心而产生的,用诗化的特定方式加以表达便成为诗歌了。诗人的身体与心灵都向“物”开放,所谓“物”既包括自然的、物质的环境,也包括精神的、人文的环境。这个对象物中有日常,也有事件。日常生活是诗人感发和表现的对象,构成了诗史中最常见的篇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问题是,应该如何评价“常见”?“常见”之外还有什么?
日常生活是天然成为人的自我世界内容的重复性生活,可以看作为生活的平均状态。人类的历史,大致来看是由人的平均状态构成的;生活中有波澜起伏,波澜平静后往往会再度步入日常,继续着生活的平均状态。日常生活带有某种程度的世俗性,但较少宰制,较为自由,符合人的身体需要和心理需求,这种日常之中涵蕴着广阔的精神空间,本身就具有诗意。其对人生具有伴随性,自然成为诗人创作的习见题材,故古代诗歌史上出现了大量的表现日常生活的作品;特别是宋代之后,“日课一诗”成为诗人推崇并践行的习惯,这样的作品在诗歌卷帙中的比例就显得更大了。我们可以将这类表现个人日常生活的诗称为“小叙事”,与表现重要、重大事件的“大叙事”有所区别。但有两点应该注意:一是正如日常与事件具有相对性一样,小叙事与大叙事有时也并非截然可分;二是小叙事未必是纯然性的,在小叙事背后可能存在事件的背景。
关于小叙事诗歌作品背后的事件因素,最典型的当属陶渊明的《桃花源记并诗》了。该作品世外桃源氛围与其《归园田居》“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饮酒》“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是同样的境界,再日常不过了,但“避秦”作为一个事件,显然是《桃花源记并诗》能够产生并得到读者感应的背景。历代“桃源”成为诗人接受和借鉴的重要意象,虽然有理想化的诗意表现,但很多桃源书写背后都有具体事件的动因。几乎每一次朝代更替,都会出现某些特殊而隐秘的“避秦地”。晚清陈其元尝撰《今时之桃花源》记载其所经历之桃源。同治七年陈氏在公差归途中遭遇飓风,船被吹入一小港,他循岸边小径入滩,见“行数十步,田畴绮错,麦已萌芽。野鸟饮啄于陇畔,见人不惊。随塍左右,更数百步,得一桥,过桥升高岸,睹炊烟数缕起木末,纵步赴之。约又里余,抵一村,屋多茅茨,编槿为界,计十余家。稻堆在场,如比如栉,高下不一。男子舂揄,妇人织纫,皆熙熙有自得之色。”⑥这是为避晚清战祸而形成的现实版的“桃源别境”。事实上越是“四顾烽烟满,桃源何处寻”⑦,越增加诗人对桃源的向往。汪杰《小桃源行》云:“自种桃花遗子孙,那管沧桑变尘世。”⑧显然在乱局剧变中,桃源便是一方乐土。蒋学坚《鹤水避兵》云:“志学年过才,猝然遭兵火。幸有白鹤村,呼作桃源可。”⑨为远离太平天国战祸,诗人将本然的追慕桃源之心化为走进桃源环境的践履了。在魏晋之后诗歌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部颇为厚重的“桃源”接受史、影响史,如果将其纳入日常生活的表现范畴固然亦可,但更应该看到在现实世界的冲突中,事件所产生的核心作用。这种作用有时是潜隐的,有时是显性的,但始终存在着。
在诗歌史上人、事、作品是一个有机单元,而对人和作品发生影响的往往正是“事”;所有的诗人皆有其事迹,重要、杰出、伟大的诗人皆与不同程度、性质的“事件”相联系。司马迁《报任安书》有谓“西伯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底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⑩这是对人文历史著作与事件关系极为生动的阐述。关于诗歌,这里只提及了《诗》《骚》,其实先唐诗人所遇事件各异,但其如韵律一般,总是随着诗人的步履有节奏地出现。历数屈原、曹植、阮籍、陆机、陶渊明、谢灵运、鲍照、庾信等著名诗人,无不在历史的演变中留下深刻印迹,其创作都与社会或个人的事件同频共振。一个诗人联系着一个时代,一部作品可据以想象一个(或一些)重要事件。
唐代诗歌史从初唐起便与历史事件紧密联系,贞观之治、安史之乱、甘露之变、黄巢起义,几乎决定了四唐(初盛中晚)诗歌发展的走向,其中安史之乱的“断裂”尤其促成了唐代诗歌发展史的巨大转折。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一重大事件,唐代诗史必将是另一种面貌。就诗人来说,同样也因“断裂”性的事件而产生重大影响。李白被招入翰林,名动京师,玄宗“许以中书舍人,以张垍谗逐,游海岱间”。杜甫“逢禄山之难,流离陇蜀,毕陈于诗,推见至隐,殆无遗事”。白居易“为王涯所谗,谪江州司马。甘露之祸,乐天在洛,适游香山寺,有诗云:‘当君白首同归日,是我青山独往时’……盖悲之也”。辞阙还山、流离陇蜀、贬谪江州,是李白、杜甫、白居易人生之厄难,同时也意味着转捩的出现。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些事件成就了诗人,当他们登上诗歌高峰时,那些具体事件成为他们攀登的阶梯;而事件也成为人们理解诗人内心世界、考察诗史与社会历史关系的一个界标、一扇窗口。
如果我们承认现实世界是“事”的世界,而现实世界的变化由“事件”而产生的话,那么我们对文学史——更具体地说诗歌史——的演变也能够从“事件”中发现,因此诗歌史的建构以事件作为重要维度是具有合理性的。诗人,是现实世界中最富敏感的群体,而诗歌作品的本源在“物”与“事”之中。“物”和“事”的观照体验得以“言”之,其张力在于“事件”;当诗人内心感受到的事件与生活实态中的事件形成强烈互动时,便产生了创作的情感冲动;继而以诗歌话语方式表现出心理情感便形成诗的文本。可见“事”的现实世界与“事件”的诗史形成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过程,前者是本然存在的,后者是建构性的。研究者对“事件诗史”发掘与叙述体现出构成力,但这种构成力是基于事件本身的合目的性的创造,却不可能脱离事件本身。
在事件视阈建构清代诗史之可能
历史是由事件构成的,诗史亦如是。有一代诗人、一代诗歌便有一代事件诗史。研究事件如何构造诗歌的历史是立足于文学艺术的思维活动,是基于事件所包含的冲突性及其断裂、介入、融会的能量,蕴涵着对诗史改变、演化的动力源,具有诗史构造力。故建构事件诗史不在于发现作为诗人书写背景的历史动态,而在于发现具体事件中的诗人位置、精神状态和创作实践,在“事件”与“诗”的契合点中阐述某种关系。毫无疑问,在清代历史进程中事件发生频度大、事件与诗的结合度高、对诗史演进作用力强,与以往历代相比都更具有典型意义。
其实关于事件之于文学创作、诗史发展的意义,清人已有自觉的认识,这一点从以事件为中心编纂的相关文献可以得到清晰的了解。这类文献自五代时期孟棨的《本事诗》、宋代计有功的《唐诗纪事》之后已成传统,但没有哪一代以事件为中心的诗学文献比清代更丰富了。此类文献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类事件诗的总集,一类是有关专门事件的诗集。
清代综合类事件诗总集首推张应昌于咸丰六年至同治八年间编辑刊行的《国朝诗铎》。张氏平生编纂过两部“事件类诗集”,一部是“咏歌忠孝节义之事”的《国朝正气集》,惜亡佚不存;一部即“为吏治民风而辑”的《国朝诗铎》,今尚流传且颇有影响。张氏此集编纂乃感于清代“馆阁词臣暨膠庠俊秀、山泽渔钓之人,皆有所兴起。凡见闻所及,于土俗、民风、农桑、水旱,无不播之声诗”,而“病其散而无纪也,辑而录之,都为一集。以事标类,以类统诗,以诗存人,汇聚而区分,宏览而精择,凡二千余首。”这是一部真正意义上“以事标类”的诗歌总集,试看选目:其卷十三有军饷、军器、屯田、边防、岛夷、会匪、捻匪、棚民、客民、民变、弭乱等;卷十七有流民、鬻儿女等;卷二十六有悯孤儿、宦寺、异民、鸦片烟等,皆为有清一代关乎政治、历史、社会、民生的现象级事件。类似性的总集尚有徐釚的《本事诗》、郭则沄的《十朝诗乘》,地方性总集有阮元的《广陵诗事》等。
清代有关专门事件之集甚多,重大的社会历史事件往往都有相关专集,如有关禁鸦片的有《梦醒芙蓉集》,写甲午战争的有《普天忠愤集》。与庚子事变相关的诗集,如延清《庚子都门纪事诗》《庚子都门纪事诗补》,胡思敬《驴背集》,高树《金銮琐记》,郭则沄《庚子诗鉴》《庚子诗鉴补》,庆珍《北风集》,吴鲁《百哀诗》,疁西复农氏、青村杞庐氏《都门纪变百咏》,敦崇《都门纪变三十首绝句》,无名氏《庚子时事杂咏》等。清代自然灾害频发,专题事件诗集不胜枚举,如乾隆二十年(乙亥)至二十一年(丙子),江淮地区因水旱灾害接踵而引发严重饥荒,出现了收录相关诗歌的冒国柱《亥子饥疫纪略》;嘉庆十九年至二十年间,江南尤其是浙西地区遭逢严重旱灾,海宁知州易凤庭以诗歌形式倡导劝赈,各地踊跃唱和并解囊纾困者凡三百余人,得诗总数一千三百多首。易氏将其与本人之作合而编次成帙,曰《海宁州劝赈唱和诗》。道光三年吴中突遭空前水灾,史称“癸未大水”,震泽王之佐辑《绘水集》,录己作《水灾纪事十二首》并张云璈、张鉴、孙原湘、梁章钜等人和诗,请林则徐作序,传播一时;斯时于沧来绘癸未水灾《赈粥图卷》,“题者遍艺林”。文人升黜进退往往亦成为事件,如康熙二十五年徐釚在朝,因忤权贵而被黜,返乡时“同朝诸公卿咸赋诗相送,遂诠次成帙,题曰《青门集》。”至于大型文人唱和事件的专辑,上至馆阁下至民间,更不可胜数。
从上述可知,事件是具有类属特征的,区分类属体现了对事件的基本认知。从人与现实世界的关系视角考察,大致可将事件分为三类,即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事件。
1.自然环境事件
如果说人与自然环境的适应往往表现为日常生活的话,那么人与自然的冲突则成为事件了。其中自然灾害是一大宗,张应昌在《国朝诗铎》卷十五将自然灾害分为水灾(海啸、湖翻、江溢、河决、潮灾)、旱灾(祷雨、喜雨)、风灾、雹灾、雪灾、雷异、日食、地震、火灾、虫灾等。当然人与环境的冲突往往导致与社会的冲突,这恰恰是诗人情感的出发点,故张氏在卷十六列捕蝗、勘灾查户口、赈饥平粜,卷十七又列流民、鬻儿女等类。相反有些社会事件背后往往存在人与自然的冲突,如清代棚民、客民问题严重,但在其垦山为生、建棚以居的过程中不免造成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引起生态性灾难。故知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脱离社会背景作孤立的解读。
2.社会环境事件
人生活于现实世界之中,完全适应社会变化是一种理想,只能部分顺应或适应。顺应或适应、抵触或动荡超出了生活的平均状态便成为事件。这方面的事件类属有社会冲突(如战争、变法、吏治、民变)、仕宦迁转(如荣晋、致仕、贬谪、流放)、社团组织、域外交往、女性生活等。清代为近古内外战争、祸乱最为频繁时期,清初有三藩之乱等,属内部战乱,鸦片战争之后则内忧外患交替不断;而变法维新之类皆为清代特有事件;域外交往、女性生活亦出现了历代未有之局面。仕宦迁转往往激发出公义感和友朋情,一人之事成为一众之事;社团组织清初朝廷一度严禁却禁而不止,之后无地无社乃至发展出南社这样的政治与文学一体化超大型社团,显示出与北廷抗争局面,也激荡出“几复风流”。
3.文化环境事件
文化环境说到底是与政权统治、社会环境紧密关联的,只不过是以文化、文学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方面的事件类属有科举取士、文人雅集、文献编纂、报刊传播等。清初至清中期有国丧观剧案、科场案、文字狱以及万柳堂诗会、博学鸿词科、千叟宴等,其后有八股文取士与科举兴废之争,皆震动朝野并牵动天下士子之心。文献编纂方面钱谦益辑《列朝诗集》、吴之振等编选《宋诗钞》、厉鹗编《宋诗纪事》、彭定求等编《全唐诗》、顾嗣立辑《元诗选》、沈德潜编《唐诗别裁集》、舒位编《乾嘉诗坛点将录》、恽珠编《国朝闺秀正始集》(及续集)、黄秩模辑《国朝闺秀诗柳絮集》、徐世昌编《晚晴簃诗汇》等,皆对清代诗学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近代报刊史上《苏报案》等事件,曾在近代历史和文学史上产生强烈震荡。
以上三大类只是一个粗略的划分,类别之间实多互涵,然而可以相信无论从何种视阈建立何种论述框架,总表达出对事件属性的某种认识,便于有目的地整合事件史料,理解事件与诗人及其诗歌创作的关系。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一旦将这种论述框架放到时间、地域和社会阶层维度中去详尽考察,便会发现有清一代“事件”何其多!仅以自然灾害来说,清代268年历史上,总共发生了5344次。其中以水灾最多,凡2573次;其次为旱灾,凡1140次。而相关统计显示愈到后期,自然灾害发生愈为频繁。顺治至嘉庆177年,发生灾害2646次,道光至宣统91年,发生灾害2698次。清代自然灾害发生频次高于明代,乃至为历代之最。每一次灾害发生,都造成不同程度的灾难,成为一个事件。那么,在数量如此庞大的事件历史中,该如何建构清代事件诗史?
建立典型事件概念,从典型事件切入,应是一个可行的策略。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大致可分为一般事件、重要事件、重大事件,典型事件是参考其严重程度而结合与“诗”之关系的认知。即认为典型事件是有特殊性、代表性、群体性、关联性、影响性,且对诗歌创作、诗史演进发生重要作用的事件。这类事件富有一定的文学与社会能量,它既超越于一般文事,又区别于众多史事。兹作分别说明:
何谓特殊性?特殊性区别于一般性事件,同时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在同类事件之间可比性较低而严重程度较高。如清代科举各级各类考试极为频繁,但康熙己未博学鸿词科考试无论对于朝廷招揽士人、巩固统治,还是对于建立清代文统诗道,都具有难以比拟的典型事件意义。以社团活动来说,清代诗社以千万计,诗人唱和殆无虚日,一般结社雅集唱和所表现的是常态性文学生活,只有特定人物、特定时期、特定场合举行某种主题并产生了具体效应的集群活动,方可称之为典型事件,清代杭州旗营满汉诗人唱和、宣统元年苏州虎丘张公祠集会宣告南社成立等,自当可属于此类。
何谓代表性?代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其事件表现出在场显现的极致状态,能够体现诗歌创作与历史演进的契合,体现诗人这“一类人”与社会的本质关系;二是其事件在清代诗史乃至历代诗史上具有典型意义,如浙东遗民张斐为反清复明效仿乡贤朱舜水,有海外乞师之举,康熙二十五年(1686)启程前往日本,著有《东国纪行》诗。这一事件在顺康时期极具代表性,在历代坚守志节的遗民中也属罕见。从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中外战事不断,最终造成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这一系列事件都具有作为典型事件的重要价值。
何谓群体性?群体性表明其事件具有一定的集聚效应,而非孤立和单质化的。诗人都属于某个阶层群体,往往形成固有的群落,他们的行为集聚了阶层群体意志,成为这个阶层与群落的象征和代言。清代重大自然灾变事件发生时,往往是生活在(或接近于)社会底层的那些诗人,及时地、群体性地创作出大量哀灾与悯民诗歌。这些重大自然灾变作为事件当时已载入史地类著作,如顺治辛丑海潮、康熙戊申地震、乾隆亥子饥疫、道光甲申水患、晚清丁戊奇荒等,所引发的文人群体如潮般的诗歌书写,足以表明其事件的典型性。
何谓关联性?关联性不是着眼于事件的烈度,而在于事件与诗人、诗歌文本的关系。应当承认,并非所有事件都本然地具有诗学意义,也并非事件越大与诗史关联越密切。乾隆帝下江南写诗甚多,随扈之臣应制诗作亦夥,这是清代重大的历史事件,但难以称为重大诗史事件。相反徐述夔《一柱楼诗》案、王沅《爱竹轩诗》案在文字狱中并非最严重,但既关乎时代又直接关联诗人和诗歌文本,故具有典型事件的意味。道光四年(1824)冬淮安高家堰口决水而淮域成灾,这在清代灾荒史上只是一个局部性事件,因婺源人程华正侨居于淮安,以仁怀善心“雇舟以济,出赀以赈”,程氏为此作系列诗,道光七年刻为《纪灾草》行世,前有吴以諴、潘德舆等五位诗人之《序》,涉及灾难伦理、灾难诗风格、灾难诗价值评判,丰富了清代诗论内容,便作为典型事件而引人瞩目了。
何谓影响性?影响性是就事件发生的张力、效力而言的,表明事件形成(因)与诗歌发展(果)的内在关系。如清代遣戍西域者甚多,洪亮吉以百日时间结束了个人磨难的经历,其间著有包含百余首诗歌的《万里荷戈集》《百日赐环集》,为嘉庆朝诗史增添了浓墨重彩。清代士人避籍为官是普遍现象,但只有一部分士人(如王士禛任扬州推官、曾燠任两淮盐政、阮元任浙江巡抚)的仕宦经历发生即时性的诗学号召力,并产生持续性影响。缺少影响力效果的活动,说明自身活力与更新动力匮乏,并不构成进入事件诗史的条件,不必归入典型事件。
从“事”的现实世界观察历史,继而发现大量不同类属的“事件”,并在“典型事件”中看到清代诗人的存在,这是一个将史学、哲学、文学不同层面的感知结合起来的思维方式。如果这种结合不是机械而平庸的附会,而是基于辨证而深刻的思考的话,在事件的视阈中建构清代诗史完全可能且有重要价值。
清代事件诗史的研究方法及其意义
伊格尔顿于2012年出版的《文学事件》颇为海内外所关注,他汲取语言哲学和伦理学的理论,将文学作品作为事件看待,这与阿特里奇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把文学作品看作一个事件,就要对作者的作品和作为文本的作品进行回应,这意味着不是用破坏性的方式带来改变,而是像库切小说中的角色所说那样,用作品中‘流动的优雅’来改变读者,从而推动事件的发生”。目前国内学界对文学与事件关系的研究,也主要基于伊格尔顿、阿特里奇等建立的文学事件理论。
“把文学作品看作一个事件”至少包涵了两层含义:一是对文学作品的细读、体会及自由想象能够产生事件,二是文学作品的出现本身即是事件。前者属于文本与阅读效果之间关系的跨学科表述,自然具有意义,但很难限定其界域;后者就文学创作本身也属于“作事”来说,当然也是正确的,但这种事件过于宽泛了。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这一理论的本质是将文学作品作为事件的孵卵器,与我们试图从事件出发建构清代事件诗史的意指并不接榫。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文学事件”的客观存在,如清代各类文字狱案自然是典型的文学事件,晚清曾国藩幕府簁邰唱和、南社《分湖旧隐图》题咏等都属于“文学事件”。但这些“文学事件”并非“把文学作品看作一个事件”,而是文学作品或文学活动本身具有事件属性,其事件性是内在的。
因此我们认为,清代事件诗史是在文学社会学理论基础上对基于事件的诗歌创作和作为事件的文学活动的研究,其范畴是有一定限阈的,需要排除一些产生于生活平均状态下的诗歌创作活动及其作品。虽然这种排除容易带来主观性的偏差,如我们自可以将钱谦益的《投笔集》看作事件的产物,但《病榻消寒诗》这种日常生活面貌下的作品未必没有事件的背景;冯舒编纂《怀旧集》有历史背景同时也演变为社会事件,但其似乎缥缈虚无的《游仙诗》创作又何以见得没有一定的事件驱动?清人——历代诗人同样如此——诗歌创作背后的事件,或表现为某种不存在的存在,所谓“平均状态”的“均值”往往难以确认。但这属于事件诗史研究的难度问题,细部处理问题,并不影响作为方法和路径的事件诗史研究的成立,更不影响我们在理论倾向上与西方学者的“文学事件观”区别开来,进行一种新的探索。
清代事件诗史如果说要溯源其话语体系的话,我们愿意认为是受到古代传统文史研究方法的启发。中国古代文史研究一直重视事件,黄遵宪《人境庐诗草自序》称“诗之外有事,诗之中有人”,此语就“诗”而论,亦适用于“史”,故在史学与诗学传统上较早出现了以“事”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形成于五代孟棨的“本事诗”体,创始于南宋袁枢《通鉴纪事本末》的“纪事本末体”,以南宋计有功的《唐诗纪事》为范式的“断代诗纪事体”,确立于明末清初黄宗羲的“学案体”。其中“学案体”颇可注意,这是一种记述学术发展史的重要体裁,以黄宗羲《明儒学案》《宋元学案》面世而产生影响。因其具有突出案主学术要旨,保存文献资料,反映学派发展脉络等诸多特点,受到后来学者关注。
《明儒学案》特点鲜明,其以学派为单位设立学案,从各学案间的联系中展示学术脉络。如此既突出了各学派的学术思想要旨,同时阐明了学派间的关系。各案摘录资料得当,每有按语,论断精辟,使明代学术流变得以清晰呈现,成为后代研究明代学术史之必备。《宋元学案》(黄宗羲、黄百家、全祖望撰成)大致依照《明儒学案》体例,按学派设案,有所改进的是每一案前增设“序表”以表明该派传承系统,更凸显出学案体重家学、重师承、重学脉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学案体的优长。《宋元学案》列87个学案(另有两个学略、两个党案),《明儒学案》列17个学案,这样宋元明三代以学术事件为中心的学术史基本得以完整体现。自黄宗羲确立学案体后,清代及近现代学者继承其法,编撰了许多学案体著作。当然由于研究目的不同,记述内容变化,学案体的编纂形式也与时而变。清代、近代、现代仿效黄宗羲学案体记述、研究学术史的主要有唐鉴的《学案小识》、徐世昌的《清儒学案》、钱穆的《清儒学案》等。
学案体具有重要的范式意义,如果能够综合本事诗体、纪事本末体、断代诗纪事体之长,充分重视文献史料的搜集、阅读、分析、考镜、辨章,对事件加以整体性、细节性复原,并赋予事件诗史研究一定的思想容量、审美意识、理论形态,将能够形成特点鲜明的“事件体”研究方法,并在清代诗史研究中付诸实践。
需要提及的是,研究事件及其对清代诗史的构成作用,要防止和避免事件与诗歌的比附,而充分重视对相关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的比较:
一是空间维度的比较。任何事件都发生于一定的空间,而不同空间可能发生不同事件,也可能出现同类事件,其呈现的现象与原因都值得比较分析。举例来说,袁枚招纳女弟子、碧城女弟子汇聚、榕皋女弟子娑罗花雅集,这类软性化、情感性强的唱和事件为何发生于江南?而复社、南社这类规模大、影响深、对抗性强的社团活动为何也出现于江南?吴之振等编成《宋诗钞》为何在南北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京畿外的赵北口为何会成为清代诗人聚集写作之地?危言文与危言诗为何从近代南方兴起?《女子世界》《中国女报》为何诞生于上海,与苏松常杭嘉湖地域历史文化关系如何?这些都需要从地理空间、政治空间、文化空间角度做比较分析。
二是时间维度的比较。清代十朝,不同时间区段事件性质往往不同。显而易见的是,以道光为界,此前的历史事件与诗学事件多属域内的,如三藩之乱、文字狱等;之后的事件无论国家层面的如甲午海战,或个人层面的如王韬出游东西方,则很大程度上与域外有某种联系。即使看似本土的事件,也往往与国际背景有所关联。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科举制度走向了终点,而正是这一年孙中山在日本成立中国同盟会,清廷派大臣出洋考察,立宪派掀起立宪运动,日俄爆发争夺中国东北的日俄战争。由此来看,科举停考这个重大事件亦有复杂的背景,其时间节点具有强烈的政治隐喻性。清代时间轴线上的事件往往具有浓重的政治折光,从时间维度比较、分析,能够接近事件的内部结构。
三是不同社会层面的比较。诗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事实上每个诗人都处于不同的社会层面,而不同社会层面的诗学事件也有所不同,如清代生员事件多在县域范围,市镇往往聚集大量底层士人,形成历时较长、规模稳定的雅集事件;而地域中心城市以上多为官宦号召的集群唱和活动,影响较大,但缺少持续性。当然诗人所处社会层面并非滞固,上下流动是常见的现象。如朱彝尊在清初为江南三大布衣之一,而参加博学鸿词科考后,俨然为馆阁诗人了。反之,一些清华名族一旦出现仕进之路断裂,便沦落至底层社会,发生重大变故。从社会层面进行比较,可以观照事件影响,亦可探悉诗人心理与创作的变化。
四是同类事件之间的比较。同类事件,往往有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参与者、不同的发展过程,与清诗史的关联性也不同。如同样是文献编纂类事件,《明史》为官修性质,编撰历时半个世纪以上,参与者多,纷争多;徐乾学受命在苏州东洞庭山设局修《(大清)一统志》,他以其人脉关系邀无锡顾祖禹、常熟黄仪、陶元淳、山阳阎若璩、太仓唐孙华、浙西姜宸英、查慎行等至东山同编,直至徐氏三年后辞世;而彭定求与沈三曾、杨中讷、汪士鋐、汪绎等奉敕在扬州天宁寺编修《全唐诗》仅用一年时间便编竣付刊。三部巨著形成三个文学集群,诗歌创作量不同,在清诗史上影响也不同。这种同类异质事件比较复杂,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可信的结论。
文学家往往需要借由事件形成介入历史、推动历史的力量,显示其特殊的作用,在事件中激荡不息的清代尤其如此。清代诗史是诗人为主体的创造,但从具体结构看则是由诗人所参与或关涉的一系列事件构成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没有事件,清诗史不但缺少实相显现,演进变化的内在动力因素也难以阐明。从事件入手进行研究,可以回到历史的现场语境,体认清诗史过程的事态性质,这不仅是现象还原,更是本质追探。正是通过事件,可以看到诗人们在不同社会关系的连接中、在一定社会环境的冲突中,形成了不同姿态,也构造了不同的创作现场,产生了各种题材,创作了大量作品。
进一步说,清诗的发展轨迹、整体面貌、性质特点,都与事件有紧密关联。正是清代大量事件性诗歌创作和事件性诗学活动,使清诗发展的每一个段落都丰满充实、跌宕起伏。从清诗写作特点看,具有较历代诗歌更强的纪事性,这也与大量事件的出现直接相关。通过原质文献的寻绎,更多清诗发展演变的环节,都可以从事件中得到新的阐释。在事件的语境中开展清诗史研究,可以产生与既往研究不同的问题意识,不同的问题落点,不同的问题回应。这无疑可填补以往认知上的不足,尝试理论和观念的更新,形成对清诗史研究的某种突破。
文学史、诗歌史研究有多种方法,没有绝对权威的理论定于一尊,没有绝对完美的方法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任何方法都有一定的意指和效果,在事件视阈中研究清代诗史,是在还原历史中表现伦理情感,注入思想内涵。但伦理情感、思想内涵与审美体悟、艺术表现不是对立、排斥的,完全可以一致、兼容。要之,事件之于诗史不是研究目的,目的在于探究事件关涉者“诗人”这一主体的心理感兴,事件诗史本质上是情感史,终极所归仍在于文学性。在事件诗史的研究中如果能够将“人”和“事”的情感特质发掘出来,使诗歌的文本特征、艺术美感——更多的是悲剧美和孤独感——得以鲜明呈现的话,那么作为一种理论和方法无疑具有探索和实践的价值。
①钱基博:《钱基博著作集·中国文学史》(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②杨国荣:《基于“事”的世界》,《哲学研究》2016年第11期。
③刘勋:《十三经注疏集·春秋左传精读》第2册,新世界出版社2014年版,第579页。
④陆一亭:《家庭直讲》卷上,载楼含松主编《中国历代家训集成》九《清代编》,浙江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5465页。
⑤参见何成洲《何谓文学事件?》,《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⑥陈其元:《庸闲斋笔记》,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82页。
⑦余本愚:《金君啸琴以辋川竹里馆句意制图索诗为赋一律》,《十华小筑诗钞》卷一,光绪十一年(1885)刻本。
⑧谢永泰纂:《同治黟县三志》卷一六,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602页。
⑨蒋学坚:《自题纪事三十图册》,《怀亭诗续录》卷五,《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5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02页。
⑩司马迁:《报任安书》,载周大璞、刘禹昌、王启兴等注译《古文观止注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