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 “鑠”
2020-02-26鄔可晶
鄔可晶
殷墟甲骨文和西周、春秋金文中有如下諸字:
這些字過去各有不同的釋法。2012年,蔣玉斌先生發表《釋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討”》,率先指出它們應爲一字。(10)《古文字研究》第29輯,中華書局,2012年,第284—286頁。2018年,鞠焕文、石小力二位先生不約而同地對故宫博物院所藏梁伯戈進行考釋,指出戈銘中舊誤釋爲“印”或闕釋的如下之字:
與上引A~E亦爲一字。(11)鞠焕文:《梁伯戈銘新釋》,《古文字研究》第32輯,中華書局,2018年,第305—306頁。石小力《故宫博物院藏梁伯戈銘文新釋》,田煒主編《文字·文獻·文明》,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84—85頁。按,二家所作摹本稍有不同,此取自鞠文。這些意見都是正確的。
保利藝術博物館購藏的戎生編鐘兩見如下一字:
裘錫圭先生已把它與E“皿”上形體聯繫了起來。(13)裘錫圭:《戎生編鐘銘文考釋》,《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08頁。但蔣玉斌先生對此持保留態度。(14)蔣玉斌:《釋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討”》,《古文字研究》第29輯,第287頁。在梁伯戈F被釋出之後,鞠焕文先生明確指出F是由E變爲G的“中間環節”,A~G“都應是一字異體”。(15)鞠焕文:《梁伯戈銘新釋》,《古文字研究》第32輯,第306頁。其説可從。G應該是A~F省去“皿”旁的簡體。跟B、D、E對照,G前一形的“火”旁猶存;後一形的“火”已頗省併,與C等省“火”旁相類,E中秦公鎛銘最末一例似亦無“火”。
殷墟小屯村中南出土甲骨中有如下一字:
蔣玉斌先生認爲與A~E也是同一個字。(16)蔣玉斌:《釋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討”》,《古文字研究》第29輯,第285頁。按,晚近出版的劉釗等編纂《新甲骨文編(增訂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77頁)、李霜潔《殷墟小屯村中村南甲骨刻辭類纂》(中華書局,2017年,第282頁)等,皆從蔣説釋此字爲“鑄”。此則恐有問題。從字形看,此字應與殷墟甲骨文、商代族名金文數見的如下之字爲一字:
商金文中此字基本上都从直立人形,與上舉《村中南》296之例尤合。這個象人在器皿中用吸管吸水的字,從前有不少學者把它與D、E等字牽合爲一;後文將會介紹,D、E等字有釋“盜”之説,所以此字或亦釋爲“盜”。也有人釋爲“”“監”等。謝明文先生指出,釋“盜”或“監”,於字形皆不合,釋“”亦缺乏證據。(18)謝明文:《商代金文的整理與研究》,第126頁。此字目前尚不能確釋。
從辭例看,《村中南》296此字的用法也與A不同(以下用“○”代替此字):
A~G這個字,學者們已作過不少研究,有些見解甚至被學界視爲定論。我們想在揭示現有説法所存在的一些問題的基礎上,對此字重新加以考釋。
《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殷墟甲骨刻辭類纂》等書釋A爲“鑄”。(26)姚孝遂主編、肖丁副主編:《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中華書局,1988年,第660頁。姚孝遂主編、肖丁副主編:《殷墟甲骨刻辭類纂》,第1035頁。裘錫圭先生考釋甲骨金文中的“注”字,即以此釋爲其出發點。(27)裘錫圭:《殷墟甲骨文字考釋(七篇)·七、釋“注”》,《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359頁。蔣玉斌先生據此將B~E亦釋爲“鑄”,銘文中一律讀爲“討”(辭例詳後)。(28)蔣玉斌:《釋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討”》,《古文字研究》第28輯,第284—287頁。不過,上世紀70年代末秦公鐘、鎛出土,不少學者曾根據石鼓文、傳抄古文“盜”的寫法,釋E爲“盜”:(29)參看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三秦出版社,1990年,第16—17頁;蔣玉斌:《釋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討”》,《古文字研究》第29輯,第286頁。
本世紀初,陝西眉縣楊家村出土的逑盤發表後,多數學者也主張D當釋爲“盜”。(32)參看高玉平:《2003年眉縣楊家村出土窖藏青銅器銘文考述》,第26—28頁引董珊、李學勤、彭曦、李零、王輝、何琳儀、連劭名説以及作者自己的“按語”,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何琳儀、徐在國教授),2007年5月。魏宜輝:《説“盜”》,《語言研究》2014年第1期,第37—39頁。蔣玉斌先生在釋此字爲“鑄”的文章裏,則否定其與“盜”的“認同”。(33)蔣玉斌:《釋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討”》,《古文字研究》第29輯,第286頁。面對釋“盜”説與釋“鑄”説的分歧,張世超先生和張富海先生不謀而合地提出:蔣玉斌釋A~E爲“鑄”、在銘文中讀爲“討”“證據堅確”“當可信從”,但過去學者們指出的D、E與“盜”字形上的聯繫,也無可否認;應該説,“盜”就是由“鑄”的表意異體分化而來的,盜竊之“盜”跟讀爲“討”一樣,都是假借用法。他們還都對“盜”與“鑄”的語音關係有所討論。(34)張世超:《金文“鑄”“盜”諸字補説》,《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三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3—25頁。張富海:《試説“盜”字的來源》,《中國文字學報》第6輯,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101—104頁。“盜”“鑄”二釋至此取得了“會通”。
現在看來,篆隸的“盜”字由A~F演變而成,這一點已完全可以肯定。張富海先生對字形演變有很好的説明,(35)張富海:《試説“盜”字的來源》,《中國文字學報》第6輯,第102—103頁。請大家參閲。爲了稱説的方便,下文在没有必要稱引具體字形時,統一以“盜”指代此字。綜合字形和字音兩方面來看,既知此字是“盜”,我們認爲就不宜再與釋“鑄”之説勉强會通。
上面提到的《英國所藏甲骨集》2567的“鑄”字作:
與金文習見之“鑄”相合,而與A那樣的“盜”有别。此版是黄組卜辭,也許有人會解釋爲時代晚於A之故。但《甲骨文字編》“鑄”字條下收有《甲骨文合集》18203一例:
文首所舉金文諸“盜”字,B屬西周早期,C、D屬西周晚期,E、F屬春秋早期。在西周早、晚期和春秋早期金文中,不加注“”聲的表意的“鑄”字,極爲常見。(41)參看董蓮池編著:《新金文編》,下册第1927—1930、1931頁,作家出版社,2011年;陳斯鵬、石小力、蘇清芳編著:《新見金文字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96頁。如果“盜”字確實本是“鑄”字的一種異體,爲何在那麽多與“盜”共時的鑄造之“鑄”中,竟不見一個以“盜”爲“鑄”的用例?(按照我們的看法,甲骨卜辭中亦無“盜”用爲“鑄”的確例。)這雖然算不上是釋“盜”爲“鑄”説的絶對的反證,總不免啟人疑竇。
更爲重要的是,“鑄”“盜”的字音其實並不相近。“鑄”上古有歸幽部與歸侯部二説,各有其依據;(42)參看張富海:《試説“盜”字的來源》,《中國文字學報》第6輯,第104頁。即如歸於幽部,其主元音當爲u,(43)William H. Baxter & Laurent Sagart(白一平—沙加爾):“Old Chinese:A New Reconstru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白—沙的構擬據其網站公布的詞表:http://ocbaxtersagart.lsait.lsa.umich.edu/,2015年10月13日。也與侯部的主元音o接近。“盜”一般認爲是宵部字(另詳後文),宵部與幽、侯二部雖偶有交涉,畢竟與“鑄”字不同部。何況,在可靠的通假材料中,“鑄”未有與宵部字發生關係者,(44)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第350頁【注與鑄】條,第782頁【鑄與祝】條,齊魯書社,1989年。白於藍:《簡帛古書通假字大系》,第175頁【鑄與禱】條,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徐俊剛:《非簡帛類戰國文字通假材料的整理與研究》,第73頁“肘:鑄”條,第73—74頁“:鑄”條,第74頁“:鑄”條,第79頁“舟:鑄”條、“:鑄”條,第81頁“壽:鑄”條,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吴良寶教授),2018年。“盜”也未有與幽、侯部字發生關係者。(45)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813頁【桃與盜】、【駣與盜】。白於藍:《簡帛古書通假字大系》,第195—196頁【兆與盜】條,第196頁【與盜】條、【逃與盜】條,第197頁【覜與盜】條、【頫與盜】條。徐俊剛:《非簡帛類戰國文字通假材料的整理與研究》,第101頁“覜:盜”條。按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赤鵠之集湯之屋》記湯射獲集於湯之屋的赤鵠,命小臣伊尹“旨羹之”,遂外出。孰料湯之妻紝荒非要嘗羹不可,她“受小臣而三嘗之”,小臣伊尹亦“受其餘而嘗之”。湯回來後,“小臣饋”,“湯怒曰:‘孰洀吾羹?’小臣懼,乃逃于夏。”(簡1~5)此文之“洀”,整理者疑讀爲“調”,訓“發取”(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叁)》,下册第167、169頁,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梁月娥:《説〈清華(叁)〉〈赤鵠之集湯之屋〉之“洀”》指出整理者所訓“發取”義與文義不合,這是正確的;但她認爲“洀”當讀爲“盜”(簡帛網,2013年1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93),則可商。從簡文言“小臣饋”來看,小臣應該是分了一部分羹給紝荒嘗,自己則嘗紝荒剩下的,並非把全部羹都吃光,不然就無法進饋於湯了。在這種情況下,湯説的應該是“誰動了我的羹”或“誰偷吃了我的羹”一類意思,而不至於使用盜竊之“盜”。從用字看,已有學者指出讀“洀”爲“盜”,不符合楚文字“盜”的用字習慣(李爽:《清華簡“伊尹”五篇集釋》第84頁引侯乃峰《也説清華簡〈赤鳩之集湯之屋〉篇的“洀”》,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李守奎教授),2016年6月)。從語音看,即使不論韻部,“洀”與“盜”的聲母也無由相通(“洀”从“舟”聲,上古聲母當爲*t-;“盜”的聲母與其非一系,詳下文)。此“洀”當如何釋讀,有待研究,讀“盜”之説顯然不可信,不能作爲“盜”與幽部字有關的證據。[校按:范常喜《清華簡、金文與〈管子·小問〉“洀”字合證》讀“洀”爲“調和”之“調”,謂商湯懷疑伊尹所饋之羹被人動了手腳,故責問“誰調的我的羹”。(《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詮釋》,中西書局,2019年,第91—92頁)其説可取。]“鑄”是中古章母字,從“鑄”“注”同源分化和加注“”聲來看,其上古聲母當爲*t-。(46)戰國文字“鑄”有从“肘”聲的“”“”等寫法。張富海先生認爲,這種“鑄”字應造於“肘”的聲母發生了*kr->tr-音變之後,乃晚起的異體(張富海:《上古漢語kl-、kr-類聲母的舌齒音演變》,《“古文字與漢語歷史音韻”高端論壇論文集》,第6頁,杭州:浙江財經大學,2018年3月30日)。所以不得據“肘”以定“鑄”的聲母。今按,“肘”的聲母也可能本來就是*tr-。“盜”是中古定母字,過去多以此推定其上古聲母亦爲定母*d-。但是,在大量的出土戰國楚簡和一部分秦簡中,盜賊、盜竊之“盜”都是用“兆”或从“兆”聲的“逃”“覜”“頫”“”等字表示的。(47)參看上頁注⑤。从“兆”聲的“姚”“銚”“珧”“筄”“恌(愮)”等是以母(*l-)字,“逃”“佻”“覜”“兆”等字中古讀定、透、澄母,乃後起的音變,(48)參看鄭張尚芳:《上古音系(第二版)》,第43—44頁,上海教育出版社,2013年;潘悟雲:《非喻四歸定説》,同作者:《音韻論集》,第35—54頁,中西書局,2012年。它們的上古聲母當(49)此參考諸家構擬(鄭張尚芳:《上古音系(第二版)》,第560—561頁;白一平—沙加爾公布的構擬詞表),擇善而從。由此可知“盜”上古也應屬以母(*l-),中古才變入定母,否則無法解釋其與“兆”聲字相通的現象。據學者們研究,先秦漢語*T- 系與*L-系聲母之字分屬不同的諧聲類型,彼此區别甚嚴,幾無交涉之例。以“鑄(*t-)” 爲“盜(*l-)”,就有悖於這一通則。(50)施瑞峰:《上古漢語的*T-系、*L-系聲母及相關古文字問題補説》,《中國語文》2020年第1期,第56—65頁。總之,“鑄”“盜”上古聲韻皆異,實在不符合作爲一字異體的語音條件。
通過上面的討論,現在已有較充分的理由拋棄影響頗大的釋“鑄”説了。那麽“盜”字究竟是爲古漢語裏的哪一個詞所造的呢?我們以“盜”的讀音爲綫索,結合字形和用法反復考慮,認爲此字應是銷鑠之“鑠”的表意初文。
甲骨卜辭中的A,就用爲鑠金之“鑠”:
(《甲骨文合集》29687)
表面上看,此辭與《英國所藏甲骨集》2567“王其鑄黄吕,奠衁(義同‘血’),惠今日乙未利”(60)此辭之“奠血”,林澐先生認爲是古代“用牲血祭新造銅器的習俗”的反映(《商代卜辭中的冶鑄史料》,《林澐學術文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44—45頁)。頗似,A釋爲“鑄”好像有理。其實,(3)較《英國所藏甲骨集》2567多出“作同”一語,應該引起注意。蔣玉斌先生曾討論過《戰後京津新獲甲骨集》1029這版典賓類卜辭,其上存命辭“同吕”。他引據張世超先生所考定的“同”有熔合義、“銅”古指“合金”或金屬之總稱,(61)張世超:《釋“銅”》,《古籍整理研究學刊》1989年第2期,第15—16、22頁。後來陳劍先生對指“合金”或“合金熔液”的“銅”的用例,又有新的補充。説見其《幾種漢代鏡銘補説》,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8年1月12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204。按:關於“銅”與“同”語源上的聯繫,又可參看[法] 沙加爾《上古漢語詞根》(龔群虎譯),上海教育出版社,2019年,第220頁。指出“同吕”意謂“熔合銅料塊”。(62)蔣玉斌:《説殷卜辭中關於“同吕”的兩條冶鑄史料》,《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三十周年紀念論文集》,第1—3頁。其説甚是。我認爲(3)的“作同”也當指熔合而言,比照“同吕”之語,“作同”似是説把舊有的銅料塊(即前面提到的“黄吕”)熔合提煉成新的銅或合金溶液,也可能是熔合而煉鑄成器。所以在“作同”之前,有必要先把已有的“黄吕”銷鑠熔化。可見,釋“A黄吕”爲“鑠黄吕”比釋爲“鑄黄吕”要合適得多。《英國所藏甲骨集》2567没有細分“鑠”與“同”兩個步驟,統而稱之爲“鑄”(“鑄”可以涵蓋銷鑠、熔合、煉鑄等環節而言。《急就篇》卷三“鍛鑄鉛錫鐙錠鐎”句,顔師古注:“凡金鐵之屬,……銷冶而成者謂之鑄。”):所謂“鑄黄吕”,當指將黄吕熔鑄爲新的銅料或“銷冶而成”銅器。
下面討論西周春秋金文“鑠”的用例。B爲人名,姑置毋論;C~G據其用法,可分爲兩類:C~F爲一類,G爲另一類。G不从“皿”,字形與一般的“盜”有所出入,不知是不是有意利用異體區别不同的用法。
先看前一類的具體辭例:
(4) 文人陟降=(降,降)余黄(耇)(63)“耇”的釋讀,從謝明文:《試談器中兩例“”字的讀法》(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青銅器與金文》第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315—322頁)。,受(授)余屯(純)魯、C不廷方。(胡)其萬年,永畯尹四方,保大命……(下略)
(5) 雩(粤)朕皇高祖新室仲,克幽明厥心,柔遠能邇,會(詔)康王,方褱(懷)不廷;雩(粤)朕皇高祖惠仲盠父,盩(調)龢(和)于政,又(有)成于猷,用會昭王、穆王,D政四方,(撲)(64)“”字學界釋讀不一,此從林澐:《究竟是“翦伐”還是“撲伐”》(《林澐學術文集(二)》,科學出版社,2008年,第209—212頁)。伐楚荊。
(6) 公及王姬曰:余小子,余夙夕虔敬朕祀,以受多福,克明又(有)心……(中略)翼受明德,以康奠協朕國,E百(蠻),具即其服……(下略)
蔣玉斌先生在釋“鑄”文中,把C~E皆讀爲“討”;鞠焕文、石小力先生亦讀F爲“討”。我們釋“盜”爲“鑠”之初文,當然不能同意仍讀爲“討”。
過去學者對秦公鐘、鎛銘[即(6)]中的“盜”並無很理想的解釋,(66)有些學者以“盜百蠻具即其服”連讀,認爲“盜”是秦統治者對百蠻帶有侮辱性的稱呼(參看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第17頁)。不可信。但後來在解釋逑盤[即(5)]的“盜”時,却對(5)(6)提出過一些值得參考的意見。如李零先生認爲(5)的“盜政四方”當讀“調正四方”,其根據是(6)中原寫作“兩耒三犬”形的一般釋讀爲“協”之字,他認爲實當讀“諧”,“盜百蠻”之“盜”與“諧”互文,故讀爲“調”。(67)李零:《讀楊家村出土的虞逑諸器》,《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3期,第24頁。連劭名先生跟不少學者一樣,誤以“盜”字从“”聲,而讀(5)的“盜政”爲“衍征”,“如言‘廣征’”;又讀(6)的“盜”爲“羨”,訓“道”,“‘盜百蠻’如言領導百蠻,少數民族的臣服,正象徵國家的安定和平”。(68)連劭名:《眉縣楊家村窖藏青銅器銘文考述》,《中原文物》2004年第6期,第46頁。他們對D、E的具體讀法雖然錯誤(李零先生把“協”改釋讀爲“諧”,亦不可信),但都没有往“征討”“討伐”的方向去理解,而是體會出當有“調正”“道(導)而使其臣服”的意味,這種語感很可重視。
李零先生讀“D政四方”之“政”爲“正”,我認爲是很正確的,並且(7)“F政北方”的“政”也應讀爲“正”。(7)是刻在梁伯戈背面的,顯然爲了宣揚戈的效用,其前一句“抑威方蠻”的“抑威”指抑遏、威懾,即可爲證。但如讀後一句爲“討征北方”,就只表明此戈可用於征討,至於能否取得勝利、“北方”是否順服,不得而知,這明顯不合文例。而且戈等兵器可以“討征”敵人,本是不言而喻的,古人有什麽必要把這樣的話鄭重其事地鑄刻在兵器上呢?“正”即“以正道匡正之”之義。説“正”敵方,則是有意義的,且與“抑、威”等詞同類,都指向此戈所能達到的效果。西周晚期的虢季子白盤説:“(王)錫用戉(鉞),用政(蠻)方。”(69)《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7册,第5480—5481頁10173號。前人大多讀“政”爲“征”,竊以爲亦以讀“正”爲佳。春秋早期曾伯陭鉞銘言鑄此“殺鉞”,是“用爲民刑(以作爲百姓的型範、標準)”“用爲民政(以此作爲百姓的準則、禁令)”,而不是用來實施刑殺的。(70)此鉞見吴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第33卷,第523—524頁18250號,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鉞銘的解釋悉依郭永秉:《曾伯陭鉞銘文平議》,《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0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18頁。郭永秉先生解説鉞銘“用爲民政”之“政”義,引《逸周書·允文》“寬以政之”唐大沛注“政者,正也”,指出“這個‘政’的意思是‘使之正’”,“民政”即“能使老百姓行爲得正的標準、禁令之意”。(71)郭永秉:《曾伯陭鉞銘文平議》,《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0輯,第13—14頁。因此也可説鉞就是用以“正民”的。實際上用於刑殺的鉞被説成“用爲民政”“正民”,實際上用於征伐的鉞被説成“正蠻方(用正道引導、匡正蠻方,使之走上正道)”,彼此立意一致。《周禮·夏官·序官》“使帥其屬而掌邦政”,鄭注:“政,正也;政,所以正不正者也。”邦政之“政”是名詞,但從鄭玄的解釋已可窺見其與匡正之“正”的聯繫。《説文·三下·攴部》:“政,正也。从攴、从正,正亦聲。”此部所收之字,多數表示某一行爲動作,前人已指出“政”从“攴”與“教”“敕”“改”等字从“攴”同意。(72)[日] 高田忠周《古籀篇》卷六十,第3册1498頁上欄,(臺北)大通書局,1982年。張世超等編著:《金文形義通解》,[日] 中文出版社,1996年,第729頁。所以,“政”很可能就是爲“正不正”的前一個“正”所造的(从“攴”表示“使之正”),“所以正不正者”反倒是其“轉義”。如此説來,金文習慣以“政”字表匡正之“正”,用的正是本字。
珍秦齋所藏秦國伯喪戈銘有“戮政西旁(方)”之語,(73)董珊:《珍秦齋藏秦伯喪戈、矛考釋》,《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6期,第105—116頁。“政”亦當讀爲“正”。《國語·鄭語》:“於是宣王聞之,有夫婦鬻是器者,王使執而戮之。”徐元誥《集解》:“戮,責也。非殺之謂。”(74)徐元誥:《國語集解》,中華書局,2002年,第473頁。《左傳·僖公二十七年》:“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於睽。終朝而畢,不戮一人。子玉復治兵於蒍,終日而畢,鞭七人,貫三人耳。”蘇建洲先生指出,“不戮一人”與下文“鞭七人,貫三人耳”對照起來看,可知前人釋“戮”爲“懲罰”之義甚是。蘇先生舉出了古書中“戮”有當“刑”講的用例。(75)蘇建洲:《釋〈上博九·成王爲城濮之行〉的“肆”字以及相關的幾個問題》,《中正漢學研究》2014年12月(總第24期)。以刑罰“刑戮”之,也就是通過懲罰加以匡正(刑戮之“刑”亦含“正”義)。此與上舉曾伯陭鉞銘“用爲民政”之“政/正”十分相似。伯喪戈“戮正西方”之“戮”亦是此意,故可與匡正之“正”連用(據董珊先生介紹,後來看到的秦伯喪戈銘“戮”下一字有作“整”者。(76)董珊:《秦子車戈考釋與秦伯喪戈矛再釋》,《第一届“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史”論壇暨青年學者工作坊論文集》,復旦大學,2019年11月2—4日,第77—79頁。整敕之“整”與匡正之“正”音義皆近,亦可爲證)。“戮政(正)西旁(方)”與(7)的“F政(正)北旁(方)”文句極近,F應該跟“戮”一樣,也表示與“正”相關之意。董珊先生曾指出“戮政西方”“在語義、結構上”與逑盤的“D政四方”“有些類似”。(77)董珊:《珍秦齋藏秦伯喪戈、矛考釋》,《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6期,第108頁。不過董珊先生對這兩句銘文的具體解釋我們並不同意,這裏就不贅引了。絶大多數學者承認D與C、E代表同一個詞,所以它們也都應具有與“正”相關之意。
我們還可以通過考察金文所見對待“不廷方”的手段,進一步印證此點。淅川下寺2號楚墓出土的春秋時代的朋戈,上有“朋用燮不廷”之語。(78)程鵬萬:《楚系典型銅器群銘文整理研究》附録二《淅川下寺出土有銘青銅器及銘文》,第423頁,參看此書143、146—148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戈銘的“燮”,以及春秋早期曾伯簠“克狄(逖)淮夷,印(抑)燮繁湯”(79)《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4册,第3008—3009頁04631號、第3010—3011頁04632號。之“燮”,有些學者讀爲襲擊、襲伐之“襲”。(80)參看李家浩:《説“貖不廷方”》,《安徽大學漢語言文字研究叢書·李家浩卷》,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3—15頁。今按,在戈銘上鑄“用襲(襲擊)不廷”,比戈、鉞等兵器自稱“討征北方”“征蠻方”更不合理。簠銘的“抑燮繁湯”跟(7)的“抑威方蠻”和晋公盤“殽(矯?)(威)百蠻”(81)吴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第3卷,第308—312頁0952號,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殽”字一般讀爲“教”,不妥,竊疑當讀爲矯正之“矯”。比較一下,(82)參看鞠焕文:《梁伯戈銘新釋》,《古文字研究》第32輯,第308頁。也可看出“燮”如讀爲“襲”,就與“抑”“威”“矯”等詞不類。所以,自從看到湖北隨州文峰塔曾國墓地所出曾侯與鐘銘的“吾用燮驕(?)楚”“褱(懷)燮四旁(方)”之後,越來越多的學者感到西周春秋金文中的“燮”(還包括如清華簡《説命中》簡3“古我先王滅夏,燮强,翦蠢邦”之“燮”)都不必改讀爲“襲”,(83)吴雪飛:《“燮伐大商”新證》,《史學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22頁。馬曉穩:《吴越文字資料整理及相關問題研究》,第344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吴振武教授),2017年6月。蔣偉男:《曾侯與鐘銘“用燮驕楚”解》,《淮南師範學院學報》2017年第1期,第6頁。尉侯凱:《倗戈“用燮不廷”解》,《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8年第7期,第53—57頁。陳哲:《宋人傳抄鳥蟲書鐘銘“志事者侯”句釋讀——兼據金文、楚簡辨正〈史記·五帝本紀〉“變”“燮”異文》,《古文字論壇》第3輯,第313—318頁,中西書局,第2018年。“燮”訓“和”,實含有“以威勢使對象懾服和順”(84)陳哲:《宋人傳抄鳥蟲書鐘銘“志事者侯”句釋讀——兼據金文、楚簡辨正〈史記·五帝本紀〉“變”“燮”異文》,《古文字論壇》第3輯,第314頁。之義。朋戈的“用燮不廷”,也已有學者指出“與毛公鼎‘率懷不廷方’、逨盤‘方懷不廷’含義相近,謂協和那些不來朝覲的國家”。(85)尉侯凱:《倗戈“用燮不廷”解》,《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8年第7期,第56頁。這些意見均正確可從。戎生編鐘云“用倝(榦)不廷方”,“榦不廷方”一語又見於《詩·大雅·韓奕》,“榦”當從薛漢《韓詩章句》説訓爲“正”(《文選·西京賦》李善注引。按朱熹《詩集傳》亦如此釋(86)朱熹:《詩集傳》,中華書局,2017年,第326頁。)。(87)裘錫圭:《戎生編鐘銘文考釋》,《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110頁。秦公簋、秦公鎛皆有“鎮静不廷”之語,(88)簋銘見《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4册,第2682—2685頁04315號。所謂“鎮静(或讀爲‘靖’)”,即按壓之使其安服,亦與“正”義近。2015年甘肅毛家坪春秋墓葬出土的一件秦公戈,胡部有“……(上略)戮畏不廷”之文。(89)吴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第4卷,第205頁1238號。“畏”即(7)“抑(威)方蠻”、晋公盤“殽(矯?)(威)百蠻”之“威”,“戮”即秦伯喪戈“戮政(正)西方”之“戮”。上引(5)説“朕皇高祖惠仲盠父”時“D政(正)四方,撲伐楚荊”,正對應於“朕皇高祖新室仲”時的“方懷不廷”,“D正”與“懷”“燮”“榦”“威”“戮”等詞義相類,於此可以看得很清楚。李朝遠先生當初誤釋(4)“C不廷方”的C爲“貖”,但推測此字“應有‘正’和‘安撫’之義”,(90)李朝遠:《〈五祀鐘〉新讀》,同作者:《青銅學步集》,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272—273頁。“雖不中亦不遠”。
我們認爲C~F直接以“鑠”讀之即可,只不過這些“鑠”用的都是鑠金之“鑠”的比喻或曰引申義。“榦不廷方”之“榦”,本指“築牆耑木”(《説文·六上·木部》),起固正作用,故鄭箋云“當爲不直、違失法度之方(引者按:其釋‘不廷方’之‘廷’爲‘直’非是),作楨榦而正之”,點明了“榦”之訓“正”,亦取楨榦之比喻義,與我們所説的“鑠正”之“鑠”同例。《孟子·告子上》:“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此“鑠”字即由“銷熔”義“引申爲抽象意義的鎔化,滲透”。(91)楊逢彬:《孟子新注新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309頁。其意當是説“仁義禮智”不是像鑠金那樣,從外部來銷熔、修剪我的本性,把我改造成合乎“仁義禮智”的要求,而是我本性固有的。《戰國策·秦策五》“或謂秦王曰”:“秦先得齊、宋,則韓氏鑠,韓氏鑠,則楚孤而受兵也;楚先得齊、宋,則魏氏鑠,魏氏鑠,則秦孤而受兵矣。”高誘注:“鑠,消鑠也。言其弱。”鮑彪本注曰:“鑠,以銷金喻。”(92)諸祖耿:《戰國策集注匯考(增補本)》,鳳凰出版社,2008年,上册第429頁。《國策》屢用以鑠金喻削弱之“鑠”,字或作“爍”,如《趙策四》“五國伐秦”章:“……絶韓,包二周,即趙自消爍矣。國燥於秦,兵分於齊,非趙之利也……”“消爍”即“銷鑠”(類似之語又見於《趙策二》“蘇秦從燕之趙始合從”章,彼云“劫韓,包周,則趙自銷鑠”)。“國燥於秦”之“燥”,姚宏本注“一作爍”,鮑彪曰:“燥猶爍。”(93)諸祖耿:《戰國策集注匯考(增補本)》,中册第1092頁。可證“鑠”確實可以針對國族而言。金文“鑠不廷方”“鑠百蠻”“鑠正四方”“鑠正北方”的“鑠”,亦即削弱之謂。
“不廷”“不廷方”指“不來王廷的、不聽命的方國”,(94)裘錫圭:《戎生編鐘銘文考釋》,《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110頁。“百蠻”“北方”等更是不聽命、不服從者,所以需要熔鑠、削弱他們的“野性”,使其走上正道,歸順王化。“正”是“鑠”之後必然帶出來的,所以(5)(7)皆“鑠”“正”連言。此與“戮”“正”連言、“鎮”“静”連言,文例正同。(6)説“以康奠協朕國,鑠百蠻,具即其服”,以“協”對待“朕國”、以“鑠”對待“百蠻”,親疏有别,故處置方式亦有别。但“鑠”也不是要徹底消滅百蠻,而是讓他們收斂、順服,然後“就其服事”,爲周王朝效力。(5)對“四方”蠢動者“鑠正”之,對“楚荊”這樣的“化外之地”則企圖“撲滅”之,(95)“撲伐”之“撲”猶《尚書·盤庚上》“若火之燎于原,不可嚮邇,其猶可撲滅”之“撲”。處置方式也有差别。(4)的“鑠不廷方”之上,並無“用”字,但過去的一些著録書往往喜歡多釋一“用”,大概覺得有“用”文句較通。(96)參看謝明文:《試談器中兩例“”字的讀法》,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青銅器與金文》第2輯,第317頁注[11]。我認爲“鑠不廷方”當連上讀,作爲“受(授)”的間接賓語之一(直接賓語是“余”),與“純魯”並列。如此便可完全取消“用”字。與五祀鐘銘文多相似之語的簋,説“前文人”“其頻在帝廷陟降”,“陀陀降余多福、(胡)(耇)、宇(訏)慕(謨)、遠猷”。(97)《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4册,第2688—2689頁04317號。簋銘的釋讀,據謝明文:《試談器中兩例“”字的讀法》,第321—322頁。兩下對讀,可見鐘銘的“鑠不廷方”與簋銘的“訏謨、遠猷”相當,“鑠不廷方”應指“前文人”所授予給器主“(胡)”的熔鑠、削弱“不廷方”的“宏大而深遠的謀略”。所以下文才有“永畯尹四方”(“畯”似當讀爲“不駿其德”之“駿”,訓“長”,意爲長久地管治四方)的希望。
接着來看後一類的辭例:(98)參看裘錫圭:《戎生編鐘銘文考釋》,《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107—108、110—111頁。
“將稱穆天子G靈”,裘錫圭先生認爲大概是説“皇祖憲公”“奉持稱揚穆王的神威或福蔭”;(99)裘錫圭:《戎生編鐘銘文考釋》,《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107—108頁。“懿G”顯然説的是“皇考昭伯”的美德。此二例G亦當如字讀爲“鑠”。
《詩·周頌·酌》:“於鑠王師,遵養時晦。”毛傳:“鑠,美。”朱熹《集傳》訓爲“盛”。(100)朱熹:《詩集傳》,第357頁。“鑠靈”當指穆王輝煌的威靈、福澤。“懿”古亦訓“美”,(101)宗福邦等主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836頁。“懿鑠”連文成詞,後世習用。《文選》卷四十八載班固《典引》:“亦以寵靈文武,貽燕後昆,覆以懿鑠。”劉良注:“懿,美;鑠,盛也。”建寧元年(168年)所立沛相楊統碑云:“明明楊君,懿鑠其德。”(102)徐玉立主編:《漢碑全集》(四),河南美術出版社,2006年,第1155—1156、1168頁。是其例。古代也常以“鑠”言先人之德,除楊統碑“懿鑠其德”外,又如東漢熹平六年(177年)所立漢豫州從事尹宙碑云:“於鑠明德,于我尹君。”(103)徐玉立主編:《漢碑全集》(五),第1607—1608、1628—1629頁。延熹八年(165年)所立漢雁門太守鮮于璜碑云:“於鑠(引者按:原从‘藥’)我祖,膺是懿德。”(104)徐玉立主編:《漢碑全集》(三),第1062—1063、1079頁。鐘銘是説皇考之德美盛而不過頭。
總之,把“盜”釋爲“鑠”之初文,甲骨金文中的所有辭例不煩破讀,都可順利講通;釋“鑄”説不但要把C~F改讀爲“討”,G更是不知如何通讀才好。從這一點看,我們的釋“鑠”説也較釋“鑄”説爲優。
2019年10月20日寫定
2020年3月3日修改
附識:本文在構思過程中,曾與張富海先生多次討論,得到不少指教,文成後又蒙他提供修改意見;蘇建洲先生審閲初稿後,亦指出一處疏失。在此一併致以謝忱。
看校追記:《文物》2020年第9期所載趙平安《清華簡〈四告〉的文本形態及其意義》,引到即將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拾)》發表的《四告》簡文,其中有“用肇宖三,以不服”之語。趙文在“宖”後括注“强”“”後括注“台”“”後括注“討”“”後括注“征”。(72頁)如引文隸定不誤,我認爲此句當釋讀爲“用肇弘三德,以鑠正不服”。《尚書·洪範》以“正直、剛克、柔克”爲“三德”,《清華(叁)·説命下》云“式惟三德賜我,吾乃敷之于百姓”(簡9)。《四告》此文意謂弘揚“三德”,以此來鑠熔、匡正不服者。“”字所从之“”,已數見於戰國文字。《上博(五)·三德》簡16的“”相當於《吕氏春秋·上農》中的“籥”,《清華(壹)·耆夜》簡10“”用爲“躍”,“籥”“躍”上古聲母都是*l-,與“盜”相合。由此可知《四告》的“”就是本文討論的“盜(鑠)”字,“”應是從“盜(鑠)”字中割裂出來的或其省體。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