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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服务改革的重点、难点分析

2020-02-26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非营利社区服务社区卫生

田 华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思苑》编辑部,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城市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是满足居民物质、精神等各方面生活需要而进行的社会性服务活动。服务项目和范围极其广泛,涵盖了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在目前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社区自筹资金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社区服务项目只能有计划、分重点、分阶段逐步展开。服务对象应优先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需要。首先,在社区养老服务上下功夫,建立社区卫生站,实现医养结合,以解决我国城市化、老龄化给社区服务带来的压力。其次,针对基层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不清,对居委会干预过多,社区服务资金缺乏等制约社区服务发展等难点问题下功夫,找到解决办法。

一、社区服务改革的必要性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的需要

2018年修正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居委会管理和服务两大功能。但长期以来由于职能分工不明确,基层政府干预过多,使居委会管理事项过多、过杂,其行政性较强,自治性较差。居委会行政性事务较多,服务性事务较少,缺乏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不能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同,因此有必要分解其职能,以适应居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制度建设比较重视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建设,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重视不够,加之我国城市社区发展历史较晚,相关法律不健全,服务设施不配套,因此距离广大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制度体系建设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社区治理搞得好不好,关系到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发挥,关系到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是否牢固。因此,打通党和政府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需要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分清政府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多渠道筹集社区服务资金,为创造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夯实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根基创造条件。

(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城市化也发展迅猛,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9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城镇化率)60.60%。发达国家2025年预计有82%的人口将生活在城镇[1]5。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尤其是社区公共服务压力过大,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居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公共服务供给及其相应保障面临严重不足,公共服务的缺失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何石家庄桥西区新石中路166号春江花月小区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满足城市居民多样化社会服务的需求成为当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自1986年民政部倡导社区服务以来,社区服务从无到有,一些较大城市的社区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拓展了服务项目,为社区服务积累了一些改革经验,但是,从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看,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并没有跟上城市化发展的速度,多数城市没有设立社区服务中心,没有开展社区服务项目,不能满足广大居民对于社区服务的需求。

(三)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

国务院《“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 900万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左右,老年抚养比将提高到28%左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供养父母是子女理所当然的责任,也是孝道的重要体现,再者,绝大多数老人也愿意居家养老,安享晚年,除非子女无法照料或孤寡老人在不能完全自理的情况下才考虑到养老机构养老。但独生子女家庭需要照顾四位老人,负担加重,照料老人的能力下降,如何帮助这些家庭照料年迈的老人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和家庭结构的改变,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今后,社区将成为养老服务的主要场所和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但目前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没有开发服务项目,也有一些城市刚刚开始试点,但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社区养老服务架构和政府财政及政策的支持。

(四)社区医疗保健的需求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老年人就近医疗问题提到议事日程,因多数基层医院不在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绝大多数病人无论大病小病都到大医院,使大医院人满为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之老年患者体弱多病,到大医院看病、拿药十分不便,独生子女陪同前往,又耽误工作。如果社区卫生站能够实现医保结算,患者在大医院确诊后,在社区卫生站拿药看病,可以缓解群众看病不方便的问题。目前除个别城市的少数社区建有社区卫生站以外,绝大多数城市社区没有社区卫生站,达不到医养结合的要求,使社区养老不能落到实处。

建立社区卫生站还有利于预防传染病的扩散。城市人口密度大,疫情传播速度快,涉及的人员广。为快速控制疫情,缓解大医院初级检测压力,防止大医院的交叉感染,有必要建立社区卫生站。在大医院无力接收的情况下,社区卫生站可以为居家隔离治疗的患者提供送药、检测等项服务。疫情期间,一些患者担心到医院看病被感染,有病不治或自我减少平时用药,造成病情加重。如果有了社区卫生站,可以减少此类情况发生。

二、社区服务改革的重点、难点及解决对策

(一)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分清职责,明确分工

2018年《居委会组织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居委会的职责、任务,同时规定居委会要协助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因基层政府掌握着人、财、物等权力,应付其下派的任务成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本社区需要解决的问题。基层政府下派居委会的任务大多属于行政性一刀切的事务,而新建社区、老旧社区面临的问题却千差万别,有的社区组织机构不健全,需要筹建;有的社区需要增加服务设施;有的社区需要建章立制,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教育居民遵约守法;有的社区需要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等。由于街道办事处把居委会当成了自己的下属机构,使居委会丧失了相对独立性和自治性。要改变基层政府对居委会干预过多的状况,需要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基层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社区管理部门,明确职责范围,规划、引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工作,帮助解决社区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由其牵头组织、引导社区搞好社区养老、医疗和社会保障等项事业,做好社区老弱病残的社会服务工作。

居委会集行政、自治、服务等多重角色于一身,其中完成基层政府下派到社区的行政性事务居多,管理和服务居民的事务较少,其工作不能得到居民的认同,行政化、边缘化日益明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日益严重。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基层政府增强服务意识,分解居委会行政与服务两大职能,将行政性事务与服务性事务分开,设立两大部门:社区行政事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行政事务中心继续承担协助街道职能部门下派的工作。社区服务中心专门开发、承担居民服务项目。

(二)健全社区组织机构,发挥居委会的主导作用

发达国家政府对社区管理干预较少,主要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和提供经费。非营利组织、民间公益组织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由于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发育迟缓,还不能承担大量的社区服务工作,需要基层政府组织、规划、监督和提供经费,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基层政府指导下的居委会必将成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主体。在社区服务改革中,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居委会党委书记负责制的党组织联动机制,发挥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着力解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确保政府关于社区养老的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但目前无论是新建社区,还是老旧社区、单位社区,还存在组织机构严重短缺的问题,有的社区缺少居委会,有的社区没有物业企业,多数社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更多的社区没有设立单元楼的楼长制。因此,健全社区组织机构是社区服务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只有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才能为社区的资源共享、事务共商、居民评议创造条件,推进社区议事协商机制的构建和创新。[2]

在社区服务改革中,基层政府应下放权力,允许居委会采取招投标方式,将社区服务、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等项服务承包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的最佳路径。

(三)把社区养老作为改革的突破口

关照孤寡老人、残疾人、儿童、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是世界各国社区服务的重点,也是我国社区服务工作的重心。西方发达国家高税收高福利,政府给予居民的各项保障水平比较高,绝大多数居民生活无后顾之忧。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居民生活并不富裕,虽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经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但由于保障水平比较低,城市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较为普遍,参加养老保险的并不普遍。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社区养老将成为政府解决民生的重要问题之一,居委会应将保障弱势群体利益放在工作的第一位。在服务项目上,分出轻重缓急,把重点放在服务老人、儿童、残疾人、贫困居民等弱势群体方面。在原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老龄社会对社会服务需求的增加,社区公共服务的方向应该定位在“医养结合”方面,并以此为突破口,解决社区养老问题。

到2025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3]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但目前医保终端服务没有覆盖到社区卫生站,就近医疗不能得到解决,使居家养老工作举步维艰,因此需要在“医养结合”上下功夫,并开发更多的养老服务项目,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1.建立社区卫生站,实现医养结合

建立社区卫生站是社区养老的必备条件,但是,目前只有少数城市的少数社区建立了社区卫生站,大多数城市的大部分社区没有社区卫生站,无法实现就近医疗和医养结合。医养结合需要国家医保政策的支持。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都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卫生室。我国农村建立村级卫生室的较为普遍,并颁发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证书。河北省辛集市位伯镇镇头村3 000人左右的村子有3个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4]等于几百名参合农民就能有一个新农合定点卫生室,几万人有一个定点卫生院,就医买药非常方便。城市社区卫生站的建立可以参考农村的做法,依托区、镇卫生院,根据人口规模、服务范围合理设置社区卫生站。例如,可以在3 000人以上社区设立一个卫生站,人数较少的社区居民可以到邻近的大型社区卫生站看病、拿药,实现资源共享。

1982年《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行动,规划、组织建立社区卫生站。督促医保部门将医保终端服务覆盖到社区卫生站,落实医保终端即时结算,保障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都能落实到社区,做到常见病、小病不出社区。社区卫生站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社区卫生站的建立程序可以参考村级卫生站设置程序,社区卫生站的运营管理、业务指导由区、镇卫生院负责。社区卫生站申请“医保定点证书”后应到税务机关登记,享受税务减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吸收行业组织和公众参与。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审计、监督执法、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开发社区养老服务新项目

在我国,社区养老刚刚起步,有关政策和服务还不健全,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政府应允许部分社区先行先试,鼓励居委会为社区老人、残疾人、儿童提供多种服务项目。现行条件下社区可开发的主要服务项目有以下几种:

第一,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对于那些无人照料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居委会可以举办“日托所”,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居委会也可以将养老服务项目承包给非营利组织,或由志愿者承担。

第二,提供家务助理服务。对于那些有一定自理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提供上门送餐、做饭、洗衣、理发、购物、清洁卫生、陪同上医院等家务助理服务。

第三,特殊照料服务。对无家长接送的儿童,可以提供少儿课外暂时托管服务。对于暂时无家人陪伴的残疾人、精神病患者提供暂时照料。对于失去亲人的老人提供情绪支持,以免老人出现抑郁、焦虑等不良情绪等。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规定,对于符合社区日间照料条件的老人给予一定补贴,其他不符合条件的老人、儿童享受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可采取居民购买服务的方式,缴纳较低的成本服务费。

在香港,年满60岁以上老人,只要经过统一评估机制评定为有中度或严重身体功能缺损,且没有家人或缺乏家人照顾的老年人,社区提供日间照料、护理、康复、辅导、膳食、社交及康乐服务,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在熟悉的社区养老。截至2015年底,全港共有72家老年日间护理中心,共提供2 916个服务名额。[1]405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人,可申请特区政府的资助,政府按照“钱随人走”的政策,根据社区照料的人数给予补贴。2015年底,香港共有60支社区养老服务队,都是非政府组织。

(四)解决社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由5至9人组成。人员少,工作压力大,发展动力不足是居委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解决居委会人力、物力、财力不足的问题?首先,在人力方面,根据2017年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通过自行招募志愿者,组建志愿者队伍的办法解决。我国经历了几次疫情和自然灾害后,奉献精神、志愿精神和公益精神,在整个社会已经深入人心。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3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基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参加志愿活动的志愿者适当补贴,以促进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立,解决居委会人员不足的问题。其次,物力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共用房和场地不达标的问题,国家已经规定了开发商预留公共用房的面积标准,但实际上公用房屋长期被开发商占用的情况不在少数,居委会活动场地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对开发商占用的公共用房进行清退,为居委会开展工作创造物质条件。再次,财力资金方面,除各级政府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以外,可设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资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投入、国内外捐助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政府还可以通过资金补贴和激励措施吸引慈善机构或基金会资金进入到社区服务事业中来,促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养老事业的发展。

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2个国家进行的社会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社会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5]我国除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外,应允许居委会的社区服务项目进行收费,并接受捐赠。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服务项目委托给非营利组织。

三、完善社区服务的法律法规

依法管理是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根本保障。政府可借鉴国外社区监管方面的法律,根据我国社区改革的经验和各省制定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法律,为社区管理和服务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

(一)完善组织法,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

首先,针对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定位不清,干预社区事务过多的情况,完善《地方组织法》,基层政府设立专门的社区管理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严格权力清单管理,划清社区自治性事务与政府下沉社区的行政性事务的边界。由于2015年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地方政府有哪些职能部门以及各自的权责范围,职责范围不清,必然会发生干预社区事务过多的情况。为推进我国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国家关于社区救助、社区服务、社区养老等项政策和法律的实施,需要分清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重心,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社区建设的组织、引导、监督和扶持,减少行政干预。

其次,完善《居委会组织法》增加居委会服务、监管职能,增强居委会的自治性和服务性。随着居委会服务项目的增多,需要增加居委会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居委会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形式、条件及监管的内容、范围,对政府拨款和补助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审核程序等作出规定,厘清居委会的责任范围。

(二)完善非营利组织保障与监管的法律

社区服务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所谓公共服务是指政府、私部门、非营利部门或个人,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民众福祉,而采取的行动。[6]89即公共服务的主体有政府、私部门、非营利部门或个人,政府不是社区服务的唯一主体。由非营利组织作为社区服务的主体,不仅能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还能增加就业。发达国家社区管理和服务都是由政府、非营利组织、民间管理组织、志愿者等多种主体参与完成的。可以说社区服务是建立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基础上。目前我国需要培育社会公益组织,完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减少登记限制

2016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登记的社会组织有严格的人员和地域限制,阻碍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发展。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登记注册的人员限制将一些小型社会团体档在门外,而德国、印度7人就可以成立社团。[7]104此外,还有地域限制,表现在《条例》第13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地域限制也限制了同一行政区建立多个社区服务组织,建议修改法律放宽人员限制和地域限制。

2.统一管理机构

现行法律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都规定,发起人申请成立社团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社会组织首先要寻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名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务主管单位经常指派人员进入社会组织或直接插手社会组织的管理,对社会组织进行各种干预,影响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灵活性发展,一些社会组织逐渐成为官办性质的组织。同时,业务主管部门多了,监管部门也增多,造成管理混乱。建议统一归口单位,由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严格“过程”和“事后”监管。成立一般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即可,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如果需要享受税收减免,再向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法人地位,这部分非营利组织主要由税务部门监管。

3.制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法律,弥补监管“空白”

国际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主要形式有:合同承包、政府补助、政府购买、凭单制,我国在这些方面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例如:政府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缺少实施细则。政府补助的条件,缺少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例如:进入“日托所”享受政府补贴的老人,是否有严重身体功能缺损,是否缺乏家人照顾,需要经过统一的评估机构评定,评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凭单制需要“钱随人走”,根据参加服务的志愿者人数、“日托所”的老人、儿童人数申请服务补贴。如果对提供服务的组织没有具体规范要求,服务提供方、接收方权责不清,缺少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容易造成接受服务方权益上的受损和管理上的混乱。

4.完善税收保障及监管

目前,在公益事业相关税制和社会保障、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及配套政策存在缺位与空白。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缺乏统一适用的税收政策,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适用于社会组织及其公益活动的税收体系,对公益事业和社会组织的捐赠,税收优惠幅度较低,影响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在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缺少志愿服务保障机制。[7]110

首先,需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法人地位,将其纳入法人治理体系。税法中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重新细化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接受政府拨款的社会公益组织,应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社会组织享受税收减免的前提是具备“公益性”,我国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细化出不同的“公益性”标准。并由税务部门对其“公益性”进行审查,借鉴于德国的做法,财政税务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审查免税资格,以确保该组织遵守其章程所规定的非营利性原则。除了公益组织外,德国一般的社会组织会费、募捐收入、政府补贴以及来自私人基金会的补贴收入,通常也享受免税待遇。[5]

再次,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根据非营利组织、公益组织类别不同,制定不同细目的评估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同时,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制定自查自评标准。非营利组织应当成立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促使其完善自我管理。行业协会也可以建立网络联盟,根据专业操作规范加以引导,规范行业行为。

(三)加快政策法律化,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有关社区发展的政策意见,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或实施细则,政府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标准,不能为社区服务、社区养老、社区医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例如: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如何将这些政策性规定转化为法律,增强其强制性和约束力,对于社区服务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社区管理机构,分清职责,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引领、扶持和监督。把工作重点放到社区养老服务和社区卫生站建设上来。多渠道筹集资金。根据我国国情先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弥补其中的漏洞和不足。积极培育非营利性组织,促使其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社会组织法》《政府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保障、监管。对政府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的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制定统一、明确的规定。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是现阶段我国社区服务改革的重点、难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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