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推进到掘进: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向度

2020-02-27王兆忠

警学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专项斗争犯罪案件

王兆忠,孙 晨

(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武汉 430000;2.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目标管理进度,“治标”阶段可谓战果丰硕,“治根”阶段无疑大快人心,而“治本”阶段任务更加艰巨。

2019年以来,全国扫黑办先后发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8个法律政策文件,着重解决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过程中面临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应用方面的新问题,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织密恢恢天网。近几个月以来,天津、湖北(特别是湖北)等省市表述扫黑除恶进度的用语悄然转向,从“纵深推进”变成“纵深掘进”。[1]这既为“治根”阶段专项斗争的开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治本”阶段的专项斗争奠定了基础。笔者不揣浅陋,在以W市扫黑除恶工作的实践样本为例,以管窥豹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和基本特征,简要分析专项斗争纵深掘进的理论嬗变及现实路径,遵循“治本”阶段的逻辑向度,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培育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基因。

一、W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

截止2019年11月,W市近两年的时间共侦办涉黑案件23起,恶势力犯罪集团40个,涉恶犯罪团伙679个,刑拘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4 393人,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财产16亿余元,对涉黑涉恶案件提起公诉92件、630人。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失职失责和“保护伞”问题175件、248人,其中局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5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91人,留置措施5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7人。整顿软弱社区(村)党组织256个。就法院系统而言,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涉恶案件80件、565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6件、280人,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54件、285人。[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后,经过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恶案件与涉黑案件先后陆续进入法院。在随后的三到四个季度,进入审判环节的涉黑涉恶案件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以后,涉黑涉恶案件数量逐渐走低。当前,法院受理涉黑涉恶一审案件已进入稳定的低谷期。然而,涉黑涉恶案件季度收案数量呈现下降趋势,并不意味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会变得轻松。相反,“治本”阶段的工作才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中之重。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根”阶段的基本特征

(一)黑恶势力犯罪周期性特征明显

2015年—2017年,W市两级法院共判决涉黑案件5件,判处罪犯47人。①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W市、判决书为关键词,然后对应3个年份。2015年为2件,14人(含再审案件1件,1人);2016年为2件,16人(含再审案件1件,1人);2017年为1件,17人。彼时,还没有恶势力的概念,故没有相关数据统计对比。仅就涉黑案件而言,两年来全市法院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审案件26件、280人。与前三年相比,案件数上升超4倍,涉案人数上升近5倍。再看恶势力犯罪方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前期,在“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理念的影响下,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以雷霆万钧之势掀起扫黑除恶的热潮。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四个认定特征”的限制,认定条件门槛和困难程度都比较高。因此,有些侦查和查证方面有困难的案件,大都按照涉恶案件方面起诉,涉恶案件数量短期内迅速增加。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恶势力犯罪认定的标准和路径。涉恶案件数量在第二季度迅速回落,季度收案量与涉黑案件基本持平。

既是不考虑年代较为久远且对象较为宽泛的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斗争,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已经先后开展了两次有计划、阶段性、集中式的扫黑除恶斗争。[3]特别是2006年开始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一套成熟的常态化打击工作机制。但是,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依然在不长的时间内发现大量黑恶势力犯罪。这一方面印证了传统运动式治理方式在应对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具有较强的实效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发现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亦可以在短期内对其形成强大的破坏和震慑作用[4];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如果司法资源常规化供给不足,传统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就会天然具有周期性,犯罪控制的长效性和整体性不足,犯罪预防和管控功能不强,使得涉黑涉恶犯罪规模逐渐形成周期性的特征。[5]

(二)打小打早战略基本符合实际

W市已判处的涉黑罪名的228人中,对127人依法判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不足56%。①数据来源于W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12月26日访问。此外。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案件26件,其中市法院仅收案1件。涉恶案件方面,虽然2019年第二季度以后,涉恶案件数量与涉黑案件基本持平,但由于前期持续增加且高位运行,因此当前案件总数是涉黑案件的2倍多。涉恶案件中,无论是恶势力团伙还是恶势力集体案件,一审均没有进入市法院,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

从涉黑涉恶案件的分布及数量来看,恶势力犯罪案件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多1倍以上,且进入审判阶段的涉黑恶案件绝大多数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管辖。而且,相比于长沙等临近相似级别城市,W市扫黑除恶工作虽然工作力度方面并不小,却并未有像“操场埋尸案”那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这与多年来W市对黑恶势力的持续打击是分不开的。同时也说明,在国家周期性的打击下,虽然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处于滋生发展活跃期,但整体而言仍在国家有效管控的范围内,涉黑涉恶犯罪难以真正做大成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早打小战略定位符合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实际情况。

(三)黑恶势力犯罪趋利性特征显著

从受理案件的范围看,黑恶势力侵蚀社会生活领域比较广泛,传统的建筑工程、自然资源、娱乐场所等领域以及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依然是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灾区”。同时,黑恶势力犯罪的场域出现了新变化。一是“村霸”和宗族势力演化成黑恶势力,利用人员和财力优势向政治领域渗透,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控制发展党员程序,垄断农村自然资源,侵占集体共有资产,具有通过政治手段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倾向。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经过企业化包装的黑恶势力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医疗事故等过程中煽动闹事[6],在民间借贷、“套路贷”等领域实现跨界发展。此外,黑恶势力犯罪在城市分布并不均衡,中心城区的区法院受案数量明显多于其他法院。

社会变迁中国家刚性力量逐渐收敛后撤,当前农村和城市基层社会以自治为主,社会治理手段有限功能弱化,无法遏制黑恶势力的侵袭;新兴新型产业形成新的利益空间,成为黑恶势力的新场域,监管部门管控预防不及时不到位,新业态的自治能力和专业门槛不能阻止黑恶势力的侵袭扩散。这反映出,黑恶势力犯罪所具有的趋利性特征是其迅速蔓延的动力。这种特征能够解释为什么本次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农村,而绝大多数案件却发现在城市。

(四)黑恶势力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

在法院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中,越来越多的黑恶势力以公司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摇身一变,成为“总经理”“董事长”及高管人员,披着“合法外衣”实施危害性更大、隐蔽性更强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涉黑案件的涉及罪名中,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占比最大。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及的罪名分布较广,但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的比例具有绝对优势。寻衅滋事罪本来就是一个兜底罪名,存在较多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明确性,给专项斗争带来更多挑战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风险。[7]

这些现象反映出,传统黑恶势力常有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重伤害、抢劫等行为正在趋于少见,黑恶势力的犯罪手段从暴力伤害等“硬暴力”逐渐向言语威胁等“软暴力”过渡,以“合法”组织形式增强隐蔽性,企图在常态化的打击和整治中蒙混过关。司法实践中,甚至还发现个别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以后,长达十年的时间不再发生暴力犯罪。这些变化充分说明,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手段趋于隐蔽化和多元化,犯罪能力和进化程度正在向更高层次和阶段发展,对我国传统打黑除恶的工作模式提出一定挑战。

(五)专项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从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上看,呈现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数量少、势力大、根基深,而恶势力组织范围广、组织松、危害显的特点。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潜伏非常深,涉案人数众多,个别基层政权甚至完全黑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而恶势力犯罪特别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往往可以短短一两年之间迅速成长壮大,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黑恶势力的经济积累方面来看,当前全市扣押、冻结涉案资产16亿余元。此外,据W市公安机关的宣传称,后期将会有几起涉案金额过亿的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审判环节。

这反映了在2006年以来常态化打击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升,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规避打击,甚至还不断发展壮大。恶势力犯罪主要集中在社会管控力量不足或者行业监管力量尚未跟上的新兴领域,具有发展迅速和见缝插针的特点,也对我国传统打黑除恶的工作模式提出新的挑战。此外,在不长的存续时间内,黑恶势力就能以惊人速度聚集大量财产,黑恶势力犯罪滋生速度更快、发展周期更短,今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可能会更加严峻。

三、专项斗争纵深掘进的理论嬗变与实践内涵

(一)“掘进”概念的产生

2019年5月15日,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罗永纲要求,坚定不移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掘进”。这是笔者根据公开报道或者文件所能找到的、表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从“推进”变为“掘进”的发轫节点。

这一概念表述被湖北省委书记认可后,迅速在湖北省普及。该次会议新闻通告被人民网、法制日报和湖北日报等媒体刊发后,“掘进”的表述开始在湖北乃至全国扩散。同年10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在天津市宝坻区督导检查工作时即沿用了这一表述。[8]

(二)从“推进”到“掘进”的内涵嬗变

“掘进”一般指在采矿等工程中开凿地下巷道等工作。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掘进”相比“推进”有明显差异。它不仅表明了扫黑除恶正处在爬坡过坎的攻坚时期,专项斗争形势非常严峻,还意味着今后扫黑除恶工作的内涵更广、力度更大、要求更高、层次更深、功效更久。

考虑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现状、当前“治根”的阶段性目标和收官之年“治本”的终局性目标,“纵深掘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至少包含“掘漏鱼”“掘早小”“掘黑财”和“掘黑伞”等四个方面的实践路径,即以“打深打透”攻坚克难,以“打早打小”防微杜渐,以“打财断血”釜底抽薪,以“打伞破网”断绝根源。

(三)专项斗争纵深掘进的实践路径

1.“掘漏鱼”——以“打深打透”攻坚克难。虽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近两年来,依法打击惩处了大批黑恶势力犯罪,但是依然可能存在漏网之鱼。这里的漏网之鱼包括两部分,一是已经被发现但处于在逃状态的黑恶势力,二是尚未被发现的黑恶势力犯罪。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主要目的就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简而言之,就是抓第一种处于在逃状态的漏网之鱼。对于第二种尚未发现的漏网之鱼。一方面,要深挖重大线索,开辟好“第二战场”,运用好智能化举报平台,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造条件,加大对重大线索的核查研判力度,在十个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整治活动,推动重点行业特别是“零突破”的行业监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加大黑恶线索排查力度。另一方面,要落实百起重大要案挂牌督察督办,进一步拓展线索来源、深挖幕后问题、强化复核把关,建立健全线索登记、流转、反馈、督办机制,不放过任何一条有价值的线索,再攻克一批难啃之案、深挖一批潜藏蛰伏,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为目标,确保“一网打尽、除恶务尽”。[9]

2.“掘早小”——以“打早打小”防微杜渐。2019年4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一方面,这是出于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现实需要。因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是在为根治黑恶势力犯罪提前布局。我们应该看到恶势力、软暴力和套路贷在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一般处于“早”“小”阶段,4个法律政策文件对于坚持打早打小战略,防止因为片面追求办案速度而制造冤假错案,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打早打小”的前提是“打准打实”,而准确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离不开政法机关的分工负责与协作配合。从当前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来看,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适当介入前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统一执法思想和证据标准,围绕补充完善证据、纠正程序瑕疵,宏观把握案件定性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不带“病”进入审判环节,对于提升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质效具有重要作用。诚然,理论界对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多有批评,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原则精神,不符合基本的程序正义要求,且对法官造成有罪推定的先入为主影响,甚至可能结出黑恶势力犯罪未审先判的恶果。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逐步深入的当下,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并非没有注意这一问题。就法院而言,工作重心当然应该放在审判环节,放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提前介入要审慎对待。但是审慎对待不等于全面取消这一做法,这还需要一个过程。法院提前介入的目的主要是提前发现问题,并把问题解决在起诉前,确保进入法院的案件符合审判标准和条件,最大限度地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法院提前介入是非常审慎的。这表现在,介入期间就案件定性问题坚持立场,介入范围上限制在疑难、重大、敏感的涉黑犯罪,介入方式针对证据收集、程序完善、分案处理和案件定性。实际上,提前介入攻坚克难,也是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基本要求。①相互制约也并未缺席,两年来,W市基层法院依法判处检察机关起诉的5起涉恶案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占结案总数的9.3%。

3.“掘黑财”——以“打财断血”釜底抽薪。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具有显著的趋利性,正所谓为利而生、借利而长、凭利而存。W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很早就抓着这个“七寸”,在处置“黑财”方面下了很大气力,还办下了全省“打财断血”第一案。②DXH区“7·16”刘某涉黑案,查封房产292套(栋),冻结扣押人民币759.79万元,涉案资产达11亿元。详见:舒翔宇,万勤:《我市扫黑除恶出重拳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恶案件》,《长江日报》2019年11月23日。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也存在“打财断血”现阶段效果不明显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查缴“黑财”总金额不突出、涉黑涉恶案件判决裁定涉财产部分执行难。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为,黑恶势力犯罪所具有的层次性使得专项斗争也有一定的阶段性,需要更大精力查办的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环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黑财”较少或者收集相关证据不充分,实践中甚至有一起涉黑案件中仅仅冻结10元钱、查封一辆车的极端案例;占比处于绝对多数地位的涉恶案件涉嫌罪名多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一般情形的寻衅滋事罪,而这几种犯罪一般不存在非法所得,刑法也没有对其设置财产刑。

上述4个文件中,《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纵深掘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坚持重拳出击,全面核查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着力避免“人抓一车、财无一元”的问题,为后续财产刑执行创造积极条件。同时,审判机关要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着力“打财断血”,继续加大涉案财产的追缴,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4.“掘黑伞”——以“打伞破网”断绝根源。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贯彻党中央关于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同反腐败、基层治理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腐恶共生”是早已发现的社会问题,贴近黑恶势力的政权组织极易受到其侵蚀。黑恶势力为了谋求发展空间,通过拉拢、收买、胁迫和渗透等多种手段,在政权组织内寻求“保护伞”的现象在世界范围都比较常见。[10]“保护伞”曾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后因理论认识不一和实践不易操作等原因被废除,但其重要性绝不能被忽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W市先后查处多起保护伞问题,其中不乏局级以上高级领导干部,为专项斗争纵深掘进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并非所有的黑恶势力犯罪都有“保护伞”,不少新兴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特别是恶势力犯罪发生时间短、发展速度快,主要与相关部门缺乏监管和控制、被黑恶势力钻了空子有关,并未依靠或尚未寻求“保护伞”庇护。

2019年10月,全国扫黑办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将专项斗争中总结的案件线索排查移送、逐案筛查、循线深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判分析等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成果并加以细化,同时进一步明确线索处置和办理原则,提出了查办质量方面的要求,列举了需深挖彻查的7类重点案件,明确了今后“打伞破网”的工作方向。同时,由于“保护伞”的庇护可以明显增加黑恶势力犯罪的施害能力和反侦查能力,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和犯罪预防的视角来看,法院对于此类黑恶势力的惩处一般要重于没有“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犯罪。[11]

四、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向度

(一)基本向度:黑恶势力犯罪治理制度现代化

扫黑除恶专项的目标是“治本”,即永久性解决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这个目标看似有些理想化,但绝非镜花水月。那么,怎样才能“治本”呢?从“严打”到“扫黄打黑”、再到“打黑除恶”,运动式治理黑恶势力的做法已经持续了几十年。这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和证明了该种模式的内在缺陷,即不及时、不精准、不彻底。在此基础上,党中央进一步提高主体规格,明确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坚持除恶务尽,依法打击处理,变“打”为“扫”,实现扫黑除恶工作的全面性、主动性、扎实性和彻底性,体现出国家针对黑恶势力更具广度和深度的治理策略。[12]

但是,“治本”并不仅仅意味着将黑恶势力犯罪完全消除,还意味着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土壤,防止黑恶势力犯罪死灰复燃。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路径是变“打击”为“防控”,我们必须加快建成一个新的、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供给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为高质效的社会治理提供基本依据。

首先,要在统一刑法典之外探索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尽快确认恶势力犯罪在刑法意义上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反黑刑事立法的精细化和系统化。[13]其次,要明确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防止人为拔高和降格处理情况,确保“打准打实”与“打小打早”有机统一。最后,要完善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刑罚制度,根据黑恶势力犯罪发展阶段和社会危害性裁量刑罚尺度,在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内从严惩处,充分利用财产刑、资格刑和从业禁止规定,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死灰复燃的基础。

(二)功能向度: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能力现代化

正所谓,阳光照不到的地方才会有阴影。根据社会治理基本理论,黑恶势力犯罪这个社会问题之所以出现,表面上是社会治理不到位导致的,实质上则是社会治理能力没有跟上的缘故。

对黑恶势力犯罪开展专项斗争,是一种“集中优势兵力快速歼敌”的战术,而真正治理黑恶势力犯罪则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战略。任何犯罪问题的解决根本都在于整体态势的把握和引导,只有形成“打击—治理—预防”的良性循环以后,实现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乃至现代化,才能真正地解决黑恶势力犯罪问题。[14]

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等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创新政法机关协同保障模式,为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创造条件,定期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推动实现从经验治理到规则治理的转变,真正做到整治黑恶势力犯罪的手段制度化、内容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其次,要培育调适基层社会和新型行业的监管能力,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动态监管等日常执法措施,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穿透力,及时将侵害群众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等问题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开展深入整治,提高新行业新领域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免疫能力和自愈能力。最后,我们要创新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提升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能力,改进司法建议,发现完善行业监管和社会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的功能,探索建立黑恶犯罪的发现预警制度,健全风险隐患通报机制,巩固放大“常效长治”效果,切实从源头上防控黑恶势力犯罪。[15]

(三)发展向度: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

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是犯罪治理的一部分,而犯罪治理又是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因此,黑恶势力犯罪治理问题的落脚点其实是社会治理。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政法机关主导的黑恶势力犯罪治理工作,并没有真正将黑恶势力犯罪问题上升到党政领导的社会综合治理高度,这既是我们的认识具有历史局限性的结果,也与黑恶势力犯罪发展初始阶段不足以危害整个社会秩序乃至政权安危有关。但是,时至今日情随事迁,黑恶势力犯罪正在危害我国一些行业区域领域乃至基层政权的安全。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正在被黑恶势力和宗族势力不断渗透侵蚀①中国社科院2016年的一份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45%以上的农村村委会是由黑恶势力组成的。转引自戴小强:《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征及其法治要求》,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部分村两委人员借助、利用黑恶势力、宗族势力成为“村霸”,严重影响扶贫脱贫、振兴乡村等政策的实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障碍,是行业区域安全的重大顽疾,是党和国家全面夯实执政基础的重大隐患。[16]

2004年,我国已经将打击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提出,将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并勾勒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协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蓝图。

具体到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体系方面,我们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完全挤压黑恶势力犯罪的空间、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土壤、防止黑恶势力犯罪死灰复燃。同时,要将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坚持自治、德治与法治相统一,把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切实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强化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确保社会在法治轨道健康运行。

五、结语

近两年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雷霆万钧、轰轰烈烈,先后查办了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等重大要案,像一把有力的“扫帚”,扫出了一个乾坤朗朗、扫出了一个社会安宁、扫出了一个人民安康,让平安幸福的阳光照亮每个角落,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但是,扫黑除恶是过程而非目的,扫黑的目的是无黑而非成果丰硕,除恶的目的是无恶而非恶性循环。我们不能为了扫黑而扫黑,为了除恶而除恶,更不能用一个又一个的三年专项斗争来除恶务尽。在扫黑除恶的“治本”阶段,纵深掘进专项斗争,不仅要对现存的黑恶势力犯罪挖地三尺、一网打尽,更要将黑恶势力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完善治理制度供给,改善社会治理能力,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恢复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

猜你喜欢

专项斗争犯罪案件
公园里的犯罪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左脚丢鞋”案件
Televisions
朔州市朔城区:强化组织 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界首: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党课
坚持稳、准、狠原则 确保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信阳市检察机关扫黑险恶专项斗争纪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环境犯罪的崛起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