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现存问题与应对策略思考
2020-02-27李兔照
■李兔照
(山西交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 引 言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城市交通、棚户区、郊区等民生基础设施加大了投资力度。而受今年年初疫情影响,国家及各地政府又加强了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以拉动经济发展,这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领域市场交易方式主要为招投标,尤其是随着《招投标法》、《招标投标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的颁布,招投标市场愈发规范、公平、公开、公正,招投标市场监督及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但同时,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十分快速,招投标市场监管无疑有了巨大压力,招投标依旧存在着一些行业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给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给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完善有所帮助。
2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国招投标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实施,虽然在这近40年的发展过程中,招投标制度在不断规范和完善,但与建筑行业市场发展相比,其完善速度远远跟不上市场发展速度。因此,在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2.1 投标人投标行为严重违规
无论是政府项目,还是一些其他项目,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源不能有效共享等现实原因,各地招投标市场的投标人存在着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资质挂靠,当前一些有资源、有人脉的自然人没有相应的企业资质,或企业资质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要求,而有资质的企业却没有人脉,这种矛盾便产生了资质挂靠的违规现象。即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去参与投标,高资质企业通过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来坐收渔翁之利,不过这种行为也伴随着一定风险,一旦该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将对高资质企业的信誉造成一定打击。二是违法分包现象。部分中标人虽然拥有总包资质,但实际上,有些专业资质技术并不过硬,自己建设既费时又费力,因此把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甚至有的工程出现三包四包现象,由于层层分包,到最后的承包人手上,其工程利润空间已经十分微薄,所以一些承包商采取偷工减料、压榨工人等行为来赚取利润,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成为典型的“豆腐渣”工程。三是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当前,存在着招标人和投标人相互勾结的违法行为,招标人把标底透露给投标人,使投标人低价中标,但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采取图纸表更或其他变更方式,提高工程结算价。
2.2 评价方法不合理
目前,招投标的评标管理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最低投标价法,二是综合评标法。而无论哪种方法,在进行评分时,只要不超过招标控制价且不低于控制价的8%,都视为有效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展开说明,综合评标法主要是对企业资质、信誉、技术等进行综合打分,一般而言,投标报价的权值为0.5左右,企业资质为0.2左右,施工组织设计为0.2左右,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为0.2左右。而评分时,是根据有效报价的企业来进行计算,投标价等于均值为满分,低于均值加分,高于均值减分,具体加减分视情况而定。但无论哪种评标方法,我们都可以发现,其评分原则还是倾向于低报价中标,因此,许多施工企业为了中标,会贴近8%这个点来报价。而受评标时间的限制,评标专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对一些报价中潜在的门道不是十分了解,导致不均衡报价现象的出现。
2.3 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不科学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违规投标处罚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罚方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违规投标行为处罚较低。如在开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虚造投标资料,处罚大多为取消该投标资格。如果在工程建设后发现施工单位因串标、围标而中标,其处罚方式也大多为没收非法所得,结算时,依旧按照实际完工情况进行结算。因此,施工单位在巨大的利益和相对较小的惩罚时,会选择违规操作。《招投标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2.4 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时,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并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住建、水利、铁道、商务等部门则按照自身职责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虽然分散的监督形式有利于调动各部门积极性,但也形成了有些项目的三不管现象。一旦这些项目出了问题,各部门相互推诿,同时,由于分散监督,容易导致各部门缺乏交流,信息阻塞,从而不利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此外,一些行政部门,既是项目执行者,也是招投标的监督者,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容易给违法违规人员提供利用空间。
3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措施及建议
3.1 建立健全电子招投标系统
当前,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出台了电子招投标系统,该系统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交易平台网络。但更多的地方在使用招投标电子系统还处于起步完善阶段。因此,想要更好的做好招投标工作,在完善该系统时,要从这三个角度出发。首先是规范招标文件,要通过电子系统来统一招标文件,规范投标内容,为了防止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内部勾结,要求招标人只能填写一些常规性内容,如招标工程情况、技术要求等。其次是加强信息保密工作,要求从工程报建到评标的全过程都利用信息平台进行,通过电子信息化来减少甚至杜绝围标串标现象。最后是实现电子化评标,提高评标质量,降低评标专家工作量。一般而言,电子招投标系统会对“投标企业业绩系统”、“资信系统”、“行政处理系统”和“专家库系统”等进行整合,从而能实现自动化评标,对一些常规性评标工作可由系统完成。这时专家只需对技术要求进行评分,从而大大降低了人为操作空间,提高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3.2 完善评标方法,促进招投标市场良性发展
当前,无论采用哪种评标方法,其初衷是为了通过对比来选择一家“价廉质优”的投标人,保证项目能交给服务质量好、技术优、价格实惠的综合质量较强的施工方。但目前越来越多的项目是选择价格更低的投标人,所谓价格与质量是成对比的,这种压缩价格的评标方式,即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最终也使招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仅浪费了建设费用,也浪费了建设时间。因此,笔者建议改革评标方法,如把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视为满分,再根据投标人的实际投标价格来评分,超过投标平均值2%扣两分,低于投标平均值2%扣一分。如果通过这种形式,相信各个投标人会充分考虑的施工成本,在一定利润基础上来制定报价,从而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也有利于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3.3 加强招投标信用评价系统建设
当前,很多省份的招投标评价系统正在试运行,笔者通过对多个省份的站投标评价系统观察发现,这些系统在进行加分扣分时,大多是针对施工企业。对监理、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组织的信用评价系统尚未出来。因此,政府在加强招投标信息评价系统建设时,应把工程领域所有从业人员考虑进行,建立一个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信息库,该信息库要包括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违法行为、荣誉等,把从业人员与投标人企业的诚信和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减少资质挂靠、分包等现象的出现,同时,也有利于扩大招投标信用系统数据的使用,使那些信用低的企业及个人投标困难,也能使信用评价较高的企业能更加顺利的进行投标,从而让投标人更加重视自身的信用评分,规范招投标信用机制。
3.4 健全招投标的监管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当前,住建、水利、铁道、商务等部门则按照自身职责对本行业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职能分散,容易导致各部门缺乏交流,信息阻塞,从而不利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因此,建议建立一个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该委员会全权负责招投标的监管,但内部由三个部门组成,即服务、管理、监督。三个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相互配合。通过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有利于打破目前招投标管理市场的多头管理现象,提高招投标管理质量。其次,对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由发改委、财政、审计等人员进行抽调,来负责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违纪问题,从而有利于使招投标监督落实到位。最后,扩展招投标市场的社会监督,随着经济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进行廉政改革,强调让权力、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所以,招投标市场也应该接受社会监督,一是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招标项目信息的公开力度,一定要保证招标信息能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被所有投标人看见。二是对中标信息要及时公开,包括中标人、中标价、项目信息等。此外,还要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群众可以通过政府网、政府app等平台对一些项目进行投诉,真正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