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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值班律师制度

2020-02-25柳亚玲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当事人

柳亚玲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诉讼开始成为调节纠纷的主要手段。但对部分社会劳动人民来讲,高额的诉讼费用是阻止他们追寻法律正义的主要原因,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率低的现象。为了在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能够在了解自身的真实情况下做出合理的法律选择;坚持《宪法》中人权、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对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萌芽与发展过程的背景介绍,引进阐述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工作和法制化的演进过程;具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特点;并提出了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 键 词】值班律师制度;发展历程;基本特点;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11-02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1.国外理论基础

早在20世纪中叶,英国的诉讼案件快速增长。与此同时,过高的诉讼成本对案件当事人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而,英国开始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最初的值班律师制度便起源于英国。在英国,值班律师制度经历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8法律援助法》、1999年《接近正义法》三部法律制度的演进,为正在调查进行中的公民以及刑事审判庭中的被告人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英国也最终明确将这种法律援助模式称为“Duty Solicitor Scheme”。①随着明确法律的规定,确认了值班律师制度的产生方式、运行模式与管理制度等内容,值班律师制度在英国已然进入成熟阶段。

2.中国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数量快速增加,但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仍然没有太大波动,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仍然没有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早期形式出现于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②从2006年到2014年间,我国分别在河南修武县、上海浦东新区等6个区、山东烟台进行了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成立了看守所工作站和值班工作室;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2018年我国正式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律师制度。

这标志着中国值班律师制度从萌芽到正式成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成熟的法律保障,遵循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和民主原则,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二)研究意义

经济水平的提高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扩大,贫富差距在上流社会和底层劳动人民之间不断拉大;同时随着律师行业的兴起与发展,诉讼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然而,高额的诉讼费用使得部分低收入人群望而却步,法律成为了有钱人的“武器”,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为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也是提高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效率,降低冤假错案的几率。

通过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背景和其内容影响进行研究与探讨,有利于借鉴国外优秀的法律经验和成熟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丰富和发展值班律师制度方面的理论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添新的力量,为司法实践提供坚定的基石,促进值班律师制度不断完善,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享受辩护的权利,坚持贯彻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值班律师制度。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

值班律师制度所针对的对象是没有委托辩护人,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相关机构也没有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条法律的前半句可以表明,值班律师制度仅仅针对的是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专业了解,且鉴于自身经济或其他困难情况下,当事人对自身的案件事实无法获得专业法律建议,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可见,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便利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性的。

(二)公益性

值班律師制度作为国家的新兴法律制度,其实质上是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简单的法律文书服务。这就表明,值班律师相对于接受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来说是完全免费的,其设立场所的资金和每月所获得的报酬都是由政府的财政在背后支持。即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国家政府提供资金来源,建设值班律师的办公场所,支付值班律师的薪酬,这使得值班律师制度具有公益性。

三、当前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

(一)值班律师的人才储备缺乏

目前,我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看守所等机关建设了值班律师的工作室、咨询室等办公设施,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提供了相应的空间条件。然而仍有少部分偏远地区,由于天气条件恶劣、地理位置等原因,使得建造困难;同时,更由于法治建设仍处于起步和发展的阶段,某些法治条件相对缺乏的地区,还没有为值班律师制度创造实际的可行条件。

除办公场地外,最主要的问题来自于人才的缺失。值班律师的人才主要来源于政府委派的公职人员,然而,刑事诉讼的数量不断增加,所面临的将会是人才紧缺的局面,无法使当事人能够公平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首先,法律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这就导致了培养法律人才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③但在当下,普通的社会律师办案收入远远高于值班律师的公职收入,因而,社会律师对值班律师这项法律援助性质的工作参与度并不高。

(二)流于形式,实质权利较少

当前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仍然仅将值班律师作为一个类似于法律咨询的平台,并未赋予其过多的权利。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值班律师的专业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严重偏向形式化、公式化。值班律师既没有正当辩护人享有的一系列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同时也不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在没有阅卷权的情况下,值班律师难以掌握最详细的案件情况,因而在对当事人进行提议时,有可能会出现偏差。④其次,值班律师也没有主动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这就导致值班律师缺乏主动性,仅仅是表面上的对当事人进行分析,而缺乏更深层次的法律理解,无法给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值班律师缺乏辩护律师一项最重要的权利——辩护权;值班律师仅仅只是提供一些基础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文书代写服务,而受到委托辩护的律师最核心的权利却不属于值班律师,这使得值班律师无法发挥出最专业的一面,展现自己的专业素养。且同时,当事人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仅仅接受法律咨询,而没有获得实质的辩护帮助,对其案件的进展和最后定罪量刑等关键环节都难以见证和协助,由此可见,值班律师更大程度上流于表面形式,而对于当事人实质帮助微乎其微。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应当在实践当中不断地探索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有助于及时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障其权益,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现有的值班律师制度还是不尽成熟和完善的,它需要通过总结国内外值班律师的经验教训来不断地完善自己,我们也需要在将来的实践中重视值班律师这一角色,通过将其广泛的运用到诉讼中才能够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从而将此制度不断完善。总之,我们应当重视值班律师制度的形成及完善,不断强化值班律师在诉讼当中发挥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①张海栗,郎金刚.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简介[J].公民与法:综合版,2017(07):26-28.

②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③《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Z].最高人民法院,2017-8-29.

④郭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司法,2008(02):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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