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2020-02-25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100)
一、我国网络音乐作品保护现状
对于网络音乐的内涵,我国文化部《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作了如下界定为: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形成数字化的音乐产品。由此可以得出,网络音乐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者直接在电脑上播放的在线音乐作品,二是可以在手机等移动终端上播放的无线音乐,又可以称为移动音乐。
我国网络音乐的发展相当迅速,目前大多数的听众都是经由网络渠道下载收听歌曲,各种各样的网络音乐软件及平台也迅速走进大众视野。但是作为一个在近十年间才发展起来的产业,在发展前期也是出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主要问题是由于技术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到位,使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无版权音乐和未经授权的音乐,根据我国版权局的统计,到2015年7月31日,各大网络平台推出了220多万首未经授权的歌曲,这一庞大的数据深刻地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对于网络歌曲版权问题管理的不到位,同时必然也会引起人们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版权问题的关注,从而导致对网络音乐市场的重新布局和规划。而就网络音乐的发展趋势来说,以付费收听的方式来保护歌曲版权也慢慢成为主流,同时也会激发歌曲创作者的动力,激发音乐市场活力。
二、版权在音乐作品保护方面的表现
在我国,网络音乐作品中包含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权利。歌曲作词家和作曲家在音乐创作中享有著作权,而唱片公司享有对歌曲的录音的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但是,由于网络音乐作品的受众极广,且是在虚拟的空间中完成了商品交易,当作者把作品发表到网络上时其不可能有效的,一对一地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这时就需要一个处于中间位置的管理者来解决各种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于是各种的团体、协会、联合会就应运而生。依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2 条,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7]。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步较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是在2001年,而日本、美国等国家早在20世纪上半叶就已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5 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992 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2008 年 7 月刚刚登记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仅有的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 4 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三、网络音乐作品传播过程中的主体权利及责任
网络音乐在传播过程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网络音乐的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及用户。网络音乐的版权纠纷主要是围绕着这三者展开的,所以划清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著作权人的权利及责任。音乐作品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制作公司及原创人。著作权人享有音乐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等财产权和发表权及修改权等人身权。在英美等国家,音乐作品原创人还会通过将音乐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转让给音乐公司这种形式,使得音乐公司因著作权的让渡而享有著作权[9]。音乐作品的创作人即原始的著作权人作为一个链条的基础和源泉理应获得大部分收益,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原创者通常不具备包装、发行、销售其作品的能力,往往要依靠一个音乐公司来负责他的作品宣传,这样所获利益的大部分归于公司所有,原创者只能取得收益的一小部分。但是有了音乐公司的包装也可以为创作者省去自己宣传的费用和时间,其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可以通过事先协商或签订协议来调和的。
(二)传播者的权利及责任。网络音乐的传播者指的是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上传给这些服务商后由其提供平台向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同网络服务商是一种合同关系,基于二者之间的合同约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将作品授权给网络服务商,供网络服务商复制、传播,而网络服务商则需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版费。在我国的网络平台上下载音乐,会发现有一些歌曲是免费下载的,而有一些需要付费下载,那些免费的歌曲,有的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网络服务商私自在其网站上展出并工人下载,实际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版权。而有些作品是经著作权人授权后发表在网络平台上,并不需要收费使用,目的是著作权人以牺牲版权费的方式让更多人认识自己的作品,从而达到宣传自己作品的目的。这些授权与未授权的音乐作品混杂在网络上,普通人无法分辨其是否侵犯了版权,而且多数人也乐于使用不收费的音乐,管理者管理起来更是困难重重,如果网络服务商在开始管理其网络平台时就制定详细合理的措施,不接收未授权的的音乐作品,具有版权意识并加强管理,也可以有效减少侵权事件。
(三)社会受众的权利及责任。网络音乐的用户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从服务商的平台上下载使用网络歌曲,最终的用户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通过网络服务商而使用其作品。网络用户作为这一传播链条的最后一部分,依旧是权利与责任并存。其要下载并使用网络音乐就要向网络服务商支付相关的费用,并且有义务不在其他网站或向其他人任意传播该付费作品。如果每一个使用者都具有保护版权的意识,那我国的版权保护之路也会更加顺畅,但关键还是要增强使用者的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四、针对现存问题的解决办法
构成一个事物或事件的原因都是多种多样的,要想解决现存的网络音乐版权方面的问题,单从一个方面考虑是远远不够的。从整体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网络音乐侵权问题。
首先,要加强网络音乐方面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并且要坚决地贯彻执行该法律法规,需要执法者们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审理网络音乐侵权案件。
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各有分工、权责分明,严禁出现“交叉管理地带”和“无人管理地带”。同时要严厉打击非法的版权代理机构,维护版权代理的市场秩序,同时还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再次,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TPM),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被他人非法接触、下载、使用而主动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按TPM的功能不同,分为控制访问或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两种如访问控制技术、密钥管理与算法技术、数字水印技术、VPN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网络音乐的权利人要主动运用新技术来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不受非法侵害。
最后,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版权保护的普法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版权意识。如果人人都能从思想上重视这件事,那管理起来就会容易得多。上述的集体管理部门应发挥其作为著作权专门管理机构的作用,可以定期举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到社区或单位进行宣讲,使人民群众能够产生自觉维护网络作品的版权的意识。
虽然我国对于版权方面的法律制定起步较晚,相关制度也不完善,但好在我国的法律人士及相关学者已经注意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及不足,开始从版权保护取得良好效果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组织汲取经验,加快完善网络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