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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体化视阈下要件审判的核心逻辑及其展开

2020-02-25包冰锋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要件审判法官

包冰锋,王 悦

(1. 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法官的职责是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判,进而适用法律规范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实质是将生活事实归入某个法律概念的逻辑涵摄过程。[1]律师的职责是保障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不公的问题,与法官的审判方法密切相关,法官的审判方法进而对当事人、律师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一些律师在开庭陈词中,对起诉状照本宣科,耗费大量庭审时间;当事人进行辩论时,避重就轻;法官亦不能高效固定权利请求,确定请求权基础,归纳争点、分配证明责任,并最终作出裁判。事实上,当事人在开庭陈词中,只须明确其权利请求,证据、间接事实及辅助事实等的提出,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随着司法的进步及对他国先进经验的借鉴①在日本有所谓的要件事实论或要件事实的教义。这原本在法官的职前训练时予以讲授,后来日本法学教育的法科大学院成立后就提早讲授该教义,由作为实务专家的法官在大学里讲授要件事实的理论及其操作。参见许士宦:《民事诉讼法》(下),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199页。,要件审判法得以提出,其有效解决了实务中存在的大量问题。要件审判法具有明确、具体的步骤,具备标准化范式,进而具有可检验性及可传承性,使诉讼呈现统一的模式,更具规范性。基于此,为使法官及当事人能够在同一层次进行交流,提高诉讼效率,对要件审判法的核心逻辑进行分析,明晰其具体步骤,使法官及当事人掌握该审判方法的实质,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件审判法的基本逻辑结构

要件审判法在司法实务中至关重要,对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大有裨益,因此,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熟练及精确掌握该方法极为重要。而要件审判法的逻辑结构及其理论基础,为法官运用该方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提供了宏观思维框架,有助于法官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案件,进而建立司法权威。因此,对要件审判法的基本逻辑结构进行明晰,意义深远。

(一)要件审判法的界定

审判方法,是指法官适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要件审判法是以要件事实理论为基础的审判方法。在司法实务中,要件审判法有三步法、五步法及九步法等。要件审判三步法的基础为三段式思维,这种简单的步骤并不能指导法官的司法审判,且三段式并非为三个步骤,每个阶段均可根据司法实务而划分为不同的步骤;有学者提出五步法,将案件的裁判过程分解为五个步骤②具体分为:一是发现请求权,二是请求权定性,三是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四是确定请求权,五是适用法律裁判。参见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这五个步骤的焦点在于请求权的确定以及请求权法律基础的确定,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其职责不仅局限于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的确定,还包括法律基础的分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确定要件事实等。质言之,五步法不能完全涵盖司法实务中法官审理案件的职责,而且有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之嫌。因此,有学者提出要件审判九步法,该方法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分析方法。[2]26笔者认为,要件审判九步法能够较为全面地呈现出法官的裁判过程,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具有可操作性、清晰性及效率性。要件审判法③以下特指要件审判九步法。以分析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为基本手段,以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核心。若该审判方法作为一套标准化范式,被司法实务者所掌握,将有助于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行。

(二)要件审判法的逻辑框架

法官适用法律依赖于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包括演绎推理、类比推理及归纳推理等。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根据两事物具有相同的属性,从而推论一事物具备另一事物的某些属性;归纳推理是从个别性例证到一般性原理的推理[3];演绎推理是从某类事物的一般性出发,推论特殊对象具有某种特性的推理[4]。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而归纳推理与此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包含上述三种推理方式,其中类比推理与归纳推理的效用尤为重要,演绎推理的作用似乎并不明显,却保证了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推理包括事实前提与法律前提,法律前提需要从大量的先前例证中予以提炼、归纳,即涉及归纳推理。当后发生的案件事实与先前判例的案件事实相同或相似时,先例中的法律前提在该后发生的案件中同样适用。对案件事实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即涉及类比推理。当类比推理结束,该案件事实适用先前判例中的法律前提,此时,通过演绎推理即能得出结论。在成文法国家中,演绎推理是最基本的推理方式,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当发生与法律规范相对应的案件事实时,从法律规范中寻找相应的具体规定,进而得出结论。其中,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这一推导过程就是典型的三段论推导。在司法实务中,推理过程并非是单一的三段论推导,而是存在一连串的推导,一个三段论推理的结论可能是下一个三段论的前提。

演绎推理在现代司法中运用最为广泛,要件审判法实际上亦是遵循演绎推理这一推理方式,其核心逻辑即为三段式推理。详言之,要件审判法分为九步④要件审判九步法分为九步: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参见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而这九步并非孤立的存在,其每个步骤都能够在三段式的逻辑框架中找到对应的位置。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及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这四个步骤确定三段论的大前提即法律前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及事实认定,这四个步骤确定三段论的小前提即事实前提;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即为得出结论。要件审判法实际是将演绎推理更加细化,使法官的法律适用过程更具操作性,作出的裁判更具权威性。

(三)要件审判法的法理基础

要件事实理论是从当事人攻击防御的角度解释民法,并以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为基础考察民法的一种理论。[5]要件事实理论的功能在于指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以及法官的审理裁判,其核心问题是检索要件事实。[6]要件事实是法律规范中法律要件对应的具体事实,其在诉讼中对应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亦即要件事实理论在诉讼中体现为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基本框架,进一步体现为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而要件审判法是以当事人的权利请求为基础,对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分析来对司法案件进行审判的方法,因此,要件事实理论作为要件审判法的法理基础,至关重要。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是指提出作为本案申请基础的判断资料。[7]300具体而言,当事人的攻击防御包括原告的攻击与被告的防御,原告的攻击方法是为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资料,被告的防御方法是为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落空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资料,原被告交错的攻击防御体现为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诉讼过程。

根据要件事实与法律效果的关系,可以将要件事实分为权利发生要件、权利妨碍要件、权利消灭要件以及权利阻止要件。请求原因事实,是指使诉讼标的权利关系存在具备理由的事实[7]157-158,即原告为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而主张的事实。就上述分类而言,其属于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原告对该事实承担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具体而言,除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认诺以外,原告应当对其欲实现的法律效果的实体法律规范所对应的要件事实进行主张;除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进行自认以外,当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时,原告应对其主张的要件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若原告的证明不能使法官对要件事实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那么,法院不得对该要件事实进行认定,原告进而败诉,亦即原告对该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抗辩事实,是指被告提出的原告曾取得过该权利但现在已经消灭的事实[7]301,即被告提出的阻却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包括权利妨碍的要件事实、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及权利阻止的要件事实,被告对抗辩事实承担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详言之,当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抗辩事实予以否认时,被告应当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若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请求原因事实与抗辩事实能够同时存在。例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主张其已清偿该笔借款,此时借贷事实与清偿事实是共存的。再抗辩事实,是指原告主张妨碍抗辩事实法律效果产生的事实[7]301,即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事实提出新的事实,进而消灭或阻碍抗辩事实产生的法律效果。原告对再抗辩事实承担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再抗辩事实与抗辩事实能够共存。被告针对原告的再抗辩事实能够继续提出再再抗辩事实。法官采用要件审判法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予以固定后,确定权利请求、抗辩权基础规范,并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解,进而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最后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这一过程与当事人的每一轮攻击防御相契合,其中的连接点为要件事实。当事人的每一轮攻击防御均有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质言之,要件审判法在程序法层面的法理基础为主张责任,在实体法层面的法理基础为证明责任。

二、民事一体化视阈下要件审判法的具体展开

民事诉讼是实体法与诉讼法综合作用的场域[8],亦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交错与互动的过程。亦即,一场胜利的民事审判,需要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双重源动力。实体法与程序法须相辅相成,才能使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审判而成为拘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及维持私法秩序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9]因此,我们必须在民事一体化的视阈下对要件审判法展开阐释。欲发挥要件审判法的效用,应当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视角将其细化为具体的步骤,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不可偏废其中的实体或程序环节。基于此,法官进而可以在司法审判中按照既定的步骤推动诉讼顺利进行。要件审判法的核心逻辑为演绎推理,其中心思维仍然是亘古不变的三段式,对这三个阶段进行进一步剖析,可将要件审判法分解为具体的九个步骤。其中,固定权利请求、确定基础规范以及分解基础规范构成要件是要件审判法的大前提,检索诉讼主张、整理争点、证明要件事实以及认定事实是要件审判法的小前提,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为要件审判法的结论。

(一)要件审判法的大前提

要件审判法的大前提即其法律前提,具体分为四个步骤。其一固定权利请求。权利请求在诉讼中具体表现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审理案件的第一步就是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有固定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才能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进而确定请求的基础规范,然后认定案件事实及作出本案裁判。换言之,诉讼请求决定着诉讼的性质以及诉讼活动的内容,只有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续的诉讼活动才能展开。司法审判中普遍存在的效率低下问题,其部分原因为当事人的权利请求未能固定,包括当事人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请求及法官不能固定当事人的权利请求。例如,出现违约和侵权竞合时,当事人不知道如何设计诉讼方案、如何选择基础规范,经法官释明后,仍不作选择,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为当事人不能合理判断诉讼前景。那么,法官应当如何固定权利请求?首先,当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现歧义或者含糊不清时,法官应通过发问等方式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其次,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合理或者错误时,法官可以建议当事人更正或者消除明显不合理或错误的请求;最后,当有多种请求权可供选择,当事人不知作何选择时,法官可以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作出选择,但需注意的是,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仅能对不同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作出一定的解释,而不能代替当事人作出选择。

其二,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是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例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请求基础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⑤《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即法律依据是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基础,若法官适用了错误的法律依据,则该裁判的判决理由将缺乏说服力,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简言之,法律依据是当事人、第二审法院判断原审法院裁判是否合法的依据之一。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固定原告权利请求后,应对权利请求基础规范进行确定,否则后续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只有明确了原告的基础规范,进而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进行认定,才能作出裁判,亦即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是司法推理的基础。法官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时,首先,应当确定基本权利类型及诉讼类型。基本权利类型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诉讼类型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这一步骤较为简单,法官可以迅速完成。其次,根据基本权利类型及诉讼类型确定可能的权利类型。例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再次,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类型来判断可能的法律依据。例如,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特殊侵权种类繁多,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最后,结合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来确定具体的请求权基础。

其三,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抗辩权,是指被告提出与原告主张相异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从而使原告欲达成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的权利[10],其与请求权相对。在对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进行确定后,应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审查。明确被告的答辩能够明晰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整理争点,使后续诉讼审理能够紧紧围绕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确定被告抗辩权的基础规范,首先,审查被告的答辩是否明确。在司法实务中,有些被告的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其答辩可能出现含糊不清的情况,此时,法官可以适当引导被告作出明确的答辩。其次,判断被告的答辩中是否包含抗辩及抗辩的类型。对于原告的权利请求,被告可能作出沉默、否认、不知陈述、抗辩、自认⑥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表示,自认可以分为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两类。前者通常简称为自认,后者又被称作拟制自认,即一方当事人在言词辩论时,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消极地不发表意见,法律将其拟制为自认的制度。参见王雪羽:《论拟制自认在我国的扩张适用》,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第139页。等回应,因此,被告的答辩中并非都包含抗辩。若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抗辩,法官应当判断其抗辩的类型以及注意抗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例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若被告主张其已经清偿,则为权利消灭抗辩;若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则为权利妨碍抗辩;若被告称的确收到了原告的款项,不过不是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则被告的答辩属于积极否认,并非抗辩。⑦积极否认,也被称为附理由否认或间接否认,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向受诉法院陈述了与该事实不能两立的事实。亦即,积极否认提出了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相对立的事实,从而间接否定了支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参见包冰锋:《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积极否认义务》,载《证据科学》2015年第4期,第441页。最后,检索抗辩对应的具体法律规范。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基础规范的存在形态,在多数情况下,并非表现为独立的法律条文。例如,被告抗辩合同无效,其抗辩权基础为《合同法》第52条。亦有多个法律条文为该抗辩权基础规范,并且这些法律条文不限于同一法律文件中。此外,有的抗辩权基础规范与请求权基础规范存在于同一法律条文中。因此,法官在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时,要做到全面准确,须对各项法律文件达到相对熟悉的程度。

其四,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是将支持请求权与抗辩权的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的过程。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与抗辩权基础规范后,应当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解,进而确定当事人的主张责任、证明责任。后续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的整理及证明均针对要件事实,因此,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是基础规范进入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律条文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完全性法条包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能够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而不完全性法条需要和其他法律条文相联系,共同作为请求权基础规范。例如,《合同法》第107条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一个完全性法条,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构成要件,并且属于选择性构成要件,只要满足其一即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文隐含了合同成立并生效这一法律要件。因此,即使是完全性法条,在对其进行构成要件分析时,亦应注意隐含要件的补充。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司法审判活动亦绝非仅适用一个法律条文。原告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可能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有《合同法》第9条、第25条,对上述条文进行要件分析,归纳出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被告可能提出承诺未生效,此时,法官需要对承诺生效的要件进行分析。

(二)要件审判法的小前提

要件审判法的小前提即事实前提,具体分为四个步骤。其一,诉讼主张的检索。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比的过程,即为诉讼主张检索的过程。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抗辩,其应根据请求基础规范或抗辩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其不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有哪些,甚至不明确自己的请求权或抗辩权。因此,当事人遗漏诉讼主张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也导致诉讼效率低下,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只有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完备,其才能穷尽证明手段,且更有利于争点的形成,进而提高诉讼效率。法官在检索诉讼主张时,应当依据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一一进行审查,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模糊不清,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使当事人高效、有针对性地提出诉讼主张。如果当事人经法官的释明后仍然不能表明主张的具体事实,仅为抽象概略的表示,即属摸索证明,原则上应当被禁止。[11]此外,诉讼主张越早明确,争点就越早形成,当事人能尽早进行举证,法官能尽早认定案件事实及作出裁判,因此,应及时对诉讼主张进行检索。

其二,争点整理。争点,即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为了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原被告双方应尽可能充足地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若当事人的陈述有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完备的情形时,法院应对其行使释明权,以涤除陈述的不完备状态。而后法院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中,分析、归纳、整理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主要不同的争点,此过程称为争点整理。争点整理是指,厘清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及其内容的活动或过程,使得争点及其内容在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并获得共识。[12]因此,进行争点整理,有助于后续当事人针对性地举证,法官围绕争点进行开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例如,原告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要件事实包括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是否生效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三个要件,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而在案件审理中,若法官将争点确定为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则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有效辩论,应根据被告的答辩确定争点为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承诺是否生效,等等。通过争点整理,可以有效地限缩审理范围;当事人可以明白法官是否理解自己的陈述,从而减少重复陈述,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亦可避免遗漏争点,导致某些诉讼步骤不断重复。法官在争点整理时,应当注意,争点整理贯穿于诉讼全过程,随着诉讼的不断深入,争点会发生改变。此外,法官在整理争点时,应当以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为单位,以避免争点过于宽泛或过于琐碎。

其三,要件事实证明。在对争点进行整理后,法官应组织当事人针对争点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即为要件事实的证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⑨《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确立了法院指导当事人举证的原则,该条规定明确了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以及法律后果是法院行使释明权的重要内容之一。[13]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其可能不知如何举证、质证,亦不知其应对哪些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因此,在进行举证活动前,法官应当分配证明责任,告知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承担,使其知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承担情况。此外,当事人尽可能穷尽其证明方法,可以使案件高质高效地得到解决,且降低案件的上诉率。因此,在证明过程中,法官应当适时公开其心证结论,使当事人能够围绕其心证进行针对性的举证活动,亦能使当事人用尽证明方法。应当注意,这种心证公开并非指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事实认定的结果,这属于事后公开,而促使当事人用尽其证明方法,应当是事前公开。因此,法官应当将其心证结论及时告知当事人,以给当事人根据其心证补充证据的机会。

其四,事实认定。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后,法官应依据相关证据规则对要件事实进行认定,此即为事实认定。法官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步骤:首先,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进行举证证明。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条⑩《民事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自认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的效力及对法院的效力,即证明不要效、撤回禁止效及审判排除效。⑪关于自认效力的论述参见张卫平:《民事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11-112页。自认不仅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辩论权的尊重,亦简化了事实认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在事实认定时,法官首先应将自认的事实予以固定,以免展开不必要的审查判断。其次,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某一证据资料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资格,其功能在于对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审理程序进行过滤。[14]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包括对证据合法性及形式关联性的判断,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质证程序合法;形式关联性,是证据资料与案件事实具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其具有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可能,是一种抽象的关联。⑫关于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判断,详细论述参见包冰锋:《公安讯问笔录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探究》,载《证据科学》2019年第5期,第530-534页。再次,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15]对证明力的判断,包括对证据客观性及实质关联性的判断,客观性分为形式上的客观性与实质上的客观性;实质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后,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具体关联。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⑬《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由法官予以自由心证。最后,经过举证、质证,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而应当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依法作出裁判。

(三)要件审判法的结论

要件审判法的结论即要件的归入、法官作出裁判。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后,应当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归入,并根据归入的结果作出裁判。即使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满足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所有构成要件,亦不能直接得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需要审查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抗辩权亦须进行要件归入,其归入方法与请求权要件归入相同。详言之,例如,原告根据《合同法》第73条⑭《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其代位权,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上述构成要件一一对应,此时,应当审查被告是否提出抗辩。若被告依据该条提出抗辩,抗辩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为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经举证、质证,法官作出事实认定,进而判定被告的抗辩权成立或不成立。在这一过程中,若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得不到满足,其他构成要件亦无须耗时耗力进行审查,即可判定请求权或抗辩权不成立。就此而言,运用要件审判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大大地提升了司法效率。

三、要件审判法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

现代民事诉讼裁判的正当性体现在公正与效率。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个案的裁判结果基本达到实体法上的公正要求;程序公正,是从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与公正以及程序参与等方面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16]效率是司法资源的投入与结案率及办案质量的比例关系。要件审判法对于司法公正及效率的实现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的实现包括案件事实的发现真实以及法律的适用正确,要件审判法对这两方面的实现均有积极作用。案件事实的发现真实有赖于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正确以及诉讼主张与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相符合,法官进而能够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在诉讼中,难免出现当事人权利请求含糊不清、不合理、明显荒谬等情形,而要件审判法第一步的目的即在于消除不合理、荒谬的权利请求,使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得以明确。只有权利请求得到确定,当事人方能依据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提出正确的诉讼主张,进而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针对性的举证、质证。在事实证明方面,争点整理使当事人的证明对象得以明确,当事人无须对基础规范的所有构成要件进行证明,只需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明。此外,要件审判法首先分配证明责任,正确分配证明责任亦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之一。只有明确某一案件事实应由何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证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该当事人才会穷尽其证据方法,尽可能使案件达到实体真实。法律的适用正确包括适用正确的法律以及正确地适用法律。适用正确的法律,是指法官选择正确的基础规范,要件审判法第二步及第三步为选择正确的法律规范提供了保障。此外,要件归入将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进行一一对照,亦有效地保证了法官正确地适用法律。程序公正,涉及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与公正以及程序参与等多方面,要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要件审判法在权利请求的固定、诉讼主张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明等方面,贯彻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

(二)司法高效

司法高效要求法官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并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办案效率不高是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中办案周期较长的问题尤为显著,权利请求未及时固定、证据资料未及时固定、诉讼主张未及时固定等是办案周期较长的主要原因。此外,法官审理案件的审判思路亦对诉讼效率有重要影响,若法官思路清晰,明确知道案件的审理范围、审判方向,能够为其及时且正确地对当事人的争点进行整理、认定案件事实等提供基础,进而提高诉讼效率。要件审判法首先固定当事人的权利请求,确定了审判的大致方向;在争点整理阶段,当事人有争议的要件事实是审理的重点,确定了案件的审理范围。此外,要件审判法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当事人攻击防御体系,使得权利请求、抗辩、再抗辩等在案件审理中有序地被提出,当原告的权利请求不成立时,无须对被告的抗辩进行审查。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若某一请求权基础规范或抗辩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不满足,则无须对其他构成要件是否满足进行审理,这亦对司法效率的提高形成助力。

四、结语

当前司法实务呈现审判效率低下、司法公正有待提高的局面,不仅与当事人不能明确诉讼请求、不能正确提起诉讼主张、不知如何进行举证等有关,亦与法官的审判方式有关。我国法学院的学生几乎没有接受过关于法学方法的专门训练,甚至有的法官未在法学院进行过系统学习,我国法官的工作岗位亦很少对办案方法进行专门培训。[2]17这就导致审判方式不统一,各法官按照自己的办案经验,适用自己认为正确的审判方法对案件进行裁决。一方面,致使案件的司法审判形态各异,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审判思路不清晰,审判效率低下,亦与审判方法密切相关。因此,为了司法公正与司法高效的实现,审判方法统一且步骤清晰,具有可操作性,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要件审判法步骤明确,有助于确定法官的审判方向及审理内容,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提供保障。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为作出裁判的过程,亦即司法推理的过程,在现代司法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为演绎推理,要件审判法亦不例外。演绎推理的核心为三段式思维,将三段式细分,可以得出要件审判法的九个具体的步骤。这九个步骤环环相扣,从基础规范的选取及构成要件的分析,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再到作出裁判,无不为法官的案件审理提供清晰的审理思路,而法官的审理思路与司法效率相关甚密。基于此,对要件审判法的核心逻辑即三段式推理进行分析,并对其法理基础即要件事实理论进行明确,对法官明晰该审判方法的大体框架,进而提升办案效率,颇为重要。要件审判法使法官的案件审理呈现标准化范式,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提供技术手段,当事人亦能预期庭审过程,以便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当然,要件审判法要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所有法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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