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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2020-02-25秦荣

法制博览 2020年1期
关键词:司法程序犯罪

秦荣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在这一阶段出现了很多的刑事案件,这使得我国司法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成为了刑事司法改革重要的目标。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一制度可以简化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案件的基本分流,在维护司法正义的同时,提高诉讼的效率。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该制度自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

【关 键 词】刑事司法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101-02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开始实施的新制度,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以及相关政策中都体现了该制度。为了更好地应用该制度,需要先了解其应用的条件与要求。目前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应该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这两个角度出发。认罪认罚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接受犯罪罪名,同时对于规定的量刑表示认可,愿意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行为。而从宽通常包括实体从宽、程序从宽这两层含义。实体从宽指的是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从宽处罚;而程序从宽则指的是对诉讼程序进行有效精简、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本文研究的就是程序上的从宽。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就是被追诉人承认自身的罪行、具有悔过的决心,在接受法院判决的时候,司法部门可以按照法律的相關规定对被追诉人进行从宽处理、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由此可以看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被追诉人首先需要承认自身的罪行,然后要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获得就量刑建议进行依法裁决的结果。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协调的刑事诉讼精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与维护,体现了现代化刑事司法制度的宽容精神。刑事司法的本质就是解决各项纠纷,从而促进社会生活的平衡。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与健全,罪责与刑法相适应逐渐成为了我国刑事司法必须要遵守的重要原则。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包容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追诉人进行从宽处理也是体现了现代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宽严相协调是我国刑事司法在发展过程当中所坚持的重要精神,它主张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特点做出相应的处罚,确保他们的犯罪行为能够与所受的刑罚相适应。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完善、理性的司法制度作为支撑。

(二)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

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总数被限定在一个范围内,而刑事案件的数量却在不断增长,这使得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造成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压力比较大的局面,长此以往出现了司法运行效率不高的情况。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可以有效缓解这一问题。这一制度可以将案件按照繁简程度进行分流,从而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的简化,缩短了办案的时间,使有限的司法人员能够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这是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打破了传统的办案规则,在追求公平的基础上确保了办案的高效性,通过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来实现了诉讼结果的公平性。对于一些犯罪性质不是很恶劣的案件来说,审理的结果比较明确,如果按照标准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话,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资源,造成了司法人员时间与精力的浪费,这使得其他案件诉讼的效率被降低,难以实现案件的公平性。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实现“快速的公平”,顺应了我国高效法治社会的建设方向。但是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对司法质量进行不断提高。

(三)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就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我国刑事案件的类型在发展过程中变得更加多样化,而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司法向着谨慎刑罚的方向不断发展,这使得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不断增加,压力也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在法治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使用的都是比较温和的方式,提倡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在实践当中,还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情况,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就是要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张被追诉人在经过综合的判断与考量之后,更加理智地认罪和认罚,能够用对自身影响不大的诉讼权换取比较低的处罚结果,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减轻诉讼负担,同时还可以避免在这个过程当中出现的不可控风险。比如在经过协商之后,被追诉人、被害人达成了协议,被追诉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数量经济赔偿,同时满足被害人在精神等方面的诉求,双方达成和解。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缩短诉讼的时间,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可以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与被害者两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三、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明确具体案件的适用范围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只是在其中将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等群体进行了剔除。这很容易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应用过程当中出现各种问题。如果没有提前将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区分,部分犯罪性质比较恶劣的案件就可能会被归类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当中来,这与我国刑事诉讼的最初目标不相符合,甚至会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公平性产生不良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在对性质恶劣的案件进行审判之前,需要对犯罪的情节、罪犯的悔罪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从宽处理,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严肃性。

(二)建立与完善自愿性核实机制

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得到全面的落实,需要相关的制度作为保障措施,其中自愿性核实机制就是重要的保障措施。经过刑事司法改革之后,自愿性审核机制的应用范围仅限于法官与当事人,并没有建立起与其他机关的连接机制。与此同时,法官在审判公文当中也没有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无法从中判断出当事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属于自愿行为。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建立起认罪认罚自愿性形式的审查机制。相关人员在请求启动司法程序的时候,需要在请求书当中说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与过程,并对是否符合从宽的要求进行说明。其次是要建立起专门的认罪认罚自愿实质审查机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認罚过程中的态度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情况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的监督制度

在部分刑事案件当中,被追诉人会受到威逼利诱,从而会做出不真实的供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要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使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具体来说,首先要对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态度进行有效审查,要明确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出于本人真实的想法与意愿。与此同时,辩护律师应该充分行使自身的辩护权利,为被追诉人提供最优的选择方案,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将真实的状况转告给当事人,并向他们提供专业化的意见。其次,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进行有效审查。部分案件在审理的过程当中为了追求效率,会省略部分审理的步骤,这就会为冤假错案创造条件。因此法院一方面需要加强公平性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证据的核实,强化在侦查阶段的监督,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四、结语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宽严相协调的原则,同时有效提高了司法运行的效率、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但是目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过程当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要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要明确案件的具体适用范围,对自愿审核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同时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艾静.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改革定位和实证探析——兼论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性衔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06):27-35.

[2]常锋.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观点综述[J].人民检察,2017(23):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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