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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小说中屠牛恶报故事的文化内涵

2020-02-26赵爱华

赵爱华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外国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牛虽然是家畜的一种,但是在古代地位极高,很多时候禁止人们私自宰杀。在具有“社会风俗画”之称的古小说中有许多屠牛遭报的故事,它们不仅包含了戒杀的报应观念,更折射出牛在古代社会中的特殊地位。

一、古小说中的屠牛恶报故事

屠牛遭报的故事在魏晋六朝小说中已有反映,南朝刘宋时刘义庆所撰的《幽明录》里就有几篇发人深思的牛故事,如,卷三《终祚》篇描述了“时桓玄在南州禁杀牛,甚急”的历史事件;卷五《侯官县神》中神逼迫官吏杀牛祭祀自己的故事体现了牛在祭祀中的特殊地位;卷四《牛役》篇更透露出当时食牛肉者当死的社会心理:

桓玄时,牛大疫。有一人食死牛肉,得病亡。复生,云初死时见一人执录,将至天上。有一贵人问云:“此人何罪?”对曰:“此人坐食疫死牛肉。”贵人云:“今须牛以转输,肉以充百姓,何以复杀之。”催遣还。[1]117

受佛教果报思想的影响,唐小说中劝人戒杀的主题颇为常见,其中屠牛恶报故事则超出了传统的报应理念。在高宗年间唐临所著《冥报记》的“唐孔恪”条中,记述了记室参军孔恪,在阴间被官府追问杀牛之事。虽然孔恪辩解说杀牛是为了安抚獠人,是国事,但阴司官员却说:“汝杀牛会獠。欲以招慰为功,用求官赏,以为己利。”[2]67由此可见,在唐初杀牛宴会是非常隆重的事。肃、代年间戴孚所撰的《广异记》中有数条戒杀故事,如“皇甫恂”条记载了相州参军皇甫恂生前接受僧人所赠的二十斤牛肉,暴卒入冥后被判官追问“何故杀牛”[3]139。晚唐张读《宣室志》中有一则故事讲述了湖南武陵郡的朱岘之女被夜叉所捉后发现夜叉虽凶,却害怕一个穿白衣之人,通过询问,夜叉告诉她因为“白衣自少不食太牢”,所以他不能接近,并且说出了“牛者,所以耕田畴,为生人之本。苟不食其肉者,则上天佑之”的原因[4]1009。从《冥报记》至《宣室志》,可见有唐一代流行着屠牛者死后受折磨、敬牛者生前得庇佑的社会观念。

随着农业的发展,杀牛受报的故事在宋代小说中更为普遍,不但出现了专门的杀牛遭恶报的故事集,而且表述方式更加多样化。元祐年间的李象先所编的《禁杀录》虽然是以“集录古今冥报事,以为戒杀”为目的,但是仅有的佚文所讲的就是齐州的宋浚明因好食牛肉而减官减寿的故事(1)李剑国《宋代志怪传奇叙录》言:“《分门古今类事》卷二〇《为恶而削门》引《浚明减官》,注出《戒杀录》,一字之差而禁、戒同义,疑即本书佚文。故事写齐州宋浚明好食牛肉,梦入阴府,见吏阅籍簿,自己姓名在上,官至端明殿学士,寿至八十,以食牛肉若干而减官减寿。后浚明累举不第,年四十六而卒。”见李剑国《宋代志怪传奇叙录》,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我们或可得知禁止屠食牛肉是此书的主要内容;而《屠牛阴报录》(又名《杀牛劝戒录》)则更明确地指出了所编故事就是专门警告那些杀牛食肉者。还有一本《阴戒录》也有“艾彦明绰有乡行,事神甚谨,祈祷辄应。一日祀以太牢,神乃不降,且曰:‘牛有功于民,非祀天不杀,吾何敢享?’时刑部贾若水闻之,遂严戒不食。有三婢旧在雇主家无岁不病,至公家乃不病。梓州路连岁疾疫,公为提刑,力劝人不食,屠者皆令改业,牛自毙者瘗之,疫疾为衰”[5]241的故事。

北宋年间的这三部小说集所描述的故事都表达了当时人们对屠牛者的痛恨,以果报思想“反映的正是人们对于保护耕牛的要求”[5]219。

南宋洪迈的《夷坚志》亦记载了多个杀牛受恶报之事,且语言极其形象生动,如《夷坚支乙》卷八《江牛屠》:

婺源奸民以屠牛为业者,或能用药毒牛,但慢火焚乌头汁,济以他药,浸铁针长三寸余,揷于牛胁皮中,不经日必死,则唤之使宰剥,肉既非带疫,人食无害,谓为良杀,厥价差高。数年前,鄱阳村屠颇传习之。有江六三者,居城东十五里,常得此伎。农民见牛不病而毙,莫能晓,悉付鬻卖,虽邻里乡曲,皆无一人知其事者。绍熙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出外,至昏暮不归,妻子遍诣平日所来往处访寻,彼人皆云不曾见。明日过午,妻见群鸦及鹅鹰翔噪于居舍百步间污池畔,试往视之,江已溺死于中,水才深尺耳。[6]860

《夷坚支景》卷三《何百九》:

赣州石城县丰义里小民何百九,强悍亡赖,以屠牛为业。尝坐事编隶南安,遇大赦得归,不改旧态。绍熙四年春,主簿郑绾因审究公事到彼里,适见何鼔刀解牛,有粗皮小片仅三寸,割而掷之。其子五孜适从旁过,正着其右目上,揭之不落,即时生合,不可脱,黒毛森然,才为指误触则痛楚异常。此子盖与父同恶者,人以为业报。[6]899

在《夷坚志》中,因杀牛而遭恶报的故事很多,大都以果报的形式表达了对屠牛或食牛者的不满。《夷坚乙志》卷一三《海州大竹》告诫人们好食牛肉者当受如“满路崭峭,如棘针而甚大,刺足底绝痛,不可行”等苦报。《夷坚三志壬》卷一○《汪三宰牛》中“以宰牛为务的”汪三最终被牛踢中,痛不可忍而死。《夷坚志补》卷三《赵善弌梦警》中常“椎牛供客馔”的赵善弌做梦被追到冥府后,不但受到冥主“牛之为物,有大功于世,汝何忍屠剥不少贷”的斥责,而且被狱吏施以“巨钉尺余,铦利可吹毛,钉其首,血流洒地,痛楚切骨”处罚。

《夷坚志》以这些与杀牛相关之人的痛苦报应告诫人们不要屠牛或食牛。《夷坚三志辛》卷一《二屠鼎烹》通过天神将“酷于屠牛”的德清民郑八等人施以“赴汤镬狱”等刑罚警告世人不要杀牛。《夷坚支甲》卷一○《扣冰堂僧》则以喜好“椎牛釃酒”的程生梦中见一僧人告诉他如果再食牛肉“必刖汝足”来规劝人们毋食牛肉。《夷坚乙志》卷一三《食牛诗》不仅用果报思想劝人不食牛肉,并且用诗歌的形式告诉人们这样做的原因:“万物皆心化,唯牛最苦辛。君看横死者,尽是食牛人。”

虽然杀生受冤报的思想在佛家教义中屡有体现,但是它宣传的是普遍范围内的戒杀行为,而《夷坚志》中的杀牛故事虽也有冤报思想,但是从屠者以奸诈的方法杀死“不病而毙”的壮牛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屠牛是被国家禁止的,小说是借用冤报的外壳表达对屠牛这种“无赖”“奸诈”行为的痛恨,并且指出了人们要护牛的原因是“牛之为物,有大功于世”“唯牛最苦辛”。

与屠杀其它动物不同,在古代,私自屠牛是要受法律制裁的,在宋代更是如此,如脍炙人口的包拯智断盗割牛舌案(2)有盗割人牛舌者,主来诉。拯曰:“第归,杀而鬻之。”寻复有来告私杀牛者,拯曰:“何为割牛舌而又告之?”见脱脱《宋史》,《二十四史全译》,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7103页。,以及神宗年间穆衍的巧断牛舌案(3)民牛为仇家断舌而不知何人,讼于县,衍命杀之。明日,仇以私杀告,衍曰:“断牛舌者乃汝耶?”讯之具服。见脱脱《宋史》,《二十四史全译》,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7446页。,都反映了当时禁止私自杀牛的社会现实和人们对屠牛禁令的熟悉程度。因此屠牛受恶报故事包含着与牛相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

二、屠牛挑战太牢祭祀的权威性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7]578,在古代社会,祭祀是国家的头等大事。根据祭祀者身份的不同,主要有少牢和太牢两种形式:少牢是用豕和羊祭祀,太牢是古代帝王用牛、羊、豕三牲齐全祭祀社稷。《礼记·王制》:“天子社稷皆大(太)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8]391这一记载反映了祭祀的等级区分和国家对农业的重视。

虽然用牛祭祀是国君的专利,但是为了防止滥杀行为,人们仍认为仁德治国比太牢祭祀更有效。《礼记·坊记》中说:“《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8]1411,东汉的杜邺对此曾做过详细的解释,他说:“‘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言奉天之道,贵以诚质大得民心也。行秽祀丰,犹不蒙祐;德修荐薄,吉必大来。”[9]1262在重视祭祀的年代里,人们也更强调君主的德行。

用牛作祭品代表着君主的权威,因此普通民众杀牛祭祀则有僭越之嫌。正因为如此,历来的政府和官员都严格控制民间杀牛祭神事件。

西晋末年,匈奴人刘曜统治中原后规定“禁无官者不听乘马,禄八百石已上妇女乃得衣锦绣,自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非宗庙社稷之祭不得杀牛,犯者皆死”[10]2692,民间杀牛祭祀被定为死罪。刘曜的法令显示了用太牢祭祀的至尊性。

有关能吏禁止杀牛祭祀的记载在史书上不绝如缕,最早被载入史册的是东汉明帝时期的第五伦(4)朱翌《猗觉寮杂记》言:“第五伦守会稽,有妄屠牛者,吏辄行罚,州郡禁屠牛始于此。”见朱易安等主编《全宋笔记》第三编第十册《猗觉寮杂记》(卷下),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会稽俗多淫祀,好卜筮。民常以牛祭神,百姓财产以之困匮,其自食牛肉而不以荐祠者,发病且死先为牛鸣,前后郡将莫敢禁。伦到官,移书属县,晓告百姓。其巫祝有依托鬼神诈怖愚民,皆案论之。有妄屠牛者,吏辄行罚。民初颇恐惧,或祝诅妄言,伦案之愈急,后遂断绝,百姓以安。”[11]1397第五伦看到了以牛祭神的弊端,揭穿了卜筮者的谎言,用峻法制止了百姓的愚昧举动,也保护了农业生产。梁代的萧琛在做吴兴太守时,“郡有项羽庙,土民名为愤王,甚有灵验,遂于郡厅事安施床幕为神座,公私请祷,前后二千石皆于厅拜祠,而避居他室。琛至,徙神还庙,处之不疑。又禁杀牛解祀,以脯代肉”[12]397。到了宋代,禁止民间杀牛祭祀成为考核官员的一项重要指标。仁宗时的范师道“知广德县,县有张王庙,民岁祠神,杀牛数千,师道禁绝之。通判许州,累迁都官员外郎,吴育举为御史”[13]6848,范师道因禁止百姓杀牛祭神成功而得到升迁。孝宗年间的李彦颖“知婺州,禁民屠牛,捐属县税十三万三千缗。复知绍兴府,进资政殿大学士,再奉祠,进观文殿学士”[13]8506。这些能很好地阻止民间杀牛祭祀,进而维护百姓利益的人,在当时都受到了统治者的重用。

相反,那些私自杀牛或者没有处理好屠牛事件的官员则受到惩罚。宋明帝时的王宽“袭破随郡,斩伪太守刘师念,拔其母。事平,明帝嘉之……永明元年,为太常。坐于宅杀牛,免官”[14]510。王宽虽有大功却因为在家中杀牛而被夺官,从侧面反映了朝廷对私自屠牛的惩罚。梁武帝时名臣谢朏之子谢谖不爱钱财,颇有名士风度,“官至司徒右长史,坐杀牛免官,卒于家”[12]264。南朝是一个极为动荡的时代,皇帝或信鬼神或崇释教,政治腐朽,但却对违反禁令而杀牛的官员毫不留情,这充分体现了牛在国君心中的神圣地位。

朝廷禁止民间私自杀牛,既有因为百姓杀牛祭祀藐视了国君权威的僭越之嫌,更重要的是牛是当时主要的生产工具,私自滥杀,不利于农业生产。

三、屠牛危害农业生产的国家战略地位

早在春秋时期,牛已成为主要的耕作工具。到了西汉,随着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和铁犁的改进推广,当时的土地上已是“皆与犁牛”了。随着农业发展和农田开垦的增多,牛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国家对屠牛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

有时君主为了显示对农业的重视,国家在该用太牢祭祀的时候也尽量不用。宋孝武帝大明二年(458)“以田农要月,太官停杀牛”[15]121,宋明帝泰始三年(467)“春正月庚子,以农役将兴,诏太官停宰牛”[16]80,都反映了在南朝刘宋时期为了保护农业生产,国君不让有关人员杀牛的事实。

由于耕牛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作用极大,一些有见识的皇帝都曾下达杀牛禁令。北魏孝文帝延兴五年(475)六月曾下令“禁杀牛马”[17]141。孝明帝熙平元年(516)“秋七月庚午,重申杀牛之禁”[17]224。北魏自孝文帝突破重重阻力迁都洛阳以来,力主汉化政策,大力发展农业,屡次禁止杀牛。中兴明主唐宣宗在大中五年(851)敕:“两京天下州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已后,三年内不得杀牛。如郊庙享祀合用者,即以诸畜代。”[18]628唐宣宗能在在位的十三年中使国家恢复到安史之乱之后最好的局面,与他重视农业生产和发展关系密切。五代十国是中国政坛最混乱、社会生产破坏最严重的时期之一,但当时一些比较有作为的皇帝也关心农业生产。后唐庄宗在同光元年(923)十二月下令“禁屠牛马”[19]421。继之而起的后唐明宗更是多次下令不赦屠牛者的罪行,显示了抵制杀牛的决心。

对特殊时期民间杀牛危害农业的事情,一些有识之士非常担忧。中唐的元结看到了战乱中百姓因无法生存而杀牛为食所形成的恶性循环,曾写诗感叹道:“兵兴向九岁,稼穑谁能忧?何时不发卒?何日不杀牛?耕者日已少,耕牛日已稀。皇天复何忍,更又恐毙之!”[20]192宋代的司马光对王安石变法后农民因贫困而杀牛的做法深感忧虑,他专门上书论述此事:“又青苗、免役,赋敛多责见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丰岁追限,尚失半价,若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13]3571民间杀牛谋生的做法无疑于饮鸩止渴,极不利于农业生产。

由此可见,随着农业的发展,历代封建皇帝都重视保护耕牛。正因为牛在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在祭祀活动中的独特性,屠牛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要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制度的约束,国家或地方政府禁止屠牛的法令充分显示了牛在社会中的独特地位。

汉代就禁止人们私自屠牛。宋代的朱翊认为:“第五伦守会稽,有妄屠牛者吏辄行罚,州郡禁屠牛始于此。晋元帝时丁泽书云:‘杀牛有禁,买者不得辄屠。朝廷禁屠牛始于此。’”[21]75的确,从晋代开始人们对禁止杀牛的认识就非常明确。“张茂字伟康,少单贫,有志行,为乡里所敬信。初起义兵,讨贼陈斌,一郡用全。元帝辟为掾属。官有老牛数十,将卖之,茂曰:‘杀牛有禁,买者不得辄屠,齿力疲老,又不任耕驾,是以无用之物收百姓利也。’帝乃止。”[10]2064由此可知,晋代是颁布过杀牛禁令的。

在隋朝,杀牛也是犯罪行为。“刘弘基,雍州池阳人也。父升,隋河州刺史。弘基少落拓,交通轻侠,不事家产,以父荫为右勋侍。大业末,尝从炀帝征辽东,家贫不能自致,行至汾阴,度已后期当斩,计无所出,遂与同旅屠牛,潜讽吏捕之,系于县狱,岁余,竟以赎论。”[18]2308刘弘基巧用屠牛的禁令从侧面反映了当时杀牛有罪的法令。后唐明宗时规定:“所在府县纠察杀牛卖肉,犯者准条科断。其自死牛即许货卖,肉斤不得过五钱,乡村民家死牛,但报本村所由,准例输皮入官。”[19]521这一法令实际上是用降低牛肉价格的办法制止人们杀牛获利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唐代经过安史之乱,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都遭到了极大破坏。为了恢复国力,宣宗大中二年(848)二月下令:“爰念农耕,是资牛力,绝其屠宰,须峻科条。天下诸州屠牛,访闻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后,切宜禁断,委所在州府长官并录事参军等严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杀牛并盗窃杀者,宜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决六十,然后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钤辖,即委所在长吏,节级重加科责,庶令止绝。”五年正月又下令:“畿甸及天下州应屠宰牛犊,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断。如郊庙飨祀合用牛犊者,即以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寿昌节,天下不得屠杀。”[22]858这些法令显示了国家保护耕牛的决心。

朝廷对杀牛的严令禁止还体现在国家的大赦令中。在唐代已有不赦杀牛之罪的诏令。唐昭宗《改元天复赦》中明确提出:“大辟罪以下,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惟十恶五逆、屠牛盗钱、合造毒药、谋故杀人、及持仗行劫者……并不在原免之限。”[23]27在此之后,与此相同的赦令极多。后唐庄宗、后唐明宗、后晋时期都曾在大赦令中规定“屠牛、铸钱”等罪行不在赦免之列。许多罪行都能在皇帝大赦时被免除,而杀牛之罪却不被赦免,牛的崇高地位可见一斑。

四、屠牛破坏社会秩序的安定

由于牛在国家管理和农业生产中的至尊地位和重要性,屠牛行为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在小农经济时代,屠牛食肉被视为浪费行为。西汉时桓宽曾论道:“古者,庶人粝食藜藿,非乡饮酒腊祭祀无酒肉。故诸侯无故不杀牛羊,大夫士无故不杀犬豕。今闾巷县佰,阡伯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夫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24]353在男耕女织的有序社会里,人们聚众吃喝造成了财产的极大浪费。晋时虞预上书曰:“盖老牛不牺,礼有常制,而自顷众官拜授祖赠,转相夸尚,屠杀牛犊,动有十数,醉酒流湎,无复限度,伤财败俗,所亏不少。”[10]2146他们都认为屠牛食肉不但消耗财物,造成奢靡之风,而且人们容易借机做坏事,败坏社会风气。

因为屠牛沽酒的吃喝之风不利于社会风俗的纯正,因此那些爱好或从事屠牛业的人则被视为不守礼法或无赖之人。

刘宋时的名臣王僧达虽出身贵族,学问深厚,但是因为他“性好鹰犬,与闾里少年相驰逐,又躬自屠牛”,被认为是“荫籍高华,人品冗末”,皇帝批评他“轻险无行”,且为了打击他不拘礼法的行为,将他陷入高阇谋反事件,赐死狱中[15]1951。无独有偶,稍后的侯昱也是因为这种不羁行为而影响自己的前程。“(侯)昂弟昱,字子真,少而狂狷,不拘礼度,异服危冠,交游冗杂。尤善屠牛,业以为常。于宅内酤酒。好骑射。历位中书侍郎。每求试边州,武帝以其轻脱无威望,抑而不许。”[16]1264可见在南朝,即使是上层士人的爱好,屠牛沽酒也是违反礼法的行为。

屠牛有违礼法,屠牛者多被看作无赖,前蜀的建立者王建的出身经常遭人嘲笑就是为此。“王建,字光图,许州舞阳人也。隆眉广颡,状貌伟然。少无赖,以屠牛、盗驴、贩私盐为事,里人谓之‘贼王八’。”[25]783王建被贬称“贼王八”就是因为他从事了被社会禁止的屠牛、贩盐的职业,从中体现出人们对此行业的鄙视态度。

由于屠牛者多是无赖,因此人们又常将屠牛与作乱谋反相联系,而历史上那些作乱者也常以此为手段组织反叛活动。“(韩)综欲叛,恐左右不从,因讽使劫略,示欲饶之,转相放效,为行旅大患……所幸婢妾,皆赐与亲近,杀牛饮酒歃血,与共盟誓。”[26]1286吴国的韩综以牛酒为盟誓手段积聚党徒进行反叛活动,刘宋时的徐佩之亦有同样的举动。“佩之又结殿中监茅亨谋反,并告前宁州刺史应袭,以亨为兖州,袭为豫州。亨密以闻,袭亦告司徒王弘。佩之聚党百余人,杀牛犒赐,条牒时人,并相署置,期明年正会,于殿中作乱。”[15]1335

杀牛置酒是群小聚集的仪式,是作乱者反叛前的盟誓形式。隋代的刘黑闼曾“杀牛会众,举兵得百余人,袭破漳南县”[18]2258;宋代的区希范不满长官行为而谋乱,“乃令太清择日杀牛,建坛场,祭天神,推蒙赶为帝,正辞为奉天开基建国桂王,希范为神武定国令公、桂州牧,皆北向再拜,以为受天命”[13]10561。在反叛者眼中,屠牛祭天不再是国君的专利,而是他们称雄作乱、挑战君权的动员方式。

正因为如此,一些官员把屠牛者看作是社会动乱分子而大加惩治,唐代的韩滉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时里胥有罪,辄杀无贷,人怪之。滉曰:‘袁晁本一鞭背史,禽贼有负,聚其类以反,此辈皆乡县豪黠,不如杀之,用年少者,惜身保家不为恶。’又以贼非牛酒不啸结,乃禁屠牛,以绝其谋。婺州属县有犯令者,诛及邻伍,坐死数十百人。又遣官分察境内,罪涉疑似必诛,一判辄数十人,下皆愁怖。”[27]4435韩滉以代宗时农民起义领袖袁晁的例子作为禁止屠牛吃酒的证据,将严惩屠牛和防止叛乱结合起来。

这种禁止屠牛以“治贼”的观念在唐末五代时期已被朝廷接受,唐昭宗、后唐庄宗、明宗等在大赦天下时不赦杀牛之罪,不但是因为屠牛危害农业生产,而且也是认为这种行为是动乱之源。在大赦令中,他们都将屠牛和私自铸钱、抢劫杀人列为一类,即是明证。

宋代的城市经济极为发达,一些繁华的大城市既是百业兴盛之地,也是游民无赖的聚集之处,他们往往私自屠牛、铸钱,为害一方。一些朝廷官员对这些行为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英宗时的马从先,“由进士累官太常少卿、知宿州。宿在淮、汴间,素难治,从先取囊博者、重坐者厚赏以求盗。禁屠牛、铸钱,严甚”[13]7409;哲宗时李昭玘曾上书言道:“故劝课不修,则耕稼不时、田野荒污水旱无具、老壮流徙;守御不修,则群小啸聚,屠牛发冢、焚烧区落、白昼杀人。”[28]卷二六将屠牛发冢视为盗贼的作乱方式。

《夷坚志》也记载了屠牛与盗乱互相关联的事件。“黄池镇隶太平州,其东即为宣城县境,十里间有聚落,皆无赖恶子及不逞宗室啸集。屠牛杀狗,酿私酒,铸毛钱,造楮币,凡违禁害人之事,靡所不有。”[6]1080洪迈对屠牛等无赖行为非常痛恨,他说:“赦过宥罪,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引小人于大谴之域,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官典犯赃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是,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29]495他希望用严法来惩处屠牛、杀人等作乱行为。

宋代无业游民危害社会的问题极为严重,南宋的王栐对此有详细论述:

世有恶少无赖之人,肆凶不逞,小则赌博,大则屠牛马、销铜钱、公行不忌。其输钱无以偿,则为穿窬。若党类颇多,则为劫盗纵火,行奸杀人,不防其微,必为大患。淳化二年闰二月己丑,诏:“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铜钱为器用,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定行处斩,引匿不以闻与同罪。”所以塞祸乱之源,驱斯民纳之善也。其后刑名寝轻,而法不足以惩奸,犯之者众。尝怪近世士大夫,莅官视此三者为不急之务,知而不问者十常七八,因诉到官有不为受理者,是开盗贼之门也,毋乃不思之甚乎。[30]16

王栐的论述反映了宋代盗贼横行的社会问题与屠牛等行为的密切关系。朱熹的弟子陈淳明确提出禁止屠牛,防止盗贼作乱。他说:“屠牛之风与盗贼实相表里,盖屠牛者盗杀人之牛与承盗者之牛而屠之,以盗遇盗岂但姑为一牛之故而已,必无不盗之所由长也。此间屠牛,在城是宗室不检者,乡村是亡命浮浪者……果屠牛能禁止,则是亦去盗贼之一端也。”[31]卷四七

由此可见,宋代文人对屠牛行为极为关注,将它视为社会不安和盗乱丛生的根源。

后代的文人对于禁屠牛以止乱的做法也表示赞赏。清初的大学者顾炎武谈道:“天子无故不杀牛,而今之回子终日杀牛为膳,宜先禁此,则夷风可以渐革。唐时赦文每曰:十恶五逆、火光、行劫、持刃杀人、官典犯赃、屠牛、铸钱、合造毒药、不在原赦之限,可见古法以屠牛为重也。若韩滉之治江东,以贼非牛酒不啸结,乃禁屠牛,以绝其谋。此又明识之士,所宜豫防者矣。”[32]2194

基于屠牛所包含的与国君祭祀、农业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密切的独特文化,民间以合法方式用牛肉做祭品或招待客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当这些事情发生时往往显得极为特别。

西汉的东海孝妇之事经关汉卿加工创作为《窦娥冤》后流传千古,其实孝妇在其枉杀不久就得到了人们的同情和最高的礼遇。“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傥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熟。”[9]3041太守为了告慰孝妇的冤魂,公开杀牛以祭之,并迎来了甘霖大降,在这里屠牛祭祀表达的是一种最高的礼节和诚意。

在社会交往中,有些杀牛待客行为是为了表示对客人的尊崇。唐代的王琚因慧眼识人,对路过的玄宗礼遇有加而得到封赏。“玄宗为太子,间游猎韦、杜间,怠休树下,琚以儒服见,且请过家,太子许之。至所庐,乃萧然窭陋。坐久,杀牛进酒殊丰厚,太子骇异。”[27]4332玄宗的骇异正反映了王琚用牛肉待客的隆重性,表现出王琚善于识人的眼光。

由于牛的尊贵地位,因此护牛是一种积德的行为。五代王仁裕《北梦琐言》所记的蜀僧斥责壁山神之事就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民间用太牢祭神的不满,“合州有壁山神,乡人祭必以太牢,不尔致祸。州里惧之,每岁烹宰,不知纪极。蜀僧善晓,早为州县官,苦于调选,乃剃削为沙门,坚持戒律,云水参礼,行经此庙,乃曰:‘天地郊社,荐享有仪。斯鬼何得僭于天地!牛者稼穑之资,尔淫其祀,无乃过乎’乃命斧击碎土偶数躯,残一偶,而僧亦力困,稍苏其气,方次击之,庙祝祈僧曰:‘此一神从来蔬食。’由是存之。军州惊愕,申闻本道,而僧端然无恙。斯以正理责之,神亦不敢加祸也”[33]420。宋代的苏轼亦以记梦的形式表达了“道之所以成,不害其耕;德之所以修,不贼其牛”[34]47的观点。

总之,在古代,屠牛不是简单的杀生行为,它挑战着皇权的至尊地位,危害了农业生产,滋生了盗贼作乱。国家对屠牛问题的重视显示了牛在古代社会中特有的地位和丰富的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