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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救援这件事!

2020-02-27

中国公路 2020年2期
关键词:收费救援高速公路

何谓高速救援?系统工程,千头万绪!

事实上,高速公路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所说的救援,更确切地说应该被称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要指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技术可不仅是简单的拖车,而是运用牵拉、起吊、扶正、拖运等技术,针对碰撞、碾压、翻车、坠车、落水、烧毁、货物散落、抛锚等事故、故障车辆实施的清障救援工作,必要时,还需要协助进行人员施救。由此可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是保障车主安全、保障高速公路畅通、预防二次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也是一个跨行业、涉及面广、情况紧急、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

这项工作有多重要,答案不言而喻。看了下面这组数字,会有更加直观的概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的《2017年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报告》显示,虽然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降幅明显,但依然高发,事故宗数、死亡人数分别约占全国事故总量的70%和80%,重特大事故仍然未得到根本遏制。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仍高居世界第二位。以2018年为例,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63194人,万车死亡率为1.93人/万辆。

以高速公路为代表的干线公路网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不但深刻改变了国家基础设施的发展面貌,也极大拓展了人民群众出行的空间范围和自由度。与此同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居高不下。除人员伤亡外,高速公路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较其他等级公路更高,由其引发的交通长时间拥堵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高速公路救援正成为全行业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路网骨架已基本形成,由于具有快速、高效、全封闭、路况好等特点,目前,全国70%的道路交通流量都集中在高速公路上。与此同时,由于高速公路上行车速度快、全封闭、远离城市中心区,事故严重程度也呈逐年增加态势,事故致死率与死伤比都要高于普通公路。虽然从字面意义上看,高速公路救援主要是“救车”,但由于交通事故人命关天,所以其实“救人”才应该是开展这项工作的第一着眼点。“救人”和“救车”二项工作的实施密不可分,如果对事故中的伤者不能及时进行施救,他们就会有生命危险;如果对事故车辆不及时进行清障处置,则将引发大面积堵车,还有造成次生事故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危险品车辆,如果不能迅速拖离现场,就会有酿成重大事故的风险。

从“有”到“好”之间:大有可为,任重道远!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早已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但是在“好不好”的问题上,确实有非常多的内容需要解决。就像在顶层设计上,除了2010年9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以外,近年来,国家和部委层面针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法规、政策、标准等鲜见出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特别是随着国家应急管理部的成立,对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9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其发展目标之一就是交通安全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全面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让人民享有美好交通服务。强调要强化交通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综合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规制度和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专业装备、设施、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应急救援合作;强化应急救援社会协同能力,完善征用补偿机制。

中国公路学会副秘书长、高速公路管理学院院长巨荣云

链接:

全国性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与服务新平台有望成立

2019全国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与服务年会期间,还同步召开了全国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与服务专题座谈会,来自全国26个省份的近40位代表分别围绕高速公路救援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发展迫切的需求及下一步的发展建议进行了专题研讨与交流。

中国公路学会副秘书长、高速公路管理学院院长巨荣云在座谈会上介绍,下一步,中国公路学会将每年定期召开全国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与服务年会,并积极推进成立全国性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与服务新平台,学会也将依托这一平台,组织专题培训,开展案例研究,深入推动行业经验分享与交流,为全面提升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深入探讨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标准,推进高速公路救援规范化、标准化,不但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而且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为此,2019年11月20至21日,由中国公路学会主办,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公路学会支持,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容创航空有限公司协办,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管理学院、《中国公路》杂志社高速公路发展中心承办的“2019全国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与服务年会”在山东济南召开。年会重点聚焦高速公路救援管理政策与标准、法律风险与防范、空地协同的救援服务、救援装备设备及技术应用等内容,来自全国26个省份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运营单位、执法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救援装备设备生产企业的450余名代表参加了年会。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医学救援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专家代表也到会进行交流。

中国公路学会副秘书长、高速公路管理学院院长巨荣云在会上指出:高速公路救援是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享有美好交通出行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并力求做好救援服务工作,各省份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总体来看,救援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评价不断向好,也总结出大量宝贵经验和优秀做法。当然,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工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经媒体报道和舆情发酵,也对行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客观地说,这些问题确实暴露出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瑕疵,值得认真反思、深入研究、务实解决。

链接:

目前国家和部委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三)《清障车》(QCT645-200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

(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 186号)

(六)《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JT/T891-2014)

(七)《反光锥》(GB/T 24720-2009)

(八)《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

(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4-2017)

(十)《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十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面临多重困难:“软硬”兼施,考验智慧!

与会代表经过热烈的探讨,普遍认为,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存在如下难点和问题:

“硬核”困难

应用环境的局限性

高速公路属于全封闭路段,事故、故障发生后,事故车辆和后方车辆不能有效撤离,同时,跨越式、高填方的高速公路设计,未能与主干道形成路网,限制了救援的时效性及操作空间。

高速公路坡道、弯道、桥梁、匝道、隧道等特殊路段,限制了大型设备的操作空间,导致救援作业难以开展。

车辆翻离路面外的作业条件恶劣,比如桥梁下方、河流、鱼塘、深沟等,救援作业难度大。

恶劣天气、夜间、隧道作业,受光线和视线影响,作业难度和风险系数大。

救援现场的风险性

如果救援人员未能按规定做好救援现场安全防护,安全防护区域一旦被途经车辆冲撞,极易引发连环追尾事故。

如果救援人员未能按规定流程对被救援车辆进行解锁、装车、拖(托)运、卸车等,极易造成被救援车辆拖刹引起的火灾事故、被拖车辆跌落、脱落等事故。

如果救援人员操作汽车起重机时发生违规作业,容易发生被吊物体掉落事故、汽车起重机侧翻或损坏等事故。

救援人员在实施危化品车辆、火烧车处置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操作、防护措施不足等情况,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如果救援人员未能按规定对被救援车辆进行牢固捆绑或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可能导致被救援车辆跌落或发生追尾事故。

此外,因道路环境、车流量等客观原因,设置安全防护区域时,安全围蔽距离不足150米或200米,极易引发道路二次事故。

当然,还有救援装备专用化程度偏低、救援人员资质、能力不足等问题,在本专题后续专门讨论车辆救援的部分会详细加以阐述。

“软性”困难

全网一体化服务模式欠缺

其实,从公众需求角度思考可以发现,公众对于高质量救援服务的诉求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指标,只有真正围绕这些指标去完善、改进、提升,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但是客观地说,目前从普遍情况来看,各地对下列指标完成得并不是那么令人满意。

首先是快,事故发生后,公众的直接反应就是快速解决,包括救援服务信息的获取应快捷简便,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应迅速及时,施救作业应该快速高效。

然后是安全,这既是救援工作的核心,也是用户的根本利益所在。救援人员应在确保用户人身安全的同时,应该通过救援服务帮助事故车辆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价格是救援服务的一个敏感指标,也是近年来惹出大量争议的主要因素,只有统一、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天价拖车费”等痼疾,令用户放心地享受到优质的救援服务。

还有一个指标是体验,这应该是评价救援服务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的重要维度,用户的切身体验最重要,只有有温度、有品质、有实效的救援服务,才能让用户心悦诚服地点出那个“赞”。

行业信息化应用水平不足

目前,高速公路救援信息化应用水平整体偏低,主要体现在:行业互联网技术应用偏低,导致对接警信息、信息传导、资源调配、作业过程监管、服务跟踪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高速公路车辆救援联勤机制未能更好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指挥调度、协同作战,各联勤单位(交警、路政、消防、应急等)之间未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此外,还有诸如车型匹配信息不准确等各类问题亟待解决。

纵观行业发展现状,目前高速公路救援尚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缺乏统一、健全的基本服务流程,缺少统一的全过程监督评价体系、统一规范的术语体系,甚至没有建立统一的救援服务平台,没有统一的救援服务标识,多方联勤机制也亟待规范提高。所以,实事求是地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离一个“好”字还有不近的距离,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很长的路要走。

服务美好交通:保安全感,增体验感!

针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上述痛点,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重点发力,全面提升管理与服务:

立规矩,定方圆

2019全国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与服务年会组织与会代表前往齐鲁交通长清服务区进行现场观摩,由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山东齐鲁华通航空有限公司空客H135直升机现场飞临服务区。

山东齐鲁华通航空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杜冰为代表们讲解空客H135的性能及其在高速公路救援中的实际应用情况。

目前,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管养路段的事故车辆一般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处理,救援业务大多由社会清障公司承揽,部分清障公司打着“高速清障”的旗号进行清拖作业,出现作业及收费标准不规范的情况,与用户产生纠纷后,用户往往认为这些公司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旗下的机构,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出现类似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长期以来,车辆救援服务行业缺乏统一的服务、作业和收费标准,缺少相应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建议尽快从顶层设计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服务标准,尤其是制定车辆救援服务的收费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省份现行的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多年未经调整,亟待重新探索确定科学、合理的服务收费核算办法,兼顾施救单位的合法利益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合理可行的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本刊特约记者 姜久明 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系的缺失,是目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促竞争,求双赢

在行业层面,应建立对车辆救援服务企业的激励政策,建立健全救援企业准入、监督考核和清退机制,大力培育市场信誉好、救援实力强、服务质量优的社会救援合作机构,在确保救援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救援企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高创新能力,拓展产业链条,形成多种经营的格局,有效增强盈利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引导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培育市场,通过良性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建网络,提效率

各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持续加强覆盖全路网的清障救援力量建设,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信息化救援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局:

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三、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并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四、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并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

五、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全面清理规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新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办法,并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收费透明”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各地高速公路及其他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2010年9月19日

目前,高速公路救援站点较少,不能完全保证救援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增加清障救援站点又缺少合法的驻地建设手续。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国土规划部门给予清障救援行业一定的支持,将驻地建设手续合法化,以便于合理布局高速公路清障站点,提高救援服务的及时性。

练精兵,备利器

要强化资金保障,持续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作业经验和职业素养,全面提升救援队伍的整体实战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的安全出行。各单位也应该加大资金投入,配齐配足救援装备,及时更换陈旧设备,建设完善装备存放场地,提高清障救援效率。

新技术,新手段

加强技术手段尤其是信息化技术手段的研究及应用,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领域,加强以“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救援服务水平;以服务车主为导向,以提升车主满意度为目标,搭建信息化的救援监控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不断增长,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运输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作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失效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显然,今天,车主用户对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专业性需求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救援也成为关乎民生的重要话题。

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型升级过程中,高速公路救援服务需要通过创新思路、加强管理、提高效能、提升服务、塑造形象,在确保公众享受“畅安舒美”的出行服务同时,既守护他们在出行过程中的安全感,也提升他们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体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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