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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事项的变更

2020-02-26张颜

江淮法治 2020年20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小刚小美

文/张颜

2001 年版本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中,删除了上述第 (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婚姻情形。因此在民法典生效后,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将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标准。 有的朋友可能会担心,这项变更是否会鼓励一些患有艾滋病、不孕不育等影响婚姻幸福疾病的人去欺骗对方结婚? 但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 因为关于婚前患有特定疾病的规定已被调整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可撤销的婚姻情形中。

◆背景杂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我国,人民群众的婚姻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但与此相对应的是,大家的婚姻同样也在受到国家的管理。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的立法属于家长式立法,无论是腹中未出生的胚胎,还是年过古稀的老人,在法律制度中就是一个需要被引导被管教的“孩子”。而关于婚前患有特殊疾病属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就特别能体现这样一种家长思想。

在民法典之前,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一方,无论是否在结婚前向对方坦白过自己的病情,无论另一方是否同意结婚,这段婚姻都会直接被国家强制法定认为是一段无效婚姻,这里的法律就像一个传统的 “大家长”,仅以自己的喜好决定什么是对 “孩子” 好的, 什么是坏的, 而不问 “孩子” 真实的想法。但是,现在民法典将这一情形变更至可撤销的婚姻中,就是将是否继续维持这样一段有瑕疵婚姻的权利交还给了当事人本人,他们可以选择继续让这段婚姻走下去, 也可以选择撤销, 让这段婚姻在法律上“归零”,这一次民法典让 “孩子”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决定。

有观点认为,此处的改动是我国立法者对婚姻自由认识提升的表现,因为感情往往是法律最难以判断的主观标准,如果只是简单地在法律层面来强制这种婚前患病的婚姻一定无效, 就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此外,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疑难杂症是可被抑制甚至是可以治愈的,患有疾病不应在婚姻中被歧视。同时,有的人即使知道了配偶患病也仍愿意继续维持婚姻,是否维持婚姻应是个人意志的自由,也应当将决定权还与婚姻中的当事人。

为什么要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一开始体现在距今近2800年的 《汉谟拉比法典》上,随后便是在公元529 年,由东罗马帝国皇帝下令编撰的 《国法大全》,提出了无效婚姻制度。

但基于各种历史及现实情况影响, 我国1950 年及1980年出台的婚姻法版本并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直至2001 年的婚姻法才首次在第十条设立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

而在现实生活中,重婚、早婚、买卖婚姻、为精神病患者包养童媳等现象会严重侵犯婚姻中当事人的权利,但受害者想要结束这样的婚姻关系,并不能通过离婚来处理,因为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成立时需合法有效,这也给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人员一度带来一定的困扰。因此,在婚姻法设立婚姻无效的规范就对如何处理非法婚姻关系来说十分重要。

哪些疾病属于不宜结婚的疾病?

虽然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明文规定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实务中审判人员可向专业医疗机构咨询。在实践中,通常认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疾病。

◆生活案例

小美长相甜美,与恋爱多年的男友小刚结婚不久就怀上了孩子。婚后,小刚发现妻子有时像是变了一个人,会一个人自言自语或者与一些 “幻想中的人”进行争执对话,小刚怀疑妻子隐瞒了一些事情。一次大扫除时,小刚在家中的橱柜里发现了一些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他带着满心的疑问私下找丈母娘询问小美身体状况。丈母娘担心小美现状,又不忍继续欺瞒小刚, 遂向其坦白, 小美在读书时曾患过精神分裂症,当时经过治疗病情已经稳定,只要坚持吃药,就不会复发。女儿是病情基本治愈时才认识的小刚。小刚既生气又难过,回去找妻子对质。小美眼中的泪水楚楚动人,她告诉小刚,自己是因为太爱小刚才不敢告诉他真相,而最近在她身上发生的那些异常,正是因为她害怕药物会影响孩子,才停止服药,导致病情复发。小刚回忆起自己与妻子交往时的点点滴滴,想到妻子现在宁愿冒着疾病复发的风险也要保全孩子,便不忍心再让妻子难过,他想继续这段婚姻,因为他也深爱小美。

在这个案例中,小美隐瞒小刚自己曾患过精神分裂疾病,假设这种疾病属于司法实践中所禁止结婚的疾病范畴,那么在民法典颁布前,即使小刚想继续这段婚姻,旧的婚姻法对此也不认可,而是强制认为这是一段无效婚姻。但在民法典颁布后,只要小刚和小美愿意,他们的婚姻就可继续。而这,正是民法典所带给大家的一种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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