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与对策
2020-03-01董露露
●董露露
美国法谚有云:没有刑事证人就没有诉讼。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刑事证人的重要性。刑事证人在推动庭审进程、实现程序公正、实质公正方面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在我国庭审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庭审质证的作用,而且使得法庭审理更具有实质性意义,将法官从卷面审查证言带到真正的庭审质证判断中来,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下的关键环节,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案情的查明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贯彻,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量刑。在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的时候,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能够揭露案件事实,正确认定事实,从而增强证据的效力与信服度。法官也能够不依赖审阅调查案卷来了解案情,审判的形式性降低,实质感增加。从另一方面来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在庄严的法庭和权威的法官面前,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是相应提高的,不可否认的是法庭这一“场域”所具有的庄严性以及法的权威,形成了有利于公民诚实面对的环境与条件。①
(二)实现质证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刑事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刑事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有利于保持控辩的平衡,实现质证的功能,强化定案的根据。同时,刑事证人出庭提供证言能够减少一些暗地里的金钱交易以换取刑事证人书面证言的现象,在法庭的质证环节中,对于刑事证人证言进行充分的质证,增加其真实性,从而成为定案的根据。
(三)保证庭审的程序公正
程序正义即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不仅有其工具价值,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意义,使得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能够进行充分平等的辩论、质证与交涉。刑事证人出庭能够有效避免伪证、假证,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可信度,推动控方、辩方进行平等的对抗,保证庭审的公平正义,是保证庭审正义的一个有效手段。同时,将刑事证人发表刑事证人证言及质证环节至于旁听群众监督之下,更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证据的可信度。在保证庭审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案件的实质公正,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二、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刑事证人出庭意愿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得到了改善,但是刑事证人的出庭意愿仍不高,存在能不出庭就不出庭的心理。自古以来,我国老百姓都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在没有利益的驱动时,仅靠正义与道德无法保证刑事证人的出庭率,在可能会冒风险且得不偿失的情况下,更多的人会选择明哲保身。②在当代法治社会,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相应的提高,法治观念也得到了增强,但是由于观念的根深蒂固,要想彻底改变这一现象还需要各方不断的努力。另一方面,刑事证人还存在恐惧、害怕心理。担心出庭作证后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危险和伤害,或者在庭外遭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恐吓,从而造成刑事证人严重的心理负担,导致不敢出庭作证、不愿出庭作证。在可以作出选择时,逃避出庭作证,这一现象在刑事案件中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二)司法机关存在懈怠心理
书面证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可以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从司法机关方面来说,在刑事证人的书面证言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刑事证人是可以不出庭做证的,如果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话,是存在推翻刑事证人证言的风险的,甚至不利于指控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就存在一定的懈怠心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时会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这也是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对策
(一)提高公民刑事证人意识
我们现在所在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所处的国家是法治国家,身为新时代的公民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这种意识的树立,不仅需要公民进行自主的法律学习,更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各方面的支持与宣传。政府部门应注重营造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举办法律学习月等专项学习,鼓励公民自主学习法律知识,争当守法护法用法的好公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改变不正当的司法行为,尊重刑事证人,重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不要只注重收集证据,还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③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从而愿意出庭作证,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加大刑事证人保护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可以对保护刑事证人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尽可能全方位地对刑事证人进行保护。同时可以依据刑事证人的申请与要求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最重要的是要将刑事证人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相关部门,确定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具体分工,制定出刑事证人保护的具体方案,落实到各个阶段上,从而减少刑事证人的后顾之忧,能够没有心理负担地出庭作证,不用担心受到威胁或胁迫,真诚地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另外,对于刑事证人保护的对象及案件的范围可以视情况而相应地进行扩大,只要是与刑事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刑事证人有人身危险性的案件都应当纳入考虑范围,具体的人员范围应视案件的人身危险程度及波及程度而定,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证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三)确保关键刑事证人出庭
在无法要求全部刑事证人均出庭的情况下,确保关键刑事证人能够出庭作证,提高关键刑事证人的出庭率。若是要求全部刑事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和人民的法律意识,可行性较低。与其规定一个基本上难以实现的制度,不如集中力量确保最关键的刑事证人能够出庭。④这是目前情况下的最优选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司法资源分配的压力,在无法达到全部刑事证人均出庭的情况下,确保关键刑事证人的到庭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的一个有效方法,这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同时可以攻破案件的关键环节,能够证明案件的关键信息,从而顺利找到证据、认定事实、实现实质正义。
(四)转变司法机关的观念
庭审实质化是为了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够将记载于卷宗上的形式事实通过庭审转化为实质事实,使得证据更富有活力与信服率。在庭审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其必要性,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地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使得审判进程更具有直接性与公正性,使裁判结果更加地深入人心,达到潜移默化、教化于众的效果。同时也要适当限制书面证言的效力,提高书面证言的证明标准,明确出庭作证的效力,扩大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从法律规定的根源上转变司法机关的观念。
(五)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
庭审实质化下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其核心内涵是通过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达到控辩双方的平衡,从而在庭审中充分发挥质证作用,确保清楚地认定事实,裁判案件,去伪存真,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因此所有违背这一核心要义的都要受到相应的责任机制的惩罚。例如,刑事证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检察院不如实履行控诉职能,法院不如实履行审判职能等情况,这些情况都是不符合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的,必须完善其相应的责任机制,才能从根源上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公平正义。
四、结语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在查清案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大背景下,要求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一必然趋势,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能够提高当庭认罪率和当庭宣判率,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只有庭审真正发挥它的作用时,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取得司法成效。我们要关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相信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的情况下,庭审实质化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与执行,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我国的法治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
注释:
①龙宗智.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J].中国法学,2008(4):128-144
②张泽涛.刑事审判与证明制度的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06)
③冯时.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J].青年科学报刊,2014(05)
④赵飞.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