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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粮食初加工企业税务筹划

2020-02-27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23期
关键词:节税初加工税收政策

■ 郭 丽

(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

引 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对经济调控的影响力度逐渐加大,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税务的契合度不断加深,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理念、经营策略、经营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企业管理层也更加意识到在经营中恰当的税务筹划也是创造利润、为企业增值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能够较多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业更应该利用好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读懂、用好、用足税收政策。

1 税务筹划相关理论/方法

税务筹划是在纳税行为/义务发生前,在不违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以达到不缴税、少缴税或者是晚缴税的目的而进行的筹划活动。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主要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期的递延、地区差异筹划、利用财政返还等。企业在实际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采用一种或者多种税务筹划方法的结合进行相应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粮食初加工企业税务筹划的空间

粮食初加工是指对一次性的不涉及粮食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粮食进行清理、去籽、脱壳、净化、分类、晒干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主要包括对小麦、稻米、玉米、薯类、食用豆类以及其他粮食初加工。由于粮食是维持人类生活的必需品,粮食安全、稳定供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粮食加工、生产企业,特别是初加工企业出台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2.1 储备业务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一些大型的粮食初加工企业除了进行粮食初加工主业之外,也会开展储备业务,以此取得的粮食保管费、轮换费、利息补贴等收入。此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一难题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1]”。因此只要是取得的没有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都应该是免缴增值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2017年底该条例被修改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新条例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收入或者数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储备业务中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的保管费、轮换费等基本是与数量挂钩,是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的,但利息补贴收入与贷款额度挂钩,并非与销售数量、服务量挂钩,因此可以筹划为不征税收入。如果当地税务机关界定为征税收入,则可以利用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增值税政策向其申请免税。

2.2 初加工企业政府补贴所得税政策分析

粮食初加工企业经常会收到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补贴收入,对于这些收入需要正确理解把握政策,按规定要求提供备查资料,才能在享受政府补贴收入的同时做到所得税的免税筹划。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因此,在收到此类资金时向划拨补贴部门取得拨付文件以及遵守该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并在财务核算时对其单独核算,则即可将其归类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另外对该不征税收入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形成的费用性支出,在计算费用支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照资金使用办法形成的资产,在将来计算资产折旧、摊销时也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起的“中国好粮油”计划,一些优质粮油加工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则属于此类不征税收入。该补助资金可用于技术改造、品牌提升等,因此只要对其资金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限定用途内合理使用,并对其进行单独核算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同时结合初加工免税所得、不征税收入不得税前列支的成本支出,列入初加工减免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免征所得税以纳税调整以后的所得进行减免,即可将不征税收入政策与初加工减免政策正确结合运用。但应注意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支出且资金未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应计入企业收入,缴纳所得税。

2.3 初加工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结合

农产品初加工的税务减免形式主要有农产品加工增值税优惠、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农产品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以及农产品销售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农产品企业对这些长期税收政策现已基本能够进行熟悉并合理应用为企业节税,而对于粮食初加工行业,支出的研发费用能否扣除并与上述优惠政策叠加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都或多或少的困扰着税务工作者。

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法》规定“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3]。该文件的印发解决了困扰企业享受初加工减免优惠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叠加问题。粮食初加工企业对初加工投入的研发费用扣除也是可以像研发高投入的高科技企业一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政策是可以同时享用的。根据粮食初加工企业同时申报所得减免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要是在平时分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就可以多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按规定准备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询。

2.4 产销一体化的纳税筹划

目前很多的粮食初加工企业,特别是大型粮食集团,往往在其销售达到一定规模后,采取将其销售分列出来,单独成立为一家销售公司,以便更加专注于销售工作,使其有更多的决策权,缩短决策流程以增加市场反应速度;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筹划消费税。实际上对于粮食初加工企业消费税是很少的,甚至一些企业是没有消费税的,因此单独分离出去筹划消费税的空间非常有限。产销分离为不同的法人主体后,生产企业享受初加工减免优惠,销售企业则无法享受。

如果把粮食初加工企业和销售部门设在同一个法人主体内,则粮食初加工、销售可以都享受初加工免税政策。若同时存在的一个销售公司销售多家工厂的产品,则需要统筹考虑可以采取销售公司不过账销售量,只担任市场服务这样的模式等变通措施进行结算。

2.5 政策地区差异化

充分利用地区税负不平等一直以来是企业税务筹划的热点、重点。许多耳熟能详的企业,如腾讯、阿里、汇源等企业注册地都选择了离岸避税天堂——开曼群岛。对于国内的粮食初加工企业而言并非一定要去国外的避税天堂进行注册,实际上在国内的一些地区,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倾斜,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会有差异的,企业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设立在税收优惠力度大的地区,比如对设在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穷地区设立的企业,国家出台有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民族自治区的内资企业,也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这样对于企业除了初加工业务以外的应税业务可以起到节税作用。对于大型的粮食初加工企业本身就出于粮食产地收购、运输、管理成本的考虑会在全国范围内建厂;鉴于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更应该在建立新厂时考虑各地税收政策,在综合平衡中寻找最优厂址。同时考虑当地税收返还政策,选择税收返还力度大的地区。

2.6 企业注销的税务筹划

粮食初加工企业为了节约人力、运输、加工、采购成本的需求,经常会在诸多地方设立分公司、加工站等。有时又会随着业务的开展对一些不能达到当初设立目的甚至亏损的分公司进行关闭,此时若存在尚未抵扣完毕的增值税、未抵扣亏损则会随着企业的注销而消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被注销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税额是不能办理退税,甚至转移到其他企业继承的,尚未弥补的亏损也会损失掉。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也有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因此笔者认为,纳税人只要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同时对于原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新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3 粮食初加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建议

随着近年来国家税收政策对经济活动调控、引导作用的加强,企业税务筹划也越来越难,很难找到税收漏洞进行筹划,只能在国家税收法律范畴内进行精准解读,从中找出最优策略从而为公司节税,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实际的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也难免存在对税务认识不足,难以寻找筹划点;或是对政策理解不透,甚至误解政策进而出现税务风险。对此,不妨从以下几点进行谋划,从而为企业节税。

3.1 统一思想,从公司战略高度推进税务筹划机制建设

众所周知,税收的征收对象是以纳税义务发生为前提,公司税务申报时纳税义务已成定局,筹划的空间已经非常小,只能是在申报的时间、纳税方式上进行一些简单选择。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一些税务筹划是要与公司经营周转甚至是企业生命周期结合起来,并贯穿其全过程。因此就有必要在公司高层推动下,将税务筹划与公司战略结合,将其作为公司战略的一部分,甚至受税负影响大的重大战略还要随着税务筹划的调整而变化。特别是粮食初加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税收优惠较一般企业多,因此公司应该上下一心,对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并将与公司粮食初加工业务各个环节结合,尽可能为财务最终的报税留有节税空间。

3.2 提高税务人员节税意识

税务人员是税务筹划的重要一员,甚至是税务筹划的宣传者、践行者、主要谋划者。其税务素质的高低、筹划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因此税务人员自身树立节税就是盈利、节税就是创收的岗位理念,将节税意识融入工作中。另外加强税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税务法律知识,并针对粮食初加工行业相应税收进行加强培训,以深入掌握行业税收方方面面,从而使其在税务筹划上不会因为缺乏知识的武器而胆怯。

从另一方面来讲,税务人员就是报税,纳税的多少对其个人影响微乎其微。财务人员没有利润考核的压力,自然对节税的动力不足。条件允许的企业可以针对有效筹划并为企业节税的员工依据节税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者设立专项节税奖进行物质奖励,以此调动员工节税积极性。同时,节税并非意味着少缴税,而是在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法律为准绳,不漏税、不逃税,正大光明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优惠;若是单纯为节税而刻意逃税,一旦税务机关发现,除了追收、加收滞纳金、罚款之外,对企业声誉也将产生消极影响。对于那些节税措施不当,致使公司被征收机关处罚、通报的纳税人员应该给予处罚。这样在奖罚分明的激励措施下,税务人员便有了节税的动力,同时不触碰国家税法底线。

3.3 建立业、财、税协同沟通的长效机制

最近几年,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业财协同喊话,主要是侧重于业务、财务沟通,在系统建设方面,更希望业务发生后,通过把系统前端填写的信息传递给财务,进而生成财务信息。从而使财务成为信息的接收者、管理者,而不仅仅是只懂记账的账房先生。业务一体化再进行延伸,也需要与税务结合,从而使得前端业务部门在业务开展之初就由税务人员提前介入,了解业务内容、涉税事项、税务优惠等信息,从而在业务前端就能识别税务盲区、筹划空间,避免只做业务不考虑税务的粗放式发展,同时财务会计部门对业务核算时也要征求税务人员意见,合理分配收入、费用并分类核算,避免粗放式核算不能满足税法对一些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要求。对于计划开展的新业务、新模式、新思路,应安排税务专员参与讨论,对于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以及需要进行的税务筹划提出专业意见。

3.4 聘请外部专家对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粮食初加工企业涉及税种多,税收优惠政策多,并且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时间限制,企业税务人员的知识不一定能够准确解读国家税收政策,为此建议聘请税务中介、专家对公司税收进行定期“体检”,遇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时,对公司业务梳理以谋划节税策略。同时,外部专家也能帮助企业筹划节税措施,避免税务人员自我筹划,甚至出现对优惠政策错误解读的越线行为。

粮食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相对一般企业较大,因此建议常年聘请税务顾问的同时,在年底所得税汇算时让外部中介参与,以实现企业节税而不越线。

3.5 建立内外部税务沟通长效机制

税务筹划最终还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企业经常要向税务机关请教、沟通,咨询税务政策的同时将税收政策与粮食初加工企业税务实际结合,并沟通在实际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如何解决筹划过程中征收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矛盾问题,针对税务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时咨询税务机关,并建立长期的沟通机制,甚至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和税务机关磋商税务事宜。

4 结 语

粮食初加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并且税务机关经常会出台一些附带期限的税收优惠措施,因此粮食初加工企业在合理避税、恰当节税的同时,注意防范税收风险,并及时更新税务知识以便能够在国家税收政策引导下享受国家税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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