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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问题的研究

2020-02-27姚涛涛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4期
关键词:金融业务金融机构金融

■姚涛涛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1 引 言

绿色金融的概念是在20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的,其中包含了马克思的绿色理想主义、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这些经济理论的相关研究为现代绿色金融的出现埋下了伏笔。在比较绿色金融和传统金融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之后发现,绿色金融的新颖之处就在于更加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它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有着极高的要求。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为绿色金融的蓬勃发展增加了中国特色。

2 我国绿色金融实践及发展过程

1999年我国学者乔海舒首次提出“绿色金融”这一概念,刚开始处于理论研究和实用性方面,所以发展的比较缓慢,2000年,王俊华讨论了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提出了发展方向。2001年,白琴讨论了可持续金融的作用,提出了保护环境的金融机制。自2015年以来,“绿色金融”已经被纳入至我国“十三五”规划当中,上升为我国战略层面的系统性绿色金融方针架构。自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研讨,开始构建起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如此一来,就能够把地方绿色金融体系归属至实际范畴之中。自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之中,也已经把“绿色金融”这一先进的发展理念纳入其中,受到人们越来越高的重视程度。

绿色金融的初级阶段:在此期间,只有部分银行会为环境治理工程提供针对性的绿色服务。早在二十一世纪初,国家环境保护局等有关单位就已经逐渐明确要求各级银行在办理信贷项目中,需要全面地注重保护环境。然而,随着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型,国有四大银行的商业经营模式,即自筹资金和自筹资金,逐步减少了政策性贷款,包括环境保护。不过,因为成立政策性银行的时间较短,还无法在一时间背负起许多的环保业务,所以在此期间,我国的绿色金融业务通常是和银行发放的周边环境贷款密切相关的,同时数量也极为地有限。

绿色金融的中期阶段:银行提供的金融系列产品与服务更加地多元化。这是一个绿色金融业务快速扩张的阶段。在2007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原环保总局,他们一同提出了针对性的方针,这就是为了利用信贷的方式来有效地处置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以及工程的大范围拓宽,进而更深层次地来处理我国越来越难解决的减排课题,然后又提供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有关方针,因而逐渐构成了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以及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为重要元素的多种多元化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格局,如此一来,绿色金融业务的范畴也获得了更大范围地拓宽,这就使得诸多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节能降耗工程得到了相应的融资支撑。不仅如此,部分银行开展收费权质押贷款以及专利权质押贷款等诸多相关业务地研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果。

绿色金融的辉煌时期:在未来,绿色金融将把提高质量效率当作首要任务。这个时期将会是提高绿色金融业务质量和效率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提高绿色金融企业的质量和效率已成为当务之急。提高绿色金融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在于:首先,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尽快优化绿色金融业务支持的核心,从支持单位到以往购买或改良环保设施,到支持企业开展绿色技术方面的投入研究以及研发成果产业化。这同样是推动生态文明以及经济转型的必然选择。其次,推动我国绿色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地逐步升级,从提供绿色信贷至开展绿色风险投资,这同样是促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尽快成为创新国家的必然选择。所以,我国务必要更深层次地强化绿色产品创研的力度,逐步提升企业整体的绿色竞争实力,进而提升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能力。

3 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3.1 绿色金融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信息披露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完善

截止至今,我国已经渐渐推出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方针,不过,上述方针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属于部门规章层面以及管控层面,对当前的环境治理缺少应有的实用意义,无法更加详尽,更加迅速地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怎样开展环境管理缺乏必要的详尽内容,从而使得绿色金融发展缺少应有的法律解决路径,对引导绿色金融长期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障碍。

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中央银行发布的“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中“环境保护信息”项目涉及的企业较少,对涉及污染环境及违犯法律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奖惩和审查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工作一般依赖于银行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多方面的绿色金融项目,其他金融单位可参与的可能性较小,所以绿色金融发展会受到一定程度地影响。现如今,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绿色金融项目还有诸多难题亟待解决,有关的环境准入机制还没有完全优化,同时也缺少有效地方针政策予以落实。

3.2 绿色金融在地区间的发展不均衡

由于各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地区差异,对绿色金融的实践和重视程度不一样,导致绿色金融在各地区的发展不一样。例如,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大城市更加注重于绿色发展,对环境保护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在新疆、青海、甘肃等西北地区更注重于经济的发展,以目前的力度只能做到边发展、少污染的层面,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比起一线城市较为落后,对环境保护的参与积极性不够。

3.3 我国推行绿色金融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一些金融机构或其内部部门仍然还需要更加深层次地提升本身的环保理念,尤其是面对地方金融机构,在运行机制上缺少和绿色金融业务相适宜的机制,同时也缺少契合绿色金融企业发展需要的鼓励方针。绿色发展作为每一个公司都需要承担的社会职责,在我国,因为诸多的私营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环保观念相当地薄弱,发展绿色金融所要求的市场大小以及社会资本很少,如此一来,就不利于绿色发展。近年来,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主要依赖于政府的提倡和激励,这也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脚步赶不上于发达国家的重要原因。从实践上看,绿色金融企业更注重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代表了金融业中传统金融逐渐被替代的命运和未来金融发展的新趋势。对整个金融业来讲,这种变革肯定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转型。然而,由于绿色金融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不健全,许多金融机构对是否参与绿色金融项目犹豫不决。

4 对策及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的研究,绿色金融发展作为现代经济结构的核心要素和资源配置的枢纽,绿色金融发展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信息披露机制和市场体系的支持和完善将会是促进和实现现代绿色发展的最有效的措施。在政府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的同时,也要加强和培养社会公众的绿色金融观念和意识,也需要调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对绿色发展的 参与积极性。

4.1 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和再保险体制

首先,政府要加大力度优化绿色金融产品的支持以及针对性的激励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服务业务发展形成优质的外部环境,减少可控范围内的商业风险,调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其次就是要健全绿色金融监管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各方金融主体的权利责任范围和奖惩机制,确保绿色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借鉴欧美等西方国家在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先进经验,保证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的稳定发展。尽快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业务保障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运用法律手段明确界定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增加违法成本,而且要利用引导激励机制,通过明确的奖惩措施,调动企业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积极性。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环境保护。为绿色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绿色金融富含中国特色发展。

4.2 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的探寻与建设

现如今,我国的信息共享机制依然还亟待优化,而绿色金融单位、环保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对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的注重程度还亟待深化。绿色金融作为金融机构重要的一项低收益项目.构建环保信息共享体系,能够有效地避免金融机构减少“三高”企业的融资额度,提升新兴产业的绿色工程融资。保证绿色金融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化发展,务必要更深层次地构建好绿色信息共享平台,将环保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放置于信息共享平台上,利用信息共享的方式推动资金地高效运作,帮助绿色环保工程实现及时融资。不仅如此,有关的政府单位还需要通过优化绿色金融数据库来采集环境保护以及金融数据,数据公开在老百姓们的面前,从而使得信息平台中各方的信息流愈发顺利。与此同时,还需要积极构建绿色金融发展创新平台,把金融、环保等领域的优秀人才拉入到该平台之中,通过平台的专业性对有关经济数据信息予以分析,由此提升信息的精准程度以及决策的高效性。

4.3 培养绿色金融人才

由于“绿色金融”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提出和实践相对较晚,该领域中存在的专业性金融人才欠缺,所以,要想快速地发展绿色经济,就需要一定的人才储备,这些人才既可以从金融机构中抽调,也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选拔,之后再进行统一的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养,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这些人员的实习,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改善,为我国的绿色金融长久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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