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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路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交易所证券司法

(青岛科技大学 山东 青岛 266100)

一、转变信息披露监管理念

证券监管应当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中心,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工作的主要任务。中国证监会曾在证券期货工作会议中主张:“积极努力的推进证券等金融行业的改革,深化改革体制加快改革进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控制,加强资本监管,保证市场诚信交易。持续加强预先披露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律师、会计师和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制度。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透明。”从该主张中可以看出,在证券和期货市场中正在逐步加强改革,从原来的去管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方向往信息披露、放松管制的方向深化改革。中国证监会在对新股发行的方面,不再继续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决断,改向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对此类信息充分披露,并且需要在中国证监会的官网上,提前一个月进行事前披露,通过事前披露的方式,使得广大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判断。

二、制定或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法规

(一)完善现有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部门规章《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法律《证券法》都已先后发行公布,还有《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诸多法律都已公布多年,现在证券市场的情况已经有了较大变化,应当继续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过一次修改,但是每次修改仅对停牌和退市制度进行了相应完善,而对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还未进行完善。现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很多问题,《股票上市规则》是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根据,应当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更加完善的规定,使得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对上市公司有着更清晰判断,以保护证券市场各方的利益。

如果想要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于信息披露的辅助制度也要进一步加强。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完善时,还应当进一步制定相应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应的指南、指引、格式等规范性文件,例如《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等,加强信息披露操作指南、引导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这同时也可以增强股票、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出台信息披露诉讼准则司法解释

公平公正、司法最终救济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证券交易所对所监督管理的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行为可以进行司法救济。但是,在证券交易活动和证券监督管理有着证券领域的特殊性,证券交易所也有自身的专属特点,在进行司法救济途径时,如果与普通的诉讼案件一同看待,则可能违背证券市场的规律,产生效果也可能与实际问题冲突,最终没能产生合适的效果,甚至出现不利与各方的结果。所以,在司法介入证券市场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质,并且设立阻隔的制度,寻找可以平衡司法救济和证券交易所监管的机制。这里应当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在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司法行为中的作用,出台指导建议和司法解释,使得对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更加规范的诉讼规则,确立起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救济”途径。并且在信息披露监管的模式下以证券交易所内部救济为主,司法途径和行政手段为辅。在证券交易所内部无法解决问题之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进一步进行监管和判定。对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相关监督管理行为时,也要进一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违反法律和违法监管程序。

三、加强停牌和复牌制度

(一)增强停牌措施严谨性

警示性停牌现今出现时间过长或者具体期限不明确等问题,应当在警示性停牌的时间方面做进一步深化提高,对于警示性停牌的时间过长的问题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关于此种情况,证券交易所可以在警示性停牌的最长时限方面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停牌信息中明确停牌和复牌地具体时间。对于在规定期间内,上市公司不能按期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的复牌,而且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在《股票上市规则》的第127条中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如果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且出具的意见与会计准则、制度和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或者违反以上规定的,应当在报告当日起,对该公司进行停牌,在公司对违反规定的事项做出改正或弥补后再进行复牌。如果按照该条的规定,假如上市公司未能按照预期的时间改正自身错误,也会致使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处于停牌状态,上市公司拖得时间越长则对投资者越不利,复牌时间越往后推迟,则会更加损害投资方的权利,对证券市场也有不利的影响。对此,可以修改《股票上市公司》的部分内容,如果出现上市公司上述情况,可以在情形出现的第二天进行停牌,并对相应的事项进行公告,对于该事项中的违规事件,对上市公司的具体直接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惩罚和处分,而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股票一直停牌。

(二)增强停牌的及时性和警示性

现阶段的证券交易所停牌状况比较杂乱,有的上市公司被停牌,但是没有将停牌的信息提前公布,致使投资者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停牌,停牌之前股价也可能有很大的波动,这体现了停牌方面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在即时性和预警方面。针对这几方面的问题,可以在股价出现非正常波动时进行严格地监控,对连续三个交易日跌涨幅偏离大盘达到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可以以更灵活的方式对待它,同时也更应该注重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原因,做好证券交易所中信息披露与股价波动部门之间联系,上市公司股价的波动将要达到停牌点时,应当立刻对该公司进行停牌。证券交易所不仅要关注股价的波动,同时对于市场、投资者的所提供的股价波动敏感信息也应给与充分重视,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也应对其停牌,并且进一步要求公司主要责任人进行解释说明。情节严重者,也应给与相应处分。

(三)增加停牌软标准和各地停牌同步协调

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制度中有过于死板的标准,可以再规定的硬性指标中添加一些灵活的和弹性的活动范围,以更好的应对停牌制度中的突发和意外事项。对于停牌中某些股价特殊事件也要合理的进行停牌。关于现在很多地方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停牌制度还未同步的情况,应当加强沪深证券交易所与其他各地交易所之间的连系与沟通,增强交易所之间的合作,通过事前约定的方式对停牌和复牌的行为进行一直行动,对于停牌异常及时进行沟通,将各地之间建立协作机制,争取做到停牌同步。对于时差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做到同步的,也应当在交易开始之前进行停牌措施或者给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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