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问题研究
2020-02-28张腾
◎张腾
跨境电商作为贸易新业态,近年持续呈高速发展态势,一直受到政府高度重视。本文根据跨境电商及相关监管政策发展情况,结合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内部不同模式等差异化特征分析,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并尝试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起步较晚,发展情况与国家相关监管政策与措施密切相关。从2012年至今,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2012—2015年):国家监管政策导向为扶持跨境电商行业快速发展。2012年设立首批5个试点城市;2014年提出跨境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新模式,列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1210”保税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2015年设立首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规范了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该阶段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物品属性征收行邮税。
调整及过渡阶段(2016—2018年):跨境电商行业发展速度加快,规范和正确引导成为重点。2016年颁布“四八新政”,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发布清单,对品类准入进行了规范;该阶段内还扩大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范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根据需求量新增享受优惠的税目商品范围。
完善阶段(2019年至今):跨境电商持续高速、健康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019年起,有关部门以“四八新政”和正面清单为基础发布税收新政,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商进口政策,提高零售进口限额,增加准入品类,并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各地陆续出台专项规划和支持政策。
二、不同模式下的税收差别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一般贸易进口。
跨境电商作为贸易新业态,其本质属性和征税方式同一般贸易有明显差别。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以支付单据为准,包含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商企业、电商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包括保税进口模式和直购进口模式。
保税进口模式下,消费者支付的价格由跨境电商企业确定,包含商品国外采购价、综合税、仓储费用、国际与国内运费、企业利润等;直购进口模式下,消 费者支付的价格包含商品的国外售价、代购费、国际运费、综合税或行邮税等。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问题
1.征税对象难以有效界定。
虽然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已明确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消费者为纳税义务人,电商企业、电商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代扣代缴,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两方面原因导致征税主体难以有效界定。一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消费者多方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沟通、谈判、选择、支付来完成整个交易,交易环节无纸化,交易信息电子化,如在一般贸易中可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货物价格一并征税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在跨境电商模式中是以独立合同项通过网络提供,征税对象不确定性增加。二是当前我国个人税务信息登记缺失严重,对个人纳税主体的交易限额和缴税情况进行监管困难,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无法从根源上避免。
2.征税额度难以准确认定。
根据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其中包含了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而成交价格则基于可信赖的外贸支付单据来确定。在保税进口模式中,存在电商企业向物流企业支付全程运费的情况,或存在重复征税。并且,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具有贸易碎片化的特征,直购进口模式下,通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货物在入境时即需三单比对清关,海关以抽查代替全部报关。特别是在“双11”、黑色星期五等商业促销时段,海关难以进行逐一确定“三单”上的货物描述是否真实准确、商品归类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货物高值低报利用“进口低价值货物免征增值税制度”的情况等,海关监管和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征税额度难以准确认定。
3.进口商品原产地难追溯。
一方面,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一致,难以杜绝非优惠原产地产品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优惠原产地证书甚至专用原产地证书,用以避税逃税的现象。另一方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还存在商品零散、分散、品类杂等特点,使得进口国对商品原产地追溯困难,尤其是集中采购后再进行零散销售的业务模式,确定每批次、每单业务的原产地难度较大。
4.进口商品品类受约束。
财政部等多部门共公布四批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限制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多样性,清单外商品只能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或是个人物品携带进境,对企业,清单外商品只能退回海外或者倾倒销毁,甚至走私等不当途径,造成损失浪费或滋生逃税及违法问题;对消费者,部分需求商品无法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只能寻找其他途径,为代购创造空间,增加了税收漏洞,加大了监管难度。
5.税收征管方式有待优化。
一是税务登记制度待优化。跨境电商现行税务登记制度未将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明确区分开来,税务登记信息多,流程繁琐复杂,易增加跨境电商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二是针对货物流的涉税信息监管待优化。当前征收监管流程较单一。税收新政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仅包含实体货物相关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支付宝)、银行等结算机构并未纳入其中,跨境零售进口税收监管大多集中于间接监管,即实体货物流转环节,较少从直接环节监管,即资金流最终流向环节。三是跨境电商信息整合体系待完善。
四、对策建议
第一,海关、税务、工商、物流与口岸等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水平和现有政策,充分做好跨境电商相关实践调研,综合考虑各类实际问题,广泛汲取政府有关部门、市场参与主体、个人消费者与供货者等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等现有政策法规文件中关于跨境电商的明细规定与解释,研究制定出台相关专项政策,要求不仅能解决眼前如征税主体、征税额度的确定等具体问题,还能着眼于未来长远可持续发展,如推广复制保税进口试点实践经验和先进模式,进一步营造更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加快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相关主管部门对跨境电商零售交易大数据的获取、处理与分析能力,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各部门、各条线数据分散凌乱的信息孤岛问题,实现行业各方信息高效共享,建立跨境电商数据在线登记和查询机制,按规按时让单位或个人填报真实交易地点、对象、金额等关键涉税信息,同时提供实时查询企业或个人的年度剩余额度、累计缴税费用、包裹通关状态等信息服务。大力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务必保障交易数据、物流数据、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登记信息的隐私性,保障支付与交易等金融数据安全性。
第三,立足构建公平的行业发展环境,科学合理解决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大中企业与小微及初创企业、实体产品与数字产品间定性及税负平衡问题,统一规范各相关部门对于不同主体的监管措施,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促进行业各要素自由流通、公平交易、平等使用,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逐步实现新业态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