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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问题初探

2020-02-28董宝龙

长安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侵权版权保护短视频

董宝龙

摘要: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5G技术的登陆,用户的阅读习惯逐渐从图文扩散到短视频,由于移动设备和网络宽带的优化、用户消费需求的变化,短视频行业迎来爆发。与短视频行业繁荣相对应的是业内存在大量的侵权现象,本文从短视频的定义及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了短视频的版权归属问题,并进一步探索了短视频行业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短视频:侵权:版权保护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20)01-116-03

根据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6.09亿,占网民总体的76.0%。手机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5.78亿,较2017年底增加2929万,占手机网民的73.4%。

过去,我们接收讯息往往通过文字或者长视频等形式,相比较这些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去看的内容,短视频要更加多元化且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同时用户还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观看权。并且短视频的拍摄及后期制作,要比长视频更加省时省力,不需要大型器械和制作团队,就能制作出让人深思或让人爆笑的优质作品。短视频不仅降低了行业的门槛,也给了很多没有经验及团队的大众很多参与感和变现的机会。再加上政府一向都很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所以短视频的兴起也成为了大势所趋。

短视频的火爆使版权问题越来越凸显。腾讯公司法务副总裁江波表示,一些平台会通过算法或者以技术中立的名义,把其他平台上的版权作品抓取出来,放到自己平台上使用,这种行为对整个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发展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在此背景下,将短视频纳入研究范围,确定各类短视频的权利归属,厘清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对确保短视频传播正常有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我国采用著作权称谓,同时认定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一、短视频的定义

对于短视频的定义,目前没有行业标准。2017年4月19日,快手这样定义短视频:57秒,竖屏。今日头条则认为4分钟才是最适合短视频播放的时长。艾瑞咨询在《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中將短视频定义为“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本文所研究的短视频是指播放时长在五分钟以下,基于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

短视频具有社交属性强、创作门槛低、观看时长和场景便捷等特征,更加符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碎片化内容消费习惯。短视频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游戏竞技等各领域,视频形态也非常多样,涵盖微电影、自录型短片、DIY视频剪辑、航拍素材、广告短片等。从短视频的具体制作流程看,一般都是利用手机等具备数码摄像功能的终端设备进行原始视频的录制,再利用视频加工软件进行剪辑、美化,然后上传发布。

二、短视频版权存在的问题

与短视频行业的井喷之势相比,目前短视频存在诸多版权问题。

(一)短视频侵权问题

目前短视频内容的制作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剪辑、复制、汇编等多种方式对其他作品进行再加工而产生的,这牵涉其他作品的利益,短视频侵权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剪辑版权明确的作品。若影视类作品、音频类作品等其他形式的作品手续齐全、程序正当且版权明确,原创作者具备相应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不得侵犯该作品的完整性,任何人非法剪辑该作品均构成侵权行为。

2.剪辑再拼接他人作品。在短视频平台中经常出现对某一作品进行剪辑再拼接的情况,对于这类行为是否侵权,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短视频受时间的限制,本身不具有太多的信息量,并且剪辑后还会起到宣传原作品的效果,不会损害原作品的利益,不仅满足了剪辑者的分享需求,还达到了宣传原作品的目的,因此不构成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剪辑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汇编权。因为原作品是作者独创性智力成果的体现,每一个场景,每一句台词都是作者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而剪辑者并没有体会作者创作作品时的情境,只是简单加以剪辑再拼接,侵犯了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属于侵权行为。

2018年3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特急文件明确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这个通知,规定“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试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该规定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依据。因此,虽然剪辑后的作品也间接体现着剪辑者的思想、观点,但并没有体现作品的独创性,著作权依旧属于原作者而不发生转移。视频剪辑者对视频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上传、传播,必然侵犯了其著作权。

3.录播他人直播的作品。对于录播他人直播片段的剪辑和分享要征求直播者的意见。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短视频作者对游戏、舞蹈、明星等直播录屏片段进行编辑,这种行为是否侵权,要结合直播者本人意愿进行综合判断。

4.汇编他人的作品。将他人短视频内容汇总、编排到一起产生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作品,必须实现经过原著作权人同意授权后才能合法地享有新的著作权。

(二)短视频被侵权问题

网民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智能手机及4G网络的普及,用户阅读习惯的更替等因素,导致各类短视频平台不断翻涌。因其社交属性强、创作门槛低、观看时长和场景便捷等特征吸引了大量资本进入,广告商青睐短视频营销价值,商业模式潜力强劲。

《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所制定的。”短视频是作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任由他人对作者的短视频作品进行复制、编改,窃取作者的创意进行二次加工,就会侵犯作者的合法权利、助长侵权行为的风气、扰乱互联网的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他人对短视频内容的复制、编改有可能还会引发对他人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侵犯,造成严重的损失。

2018年2月,视频自媒体人常小亮在微博上发声称,自己的视频没有经过授权就被另外一个用户拿去重新配音并发布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当时他并未申请“抖音短视频”账号,但视频被抄袭后成了点击率很高的热门视频。“这位抄袭者不仅没自觉删掉视频,还更新了一个视频解释称是她配音的原创视频。”常小亮称,抄袭者靠着他的视频涨了1万多个粉丝,常小亮在向抖音提供了几百条维权投诉后,最终抖音官方关闭了该用户的账号。

抖音诉讼维权总监宋纯峰认为,用户在平台上传、发布的原创内容的知识产权,都归属用户。短视频时长虽短,但是系经过精心设计、编排、剪辑、表演的智力成果,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们事实上也是在为创作者维权。创作者个体在面对其他平台侵权时,往往无法支付繁重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只有保护好了短视频的版权,创作者才有动力创作,短视频平台才会投入更多资源去挖掘好的创作者,这样优质正能量短视频才会越来越多,用户才能看到更多更好的短视频。这样的良性竞争之下,行业也才会越来越好。

(三)短视频版权问题分析

1.版权的归属问题。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中第三条所述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存在短视频的内容生产者和短视频平台用户在创作方面身份重叠的情况,因此,用户或者短视频內容生产者借助平台渠道创作的短视频,用户或生产者是当然的著作权人。除此之外,短视频传播平台的身份也应当在讨论之列,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双方遵循合约规定。《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用户或者生产者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作品获得服务的同时,有责任让渡一部分权利或利益给短视频平台。所以若用户或者生产者先前与平台有合约,那么在应对短视频产权版权归属问题时应当遵循相关的网络协议、双方协议或者网民协议。

(2)人身权利不得转让。根据《著作权法》第10、20条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得转让保护期不受时间的限制,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进行转让。用户或者生产者可以通过协商的形式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让渡给短视频平台。

(3)短视频平台应协同维权。短视频平台有权力并且有义务维护短视频作者的版权。面对数量庞大的侵权者,如果仅依靠用户或生产者自己的力量维护权利,难以实现保护权益的最终目的。若平台帮助用户维权,既可以提高效率,又能够减少用户成本,同时塑造了良好的安全可靠的形象,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短视频行业秩序。

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中第三条所述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存在短视频的内容生产者和短视频平台用户在创作方面身份重叠的情况,因此,用户或者短视频内容生产者借助平台渠道创作的短视频,用户或生产者是当然的著作权人。除此之外,短视频传播平台的身份也应当在讨论之列,具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2.明确短视频侵权的责任方。上述的侵权行为,该追究谁的责任呢?录制短视频的用户,播放短视频的平台,他们各自如何承担责任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短视频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因此,发生侵权行为时,录制短视频的制片人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视频网站播放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只提供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平台信息的存储、举报反馈机制的畅通、落实网络实名制的规定等,否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短视频由于播放时间很短,播放热度消失得很快,权利人往往认为调查取证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过高而不维权。但是,如果短视频的播放次数很多,影响很大,权利人还是很可能追究侵权者责任的。

三、解决措施

1.用户树立正确的媒介素养。树立正确的媒介素养是解决网络短视频侵权的根本之道。目前,我们正处于对融媒体时代,在这个情境下,我们对媒介的态度决定了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为短视频内容的制作者与传播者,我们应树立正确的媒介素养,鼓励正确的价值观内容的传播,因此我们有义务在视频传播之前考虑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2.政府建立举报和监管机制。从国家层面来说,政府应完善举报机制和监管体制,同时建立投诉受理机构,对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帮助平台共同维护用户的利益,从而使平台、受众、政府三方之间构建起长效管理机制。对于侵权行为采用雷霆手段,取缔关停一批影响力大、屡教不改的短视频平台。

3.短视频作者和平台应当履行“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上有许多用户将一些影视剧和电影进行剪辑,挑出其精彩片段进行播放。这种行为极大地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各短视频平台可以与原著作权人及视频平台签订许可协议,达成版权合作,实现内容授权使用。同时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审查核准,禁止违法短视频传播。

4.利用科技手段防侵权。仅仅靠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护存在滞后性,需要相应的网络技术来补足法律监管的不足之处。例如,将用户短视频做技术保护,如不支持下载,就像文字不支持复制。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创作者实名制和黑名单机制,对于多次侵权行为的用户加入黑名单,实现多平台黑名单共享手段,使其无处遁形。

5.建立短视频版权认证系统。随着短视频行业的野蛮生长,有一部分用户具有版权意识但是没有提供短视频版权认证的平台供其登记。另一部分用户则认为短视频受时长的限制,导致部分创作者没有精力去进行版权登记甚至没有版权保护的意识,当原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再去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无疑增加了司法判定的难度。因此,应当建立短视频版权认证系统,保护作者权力的同时也为今后的版权维护提供了依据。

6.平台加大引导方式。用户在短视频平台进行视频发布前都会与平台签订一份用户协议并通过版权声明向用户提供权责的说明,但很少有用户会仔细阅读甚至没有注意这些协议及声明的存在。若短视频平台以自身的平台优势向用户提供一份版权声明的短视频内容,明确权责关系及侵权后果,这样既可以引起用户的注意,还能够提升自身在同行业的竞争地位,有利于规范平台的侵权行为。

四、结语

短视频虽然短,但版权保护不可忽视。短视频版权保护不可能靠权利人一己之力解决,因为权利人维权力量有限,但如果行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一个统一的版权保护机制,解决侵权盗版就不再是难事。解决侵权顽疾离不开行业的协作,既需要权利人增强版权意识,对短视频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又需要互联网平台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配合处理侵权内容,还需要国家加大惩治侵权行为的力度,共同努力完善短视频版权保护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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