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2020-02-25武鹏飞
武鹏飞
【内容摘要】分享经济到底是在“盲目发展”还是在走一条“光荣的荆棘路”呢?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否会侵犯消费者更多的合法权益呢?是否可以通过调整分享经济配套措施的这一渠道来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呢?文中将从分享经济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损害的起因进行深入探究,重点强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探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确路径。
【关 键 词】分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205-02
分享经济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与此同时无可避免地产生了更多由此衍生的法律问题。介于分享经济正处在发展初期的导入期,在与适应经济相互适应的发展中产生或多或少的矛盾是无法回避的,然则,如若我们坚定正确的安全底线,以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为基础出发,就可以脱离这个特殊束缚,完成互利共生的目标。
一、分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安全交易权保护的难题
(一)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损害后责任划分模糊
分享经济模式下,社会大众的个人空间被公布于众,被展现在众目睽睽之下,由此,分享经济交易中消费者的消费者个人安全的危害大幅度提升。举例说明,以近几年来网约车交易过程中频频发生的侵权事件为例,通过对近几年来网约车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时间与相关新闻纪录进行比对和探析,不难发现,网约车运营方与合法合规的出租车公司相比较而言,网约车司机几乎从来没有参加过相关完整的从业培训,更缺乏规定的工作时间,屡屡出现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或者是驾驶人员处于疲劳驾驶状态引发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的后期处理过程,保险公司经常将非营运车辆处于违法驾驶状态作为理由,拒绝向受保人支付补偿。部分分享经济平台并没有将实名认证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缺乏对实名认证的管理力度,更有甚者从未开展实名制管控模式。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万一出现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损害的现象,消费者根本无法找到对应的侵权人,更何谈从侵权人处获取相应的赔偿。
(二)消费者的支付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分享经济平台理所应当建立完善的系统,为分享经济平台的运营与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运营环境,同时对分享经济平台在运行过程所遇到的网络支付风险进行合理规避。可是从消费者所开展的实际支付活动来看,消费者在开展资金支付活动时,资金支付过程并没有处于一个安全的状态,支付活动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消费者在网络环境开展支付活动时,通常需要做好支付宝帐号、微信帐号、银行卡帐号等财务信息的绑定工作。即便部分第三方平台针对资金支付过程创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监督管理体系,并在实践运行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与价值,但是这些系统与成熟的传统网络购物平台相比,依然存在一定的支付漏洞。消费者开展在线上支付活动时,完全无法对网络欺诈现象做出准确的分析与判断,导致不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国家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特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是从支付安全权利范畴入手,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并未规定应该如何保护,未进行细化保护方案,也未对消费者支付安全遭到来自外界不法分子的侵犯后的职责进行分配。有的人认为这个职责需要由分享经济平台负责,也有的人认为这个职责需要由支付平台负责。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差异,是源于我国在责任划分方面缺乏相关立法政策的支持,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百害而无一利。
二、对消费者安全交易权保护的提议
(一)明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归属
综上所述,现阶段实行的法律中,仅有《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有关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网络侵犯后进行维权的依据,然而类似的条款忽视对传统网络购物平台的规范与优化。不少研究学者认为,分享经济平台像是提供机会的中介人,传统网络购物的相关规范的条例并不适用于分享经济平台的规范。
在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中,并没有对分享经济平台所具备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划分,与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相对比较匮乏。文中的观点是:基于受益人必须承担相应风险的基础,分享经济平台对于消费者的利益和损失具备相应的责任义务。基于现阶段实行的法律条例的探究,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平台在运营过程,当网络交易风险发生后,该平台的承担着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仅是指侵权赔偿责任,还涉及违法赔偿责任。
(二)完善与网络支付有关的立法政策
想要完善网络支付结构,优化网络支付环境,就需要从立法视角着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在网络平台交易中,对消费者明确划分严格的责任。凡涉及到举证责任的方面,消费者所具备的经济实力和信息获取能力均处于一种劣势,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全无法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济分享平台,还是支付平台在开展责任管理的过程,其责任旨在加强其对于双方交易的监管,以此来降低安全交易的风险。第二,分享经济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放行门槛需要大幅度提高。由于我国对分享经济平台的放行程度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参与者的素質良莠不齐,支付平台的安全体系更需要提高。提高放行门槛,不但能筛选出更适合交易,也可以督促分享经济平台提升自身的安全体系,更加能筛选出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的分享经济平台。
(三)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
为全面落实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需要积极做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构建工作,着重对于消费者在整个消费活动中所产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现如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主要运用间接的事前监管模式,重点强调从制定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来处理类似事件。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中,构建分享经济模型,能够将社会中所具备的发展能力释放出来,并将新的发展动力注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从多视角出发,做好行业发展与规划工作,积极做好消费者保护相关理论的研究工作,明确行业规范,不断创新消费者保护渠道,优化网络运营结构,从多方面作出努力,展开相关行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制度,为分享经济创新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在外部因素方面,政府为分享经济可更好的发展,给予大众自主发挥度相当大的市场氛围,让社会大众能有足够的条件融入市场竞争。在内部因素方面,分享经济企业将“自律公约”参照,积极做好自我调整、自我优化工作,在行业发展的进程中,不断提升服务目标。在新时期发展的背景下,分享经济企业若想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终极目标,必须做到规范服务基准,提高服务质量,以用户体验为核心。针对相关的制度解析,着重强调几点:创建具有较高可行性的信用机制,积极做好处罚规范的完善工作,不断健全行业保险。在网络环境下,凭借征信制度能够行之有效地维护分享经济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在征信体系的创建工作中整处于探索与发现阶段,在实践应用过程存在诸多漏洞,需要在后期实践与发展中不断对其进行规避。例如当分享平台不能将分享功能发挥出来,当消费者在开展交易活动时,分享平台就不能为消费者提供风险预警及时提示。以健全体系为背景,可从完善处罚规范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全保险制度能起到促进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互动,有效增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从物质层面出发为消费者提供有利保证。
三、总结
分享经济模式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之下获得了较好的成果。其推陈出新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为社会的闲置资源提供平台,从提供额外经济收入的方面对普遍大众起到积极作用。分享经济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问题,这是事物发展必然导致的结果,期待法律完善机制及加强对分享经济平台监管,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未来,分享经济模式必定对我国经济的进步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宏斌.分享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制度供给[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21):186-187.
[2]石晨.分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安全交易权的保护[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8(04):158-160.
[3]谭美玲.分享经济时代劳动法保护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研究生法学,2017,32(06):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