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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视野下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问题研究

2020-02-27徐宇洁申屠李波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4期
关键词:中国制造专利知识产权

■徐宇洁 申屠李波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

1 制造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现状分析

1.1 立法与政策层面

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立基础,对于制造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要在制度上予以加强,让制度成为基本前提。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虽然还有不足,但是相对已经比较完善了。

在法律保护体系中,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专利法》为主导,《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辅的法律保护体系,对制造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相对完善的体系框架

1.2 实证层面

从实际过程中,知识产权对于制造业的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中,我国近三年来制造业专利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上升阶段 。2019年世界制造业大会在我国安徽召开,据相关的数据统计,从1952年到2018年间,我国的工业增加值增长了整整970.6倍,年均增长量达到了11%。从专利密集产业结构来看,新装备制造业的增加值为32833亿元,占专利密集型企业增加值的比重最高,占比高达30.7%,另外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增值占比20.1%,新材料制造业增值占比13.2%。但是有专利申请并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大型企业仅有30%,2018年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许可与使用的费用在内外进出口逆差上高达300亿美元。

我国制造业知识产权发展仍旧不够充足,地区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缺少高质量知识产权,缺少核心技术与核心人员。

2 制造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问题

2.1 企业问题

我国的科技数量以及制造业企业的数量质量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升,但是在核心技术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我国核心和关键技术的对外依赖度高达50%,新产品有70%是靠外来技术。虽然近年来,我国研发的投入资金数量很大,但是最后获得的科技成果收益却很低。

同时我国的制造业企业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意识,中国制造业企业或大或小都存在着侵权问题,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科研资金的缺失也是一大问题,同时,在很多知识产权的商标专利上面,我国的制造业企业没有一个要自主加以保护的理论概念,从而导致很多被抢注,被盗窃。我国企业普遍缺少预警与保护自制,近年来也是在不断的宣传教育下才有了一点起色。

2.2 执法司法问题

就执法问题而言,我国目前主要问题在于,执法体系过于分散,执法力度过轻。知识产权的纠纷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诉讼,但是在这些交叉案件中,不同的情况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适用。由于我国不存在统一的管理规定,导致了管辖,审判,执行等等一系列阶段都存在缺失或者冲突。在执行上,各管理部门的沟通不足,分裂式结构导致在实践阶段出现了执行断层,并且政府部门过多干预执法部门的现象也时常发生。由于我国不存在一个相对独立统一的系统,导致了实证层面的一系列问题。

就司法问题而言,我国目前主要问题便是,司法体制过于单一,司法成本高而收益低。制造业知识产权在司法层面上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正是因此,很多制造业的企业主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不愿意采取司法措施,在过程中,这些现实问题就会导致制造业企业主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就算最后获得了胜利,也可能需要付出经济下降的代价。而且,在举证过程中,很多数据都掌握在侵权方企业的手中,被侵权方想要举证对方侵权的难度便上升了许多,核心数据的对比确实,核心技术的内容确实等等都导致着举证的困难。

3 制造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的对策建议

3.1 强化质量导向,构建合理布局

要想将“中国制造”真正的变为“中国创造”,海外市场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政府应当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指引导向作用,从知识产权政策出发,完善从构建筹备到研发到完成销售以及售后纠纷的全覆盖规定,同时要从政策上去激励我国的高新企业,那些高端制造业企业有意识,有能力的,去构建他们自己的专利布局,让高新企业的核心技术可以掌握到自己手中,不再处处受限制。要引导企业开发布局,高技术、高质量、高收益、高主导的高级专利。自主创新能力是制造业保持和提升国际核心竞争力一大因素,也是制造业企业进行自我发展和持久进步的内在动力。同时对于协同过程中,不同领域的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应当更加明确,政府在协同过程中要发挥好自己的中心调控作用,对各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减少甚至规避因为内部人员的纠纷而频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协同不同主体共同发力,共同研究为目标,充分保障科研人员,保障企业的合理需求,为创新协同提供制度的保障。

3.2 建立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在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纠纷中,与普遍其他纠纷相比,存在着耗时长,成本高,举证较为繁琐等一些列问题,单一的知识产权诉讼救济很难满足如今多元化的社会,导致很多时候,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一般采取私了而不选择诉讼途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同时也要积极拓展其他通道来保护企业利益,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制度。例如,可以建立专业的仲裁模式,设立社会性的仲裁委员会,纠纷调解机构等等,可以随时为双方进行服务,解决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另外也可以在法院内设立专业知识产权法庭,借鉴国外专业法庭的钩沉,在由法律法官和专业法官的基础上,再根据我国的实践基础,成立适用我国实践的独裁专业法庭。并且加强相印知识产权法律的建设,从我国客观实际出发,在正确的科学基础上,强化现阶段对制造业知识产权的实用性,可行性。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要加快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法等一些列发条修改与更新,要以新代旧,做到与时俱进,以此促进我国现阶段创新协同的产学研体系发展。就如,权属不完善这个问题,应该从法律源头进行解决,进一步细化相对应的内容条款,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使其就算是在过渡阶段也可以有所指引和衔接。

同时,我们也要在企业内部设立对应的风险评估制度。在可行性、潜在风险性、市场研发价值,等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估评与论证。从源头开始防控知识产权潜在的风险,将风险指数降到最低。另外在企业内部也适当设立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对企业可能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反馈,加强指引企业知识产权的格局与方向。同时将企业的商业信誉也纳入评估体制之中,将各个行业的制造业都有一个统一的信用体制规范,将一切不规范行为都纳入评估之中,严厉限制这些失信企业,严惩这些严重失信企业,让那些恶意侵权,故意引发知识产权“战争”的人加大成本,从而让他们无利可获。在创新协同过程中不仅仅有技术就足够了,还得有信用道德和伦理间的相互关系。

3.3 加快公共创新平台的构建

公共的创新服务可以加强在技术创新链条中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有效的解决制造业领域内的一部分技术问题,推动我国制造业在世界领域内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让我国的企业更好的参与到世界市场的竞争中去,如,2016年我国建立首个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电池创新中心。加强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协作,有效整合各领域单位的劳动创新成果,而且对中心施行创新的企业化管理,突破了信息孤岛,加强各个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互换。共同致力于开发新型知识产权,加强合作协调,将各行各业的人才成果聚集,可以更好的,更高效的实现知识的汇聚,可以更好的整合有效资源,更好的推进基础研究。以此构建出一个可以进行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快速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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