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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探究

2020-02-25郝斌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诚信

郝斌

【内容摘要】民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准则,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约束和推动作用,能够不断优化市场经济的结构,保障整个市场能够良好的运行和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现状,探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和完善策略。

【关 键 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方式;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71-02

诚信是保障市场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我国的市场中,还广泛存在诚信缺失问题,诈骗事件、造假问题时有发生,对社会秩序、市场秩序造成了极为负面的影响,也影响了市场与政府的公信力。基于此,必须要将诚信上升至法律高度,从法律角度来约束当前市场中的不诚信问题。

一、信用体系构建的民商法律基础分析

(一)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此,《民法通则》、《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内容虽然在民商法中得到了肯定,但是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起到应用作用,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来看,其应然价值超过其实用价值与实然价值,是人们内心的理想化结果,要求人们在开展民事活动中,要做到实事求是,不能损人利己,但是,在具体实践上,却缺乏与之相关的适用机制和制度基础。在规定上,也过于宽泛,缺乏量化的评估标准,在实践上显得无所适从。

(二)信用现实与立法现实的诉求

上世纪九十年代,企业的债务拖欠问题日益严重,在企业的发展领域中,信用也严重贬值,不良信用会影响正常的金融运作,致使银行的监督作用失效,继而影响社会资金供给总量。目前,信用法律缺乏准确的立法定位与完善的体系支持,信用主体缺失,尚未实现信用权、责、利之间的统一,在信用体系上,也相对混乱,当前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内容不完善,職责划分不清晰,无法满足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除此之外,信用调整模式单一,信用地位的归属不明确。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现状分析

对原则的界定不明确:在当前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关于解释信用原则尚无明确定论,这就无法对中小企业产生应有的说服力。在民商法的实践中,需要基于信用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民商法与其他法律内容存在矛盾之处,这是现阶段影响民商法作用发挥的重要诱因。

缺乏实践经验。在我国,法律层面的信用内容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与长期我国法律体制的推行情况有关,我国信用市场的建设还不完善,各类问题频发,如毒猪肉、地沟油等事件,上述问题充分反映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有效约束市场经济结构运行体系中相关贸易交流行为以及经营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中的“不诚信”。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要做到诚实与诚信并重,从法律层面上构建诚实信用准则,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过程中,发挥民商法信用优势,进一步提升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实施有效性:

(一)完善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

民商法信用体系针对的象主要为企业,在这一方面,需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完善现有的信用体系,在市场发展中,企业既可以享受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而义务与责任都需要从法律角度来做出规定,若企业存在欺诈行为,要根据欺诈情况来进行制裁。在这一方面,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出发,将企业信用与债权人利益联系,实现利益与诚信之间的挂钩,通过该种方式,能够让更多的企业管理者可以重视诚信经营问题。在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需要从资金因素、人为因素两个方面着手,资金因素主要关注企业的动态资产与静态资本,人为因素是与企业利益有关的主体,在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上,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优化企业资产信用,将其与法定资本结合。

另一方面,要重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要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重要性,以法律为保障,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执行权,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个人信用资料有相当部分,如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消费状况、工作收入等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关于信用信息的隐私权就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规定:第一是个人有权要求保障个人信息免受非法和不正当使用的侵害,第二是个人应当有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信息的主动支配权。除此之外,还要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毕后,其中的商业信用记录大多是由商业机构来提供,可能导致消费者陷入被动地位,可能会损害、限制消费者权利,针对消费者信用保护问题,要尤为关注。

(二)强化信用权的建设

为了达到理想的信用权立法效果,需要从法律层面来建设信用权,确保信用权的独立性,这不仅能够规范企业行为,对于社会大众而言,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确保信用权独立的情况下,方可为各项市场经济行为的开展奠定基础。就当前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信用权做出了明确定义,也在立法上予以法律支持,在完善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基于信用权定义为基础,以此为切入点对订立原则进行调整,以确保信用权可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在实践过程中,个人、企业都能够依法享有信用权,并要主动维护守信的经济秩序,这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明确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在民商法中,诚实守信是一个重要原则,要求个体、企业在强化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出诚信原则的效能,为此,需要明确诚实守信原则的定位,严格约束民事活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用法律来划分和界定责任,并致力于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防止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发展,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从而实现司法的透明、公开,引导社会大众主动参与,发挥出诚信原则的最大效能,并将这一制度落实至民商法信用体系,进一步提升这一原则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基础。

(四)发挥出政府的引导作用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仅仅依靠市场、社会是不够的,还要发挥出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各个市场主体都纳入其中,让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意识到信用体系构建的作用与意义,如果触碰信用体系底线,就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政府职责在于促进信用机构的正常运行,确保政府各项公共信息能够为社会大众开放,让大家能够平等获取,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监督,确保个人、企业使用信息的权利、义务能够顺利实现,针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评估、信用征信、信用调查、信用担保、咨询服务,要更多地发挥出市场主体的导向作用。通过政府的引导,将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至法律高度,而不是简单道德层面的约束,关注后续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落实,及时进行跟进,分析信用体系的构建成效和使用情况,发挥出政府的作用。在这一方面,还要推行政府信用专项治理,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做到廉洁从政,各级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水平,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公务员信用,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必须要控制好公共权力,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为经济生活、公民权利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让每一名国家公务员都能够切实为社会大众谋福利。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让民商法信用的建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加速,需要构建出与之相符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这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也是维护和谐社会的基石。从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宏观角度来看,规模较小,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从微观角度来看,该体系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关部门要从我国实际国情角度出发,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合理构建民法和商法信用体系,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覃超鹏.分析新形势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智库时代,2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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