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
2020-02-26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中国的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訂,其后经过多次修改。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0 年选举法修正案要点包括:
(1)城乡选举“同票同权”。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2)选民可以要求与候选人见面。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3)保证基层代表数量。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4)完善投票选举程序。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5)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这次选举法修正,成为中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中国选举民主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