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
——以“鲁荣渔”案为视角
2020-02-25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对海上保险合同中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产生了承保损失,而是取决于在符合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被广泛应用于海上保险业务中。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近因原则:“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鲁荣渔”案先后经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被保险人曲荣模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案。
2011年5月25日,曲荣模为其所有的“鲁荣渔1813”、“鲁荣渔1814”两条渔船向大地保险石岛支公司进行投保,险别为综合险,适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洋渔船保险条款》。2011年6月该案两艘船由于台风影响以及船东的疏忽发生了事故。
2011年9月15日,荣成渔港监督作出《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该两船在避台风中,因海上风浪大,锚缆断裂而失控,被风浪拍打至海参池边搁浅,经多次抢救无效,导致报废。而且,两船已于2012年1月12日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第二支队办理了渔业船舶注销登记。
审理本案的三级法院对该案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却大相径庭,整理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故原因是:荣成渔港监督作为法定主管机关作出的《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当作为海上渔船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根据该调查报告,本案事故系由暴风雨、台风导致了渔船触礁、搁浅。其中,暴风雨、台风是原因,触礁、搁浅既是事故原因,又是事故结果,故本案属于保险事故,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大地保险石岛支公司应对涉案事故承担全部(100%)赔偿责任,鉴于“鲁荣渔1813/1814”两船均已实际全损,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曲荣模保险赔偿款600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是:由于船东的疏忽导致两船失去动力、舵机失灵而抛锚,后因风浪变大锚缆断裂而失控搁浅,故所涉事故发生的原因,先有船东的疏忽(除外风险),后有台风的影响(承保风险),缺乏两个原因中的任何一个,搁浅事故均不会发生。鉴于船东的疏忽和台风两个原因中哪一个为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难以确定,大地保险应按照约定保险金的50%的比例向曲荣模支付保险金300万元。
曲荣模不服二审法院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涉案事故系台风(承保风险)、船东的疏忽(除外风险)、船长船员的疏忽(承保风险)三个原因共同造成,其中台风是主要原因。因此,根据各项事故原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酌定大地保险对本案事故承担75%的保险赔偿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应向曲荣模支付保险金450万元。
因果关系的判断作为一个事实问题,须结合具体案件的特定事实予以个案判定,故也很难归纳出一个普适性的认定标准,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在“鲁荣渔”案有关事故原因的认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以“直接”和“主要(占主导作用)”为判断标准,这一标准或许可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海上保险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可能是单一原因致损,也可能是多种原因致损;可能是承保风险范围,也可能是未承保风险范围或是除外风险,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比较而言,单一原因致损时的适用规则更简单和清晰,而多种原因致损的适用规则在实践中则需更多的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几种不同的原因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否赔偿及如何赔偿。在此种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区分这些原因是并存的还是相继的关系。因此,在保险责任承担方式上,也并不是全有或全无的责任,当混合原因导致保险损失时,应按照各种原因对事故和损失的影响程度确定原因力比例、按照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多个原因共同致损,即原因之间相互依存、共同作用于损害结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原因,损害就不会发生,那么此时这些原因均应被认定为近因。
如果多种原因是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且是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此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通常来说,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同时作用型因果关系,任何一个原因都无法单独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各个原因均没有构成充分条件。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若除外责任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根据除外责任优先适用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种原因相继是指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并且后因的出现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此时,保险人应否赔偿,关键要看连续发生的几个原因是否为承保风险以及有无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承保风险,而不论后因是否为承保风险,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然,如果后因也是承保风险,此时后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独立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该独立关系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作为确定海损原因的一项重要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对于近因原则的理解或者解读,在个人之间可能会产生偏差,尤其是在没有统一的标准之下,在海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对于近因原则的理解会有所不同,故而,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判例或者国际惯例,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更好的与国际海上保险领域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