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及立法思考
2020-02-26许庆胜
许庆胜
摘要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为民事立法的核心价值观备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准确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结合现有的民事立法现状,提出适合新时代人们日常生活、市场交易的民事立法建议,完善法律行为效力状态、规制一般生效要件、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改进和完善现行法律行为制度效力的不合理的地方。
关键词 民事 效力状态 法律行为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42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状态的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与政府的权力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的力度密切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与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工作紧密相关,而且对我们民法学的发展影响深远。当前,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还存在较大完善和健全的空间。紧贴我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仍是当前我国民事法律理论界与事务界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内涵阐释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关键要素就是意思表述。民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关键特征表现为:这种行为为私行为;必须合乎法律;它是表示行为;它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与决议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等。民事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要生效,包含的主要因素包括该民事行为人所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阐述的意思真实性和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或者公共秩序约定俗成。
民事行为其效力状态关键有:一种为有效,指的是能够完全生效的民事行为要素,需要具备一般要件;一种为无效,指的是缺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基本要件,自始、当然及确定不发生行为人的意思,预先假设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类型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行为、虚假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二为可以撤销,指的是由于行为在法律层面具有重大瑕疵,从而必须撤销民事诉讼的法律行为,这种事件类型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公平丧失、胁迫、欺诈;三为效力待定,指的是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等待第三个人表述意思,当第三人不表示意思之前,法律效力还处在不确定的状态,这类民事行为,其类型主要有: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务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二、目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相关理论困惑
目前,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相关理论问题,民法学理论界还存在一些语焉不详的问题,主要理论困惑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和生效要件的问题
不同民法学理论研究者对待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和生效要件存在各种各样的观点,主要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有效要件说,主张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二是一般有效要件说,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项要件和“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三是实质生效要件说,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有效实质要件而有效;四是生效要件说,主张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项要件视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五是一般生效要件说,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区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前的效力问题
针对民法法律行为被撤销前的效力状态问题,民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少观点,主要有:一是有效说,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二是相对有效说,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属于相对有效的行为,其法律效力不确定,最终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三是推定有效说,主张在可撤销合同成立后效力未最终明确前,其效力法律给予推定。
三、现行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立法规定
(一)民事立法里面的总规
按照《合同法》与《民法总则》里面的一些规定,在现阶段执行的民事立法里面,被法律能够认可的民事行为效力有多种类型,重点包含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够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等。此外,《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产生的、基于法定特别生效条件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制度、行政规定与法规规定均应办理批准、审核、登记等手续,当其生效后,依照该规定。”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5、7、10、24条等相关规定。
(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一般生效条件
《民法总则》中的第143条进行了规定,只有下面条件中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主要有:(1)行为人的民事能力符合规定;(2)意思能够表达清楚,且真实;(3)与法律、行政规定、法规中强制性规定不悖逆,不违反公共秩序、约定俗成。《合同法》中的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问题
现行民事立法中将无处分权合同的法律效力视为效力待定合同,例如:《合同法》中的第51条规定,“没有处分权的行为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与权利人签订立合同后获取处分权的,该合同就变得有效。”
(四)绝对无效民事行为问题
《民法总则》中的第144条明确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执行的民事行为被当作无效。”第146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的人和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没有表示真实意思,而采取的民事行为被看作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中的第52条明确规定,“有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一种,其中一方采用胁迫、欺诈手段来签订合同,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第二种,双方主观存在故意,相互串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第三种,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行为人的非法目的;第四种,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第五种,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直接违反。”《民法通则》中的第58条明确规定,“以下这些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一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执行的;第二种,对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限制,按照法律难以独立完成的;第三种,其中一方采用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在人危难之际采取的行为,使得行为人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采取的行为;第四种,双方主观存在故意,相互串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第五种,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第六种,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行为人的非法目的,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自从开始行为就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四、关于现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制度的立法思考
(一)细化和健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
针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等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独立性划分还存在争议。就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该行为也是民事主体通过附加条件和附加期限约定产生,若附加条件则从条件成立开始生效,若附加期限则从期限到开始生效。例如,在分期付款买卖行为中,是以《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这类民事行为里面除去《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之外,剩余的合同条款只需要满足《合同法》与《物权法》其中的一些相关条款,那么这类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如若合同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之前,当买受人提出想要提前对标的物享用,出卖人就可以把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里,供其使用,这个时候,出卖人把标的物进行交付的行为,并非在履行买卖合同,并非其义务,仅仅是对买受人产生服务的一种体现,只有当标的物签订的买卖合同种规定的所有附加条件产生法律效力后,买受人将合同规定的全部價款支付完,才能够要求出卖人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转到自己手中。由此可见,在立法的时候,非常有必要把还没有完全生效的民事行为当作一种独立的民事行为效力,这种效力状态应被认可。
(二)完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条件
现行立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条件是从对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进行正面的列举,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立法上无法做到全面而详尽的列举,因而也无法准确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成立与否。另外,仅从正面列举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在满足立法规定的前述条件时,后述条件也未必成立。而且现行立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条件中第一条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仅对自然人成立,不能满足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所有民事主体的要求。
(三)合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
民法学理论研究界对于没有权利处分合同的这种负担行为和有权利处分合同的行为产生的区分问题争议较大,而现行立法对之持否定态度。确定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属于生效合同行为。立法时应考虑善意取得条件的例外情况,具体言之,在对没有处分权利的合同效力执行司法裁判时,要注重不能够让没有处分权对合同的效力发生产生影响,而是应当让没有处分权影响无处分权人的义务履行能力。如果考虑善意取得条件,若没有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则出卖人不能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理所当然不会损害有处分权人的法律利益。
五、结语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问题一直在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多方面的争议。结合民法学发展,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全面探讨现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表述的合理性,可以为民事法律立法的调整和改进提供参考,不断促进我国民事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建立严密符合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