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2020-02-25宋玉婷王景杜婉婉张磊
宋玉婷 王景 杜婉婉 张磊
【内容摘要】文章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为依据,分析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短板,进而对如何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制度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关 键 词】校企合作;法律保障;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7;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2-0046-0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①,不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得到确定,而且职业教育的深入发展方向也进一步清晰。
然而,职业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较低层次,处于弱势地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不完善,是掣肘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立法
在《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文件中,均可找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在《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文件等陆续出台,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校企合作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国家层面相关立法
1.《职业教育法》
鼓励多元主体投资助力职业教育办学;指出职业学校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教师;强调企业应接纳职业学生和教师实习,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2.《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全面统筹教育和产业的融合发展。突出了企业的重要主体地位,降低了企业投资办学审批成本,丰富了企业办学形式,将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实现对接,实现“供给-需求-供给”闭环反馈,促进企业的人才需求和学校的人才供给之间的无缝对接。
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明确了校企合作的七大形式,对地方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职责提出了细致要求,鼓励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并要求对参与校企合作成效显著、影响力较大的企业予以表彰和税收减免。《办法》在明确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地方性立法
1.《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界定了“校企合作”的概念,提出建立新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明确职业院校权利与义务,②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生突发意外伤害机制等。
2.《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该办法是我国第一个由省级行政单位颁布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③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并明确了各方参与人才培养的权利义务;为不断推进校企深度合作,要求专门成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
二、我国现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尽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文件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都有所体现,仍存在诸多短板。比如法律文件数量少且规范不够详细,实践性不强,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等。
首先,立法缺乏系统化和完整性。
目前校企合作相关规定虽然能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文件中找到,但都比较简短、笼统。《职业教育法》已頒布23年,其中关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规定已远不能满足目前实践教学的发展需求。校企合作单行法缺失,新出台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虽然在某些层面可以弥补不足,但是法律效力低了不少。地方性的校企合作促进法律文件对校企合作相关事项规定较为详细,但由于效力不高、适用范围有限,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适性。
其次,权利义务界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应当”一词出现31次,频率极高。表明国家对校企合作的要求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在实践中灵活性较强,强制性和执行力不足。如《办法》第18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④”如何倾斜,按何种比例倾斜;如何支持,以何种方式支持,均未明确。第22条指出,“参与校企合作效果显著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具体适用何种优惠政策,优惠到何种程度均没有说明,对企业行为的指向性和促进性大大削弱。《职业教育法》中“适当”出现了4次,“鼓励”出现7次,同样导致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可自由控制”的空间过大而显得无所适从。
第三、缺少惩罚性条款,致使合作协议遵守难。
《职业教育法》中对学校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校企合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未提及。对政府的责任,仅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如若挪用,如何处罚、由何机构实施处罚均未说明。对于企业的义务亦是如此,虽提出了应该承担法律后果,但并没有制定详细的处罚收费比例,惩罚性不强。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指出,在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否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虽有惩罚性条款,但是具体遇到合法权益受损时,援引何种法律文件追究责任并未明确。使规定本身对校企合作参与者行为的强制性不足,法律规范的效力大打折扣。
三、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立法体系
一是修订基本法明确校企合作的法律定位。修订《职业教育法》确定校企合作的基本内涵,明确政府、企业、学校三者的主体地位,同时将《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文件中有关校企合作的规定进一步修订,使之更适合职业教育发展需要。二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细化权利义务,强化执法环节。如可由国务院出台《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等,具体规范校企合作内容、形式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三是鼓励地方立法。充分调动地方的立法积极性,在注重落实上位法的同时,因地制宜,根据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特色出台具体的校企合作法规规章。
(二)强化校企合作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想要更好地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完善的优惠政策及有效的落实极其重要。首先,各地需在立法中突出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的奖励及税收优惠,细化操作规定,简化操作手续,让优惠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建立政府对高校校企合作的财政投入制度,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推动者,根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企合作,政府负有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比如创造良好的校企合作环境,构建高效的协调机制,维护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等。在新的立法活动中则需要强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作为、滥作为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企业作为校企合作方,依照国家政策享有税收减免的权利,以及优先利用校企合作产生的人才成果、科技成果的优势。同时企业需要增强校企合作意识,利用多种生产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地点、实习机会,为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提供保障。企业不能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也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界定。
学校是校企合作的最大受益者,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獲取更好的教育教学设备和场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节约教学成本、提升就业率等。承担为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输送人才,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义务。如果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乱收费、管理行为不规范以及其他损害合作企业及员工利益的行为,也应在完善立法过程中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学校合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完善职业教育及其校企合作相关立法是前提,守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只有多管齐下,多方发力,才能有效促进职业院校、企业、政府多方协同发展,为我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迈进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注释:
①党的十九大报告.2017年9月.
②赵婷.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规范分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7).
③官巍,寇鑫.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立法现状及比较研究[J].2018(01).
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Z].2018年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