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财产观对洛克财产应得观的超越
2020-02-26贺慧星向汉庆
贺慧星, 向汉庆
(1. 湖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2. 湖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 株洲 421007)
财产应得是人类几千年发展始终关注的话题,也是近代经济理论和政治理论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重要一环。对财产应得的不同态度决定了不同的逻辑进路,形成不同的财产应得观。在各种可能的财产应得观中,自由主义财产应得观有其自身特色,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代表人物洛克认为财产是自然的延续,在人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之前就已存在,因而仅需遵循自然法的原则给予其法律和社会地位上的确认即可。他在政治实践中关注财产权与个体自由,认为只有建立绝对的自然财产应得体系才能克服社会生活中呈现的种种不自由,然而他在主体间的分配问题上陷入了泥潭,无法对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相应的回答。马克思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以高度的理论自觉,提出以劳动为核心的财产应得观。笔者认为,只有深刻理解马克思关于财产来源的劳动本质的相关论述,才能真正在财产的自然应得和契约应得之外开辟一条正确的道路。
一、洛克财产应得观的理论逻辑
作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洛克对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理念、政治思想、政治实践以及对这些理论和实践所做的理论辩护已经在其系列著作中得以呈现。其财产观以及围绕财产应得而表达的对自由的追求解决了菲尔麦财产所有权理论存在的不足,成为自由主义谱系的一大亮点。总的来说,洛克的财产应得观从自然人格出发,包括四个核心理念:(1)人从其自然性上看天然地具有人格以及基于这种人格的劳动能力,因而人是自由的。(2)劳动能力是财产应得的根本。只要个体运用自己的脑力、体力使得自然存在物对象化而脱离原有的自然状态,则该对象化的自然物即为该主体的应得财产。(3)财产权是人基本的自然权利,而不需要经过他人认可即可呈现其社会性。(4)有限政府的产生必要性和价值在于保护个体的应得财产,且政府的职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1]86。这四个核心理念集中诠释了洛克的财产观。其中,财产的自然性是基本属性和原则,财产的所有权是整个财产应得观的主体内容。要弄清上述四个核心理念在洛克财产应得思想体系中的逻辑关系,首先要把握贯穿于其中的“自由”这一主线。
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体系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他对自由的阐述。总体来看,他的自由理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理解:狭义上看,洛克将自由当作一项与生命、财产等同一维度的具体权利。广义上看,洛克的从自然理性出发阐述生命权、财产权、有限政府的正当性等理论旨在保障人的主体性,实现个体的自由。他论述财产应得也是以自然人的自由状态为逻辑起点,以社会人的财产自由为主线,最终达到自由具体与抽象的统一。
当然,关于财产应得及其主线的具体阐述,洛克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在其与菲尔麦的论战中实现的。在洛克看来,菲尔麦父权制理念下的国王自然权力不过是上帝创世说或君权神授的高级形式,其专制理念彰显无遗。菲尔麦利用基督教神学的教义阐述君权是神授的,君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因此不能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形式的自由;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而且是神授的,奴隶绝不能享有立约或同意的权利;从前的亚当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的一切君主也都是这样。”[2]8洛克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强有力地抨击。他认为自由是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是不言自明的。如果个体缺少了基本的自由和生命权利,则财产权和其他政治权利无从谈起,人的主体性地位也无法呈现出来。但他同时也指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性质表明财产并非像自由、生命那样体现主体自我的同一性,而具有主体自我和他者的同一性,从而决定了财产权不具有自明性。
而要阐述清楚财产权的不自明性,同时将财产的应得建立在自然法则之上,而非建立在契约或者同意之上,这是洛克必须要解决的理论难题。为此,他从经验解释和普遍法则两个方面展开推理。就经验解释而言,如果要求全体世人都按照契约或同意的原则来达成一致,那么整个人类将陷入“上帝给予我们保存生命的无限物资,而我们却饿死了”的“丰盛悖论”。遗憾的是,洛克的这种经验解释并不能从根本上说明财产应得的起源问题,这促使他不得不寻求一条更具普遍性的法则来论证财产自然应得的正当性。为此,洛克引入了劳动、劳动能力、劳动占有等相关概念来为财产的自然应得进行合理性论证。
洛克认为,劳动的特殊属性在于劳动是通过手、身体来作用于对象之上,并使对象发生性状的改变,将自在之物对象化为人化之物,而劳动过程中的手、身体与个体的人身权等自然法则直接相关,故而劳动是个人的。加之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何种物品、怎样获取物品、采用何种方式获取均与人的劳动能力有关。为此,洛克以土地为例进行论证。他认为,“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但是,既然他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位十比一,而事实上更接近于一百比一”[3]21。在他看来,人类从土地中获取财富并不是简单地直接摄取,其根本不在于土地本身的肥沃与贫瘠,而在于人在土地上进行的耕地、播种、施肥、收割等系列实践活动,并且人在越贫瘠的土地劳动,就越能体现劳动所带来的财产的丰裕程度。这就是洛克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但面对菲尔麦的责难,仅仅靠上述只言片语还无法解释自然物品的公共财产属性如何转化为个体的私有财产,即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如何从自然权利演化而来。洛克认为,劳动占有和混合论证能清晰地阐述上述问题。劳动占有是指个体对自身劳动具有自我占有权,那么通过劳动后获得的财产(无论是共有状态的财产还是私人财产)就具有天然的排他性。这一点已经在上文中洛克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中予以阐述,下面我们讨论一下混合论证。所谓混合论证,指的是通过个体劳动与外部资源相混合而确立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论证[4]。洛克认为,“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1]20。他的这种观点表明,人类的劳动能够有效区分财产的共有状态和私有状态。因为劳动的私人所有,使得一个处于原初共有状态的东西若与人的劳动相结合就会改变其公共所有权,从而成为劳动者的私人财产,劳动者也自然地对这个东西享有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其他人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而占有这个已经蕴含了劳动的东西,则是对该劳动者劳动的占有,这种占有行为在自然法面前是不正当的。不难看出,在洛克的理念和逻辑论证中,物品的公共财产属性转化为个体的私有财产是在自然状态下通过人的劳动得以实现的,因而是自然性的,不需要经他人的同意和契约就能确立起来。至此,洛克通过比较严密的逻辑推理建立了财产的自然应得观。
二、洛克财产应得观的理论困境
洛克财产应得观对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其在自然状态下所主张的劳动占有、有限政府等理论逻辑受到菲尔麦的指责,后者认为这仅是一种理想化状态,是洛克无法突破的理论困境。
第一,洛克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未对劳动这一概念做必要的限定。洛克认为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所有低等动物均为人类所共有,但人对自己的身体天然地具有排他性。人通过自己的双手从事劳动所获取的成果正当地归其自身所有,即人通过劳动获取的一切财产均可由个人自由支配。这种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虽然指出了财产应得的道德性,但洛克却未对劳动自身做必要的限定。他所讨论的劳动也主要是指土地之上农业活动中的私人性劳动,对于私人劳动和一般劳动未做必要的区分,因而也无法说明国家何以能合法地享有私人劳动成果。
第二,劳动占有无法解释土地自身的所有权问题。洛克阐述财产应得的过程中对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解能证明个体劳动之后对自身所获财富的占有权,但无法证明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天然属于该主体,而土地是生产资料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尤其对农业生产实践而言更是如此,但洛克却未对土地自身的所有权问题进行有效阐述。
第三,在财产应得观的阐述中没有处理好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过分注重个体自由而忽视了平等理念。洛克在许多论著中都将自由当作最重要、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予以说明。他阐述个人自由的现实内容切实维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等具体权利。其中,最基础的权利是财产权。但他所阐述的财产权基于最初的自然权利关注到了具体的权利范畴,而不是抽象的权利。一些因土地而获得的财产,由于不同的土地占有使财产权有所差别,进而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政治权利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因为土地、森林等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资产阶级所有,这使得劳动所得越来越向生产资料所有者集中,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平等程度越来越深。
洛克财产应得观虽然有诸多不足,但其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影响颇大。卢梭就是典型案例。面对教会和普芬道夫追随者的理论责难,卢梭汲取了洛克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理念,克服其财产的自然应得主张中存在的不足,主张财产的所有权应建立在契约或同意的基础之上,形成影响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就连政治哲学家罗尔斯都谦虚地总结:“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5]2卢梭虽然也从自然法出发论证私人财产的正当性,但他更注重个体之间在劳动中的平等地位,并且认为强力不能构成权利的第一要素。他认为,“强力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既然任何一个人对他的同胞都不拥有天然的权威,既然任何强力都不可能产生权利,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只有约定来作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了”[6]10。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在于卢梭认识到了武装力量所带来的强力及服从是不可取的,是非正义的。但他的理解也有偏颇。一方面,他在《社会契约论》中以森林中的强盗用枪来使别人服从为例,说明其没有意识到除了显性的强力之外,还存在隐性的强力,比如说资本、土地等带来的隐性强力使得工人不得不与资本家签订协议来约定某些事项,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事实上,这种在带有剥削性质的隐性强力之下作出的约定也是不正义的。另一方面,他以“约定的就是合法的”为由,指出任何人在约定基础上的获得都是一种应得。这种观点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约定基础上的应得可能是通过隐性的强力强行占有,因而也存在不正当的可能性。
三、马克思财产的劳动应得对洛克财产应得观的超越
洛克从财产的自然应得维度发展完善了自由主义财产观,对自由和公正的理解助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但从理论论证本身来看,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马克思对他理论上的批判在多个著作中均有体现。马克思曾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指出,洛克的财产权学说以及其他关于自由平等的言论并没有真正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即使在部分理论中提及要给予工人一些劳动时间上的平等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那也不过是类似于赞美封建社会劳动制度中合理成分的“死人复活”而已,其目的在于支持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神学。洛克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应得观不过是一套玩弄普通劳动者的把戏,只是“为了提高想象中的某一任务的意义,而不是为了回避在现实中解决这个任务;是为了再度找到革命的精神,而不是为了让革命的幽灵重行游荡起来”[7]670。哈巴谷作为圣经中的一个先知,本应受到谴责和批判,但洛克基于资产阶级政权建设的需要,借助哈巴谷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使得资产阶级能够借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洛克通过看似正义的财产权学说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政权理论,成功实现了由借助国王的招牌进行劳动成果占有向借民众的名义进行劳动占有的转变,加之“无产阶级中有一部分人醉心于教条的实验,醉心于成立交换银行和工人团体”[8]676,最终使得劳动成果被剥削阶级占有,工人阶级劳动时间上的自由则更加无从谈起。为此,马克思首先从理论上、然后在政治实践中反对洛克的自由主义财产观,提出自己的财产应得思想。当然,马克思在批判洛克的财产自然应得理念时并非从抽象到抽象,而是有着抽象与具体相统一的内在逻辑。马克思的财产应得理念不仅是指劳动者对财产在量的层面的所有,而且更强调质的意义上的所有,只有真正的劳动者才能共同享有劳动所获得的财产,财产问题是一个关涉人的本质及其实现的重大命题。大抵而言,马克思在财产应得问题上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劳动尤其是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是获取财产的必要条件。劳动过程中的协作决定了财产应得的逻辑起点不是自然,而是真正的劳动。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的存在,是经过比较而提取出来的、为一切时代或几个时代共有的生产特征。一般的生产是指生产活动“始终是一定的社会体即社会的主体在或广或窄的由各生产部门组成的总体中活动着”[8]686,即日常的生产活动。任何时候都不能割裂生产一般与特定时代的具体生产,生产一般“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别有不同规定的东西”,生产总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如农业、畜牧业、制造业等,或者是它们的总体,“如果没有生产一般,也就没有一般的生产”[8]685。生产活动本身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能将其仅仅归结于自然主义和某种形式的契约。
一般的生产蕴含着人类物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三个要素的有机融合,而生产一般与特殊部门的生产恰恰就是分工与协作的另一种诠释。无论生产一般还是一般的生产,都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认可洛克的观点,并将劳动中的共同协作理念予以深化。在马克思看来,协作主要蕴含着两个逻辑关系:一是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做到——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9]7。这意味着人在劳动中交往,在交往中合作。二是生产力不断发展导致社会不同产业之间的分工,分工不等于分离,相反,分工更需要紧密协作以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因为一方面,协作可以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另一方面,协作可以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领域,在劳动的作用范围扩大的同时劳动空间范围的这种缩小会节约非生产费用(faux frais),这种缩小在马克思看来是由劳动者的集结、不同劳动过程的靠拢和生产资料的积聚造成的,会带来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升。遗憾的是,这种劳动过程中的共同协作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很难实现,道德主体甚至在协作过程中受到资本逻辑的制约而使协作过程异化了。“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个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0]384但是,一旦物质生产过程受到资本制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协作进入生产领域,那么马克思所倡导的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了资本的职能,进而取得特殊的性质。一方面,伴随着较大规模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棒作用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这就使得资本家所从事的指挥、管理工作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而且是一种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另一方面,雇佣工人之间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们的结果。也就是说,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职能上的联系和作为生产总体的统一存在于自身之外,存在于将其集合在一起的资本之中。这就使得雇佣工人劳动中的协作“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10]385。这种劳动产生的财产绝不可能为整个社会所共享,而只可能成为资本家的私人所有,因而需要对劳动过程中的异化予以理论上的批判和实践中的消除。
要做到这一点,马克思认为要消除劳动过程中的异化现象,从而为财产的共享创造必要条件,则需要“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0]874。这种个人所有制并非资本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私有制,也不是东方公社中公有制的简单重复,而是将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人民群众是这种所有制的主人,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进而能够自由地实现对所获财产的共同享有。
第二,人民群众对财产的价值诉求可以通过劳动予以呈现。马克思指出,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具体而言,一方面人民的牧放人产生于人民群众,所谓时势造英雄,正是由于牧放人的主观条件使其成为牧放人,但就其本质而言,牧放人就是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无论牧放人还是普通民众,其价值诉求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得以呈现。
那么,人民群众究竟采用何种手段在劳动中实现自身价值诉求?马克思利用“剩余价值”的概念对此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他通过考察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经济发展状况后指出,在私有制社会中,劳动者受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制约,整天在条件恶劣的环境中长时间工作,却只能获得勉强维持生存的微薄工资,他们创造的绝大部分剩余价值被他人无偿占有。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则需要首先成立劳动者同盟或统一的政党,然后在该组织的领导下展开无产阶级革命,推翻一切剥削的政党和制度,进而建立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保障自身劳动成果的政权组织。由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建立劳动者的自由王国,实现财产真正从属于劳动、财产归真正的劳动者所有,从而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彰显人的本质。
第三,财产所得的价值旨归在于人通过劳动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洛克虽然承认劳动创造了财产,但将其主要限定在生产领域,认为劳动在自然法则基础上满足了人的吃喝住用行,实现了自然人的基本需要。即使在部分场合将劳动上升到更高层面而使其具有某种道德属性,也缺少必要的实现手段和路径。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不仅是人与自然实现物质变换的手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且作为生活意义上的劳动,将人的本质(蕴含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本质)对象化在劳动的对象之中,使得劳动首先是生产劳动成为人的本质得以突显的基本方式,从而使得人能够在劳动中获得最主要的财产——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能力,即通过劳动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人参加劳动实践的真正旨趣,使得人成为“人”。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种论断正是马克思基于劳动是处理人与自然、社会及自身思维的过程的认识而得出的。只有在人的劳动目的论意义上才能真正认识到财产的源泉。这种认知解决了自由主义者无法真正诠释的财产是“怎样产生”和“何以产生”的问题,即“怎样生产”和“为何生产”是由“生活意义”来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通过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不断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使得自身的财富看似得到了增长,实则在工人劳动异化的同时,使自身在剥削过程中受制于资本不断增殖规律的制约而被束缚,从而深陷商品拜物教和资本拜物教的泥潭之中。而要走出泥潭,则需要站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从“生活意义”上认识劳动、尊重劳动,如此其财产才是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