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一目击者紧急施救致损害可免责
2020-02-26李传新,周瑾容
江淮法治 2020年23期
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国内首个专门为现场救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省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顾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条例明确规定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