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产品理念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2020-02-26曹化
曹化
摘要 确立检察产品理念,坚持人民需求导向,是检察机关推动“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和“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模式、服务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的现实需要。本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检察产品理念内涵,并以此为指引探索创新法律监督实践路径。
关键词 新时代 检察产品 理念 法律监督
中圖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j .cnki.1009-0592.2020.01.317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事物都有其变化发展的过程,法律监督理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始终随着时代背景、形势任务的转换而不断发展更新。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当紧盯新任务新要求以理念变革为引领,在新起点上努力实现法律监督新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着眼,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
“产品”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能够通过使用和消费满足人们特定需求的物品或服务。将产品这一经济学概念引入法律监督工作,确立检察产品理念,是检察机关推动“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和“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模式、服务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的现实需要。由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检察产品理念内涵,并以此为指引探索创新法律监督实践路径。其对于检察机关以理念创新引领法律监督工作新发展,开创新时代检察事业新局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检察产品理念的内涵
(一)确立产品需求理念,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新需求
树牢检察产品理念首先应当确立检察工作的消费导向,充分把握检察产品“消费者”的新需求。检察产品的“消费者”在狭义上是指诉讼参与人等具体检察活动的参加者,而在广义上则是指检察工作服务的大众群体。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产品消费导向指引下,应当从广义上定义检察产品消费者。树立产品需求理念,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供给满足人民需求的检察产品的前提。当前,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充分重视检察产品消费取向随之发生的重大变化。在新时代,人民群众向往和追求更高质量的美好生活,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显然是这种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等法治供给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由此,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司法办案、信访接待、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倾听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新需求。检察机关应当以产品需求理念为指引紧盯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确立产品质量理念,增强检察产品核心竞争力
打造检察产品必须从提升产品质量着手,而检察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产品质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通过更精细的产品和更有效的供给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提升检察产品的质量和水平。衡量一种检察产品的质量高低,说到底是要看人民群众是否认可,是否能够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应当认识到,检察机关供给检察产品,主要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实现的。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重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检察产品能否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主要看检察机关能否通过开展法律监督、办好每一起案件来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提升检察产品质量,必须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树立与被监督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通过高质高效的案件办理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确立产品创新理念,促进检察产品推陈出新
产品创新,是指为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需求而不断改善或创造产品。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相应的,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也表现为法律监督能力水平还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通过创新提升检察法律监督能力,供给真正符合人民群众需求的更好的检察产品。处在新的时代方位,检察机关应当以创新精神、用创新办法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不断寻求检察工作发展新的增长点和驱动力,积极推动检察产品创新。确立检察产品创新理念,关键在于将产品需求同法律监督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将构建专业、高效、精细的刑事检察体系和规范、有序、有效的诉讼监督体系,依法开拓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思路举措创造性地落实到检察产品的推陈出新过程中,从而打造和供给更丰富、更优质、更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检察产品。
三、检察产品理念的实践路径
(一)以办案为中心,全面优化刑事检察职能
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格局中,刑事检察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优质检察产品的供给需要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下大力气做优刑事检察,构建起专业、高效、精细的刑事检察办案体系。刑事检察主要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提起公诉两项职能。审查批捕通过对侦查权进行必要限制从而实现依法约束人身自由和确保侦查效能的统一;审查起诉则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等诉讼制度推动下愈发强调审前过滤作用的发挥。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要借助机构调整有利契机,通过完善办案机制进一步优化整合逮捕和公诉职能,将“捕诉一体”在提升办案质效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力推动刑事检察专业化建设。要特别注重实施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好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适度依法“便宜裁量”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对抗、修复良性社会关系以及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法价值的更好实现。
应当认识到,优化刑事检察职能,着力从供给侧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必须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宗旨,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是深人持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坚决打击涉黑涉恶重点问题,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滋生土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强化诉讼监督,着力保障公平正义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監督等等,其功能主要包括对公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因此,检察产品供给应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构建起科学高效的诉讼监督体系,从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
在诉讼监督结构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实现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案件办理职能与管理职能的适度分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已经通过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了专门的诉讼监督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整合诉讼监督机构和人员配置,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诉讼监督合力。在诉讼监督程序方面,应当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由于诉讼监督不同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办案,传统的诉讼监督工作往往是发现监督线索后直接进行监督,没有线索受理、立案登记、结案归档等制度,缺乏规范化和程序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质量。确立诉讼监督的“办案模式”,即检察机关将性质恶劣、情节较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重大监督事项作为案件办理,明确监督办案的完整流程及配套制度,建立起以证据为核心的全面规范的诉讼监督工作程序,实现诉讼监督全程留痕,从而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实质上是将内部的流程管理与外部的监督程序融为一体,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融入规范、效率、参与和公开等价值因素,对于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做好公益诉讼,积极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
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积极开展法律监督的一种新的履职方式,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司法程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大突破,是检察机关担当“公共利益代表”的生动实践和主要载体。其旨在通过司法治理的方式为社会群体利益失衡而导致的矛盾冲突提供的有效的协调和解决机制,从而恢复和矫正受损的公共利益。当下,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休戚相关。同时由于近年来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吞国有资产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呼应人民群众对加强公共利益保护的强烈要求,围绕公益诉讼的“供给侧”供给优质检察产品。
检察机关应当在公益诉讼方面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以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民利领域为聚焦点,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等外”实践为拓展点,以保护公共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落脚点,从刑事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网络平台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中发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努力办好一批重大有影响、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健全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商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落实诉前沟通机制、联合出台会签文件等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络协商,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