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天人合一,颂刚烈正气
2020-02-25赵逵夫
《礼魂》是屈原《九歌》的最后一篇,是仪式结束时的送神曲。“礼”,用为动词,祭祀之意;“魂”,在这里为诸神的统称,“礼魂”则是以礼敬送神灵的意思。明代汪瑗《楚辞集解》说:“盖魂犹神也。礼魂者,谓以礼而祭其神也,即章首‘成礼之‘礼字。”这个解释是正确的,也为后代学者所接受。但他又以为《礼魂》为《九歌》各篇演唱时共用的乱辞。他说:“盖此篇乃前十篇之乱辞,故总以‘礼魂题之。前十篇祭神之时,歌以侑觞,而每篇歌后,当续以此歌也。……或曰:《九歌》十篇,岂可总为一乱辞乎?曰:东方朔《七谏》、王褒《九怀》、王逸《九思》,盖皆于诸篇之后而总为一乱辞,即其例也。”汪瑗所举例子不能支持其观点。因为《七谏》《九怀》《九思》篇之后的“乱辞”,并不是篇内各部分唱完之后所共用,而是全篇的结尾,多有总结全篇之意。清初王夫之《楚辞通释》说:“言‘终古无绝,则送神之曲也。”又说:“此篇乃前十篇之所通用。”也是受了汪瑗的影响。清代蒋骥《楚辞余论》驳道:“《通释》又以为前十章送神通用之曲。不知十章中迎送各具,何烦更为蛇足也!”驳汪、王之说十分有力。篇名“礼魂”应是包含天神、地祗、人鬼在内的神灵,是以礼而送各神灵归去。“礼魂”是长期形成的一种婉转说法,前人或以为“魂”为“成”字之误者,也未必。姜亮夫《屈原赋校注》说:“以全诗词义观之,盖九祀既毕,合诸巫而乐舞,盖乐中之合奏也。故以千古崇祀不绝之义,以总告诸神灵之前。”这是总结前人之说提出的最可取的一说,学者多从之。如金开诚《<九歌>的体制与读法》:“大概《礼魂》只是前十祀全部完成之后所演唱的终礼之曲,所以头一句就说到‘成礼。而从篇中‘会鼓‘传芭‘代舞等词名来看,它在体制上是通过群巫的集体歌舞来表演,这是没有问题的。”(1)
但我不认为上面所介绍就是定论。明清之际周拱辰《离骚草木史》中说:“前曰‘国殇,此乃为国而死者也;此曰‘礼魂,乃乡先生之祭,有功德于桑梓,而俎豆之于瞽宗者。成礼,言致其敬、致其物也。”这里提出《礼魂》是祭那些为地方做出贡献的“乡先生”(指致仕归乡者或执教育人者,即今所谓乡贤)。但没有讲出道理,故后代无人从其说。只是这里将《礼魂》同《国殇》联系起来,可能启发了另一种看法的形成。蒋天枢说:
《礼魂》之“魂”,即《国殇》之“魂”,所以“神以灵”者是也。礼,体也(赵按:二字繁体之声旁“ ”相同),体其情以致其敬,以对国殇应有之事,亦社会所肸蠁于无穷者。故《九歌》殿《禮魂》于《国殇》后。昔贤或谓《礼魂》为以上各篇通用之送神曲,非是。太一、湘君、河伯、司命之属,乌有所谓“魂”者?(《楚辞校释》)
这个看法很有意思,也有较充分的理由。汤炳正等人的《楚辞今注》即取其说,该书中说:
《九歌》每章题皆与内容相应,惟《礼魂》则否。或以《礼魂》当前十章送神之总曲,但天神地祗古无称“魂”者,故以此为《国殇》乱辞,其说近是。《国殇》末句“子魂魄兮为鬼雄”,正与《礼魂》之名相承。盖《国殇》之祭皆由男巫出场,而结尾《礼魂》则系群女巫歌舞礼赞之辞。《九歌》他章亦有类似之乱辞,但未题辞名。故《国殇》乱辞或本无题名,后人特别加批注于名旁,以明其与《国殇》正文之别,后遂以讹传讹,误为脱离《国殇》而独立之章。此殆王逸《九歌序》所谓“章句杂错”之一端欤?
这里将《礼魂》为《国殇》乱辞的道理又加以补充,也给人以很大的启发。对这一说,我们也应充分重视。我在上文中取了“九篇总乱辞”一说,主要是考虑到对一般读者讲述尽可能不与传统说法相去太远,而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则可以进一步研究。
无论是九篇的结尾,还是《国殇》之乱辞,总之诗的开头两句“成礼”二字已点出本篇的作用,祭祀仪式已经完成了。“会鼓”是言所有的敲击乐器都响起,形成整个仪式最热烈的高潮;所有参与祭祀的巫觋一起合唱,所有的乐器一起弹奏起来。因为《礼魂》是在九篇的最后,所以即使本是《国殇》的乱辞,实际上也有了全部歌舞辞乱辞的作用。
本诗只有五句,有两层意思。第一层三句为:
成礼兮会鼓,传芭兮代舞,婷女倡兮容与。
王逸注:“言祠祀九神,成其礼敬。乃歌作乐,急疾击鼓,以称神意也。芭,巫所持香草名也。代,更也。言祠祀作乐而歌,巫持芭而舞讫,以复传与他人用之也。垮,好貌也。谓使童稚好女先倡而舞,则进退容与,而有节度也。”解说细致,也合于原诗之意,故后人多从之。只是有的句子解释欠具体明确,个别地方还可进一步商榷。
会鼓,林云铭《楚辞灯》注:“聚众声也,”陈本礼《屈辞精义》:“会众巫而鼓。”意思都对,而欠明了。姜亮夫注:“‘会鼓与‘代舞对举,则会鼓谓众乐会鼓,此曲将终,众乐大合而作,而鼓为节。”谓为“众乐会鼓”,极是。
朱熹《集注》:“芭,与葩同,巫所持之香草也。”“香草”即指香草之花。“葩”之义为花。“传芭(葩)兮代舞”表现出十分欢乐的气氛,大家手中传递着鲜花,又一个个接替而舞。第三句“姱女倡兮容与”,是对整个娱乐歌舞的照应。
汪瑗注:“倡,首也,盖歌舞亦必有一人以为之倡,而众方随以和之也。”关于“倡”字之解,汪说近是,纠正了朱熹将其与“倡优”相联系的错误,但以为是“一人为之倡”,带领大家同唱,也欠确切。屈原的《抽思》中说:“倡日:有鸟自南兮,来集汉北……”则“倡”即“唱”,只是由上面所说由一人而带起群唱之义,引申出“群唱”一义,这里是群唱的意思。《诗经·郑风·萚兮》:“叔兮伯兮,倡!予和女。”这是一群女子对一群小伙唱的。因为唱词中说“叔兮伯兮”,则对方为一群人,不是一个人。“倡”也有“同唱”的意思。 完成了全部祭的仪式,所有的钟鼓一齐敲起来,大家将手里的香花依次传递着,一个一个轮流着翩翩起舞,美丽的女子同声歌唱,是那样的自然而整齐。
后面两句是:
春兰兮秋菊,长无绝兮终古。
王逸注:“言春祠以兰,秋祠以菊,为芬芳长相继承,无绝于终古之道也。”陆时雍《楚辞疏》解释末一句云:“所寄意于后世者深远矣。”林云铭注:“春秋二时荐馨,世世勿替,使魂长得享之也。”这两句说明春、秋之祭年年会有,不会中断。汉代宫廷所用《郊祀歌》最后一首《赤蛟》的末尾四句是:“礼乐成,灵将归。托玄德,长无衰。”其意与此处同。这实际也表示明年此时还会开始,给人以余味无穷之感。“终古”,见《离骚》“怀朕情而不发兮,余焉能忍与此终”。本义为终身、一生,如屈原《哀郢》:“去终古之所居兮。”由此而引申出“永久”一义,本篇为“永久”之义。屈复《楚辞新注》:“长无绝,永久不断也。”“祝其千秋万岁,长享此祭。言外祝楚之长存也。”后面这一层意思可以说是生活在社会比较安定、自然资源丰富的楚人于无形中体现出的社会心理状况。
所以说,《礼魂》雖然短,但牵扯的问题不少。有的地方也确实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下面说说《九歌》对后代的影响。说起对汉以后朝廷祭祀歌诗的影响,《诗经》中的《周颂》是用于祭典的,汉代《郊祀歌》继承了《诗经·周颂》歌颂赞扬神灵先祖的主题与基本形式。但从情调和语言上说,这些作品似乎受《九歌》的影响更大。
《汉书·礼乐志》中说:“高祖乐楚声,故房中乐,楚声也。”“房中乐”即君臣燕享之乐歌。其实汉代用于祭祀的《郊祀歌》也不例外。《汉书·郊祀志》言汉初“晋巫祠五帝、东君、云中君”等,可见所祀神灵也与《九歌》保持了一定的一致性。《郊祀歌·天地》云:“干童罗舞成八佾,合好效欢虞太一。《九歌》毕奏斐然殊,鸣琴竽瑟会轩朱。”“泰一”由东皇太一而来,只是汉代天下一统之后其尊神的形象更向周代的“帝”“天帝”靠拢,有了统领天地四方之权力。武帝时有名谬忌者言:“天神贵者泰一,泰一佐日五帝”,由原楚人之“东皇太一”又分化出五方之帝(以青、赤、白、黑、黄五色代指),为天帝的辅佐。但其中明确提到“《九歌》毕奏”。虽然《九歌》传说本夏初之乐章,但歌辞实受《楚辞·九歌》的影响很明显。“展诗应律绢玉鸣”一句,就与《东君》的“展诗兮会舞”句意相近。郑文先生已注意到西汉《郊祀十九章》本来的句式本与《楚辞·九歌》一样,句中有“兮”字,而班固录入《礼乐志》时均删之。②如《天地》的“神奄留,临须摇—下,王先谦《汉书补注》就指出:
此“留”下当有“兮”字,而班氏删之。即下文七字句皆有“兮”字,无则不成一体,此班氏例删之。下文《天马歌》及《司马相如传》可证也。
王先谦指出班固删去“兮”字的还有《天门》《景星》等篇。上引《天地》中的那两句,原文应作“神奄留兮临须摇”。《史记·乐书》言:“尝得神马渥洼之中,故作《太一之歌》。”歌词为:
太一贡兮天马下,霑赤汗兮沫流赭,骋容与兮趾万里,今安匹兮龙为友。
<汉书·礼乐志》所录为:天一况,天马下;霑赤汗,沫流赭。……体容与,迣万里,今安匹,龙为友。
删去了所有的“兮”,全篇变为三言句式。《史记·乐书》所载伐大宛得千里马所作歌词,也是句中有“兮”字的六言句,《汉书·礼乐志》所录删去了各句中的“兮”字。
由此可以说,汉代《郊祀歌》在一些方面有变化,但在句式、风格上还是有取于《九歌》的。有些虽然变成了七言、八言,也仍然掩盖不了有取于《楚辞·九歌》的事实。《乐府诗集》卷二八《相和歌辞三》附《楚辞钞》一首,为:
今有人,山之阿,被服薜荔带女罗。既含睇,又宜笑,子恋慕予善窈窕…
录《九歌》中《山鬼》全文,而全篇将单句中“兮”删去,成两个三言句;双句中增一字,使成七言。如上录四句中,第二句变“被”为“被服”;第四句变“慕”为“恋慕”,都是单音节词变为同义词组(同于今之双音节词),意思不变。这就是说,汉代以后一些辑录乐歌歌辞的书,连《楚辞·九歌》原文都随当时的风气变句中带“兮”的六言句为三言句或七言句。这同汉代诗歌句式的发展变化有关,其实汉代郊祀歌之于《九歌》,不仅存其神,也显出形貌之似曾相识。
由以上的论述说明,汉代用于祭祀、礼仪活动之歌词,是继承了楚宫廷祭祀歌舞词的形式与风格的。由这也可以说明,除《湘君》《湘夫人》之外,《楚辞·九歌》主体部分本是楚朝廷祭祀歌舞辞,因而其语言、风格为汉代朝廷祭天神等神灵的《郊祀歌》所继承。
①金开诚:《<九歌>的体制与读法》,《文史》第十七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②郑文:《汉诗研究》,甘肃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赵逵夫,西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甘肃省先秦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屈原学会、中国诗经学会、全国赋学会顾问,《文学遗产》原为编委,现为顾问,复旦大学《中国文学研究》编委。出版《屈原与他的时代》《古典文献论丛》等,主编《先秦文学编年史》《历代赋评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