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悲剧》庭审叙事的连贯性研究
2020-02-26许绮
摘要:《美国悲剧》的第三卷描写了一场精彩的庭审,辩方律师为了打赢官司帮克莱德脱罪设计了几个辩护的版本,而检察官则发誓要判克莱德有罪。双方在庭上进行了精彩的叙事,为了让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信服,他们的叙事必须保持连贯性,即时间、因果关系及情节上的连贯。
关键词:庭审时间线因果关系情节 连贯性
由20世纪美国文学中第一位杰出作家西奥多·德莱塞(Theodore Dreiser)所创作的最长小说《美国悲剧》绝对称得上是一部经典的法律小说,这部作品塑造了一些典型的律师形象,同时还花了大量篇幅描写刑事案件侦查、追捕和惩罚中的法律方法和程序以及后来的审判场景。
小说取材于一起发生在美国纽约的真实刑事案件,男主人公克莱德·格里菲思也是以真实人物为原型而创作的。克莱德成长于一个贫穷潦倒的宗教家庭,父母以沿街传教为生。年少轻狂的他在堪萨斯城一家豪华酒店做服务生,因交友不慎,整天沉溺于酒色而无法自拔,他逐渐从一个天真幼稚的少年人变成一个玩世不恭、怙恶不悛的年轻人。一次寻欢作乐之后他和几个同事轧死了一个女孩。为了避祸,克莱德前往纽约投奔有钱有势的叔父,在叔父的工厂里担任要职,负责主管一个部门,不久他认识了纯洁善良的贫穷女T罗伯达并与她相恋。后来,克莱德又结识了美丽的千金小姐桑德拉,这是让他摆脱贫贱,跻身于上流社会的大好时机。而此时罗伯达却怀孕了,私下找医生堕胎被拒,走投无路的她多次要求与克莱德秘密结婚。但是克莱德为了实现挤入上层社会、谋取富贵的梦想决定谋杀罗伯达,经过一系列的部署安排,他达到了目的。但他很快落入法网,面临裁决。当时美国正在举行大选,兼职大法官一职的检察官梅森发誓要判克莱德有罪。经历了助理捏造证据、辩护律师大笔捞钱等风波后,克莱德终究还是没能逃脱电椅之刑。这部小说分为三卷,第三卷是故事的高潮,主要描写案发之后,克莱德如何被捕入狱接受审判和定罪,中间还穿插了有关美国两大政党和司法机构利用克莱德一案大搞政治投机的丑闻。本文将对小说中庭审叙事的连贯性,即从时间、因果关系及情节的连贯这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一
有评论家认为在这部小说中德莱塞的败笔出现在他为情节而情节以至于堆积了多余的对话和细节,而且后半部是冗长乏味的审讯过程,以文献记录代替了形象描写。美国著名作家海明威在谈到《美国悲剧》时也曾说:“你读他的作品得戴氧气罩,服用安非他命才不致睡着。”然而,在笔者看来对庭审场面的详细描述其实是一个塑造人物形象、构建案件的过程。对于读者来说,克莱德是一个怎样的人,他堕落以及犯罪的过程,读者从小说的前半部有了深刻的了解,但是对于小说中的其他人,如陪审团成员、克莱德的父母亲及其他亲戚,他们看到的只是表象,对克莱德的了解也是不真实不全面的,要真正了解他的本质与品性必须通过庭审这一环节,也正是这一决定命运的庭审能更加透彻地揭示一个人的真正本质。董衡巽则认为,德莱塞对一些场景的描写是富于想象力的,“它们像是真实报道,而实际是虚构的,但虚构得让你觉得像真事似的,这是想象的成功”。从这一层面来看,文献记录正是小说的精华所在。
现实中法律诉讼的步骤是小说情节展开的基本依据。庭审准备阶段通常包括调查、挑选陪审团、审前动议等诉讼步骤。控辩双方的代理人与律师通常在此阶段会面,法官出场,建立陪审团。《美国悲剧》也是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描写的。《美国悲剧》庭审中的叙事是对小说前半段所描述的已经发生的事情的叙述,如果我们把它看成是一件真实的事件,那么庭审叙事的对象就是真实的故事,它也是小说前半部分的再叙述,是故事的浓缩版。真实故事在叙述开始之前已经发生,真实故事用自己的时间将情节串联起来,它并不在乎有没有叙事行为的出现,也不会受任何叙事方式的影响,所以它的存在与叙事行为及叙事方式没有关系,它完全是一個自然存在的完整的主体。然而,在庭审中,犯罪与调查出来的故事是相互依赖的,这些故事的相互作用产生了第三个故事——审判,审判中的叙事不但受叙事行为的影响,还受到叙事方式的影响。“审判不是讲述一个单一的故事,而是从多样化(冲突)的视角讲述的多个故事中的二者取一的版本。”(此处是笔者所泽)同一件事情用不同的方式或语言叙述产生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庭审中对同一事件总是会有两个对立版本的叙事,因为刑事诉讼涉及生命的予夺,控辩双方都会构建他们对事件的一个有罪或无罪、最轻或最重量刑的叙事版本,所以双方的叙事中可能包含真实的信息,也有可能是虚假的信息。因此,在法庭上怎样呈现有利于自己这一方的叙事才是最重要的,对于控辩双方来说若想还原事实,想准确地描述一件复杂的事情,他们需要一条所谓的“红线”,然后试着准确地指出什么时候发生了什么,而这条“红线”就是时间线。
“事件被界定为是过程,过程是一个变化,一个发展,从而必须以时间的序列或时间先后的顺序作为它的先决条件。”(此处是笔者所译)在叙事中,真实是依赖时间的。庭审叙事也是一样的,它是时间连贯的,是根据事件发生及发展的时间顺序来叙述的,事件序列通常呈现为顺时序。它是对小说前半段所描述的现实中已经发生的事情的再叙述,它的叙述对象是真实故事,但叙事的内容却不一定是真实的,庭审叙事无法完全还原事实的真相,也就是这一特性决定了律师所使用的叙事策略。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并不是简简单单地描述事实,而是要对故事进行安排,重新建构结构。这就需要先对故事做一个总体设计,然后一点一点地将这个设计变得完整,使得每一个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变成一个和谐的结构。这个故事要向法官说明这些事实发生在当事人身上意味着什么,要让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信服。
下面来看看克莱德杀害罗伯达的经过,找出精确的时间线,这是克莱德花了好几个星期制定出来的计划:
七月六日中午:两人前往尤蒂卡(期间需避开买一顶草帽),然后去草湖一游。
七月七日:前往大比腾或三英里湾(假装说去那里结婚),结婚前先玩乐一番去看看湖上的景色,找个偏僻之处把小船弄翻,使得罗伯达溺亡,造成意外翻船两人都淹死的假象。
真实的进程是:
七月六日中午:两人前往尤蒂卡。
七月七日:草湖一游(找借口骗罗伯达没法在这里结婚)。
七月八日中午:前往冈洛奇和大比腾。
七月九日正午前不久:罗伯达的尸体被打捞上来,报纸刊登相关消息,称其为一起谋杀案。
事情大致是按照克莱德所计划的一步一步进行的,庭审时控辩双方也是按照这一时间线进行讲述的。这里涉及“故事时间”与“话语时间”两个概念,“故事时间”是指所述事件发生所需的实际时间,“话语时间”指用于叙述事件的时间。庭审叙事中的时长与故事事件本身持续的时长是有区别的,庭审叙事中的时间是压缩后的时间,属于概述或省略性质的而非描述性的,即“话语比描述的事件简短。叙事性陈述概括了一组事件”,也就是“话语时间”。庭审叙事中的话语时间大大短于故事时间,开庭陈词中检察官梅森详细介绍了罗伯达的一生:从她最初离开老家到最后终干受了点菜德的骗.把这件事的整个发展讨程都说得很详细。罗伯达二十三年的“故事时间”转换成“话语时间”也不过区区一页纸的篇幅。这是概述功能,庭审叙事還会用到省略功能。因此,在庭审中大量地使用某些持续性的动词或副词是必不可少的,梅森在讲述克莱德认识罗伯达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所发生的故事就使用了不少时间状语,比如:“克莱德刚到莱柯格斯才四个月”,“而在这以后只不过两个月”,“从六月五日到七月六日”,“从一月起到七月五日止”。一年之间的事情被压缩成了几个小时,这是一个带有最高速度的概略,但这一概述和省略交替的叙事方式并没有影响到叙事的真实性和连贯性。前面这些只是一个铺垫,一个引起注意力的策略,最终,关键的事情出场了,这就是“戏剧性高潮”,接下来梅森大概用了五页纸的篇幅展开描述克莱德是如何策划犯罪阴谋及实施过程:编造假名,隐瞒他和罗伯达的身份,引诱她到艾迪隆达克斯山区某个荒凉的湖上,残酷地把她杀害或是淹死。在关键时刻梅森甚至还抛出了他手中已有相关人证物证的杀手锏,他对这种扩展的描述与概括的描述的交错运用的策略实际上是传达了他注意力指向的意图,他的这一策略加上叙事时所使用的一系列叙事行为对在场的人起到了重要的影响:。急不可待的听众也都俯身向前簇拥着,如饥似渴地听着他所说的每一个字眼。”“陪审团和听众眼泪几乎又是夺眶而出。”两名辩护律师也被唬得茫然失措,两眼直瞪,连一直摆着一副无辜受辱的沉着神态的克莱德好像马上就要昏厥过去似的。庭审叙事中这种对扩展与概括的描述节奏的把握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既不能让法官、陪审团成员及在场的其他人由于速度过快而过度疲劳,又不能使他们因为速度过慢而厌烦,还得起到特别的激发效果。不管律师的叙事技巧如何,也不管他们采用了何种叙事策略,都不会导致时间线的混乱与脱节,克莱德杀人案中时间线的连贯性是无懈可击的。
二
庭审中时间线是确定“事件链”的关键,那么,控方和辩方是如何将一条“红线”设计得更加完整、和谐,使之对自己的辩护更有利呢?辩方该如何建立一个无罪的时间顺序呢?
辩方律师在接到辩护任务时就已经认定克莱德是有罪之人了,他们不会相信那些恶毒、残酷的计划与行动竟然都是毫无恶意的。因为从克莱德开始实施犯罪行为那刻起到最后这整个过程都有目击证人和大量的物证,要想在时间线上多做文章是不可能的了,所以他们把重点放在了事情的因果关系上,这样一来,双方的事实陈述在叙事结构上就有所不同,为的是凸显法律关系中的目的、动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事出有因”,凡事均因果相连,导致罗伯达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如果是谋杀,动机何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存讨论“事出有因”这一问题时,他们必须强调行动与人物的互相依赖性,否则法官和陪审团成员是不会轻易信任他们的陈述。为了证明克莱德不是蓄意谋杀,辩方律师可谓是绞尽了脑汁,他们设计了几个辩护的版本,首先他们决定以克莱德神经错乱,或是“脑病爆发”这一理由进行辩护,他们觉得这是最方便、最稳妥的辩护理由,结果证明程序烦琐行不通,于是他们又推出其他方案,比如罗伯达是自杀而死的,证据就在于罗伯达给克莱德所写的信中字里行间都流露出一种忧郁情调,当她要求和克莱德结婚遭到拒绝时就纵身跳入水中,而克莱德一时被吓昏过去所以没有搭救她。或者说克莱德的帽子被风吹走了,他想捡帽子却把小船给弄翻了。种种设想和辩护方案都无法自网其说。因为这一过程中的许多环节明显看出克莱德是事先计划好的,比如:住旅馆登记的是假名字,为了方便作案还多买了一顶帽子,罗伯达脸上有被相机砸到的伤痕,罗伯达留在旅馆的手提箱以及克莱德随身携带的手提箱,还有克莱德掉进水里上岸后换下被扔掉的那套衣服。这些无法解释清楚的细节导致了整个叙事漏洞百出且前后矛盾,根本没法让整个叙事变成一个完整、和谐的结构。
最后两名辩护律师打算从道德的层面进行辩护,证明克莱德是一个道德上的懦夫,南于道德上的怯懦间接导致了罗伯达的死亡,并非事前预谋。这一辩护理南和克莱德本人一些令人生疑,而又非常离奇的行动并行不悖。故事的关键部分则改为在小船上克莱德同意和罗伯达结婚,或者克莱德把他另外有了女朋友的事实和盘托出,后者因为极度兴奋或情绪不稳定忍不住跳起来扑向他导致小船失衡,而他是个天生的懦夫,怕被追究责任,于是仓皇逃走,造成了罗伯达溺亡的后果。
真实的情况是克莱德事先精心筹划这次谋杀并一步一步地按照安排好的步骤采取行动接近完成这一罪恶计划。然而在他正要加害于罗伯达时,罪行变成了一次意外事件,克莱德直接的罪责仅在于他没有救起正要溺死的罗伯达。作为控方的检察官梅森一方面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另一方面对克莱德的所作所为深恶痛绝,他发誓要将克莱德送上法庭判他有罪。所以他的做法就是要牢牢钉死嫌疑犯的时间线和他的作案动机,让他咬定一个日后无法改变的说法。他在开庭陈述时指出:“人民控告克莱德蓄谋已久,并以恶毒、残忍、欺骗的手法,杀害了罗伯达·奥尔登,然后企图让世人永远不知道罗伯达·奥尔登的尸体下落,从而逍遥法外。”“这个克莱德·格里菲思,甚至在他犯下这一罪行以前,就阴谋策划了好几个星期,然后按照事先拟定的恶毒而又残忍的方案付诸行动。”
从语法层面来看,双方利用表现事情的发展过程来表达事件的因果关系,辩方律师则把克莱德是否和罗伯达订婚作为辩论的突破口:“但事实上,一丁點儿都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足以说明:克莱德·格里菲思和罗伯达·奥尔登正式订过婚,或是说明他是同意跟她结婚的,除了她信里那些话以外。而她在信里的那些话,列位先生,清清楚楚地说明:他之所以同意跟她结婚,仅仅是因为她有了身孕,使他在道德上、物质上感到非常担心——当然,他对她怀孕一事是负有责任的。”“已故的姑娘已成为被告感情变化以后的牺牲品。不过,尽管在道德上或是在社会上来说它可能是罪孽深重,但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在思想上、道德上说,是个地地道道的懦夫,而绝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惨无人道的罪犯。跟许多人身陷险境时毫无二致,他是思想上、道德上的恐惧情结的牺牲品。为什么呢?这一点,迄今还没有人能做出应有的解释。我们每个人都有各自感到害怕的东西。不是别的,正是懦弱和恐惧这两种特性,才使他身陷目前险境。
针对“事出有因”的辩论,辩方认为克莱德是一个懦夫,他的迟疑不决,他的怯懦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而控方则认为克莱德把结婚旅行作为杀死罗伯达的机会,以便实现他进入上流社会的目标。双方各执一词,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于是克莱德在罗伯达落水后的心理状况成为辩论的争议焦点。
三
“抗辩式的庭审首先关注的不是构建案件的事实;相反,它是试图通过构建一个更为合理的有真实感的版本来说服陪审团。”(此处是笔者所译)在法庭上做好叙事,既是技术也是艺术。如何让法官和陪审团相信自己的叙事和观点,是每个诉讼律师都要面对的难题。庭审叙事必须是连贯而又可信的。
沃特·费舍尔教授提出了叙述范式理论,他认为,人们通常通过直觉,而不是逻辑来判断叙事的可信程度。想要做好叙事,就要把握两个核心因素:可能性和连贯性。叙事的连贯性可分为形式上的连贯性和实质上(或内容上)的连贯性。保持实质上的连贯性,要注意在叙事过程中合理地安排情节要素(如场景、动作、动机)和连接这些要素的细节。实质上的连贯性可以分为一致性(不同情节要素之间的结合)和完整性(情节要素要贯穿始终)。前面已经从时间和情节对叙事实质上的连贯性进行了论证,下面探讨一下不同情节要素之间的结合的一致性。
对于庭审叙事来说,重要的地方在于“实际分析之微妙复杂性,而不是强烈的减缩之简单性”。这就要求不同情节要素之间的结合需要一致性。比如罗伯达之死,这个给定的事件不能从其语境中孤立出来加以分类,“杀死”可能不是谋杀,而是一次意外或偶然事件,它的性质需由语境中一些微妙的细节来判断和决定。这也是庭审叙事的优势所在,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目的重建“事件链”以及串起这些事件的原因,使得情节与情节结合得更加完美连贯。可以看出,被告方在答辩中并没有对罗伯达溺亡这一事实进行否定辩论,而是对他们这次旅行的性质和原因进行阐释,也即是说,辩方律师承认“大比腾一游”这个事实,却对其性质及原因有质疑。
“对复杂情节的描述都需要额外的论证负担,这正是说谎者要尽力避免的。因为杜撰复杂情节需要各种知识能力,而且解决各种复杂情况往往会牵涉到很多人,因而比较容易得到验证。”因此,辩方唯一能进行反击的环节就是“大比腾一游”的性质及原因到底是什么。湖上之行究竟是克莱德的主意还是罗伯达的想法呢?游湖汁划只有当事人知道,罗伯达已经是死无对证,那么决定权就在克莱德手中,他如何解释都行,只要不和已有的证据矛盾即可,如果能证实湖上之行是罗伯达的想法,那么预谋杀人的动机就可以完全排除。
辩方律师为了让庭审对自己更有利,他们决定先下手为强,于是大胆地把克莱德推上了证人席,由他来讲述自己的故事,换句话说是把花了五个月精心编好并且从动作到表情都演练完美的故事在法庭上再表述一次,在他们看来事实本身要通过叙述者的叙述才显得合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这样看来克莱德完全具备充当证人的资格,于是按照早已编好的证词,克莱德说出了离开草湖前往大比腾的真正原因:“我去那里,压根儿不是出于自愿。只是因为她不喜欢草湖,我才去那里的。”“而且,我使出了全部力量来好让她高兴些。我真是恨不得能逗得她——哪怕是一丁点儿——高兴也好。”他精心编好的那些话使人听起来觉得诚恳极了。对于大比腾的意外事件,克莱德是这样解释的:他鼓足勇气,把自己的心里话告诉了她。罗伯达起初大吃一惊,垂头丧气,开始哭了一会儿,说她还是不如死了的。可是后来,她又露出比较高兴的样子;接着,蓦然间,她跳了起来,试图走到他身边来。她伸开胳膊,好像要跪倒在他脚下,或是投入他的怀抱。不过,就在这会儿,她的一只脚,或是她的衣服不知怎的被什么挂住了,她身子不南得东歪西倒了,最后跌入水中,因为自己的懦弱和胆小,同时为了保命他就往岸上游去。事情发生后为了不让她蒙受奇耻大辱,于是,他就决定什么都不说。克莱德的叙事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有其一致性和连贯性,这应该归功于两位律师,他们把整个事件中不连贯、不协调甚至是自相矛盾的部分加以处理,并且故意忽略掉那一连串分不开也击不破的、早已经过充分查证的、过得硬的罪证,从而成功地把支离破碎的事件序列转变成了连贯的、令人信服的叙事故事,甚至连手提箱帽子等许多令人牛疑的细节都解释得一清二楚,加上克莱德声情并茂的叙述,整个叙事非常成功,可谓是无懈可击、胜券在握了。
庭审中,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会利用各种叙事技巧,这些不同的叙事构建了不同的故事情节,而不同的故事情节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制约了叙事的张力,造成了人物形象及性格的多重性,使得陪审团成员对案情的判断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在叙事中不可能把所有的相关信息和盘托出,他们会在整个信息量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并将其表达出来。例如,大家都知道克莱德谋杀罗伯达的真正原因是他爱上了有貌有财有地位的桑德拉,而罗伯达只会妨碍他日后的锦绣前程。在庭审中由于被告和原告双方的协议,并得到了陪审团的充分谅解,并没有公开她的真名实姓,克莱德和她的交往过程更是略略带过,这部分的叙事在语篇上显得有些不连贯。身处事外的陪审团成员在控辩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如何阐释隐藏其中的原因呢?陪审团在处理信息时,有很多语境假设,他们如何把缺失或不连贯的信息联系起来构成一个前后衔接流畅连贯的语篇呢?他们又是如何透过表面看实质呢?认知语言学派把连贯看成是一种心理现象,认为语篇连贯能够依靠交际者的推理、判断以及信息填补等认知过程来生成,从而实现顺利交际。
陪审团成员在倾听叙事时都需要进行“双重解码”:其一是解读叙述者的话语,其二是脱开或超越叙述者的话语来推断事情的本来面目,或推断什么才构成正确的判断。因此,陪审团成员不管是来自于哪个行业,教育背景如何,他们都有自己的生活经历和基本常识,通过律师叙事中提供的信息,可以激活内化储存于他们心智之中的各种知识,找出这些信息之间的照应关系来建立话语之间的语义关联,进而实现语篇即整个叙事的顺利理解。他们是根据生活经验来建构独立于话语的故事的,即使克莱德从头到尾都装出一副无辜的样子,也没能躲过全体陪审员的火眼金睛,他们都注意到,“从他那整个态度表现可以看出,他不是一个在说真话的人,而确实是一个思想上和道德上的懦夫,有如贝尔纳普一再形容他的那样——比这更坏的是,他确实犯了谋害罗伯达致死的罪。每位陪审员毕竟都在一面听,一面扪心自问:克莱德既然过后还有足够的力气游到岸上,那他为什么就不能把她救起来呢。要不然,至少也应该游过去,抓住那条小船,帮着罗伯达抓紧船帮呀?”“于是,陪审团就得出这么一个印象:克莱德意识到自己犯了罪而又怕死,也许故意乱说一通,实际情况一定还要险恶得多。”
人会说谎但证据不会说谎。尽管辩护律师和克莱德费尽心思采用了种种手段企图混淆视听,隐藏事实的真相,并一再强调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所发牛的事情都不是某某一个人看见过或听见过的,只有克莱德本人能把他当时所处的异乎寻常的情况解释得极其清楚,但陪审团成员也并非傻子,他们已经把他看成是一个不可靠、不诚实的叙述者,他是有意进行“错误或不充分的报道”以达到误导陪审团的目的。“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克莱德作为证人同时又是嫌疑犯,他的可信程度几乎是零,他的叙事全部是一面之词。大量惊人的人证和物证都表明他是有罪的,可谓是谋杀动机和手法已铁证如山。
庭审中律师叙事的策略是多样化的,作为律师不是要探寻事实,而是要讲述故事,有的律师擅长利用证据,对证据进行加工让陪审团信服,也即是依靠证据来讲述故事。有的律师喜欢用故事牵出证据,证明有利的内容,反驳不利的部分,故事讲得好才能打赢官司,但不管如何叙事,必须遵循时间、因果关系及情节的连贯性,任何形式的不连贯都会使陪审团的思维停顿,甚至影响他们对案情事实的理解,从而影响其对律师观点的认同,这对委托人的判决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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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6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名称:英美法律小说的庭审叙事研究
作者:许绮,韩山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英美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