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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

2020-02-28邹彩琴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7期
关键词:计税分包筹划

■邹彩琴

(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主要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该政策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有效减少重复征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与金融业全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营业税自此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开启了全面营改增试点,进一步规范了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状态被连接,形成一条完整的抵扣链条[1]。本文结合笔者经验和相关文献,对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受到的影响及如何规范税收筹划展开如下综述。

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发生的变化

营改增政策在建筑行业中推行后,建筑企业税务处理工作方面发生了新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税率变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税率从原来的3%调整至9%与简易征收3%。根据施工项目的不同,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可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对于甲供材和清包工项目,企业既能选择简易计税,也可选择一般计税。

1.2 纳税地点变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地点从应税劳务主管税务机关转变为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需要在施工当地预交增值税,项目完成后回到企业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 应税额计算变化

营业税模式下,企业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方式较原先略显复杂,企业不仅需要对销项税额进行考虑,还要重点考虑进项税额。

1.4 纳税筹划空间增大

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两者的差异对建筑企业的合同签订、金额确定以及整个采购、成本管理等多个环节产生影响。可以说,增值税制涉及了企业运用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建筑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构成与特点会在较大程度上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影响。施工单位负责人可按照纳税人身份、建筑企业运行模式、组成机构、资金盈余方式等来制定不同的纳税方式,建筑单位作为工程管理层次化强、项目复发性高的体系,在营改增后,纳税空间的扩大非常明显。

2 “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2.1 企业资金利用率明显提升

营改增前,重复收税现象十分严重,形成了不少不必要的开支,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企业运营成本下降,被重复征税的部分能够利用到其他用途或投资,增加了“机会成本”[2]。在建筑行业中,通常需由建筑企业垫付资金和税款,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从实践来看,更多工程款无法及时收回,企业流动资金链被拉紧,而“营改增”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种现象,建筑企业能在项目确认结束之时再缴纳税款,如此一来,企业资金压力被缓解,资金周转更加灵活。

2.2 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

在营改增实施前,发票管理不严格是建筑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营改增后,国家相关部门对税收审查和发票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而税额抵扣这一决定企业增值税缴纳金额多少的环节更是被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国家通过立法对发票进行管理,对于伪造和滥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因此也给建筑行业发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筹划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结合实际情况对税收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减轻税负,降低运营成本,同时避免纳税风险。

3 建筑行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税收筹划的优化措施

3.1 强调“重视”,提升“素质”

企业领导层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业务人员对增值税的解读等多方面因素都会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将增值税筹划工作纳入企业日常运营及管理活动中。另外,营改增后,财务人员思想也需要及时转变,因此企业要重视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定时组织增值税相关知识和制度的学习,不断提升财务人员工作专业性。定期召开财务工作总结会议,对税收筹划工作相关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多与同行交流,互相借鉴经验,扬长避短,不断优化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

3.2 合理选择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承建项目若未甲供材或清包工,可选择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但采用该计税方式,与项目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计税方式选择时,需要充分结合预计毛利率、投标报价、成本构成等因素,对增值税负进行预测,若简易计税增值税负低于一般计税税负,就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由于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金,因此在进行工程采购时,要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含税成本,对于分包工程部分,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3 科学应对增值税率的调整

在“营改增”政策推行过程中,增值税率曾几次下调,建筑行业税率由11%调至10%,而货物税率从原先的17%调至13%,下调幅度较大。因此企业需要对已经签订的分包合同与采购合同进行梳理,整理出税率下调后签订的合同,发现与合同税率不符合最终开票税率的情况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含税总价进行调整,同时要求分包商或供应商出具相应调整合同总价的书面文件,以免对企业实际利润产生影响[3-4]。

3.4 规范管理发票

企业并非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进行进项税金抵扣,合法取得进项发票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发票的开具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或是违反了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从前文分析中就提到,在营业税下,企业发票管理比较松散,在进行营改增后,企业应当加强对发票的管理,首先,结合企业发展、运营特点与税收政策,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财务与业务部门加强对供应商开具发票合规性的审查,一旦发现发票不符合规定,及时要求其重新开具,同时向长期合作的分包商与供应商进行经验宣导,提升其应对税收的专业能力,为后续合作提供有利条件[5]。

3.5 材料采购决策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

在实际采购原料过程中,通常会有多家供应商同时提供原料,其中既有小规模纳税人也有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供应商才能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这一问题值得思考。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为简易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须考虑发票进项税,因此在质量相等情况下选择低价商家即可,而当是一般纳税人时,则价格不是唯一考虑因素,需要进行综合考虑,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不含税价格一致,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为宜,不含税价格不一致,则需要进行现金流量比较,计算出不含税临界点,再进行选择。

3.6 分包合同管理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合同中分包价格条款部分是净价,是不含税的,无提供发票类型合同条款,营改增后,对总包方来说,修改合同条款十分重要,应将分包价格条款调整为含税价格,同时列明分包价款及增值税,并增加要求劳务分包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条款。此外,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商需要给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其因提供发票会增加税收成本,往往要求总包方承担这部分成本,因此在与劳务分包商进行谈判时,总包方要掌握谈判策略,如选择一般计税,则对不含税价格进行控制,如选择简易计税,则对含税价格进行控制。同时要加强与分包商结算管理,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

结 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贯彻实施对我国建筑企业影响深远,其财务分析、纳税制度与发票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因此企业面对税改制度时,要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发展道路的管理措施,完善自身税收筹划,严格管理发票制度,提升重视度和工作人员素质,使自身发展不断适应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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