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垃圾分类”进入法治时代
2020-03-01周洁
江淮法治 2020年17期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破解垃圾分类“先分后混”痛点,条例从专项规划、土地供应、设施选址、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并通过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个环节要求和法律责任,促进全程分类管理体系建立,打通瓶颈。条例确立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都要承担起责任,包括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引导、设置和维护垃圾投放设施、监督纠正不当行为等。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条例还对特殊分类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家庭在垃圾分类中的责任,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生产者责任。对个人垃圾分类行为采取正面激励和反面惩戒措施,违反分类投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