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在民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的应用分析
2020-02-25廖祥平
廖祥平
【内容摘要】民商事诉讼调解及商事仲裁调解是中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快速、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因此,本文以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商事仲裁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阐述了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概念及内涵,分析了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应用优势,并对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商事仲裁调解制度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进一步探究。
【关 键 词】调解制度;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57-02
在社会持续发展进程中,经济活动数量飞速增加,不同类型民事、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多,我国传统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争议处理弊端逐步显现。这种情况下,针对现阶段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局限性,探究调解制度在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中的应用,对我国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调解制度概述
(一)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相关内容,可得出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又可称之为法院调解。主要是在民商事诉讼法规相关要求的约束下,在法院审判者的主持下,引导发生争议纠纷的双方就自身民商事权利义务达成协议。从法院调解视角进行分析,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除涉及人民法院审判者在办案阶段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以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审判者在办案阶段中主动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纠纷解决并达成和解。
(二)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概述
依据《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相关内容可知,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又可称之为仲裁程序外调解,主要指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方,依据合法性原则,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协助发生商事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
二、调解制度在民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的应用原则
(一)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应用原则
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发挥了良好效用。在现代经济社会诉讼量增多的背景下,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减少法院工作压力。在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应用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据明辨是非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合法合规原则,进行案件审议判决。
明辨是非原则要求在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执行时,法院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民商事诉讼双方相互达成合意的调解程序进行确定。若原诉讼调解协议与事实不符,则原诉讼程序审判者可以责成当事人对协议内容进行重新修订、协商。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以当事人自主意愿为依据,允许产生民商事争议纠纷双方根据自身意愿对权益进行自由处分。产生民商事诉讼纠纷双方自愿、合意性需求的满足,不仅可以维护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正当性,而且可以保证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后续执行效率。
合法合规原则主要指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7条为依据的制度。实质上而言,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中调解双方均为人民法院审判者。民商事诉讼中调解主导者强势地位的确定,也可以保证整体民商事訴讼调解过程合法合规。
(二)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应用原则
在调解程序开始后,根据调解员在调解阶段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差异,商事仲裁调解制度需要遵循不同原则。从本质上而言,商事仲裁调解制度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及尊重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处分权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指整体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是基于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意愿而开展的。仲裁机构必须保证调解过程与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意愿相一致。如商事仲裁调解协议内容、商事仲裁调解事项范围、商事仲裁调解关键点安排等。通过将上述事项完全转移给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可以保证仲裁机构中立地位,为其客观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提供依据[2]。
尊重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处分权原则主要指在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过程中,商事仲裁调解标的应为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有权处分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或者精神性权益。从实体法视角进行分析,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对这一纠纷标的均可进行适当处分,以保证在程序法层面发生争议纠纷双方达成共同意愿。尊重发生争议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处分权原则,不仅可以保证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启动效率,而且可以保障发生纠纷双方或多方处理纠纷主动权,保证纠纷解决进程可控。
三、调解制度在民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的应用对比
(一)程序方式
在我国,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大多为人民法院或者当地法院依据自身职权,主动组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进行案件解决。原诉讼程序审判者在整体民商事诉讼调解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可以引导整体民商事诉讼调解的方向、进程。在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执行过程中,为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积极寻找调解时机,在诉讼案件开庭前,综合运用查、看、问、谈等方式,了解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诉讼心态,寻找争议源头,进行先期调解。同时在宣判前,对于存在明显调解意向的纠纷当事人,本着分清利弊的视角,为当事人分析得失,进行庭中或者庭后调解。
发生争议冲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启动的前提。由于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允许仲裁员、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律师以外人员参与,整体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过程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信息私密安全性。同时整体商事仲裁调解制度执行阶段主要采用对席原则,仲裁机构内部人员兼任调解员,居中引导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互相让步、谅解,整体过程体现了较为突出的平等性[3]。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在引入专业人士参与调解的基础上,可以探索构建具有商事行业属性的调解组织及人才库。并在复杂性较高、专业要求较高的商事仲裁调解制度中引入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保证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公信力。
(二)救济渠道
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争议冲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次反悔的救济渠道较为便捷化、多样化。与裁定书、裁决书类似,对于诉讼调解书这一隶属于再审制度的客体,民商事诉讼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多方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再审程序,选择恰当的救济渠道。
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在执行阶段,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全部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仲裁机构可以依据调解结果,进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制作。根据裁决书或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不得以相同的事实或者原因,再次提出仲裁,或者其他争议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情况下,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就不存在救济等问题。
(三)价值取向
商事仲裁调解制度主要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强调尊重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交易习惯。在商事仲裁调解制度启动执行阶段对效率的追求重于公平,主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均可结合自身交易习惯,自行商定或者邀请第三方仲裁机构,商定协议范畴、内容[4]。整体法理判定不过分强调与现行法律相符,可以有效维护发生争议冲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合作关系。
而民商事诉讼调解制度强调与现行法律相符,要求原诉讼程序执行者应严格依据公允严谨的原则,维护司法权、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四、總结
综上所述,营造稳定、可预期、透明的营商环境、社会环境是促进现代化社会高质量运行的基础,而实现法治化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民生环境的关键。因此,在当前优化营商、民生法治环境大背景下,可以在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解决中引入多元化调解机制,在商事行业调解机制运行的基础上,拓展民商事诉讼调解、商事仲裁调解空间。根据需求,选择恰当的调解方式、调解组织、管理制度,保证民商事纠纷争议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张建.商事仲裁庭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辩论问题研究——兼议商事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与去诉讼化[J].枣庄学院学报,2016(4):91-95.
[2]黄海辰.论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广西师范大学,2016:89-90.
[3]龚政,吴文星.民商事仲裁运行机制对仲裁公信力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5(2):58-59.
[4]李爽.小议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及其完善[J].消费导刊,2015(10):33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