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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问题研究

2020-02-27黄勇峰

警学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罪犯刑罚监狱

黄勇峰,王 斌

(湖北省监狱局,湖北 武汉 430071)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新的阶段,一批批影响较大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和空间正在有效根治和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得到严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大成果。在聚焦“主战场”的同时,人们越来越关注这一批批犯罪分子受到严惩后的刑罚执行和改造情况。从长远看,扫黑除恶的最终成果要在监狱刑罚执行中体现和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监狱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关几年托关系、走门子变相出狱的现象,严防滋生腐败。因此,重视刑罚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加强对黑恶势力罪犯的监管改造,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是监狱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使命与任务。

一、黑恶势力罪犯的本质特征和刑罚执行基本原则

(一)黑恶势力罪犯的本质特征

“黑”,本意是火所熏烤的颜色,上升至法律角度是指炙烤难耐的痛苦感受。“恶”,从传统文化角度来说,指的是“过,人有过而被憎之为恶”。“势力”是指威势和实力以及对外的力量,它具有蔓延性和侵略性,如果不加制止会迅速蔓延和扩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提到的“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统称。黑恶势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罪犯在监狱改造具有不同于一般罪犯的本质特征。从罪行特征看,属于共同犯罪的结伙形式,作案手段多以暴力、威胁为主,往往集多罪于一身。从心理特征看,具有普遍的从众心理和较强的心理落差,大都有人多势众集团犯罪心理,对刑法判决不满。从服刑特征看,不仅具有普通罪犯共有的伪装性、妄为性和狡诈性,同时还有鲜明的纠合性、煽动性,极易拉拢民警和罪犯,为自己谋求特殊关照,增加狱内罪犯结伙违规的隐患。

2018年1月16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规定监狱应当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从严管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二是严格罪犯会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活动;三是对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实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关押。这是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的根本依据。

(二)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当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遵循依法从严惩处。对监狱机关而言,“依法从严”,是刑罚执行全方位、全流程的从严。一是在管理上体现从严。从严掌握黑恶势力罪犯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基本情况,开展结构性谈话,不定期调整其服刑监区。严格监管黑恶势力罪犯的会见、计分考核、通信;严格审核涉黑罪犯的考核奖励、工种调整、分级处遇、离监就医等;严格控制黑恶势力罪犯狱内消费,严格禁止黑恶势力罪犯的狱内月消费高于其他罪犯月平均消费水平等。二是在执法上体现从严。通过加大资格刑、财产刑的判决和刑罚的执行力度,从严规范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要执法环节,严防变相“提前出狱”,切实让从严惩处在监狱落细落实。

二是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依法严惩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律从严,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在总体上体现从严惩处。但黑恶势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其罪行轻重、恶性大小、地位作用有所不同。只有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才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要始终把握“改造人”的根本宗旨。在现代社会,监狱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预防犯罪,刑罚不仅是一种执法过程,也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据统计,黑恶势力罪犯中“二进宫”及以上占有一定比例,如果在改造过程中不能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转化消极因素,将很难真正发挥监狱机关净化社会、惩罚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打破“单纯惩罚”的惯性思维、打破“大墙关押”的安全意识,坚持“绝大多数人是可以改造的”,聚焦“五大改造”,创新黑恶势力罪犯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科学认识和矫正黑恶势力罪犯。

二、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面临的难点

(一)黑恶罪名认定难

目前监狱在对黑恶势力罪犯摸排定性时,主要依据法院判决书中罪犯档案,但在具体操作中,大部分罪犯档案并没有明确罪犯是否涉黑涉恶,也很难认定某一类罪名是黑恶势力罪犯。监狱民警仅依据判决书上描述的内容以及对其谈话了解予以定性,存在主观性,缺乏科学性,造成各基层单位摸排标准不一,出现同案人员不同定性,黑恶势力人员数据统计不够精准的情况,以致对黑恶势力罪犯从严管理的要求很难精准落实,从而影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整体效果。

(二)从严标准不统一

现行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从严的规定较为原则,以至“纸上之法”在变成“活的法律”的实践中大打折扣。目前主要依据除以往制定的刑事法律及政策规定之外,还新增三部分依据: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等相关通知和意见。二是“两高两部”2018年1月16日印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针对该指导意见在2019年4月9日又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是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这些新增的相关通知和司法解释意见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法律依据,均侧重于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但对于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未明确刑罚执行从严的具体标准。基于这种原则性规定,各地法院对于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标准也不统一,造成监狱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存在人为因素。

(三)改造激励不充分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具有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节约行刑成本等独特优势。随着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持续调整,从“严”的角度确立了刑罚执行改造的新格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严格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惩罚力度的增强,包括量刑幅度的调整,间隔时间的增长;奖励机制的弱化,不可避免地拉长刑罚的时限,黑恶势力罪犯普遍对前景悲观失望,混刑度日,改造动力不足,导致现有的考核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部分黑恶势力罪犯不再具有应有的“指挥棒”作用。

(四)协调机制不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政法部门之间以及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政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经常性协调工作机制。”[1]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时,一般要经过监狱提请、法院裁定、检察院对全程进行监督等程序。在理论上,法院、检察院、监狱三部门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形成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司法和执法中发生重大情况时可以相互沟通,在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监狱执法出现突出问题时可以协商解决。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中,因案件工作量较大,审查时间过久。而检察院作为法律执行的监督部门,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监督受“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传统思想影响,刑罚执行监督成为薄弱环节。正是由于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沟通不畅,导致法律适用、工作方法不统一等诸多负面效应。而且,当法院审判、检察院监督、监狱执法之间存在争议、分歧时,没有很好的解决问题途径,从而易造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脱节和滞后,既与当前的法治要求不相适应,更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效率。

三、新时代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的思路

(一)强化“政治关”,提高做好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政治站位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也是政治机关。做好新时代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之举,也是监狱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

一是要树立“做好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是政治任务”的理念。刑罚执行是严肃的执法行为,首要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监狱机关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系列会议文件重要规定,站在巩固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加强对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直接责任。要把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统一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局中去,摆到监狱工作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履行好监狱机关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二是要树立“做好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是硬任务”的理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监狱犯群中黑恶势力罪犯比例不断增加,不仅导致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同时监狱罪犯构成复杂化,也让部分民警产生畏难心理,甚至出现“难管论”“以管代教论”等消极思想。做好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另一个主战场。监狱机关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引导和教育广大民警发扬斗争精神,克服畏难心理,站在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扎实做好黑恶势力罪犯收押管控、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等各项工作,确保“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

三是要树立“做好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是挑战性任务”的理念。黑恶势力罪犯具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能力,喜欢拉帮结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更具预谋性和隐蔽性。目前黑恶势力罪犯管理方式和刑罚执行模式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对现有的监狱改造工作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是摆在监狱机关和广大民警面前的一个重大挑战。因此,要准确把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严格把好法律政策界限,准确界定并区分普通违法犯罪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依法从严掌握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标准,切实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据。

(二)严把“执行关”,完善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制度

新时代监狱工作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要杜绝黑恶势力罪犯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必须从严把握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程序规定,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是要从严规范内部管理。规范管理是消除黑恶势力罪犯身份意识淡薄、服刑和接受改造的思想淡化的重要手段,也是避免激化民警与黑恶势力罪犯之间矛盾的关键因素。既要从严把握涉黑涉恶罪犯的考核奖励,严格控制涉黑涉恶罪犯的行政奖励、积极改造分子比例,严肃查处利用个人影响和社会关系等获得加分的行为;又要确保黑恶势力罪犯的劳动工种分配、任务下达、行政奖励、刑事奖罚等方面做到公平公正。同时,要从严审核涉黑涉恶罪犯的亲属信息和会见、亲情电话的监听,坚决切断其与外界的非法联系。在日常改造中,以“内紧外松、张弛有度”为原则,严格执行主管民警包管、包教、包转化的“三包”专管制度,严格落实包夹管控、狱情分析、个别教育谈话、民警直接管理等教育管控措施,避免黑恶势力罪犯从事监督岗、组长、线长等岗位或生产工具、危化品、电气线路管理等工种。监区要合理编排好黑恶势力罪犯的互监组,严格落实互监组板块移动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夹控,杜绝罪犯“放单飞”。

二是要从严规范刑罚执行。要科学设定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标准,逐步消除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随意性,特别是不同省市监狱罪犯减刑标准的不同,同时也要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挂钩,从而实现刑罚执行的制度科学化和刑罚效果最大化。(1)对黑恶势力罪犯的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2)对依法可以减刑的黑恶势力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3)黑恶类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参照三类罪犯办理条件执行,必须从严把握研究疾病范围和条件。(4)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网上公开。(5)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在刑罚执行网上办案平台上办理,严格实行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网上办理、网上监督,确保全程留痕。(6)在决定提请涉黑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要依法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回复。(7)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比例,不得高于普通刑事类罪犯的相应比例。(8)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组织头目、骨干分子及其他积极分子,在减刑上应设定较为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违法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可设定相对较宽的减刑标准和条件。特别是对犯罪中余刑不长的人减刑时,更要以其释放后的社会危险性作为条件。

三是要从严规范收押分配。一方面,省监狱局应与公安部门建立黑恶势力罪犯投送情况通报制度,提前全面掌握全省黑恶势力罪犯投送情况,并由省监狱管理局统一进行调配,各看守所按照省监狱局的调配意见进行投送,从而确保同一黑恶势力团伙的首犯、主犯和骨干分子异地关押服刑。另一方面,省监狱局应与司法部监狱局建立完善黑恶势力罪犯动态调监制度,对监狱黑恶势力罪犯出现拉拢腐蚀民警、引诱或胁迫其他罪犯形成核心力量,对存在危害监狱安全稳定等严重问题的罪犯,省监狱局应及时调整其服刑的监狱;对当地社会关系复杂、影响大,干扰监狱正常执法,危害民警人身安全等不适宜在本省监狱服刑的黑恶势力罪犯,司法部监狱局应调整其到外省监狱服刑,切实防范黑恶势力罪犯坐地成势。

(三)创新“实践关”,提高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程度。”[2]惩罚黑恶势力罪犯法律实现的效果与监狱职能作用的发挥,特别是与改造工作密切相关。鉴于关押本身就体现着惩罚、实现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犯罪的功能,对于黑恶势力罪犯,监狱应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教育改造和重新社会化的功能实现上来,通过教育切实让他们做到真心忏悔、安心服刑,发挥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

一要分级处遇动态化。“合理的处遇差就像势能一样,可以转化为罪犯自我改造的动能。”[3]坚持和完善罪犯分押分管、分级处遇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要根据分类改造的需要,加强黑恶势力罪犯监区建设,成立专职机构,专门负责对黑恶势力罪犯进行集中收押和实施监管改造。同时结合黑恶势力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在收押、监管、劳动、教育、考核、处遇、释放上依法区别对待。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得以到更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改造表现差的罪犯会得到更为严厉的管束和矫治。比如,日常改造中表现较差的黑恶势力罪犯,要限制通信、接见、狱内消费、亲情电话等,生活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下限。同时,日常改造中表现较好的黑恶势力罪犯,在法律规定范畴内,以“宽”为主进行具体管理,发挥分类处遇正面导向作用。

二要教育管理科学化。“改造好罪犯是监狱最难做的事,而一旦改造好罪犯,其不再重新犯罪,也是监狱最成功的事。”[4]相比其他罪犯,黑恶势力罪犯面对“依法从严惩处”,更容易心态失衡,滋生负面情绪,是监狱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重点防范对象。因此,一方面加强对黑恶势力罪犯的动态管理,通过开展个别教育谈话、狱情分析研判,深入掌握黑恶势力罪犯的思想动态;建立黑恶势力罪犯专项档案,详细登记其基本信息、主要社会关系、同案犯情况、思想动态、改造表现及现实危险性等信息,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地带”。另一方面,强化黑恶势力罪犯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发挥政治改造和文化改造管根本管长远的作用,运用监管、教育、劳动三大改造手段,推进教育改造方法不断创新优化。通过开展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和认罪悔罪教育,运用“循证矫正”“内视观想”等方法,以及“顽危犯”攻坚行动,确保黑恶势力罪犯认罪悔罪率达到100%。重视黑恶势力罪犯心理健康,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和心理危机干预,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化解黑恶势力罪犯心理危机,正确面对刑事法律修订和服刑改造。

三要资源整合社会化。改造黑恶势力罪犯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纳入社会治理创新中整体部署,实现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监狱要完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对黑恶势力罪犯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安置帮教等具体工作建议。社会职能部门要定期排查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黑恶势力罪犯的人员,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增进黑恶势力罪犯与家人及社会的联系。司法局(所)要加强黑恶势力罪犯刑释人员衔接管控,建立衔接机制,形成联动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把握“政策关”,建立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激励机制

黑恶势力罪犯大部分罪行重、刑期长,改造动力不足是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也是影响狱内监管安全的重要因素。而合理利用激励政策和机制,不仅可以有助于提高黑恶势力罪犯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能够激发其改造的动力和潜力,减少黑恶势力罪犯和监狱民警之间的对立情绪,降低狱内违纪率,从而坚守安全底线,维护监狱安全。

一是合理利用检举揭发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新政策,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坦白者、检举者的奖励机制,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大摸排和在押罪犯余罪漏罪和犯罪线索,鼓励罪犯检举揭发所知的他人犯罪行为。通过有针对性地与涉黑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对于因检举揭发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构成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以此进一步调动黑恶势力罪犯改造积极性,促使其真诚悔罪。同时及时提供一批有价值的涉黑涉恶线索,有助于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罪犯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探索罪犯分阶段减刑制度。黑恶势力罪犯因从严惩处,对刑罚执行变更格外关注,极易受到减刑变化而出现心理波动。通常情况下,每次减刑后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喜悦放松或悲观失望,这将直接影响此后的改造心理和改造信心。因此,要认真研究黑恶势力罪犯心理变化规律,通过科学把握减刑时机,实行分阶段减刑,将减刑奖励转化为积极改造的内生动力。要合理运用减刑幅度,既要体现监狱机关宽大和期待的态度,又要唤醒其正常人应有的感情和良知。要不断巩固改造成果,对于即将临释的黑恶势力罪犯,也应进行适当的减刑奖励,形成改造激励正向反馈全覆盖。

三是完善劳动报酬分配机制。现行劳动改造制度主要用于矫正恶习、培养劳动习惯等,罪犯劳动报酬主要用于狱内消费,对罪犯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约束不够,特别是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黑恶势力罪犯。探索建立劳动报酬分配机制,将罪犯劳动报酬分为三类,一部分用以补贴黑恶势力罪犯家庭生计,一部分用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一部分由监狱提取社会保障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有助于促进黑恶势力罪犯树立良好改造观,消除好逸恶劳的恶习和反社会心理,同时降低给家庭、社会带来的损失。

四是优化刑事执行变更机制。监狱机关要加快刑罚执行专业化建设,主动适应网上协同办案需求,建立刑罚执行办案中心,解决近年来大幅增加的办案量,不断更新办案理念,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同时,健全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工作机制。部门职能之间存在法律空白、制度衔接不畅,以及各类突发问题,直接影响制约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办案效率。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等刑罚工作,切实加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工作主动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针对性,切实解决黑恶势力罪犯考核奖惩、提请减刑、假释等突出问题,形成共同执法办案工作合力。

(五)突出“人本关”,提高监狱民警专业素养

“万事人为本,队伍是根本”。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是一项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切实把监狱民警“四化”建设作为长期的根本性任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能力过硬、纪律过硬的监狱铁军。

一是坚持政治建警。监狱民警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坚持和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做好新时代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的关键。要提升政治站位,站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代高度,将黑恶势力罪犯刑罚作为监狱刑罚执行重要工作。要加强政治学习。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的执法意识,克服对黑恶势力罪犯难管、怕管、少管、不管的畏难思想。要增强政治定力,在刑罚执行工作中要始终保持政治清醒、立场坚定,不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不违反规定照顾黑恶势力罪犯,永葆监狱民警政治本色。

二是坚持素质强警。监狱不仅依法履行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教育管理等法定职责,还承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罪犯身上挖掘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因此,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民警教育培训体系,邀请法律、刑侦专家,围绕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办案实操训练,形成“学、练”一体化,进一步提高监狱民警刑罚执行以及线索挖掘和甄别能力。同时,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以管教标兵和改造能手评选活动为抓手,以“监狱工作大讲堂”与“一对一”师带徒为平台,努力提升民警依法管教的能力、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刑罚执行办案的能力,以较好地适应岗位需求,打造一支专家型人才队伍,为做好黑恶势力罪犯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是坚持从严治警。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监狱机关要秉持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让刑罚执行工作始终正确行驶在法治轨道上。严格的监督是防止监狱民警法外行事,从而导致权力失控、行为失范甚至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监狱纪检部门要对近年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民警职工进行大起底,清查是否有民警职工违反规定照顾黑恶势力罪犯,同时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和上级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核查,严查深挖背后的“保护伞”。对发现有监狱民警职工涉嫌黑恶违法犯罪问题的,或为黑恶势力罪犯充当“保护伞”的,一律交纪委(监察)部门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化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工作的决心和意志。

四、加强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的意义

(一)加强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紧迫需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实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整体协同,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实现刑罚的预期效果,满足国家预防犯罪的功利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刑事法治是国家法治的起点,监狱法治又是刑事法治的重要环节。”[5]监狱作为执法机关,维护法律权威,加强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刑罚与监狱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一扇文明之窗。”[6]因此,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狱工作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通过监狱公正的刑罚执行,增进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引领社会公正,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是深入推进“五大改造”的客观需要

傅政华部长提出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罪犯改造方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监狱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在押犯构成日益复杂,对监狱刑罚执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刑罚执行具有改造手段的意义,而且应当是首要的改造手段。”[7]黑恶势力罪犯多为暴力犯罪、多次犯罪、为非作歹、欺压良善、且犯罪主体为多人以上,无论从主体表现犯罪情节还是社会秩序的破坏及危害程度都较一般犯罪要严重得多,具有较深的劣根性和顽固性,越来越多的黑恶势力罪犯成为“顽危犯”。“顽危犯”作为犯罪群体的“关键少数”,不仅影响其他罪犯悔罪、改过、自新、从善,甚至影响正常监管秩序。探索和掌握黑恶势力罪犯的改造规律、改造方法和改造模式,不断提高改造质量,让“顽石点头”,会对其他罪犯产生积极示范作用。因此,要充分研判监管改造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推进“五大改造”,消除一些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确保黑恶势力罪犯惩治与改造顺利开展。

(三)加强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是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监狱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事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监狱工作的满意度。犯罪决定刑事法律,刑事法律决定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的效果,又反过来影响监狱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当前黑恶势力罪犯数量呈上升趋势,刑罚执行是黑恶势力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重心,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过去,在监狱刑罚执行中客观存在对黑恶势力罪犯违规照顾、减刑比例比其他罪犯高、文书资料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破坏刑罚执行制度,挫伤积极改造罪犯的积极性,被社会公众关注,受到媒体舆论质疑。“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8]在黑恶势力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以信息化促执法规范化,实现执法案件网上办理,有效防止有的罪犯以权、花钱“赎身”,有利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涉黑恶势力罪犯刑罚变更的关切,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使监狱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从而超越“塔西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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