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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研究

2020-02-25张艺馨

法制与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暴力学者

张艺馨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00)

随着社会生活全面进入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网络社会成为了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以及人际交往和价值交换赖以生存的空间,社交、网购、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日常分享成为当代年轻人娱乐、学习、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19年8月30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4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网络的普及使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以及人际交往中越来越依赖网络。网络空间虚拟和开放的特性为网民言论自由表达提供了平台,但是发展迅速的互联网却无法与现实的网络管理同步,大量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滋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不乏每天都在上演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

从一些中文数据库中检索发现,以“网络语言暴力”为研究对象的文章并不多,学者们对于“网络语言暴力”的研究也是浅尝辄止,几乎很少有学者会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相关问题进行追踪研究,随着网络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发生频繁,一系列恶性事件随之发生,学者增加了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关注。学者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传播学、心理学、法学以及社会心理学角度进行。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网络语言暴力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提出对网络语言暴力相关问题的见解,以期对网络语言暴力有清晰而明确的界定,并对未来网络语言暴力研究的方向提供参考。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

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应该是学者们讨论最多的,由于网络语言暴力涉及道德、语言、法律等问题,所以学者们对其研究也多采用跨学科的方法,以传播学、社会学、语言学、法学为视角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进行研究。同时,因为视角不同,对于网络空间中滋生的网络语言暴力现象,目前对其概念界定方面还存在着颇多学说。

(一)语言说

对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界定,主要形成三类观点,第一类观点是将“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拆分,从语言层面解析网络语言暴力的语义表达,但这不能体现“语言暴力”在网络这一特殊环境下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人际关系中一方用带有攻击性或侮辱性的不文明言论伤害另一方的现象,①该观点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网络现象。还有学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是指网络世界中那些具有“暴力”特征的话语。②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网络语言暴力等同为网络暴力语言。

(二)事件论

这一类观点把发生的一系列网络事件等同于网络语言暴力,根据事件的表现特征定义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有学者通过分析一系列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表征,将通过侮辱、谩骂、网上围攻、诽谤、恶意暴露个人隐私等人身攻击、严重践踏网络文明的网络事件称为网络语言暴力。③还有学者通过总结、分析网络暴力事件将网络语言暴力定义为大量网民对某一事件中的特定对象所发起的言论攻击行为,进而影响到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学习,给当事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的一种软暴力行为。④持此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大多数学者沿用了此种观点来定义网络语言暴力。

(三)行为说

第三类观点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集体侵权行为,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这些学者将网络语言暴力界定为,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某一信息后,大量网民搜索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恶意诋毁的不当言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骚扰、围堵,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导致当事人死亡的一种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⑤还有学者以风险社会为视角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致使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种网络失范行为。⑥这类观点比较全面、精确地定义了网络语言暴力,突出了网络语言暴力的群体性特征,但是这种界定更倾向于舆论暴力,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

二、网络语言暴力概念外延

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也是影响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界定的重要原因,针对网络语言暴力范围的讨论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语言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仅限于语言,以语言为武器对他人进行攻击,如侮辱、谩骂、诽谤、嘲讽、诋毁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这种观点还是拘泥于传统的语言特征,而网络空间中的语言暴力有了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仅仅将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局限于语言,必然会将很多情况排除在外,那么以此界定的网络语言暴力概念就会有失精准。

(二)信息公开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由言论攻击行为、人肉搜索行为和隐私公开行为等多种暴力形式组成。第二种观点也是以言论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增加了人肉搜索行为和隐私公开行为。首先,对于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属于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还有待商榷,因为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是一种信息搜集技术,对它的评价是中性的,所以需要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限定,过度的人肉搜索才属于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其次是隐私公开行为。隐私作为一种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如何去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限定是否要特殊于普通公众,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去考虑的,所以全面精确地给网络语言暴力下一个定义并非一件很简单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网络语言暴力概念在学术界依旧颇有争议,依旧是一件悬而未决的事情的原因。

三、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

通过辨析学者们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看法,笔者认为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首先需要明确网络语言暴力的几点特征。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环境

虚拟的网络空间是滋生网络语言暴力的土壤,网络空间的隐匿性让大量网民在网络上得以畅所欲言,肆意发表对任何人和事的意见。同时,网络传播的迅速和广泛,使得一件很小的事件被无限放大,使得少数人的意见表达变成“多数人的狂欢”。语言暴力有了网络这个载体,便加深了其“暴力”的程度。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要形式是言论攻击和舆论压制,从而对当事人造成心理或精神上的困扰和伤害。这种暴力伤害并非身体伤害,其延伸到现实的行为暴力也应该归为现实的矛盾,不属于网络语言暴力的范畴。但是网络上的语言暴力行为、过度人肉搜索行为不会随着脱离互联网就戛然停止,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会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权问题,这在众多的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都有所体现,所以网络语言暴力包括延伸至线下的暴力并无不妥。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实施手段

网络语言暴力的实施手段也即网络语言暴力的表现形式,网络语言暴力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言论攻击,首先,通过侮辱、诽谤、谩骂、嘲讽、诋毁、恐吓等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压力。其次,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当事人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道德谴责,进而形成舆论压力。⑦再次,以娱乐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恶搞。最后,从线上延伸到线下,通过电话、信息、围堵当事人的亲友,侵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或者是组织的正常秩序。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影响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传统暴力行为相通的一点就是其攻击性、伤害性和强制性的特性,不同的是网络语言暴力是对当事人的心理或者精神的压制,如群体攻击、舆论压制。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网络语言暴力不需要过于重视,理由是网络语言暴力也有正面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社会监督而且也是公众情绪宣泄的一个途径。但是网络语言暴力对于社会监督的功能是极为有限的,适当的言论评论和正当的民众请愿更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网络语言暴力虽然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是负作用已远远大于正功能,其歪曲、违背事实真相,将不了解事实真相的受众引入歧途,将舆论事件推向风口浪尖,对个人、社会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四、结语

综上,本文认为,可以将网络语言暴力定义为某一个体或者群体,通过网络对另一个体或者群体进行语言侮辱、谩骂、嘲讽、诽谤等言论攻击,对其进行心理上的压制,包括过度搜索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恶意暴露个人隐私,迫使当事人屈服,以娱乐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恶搞,从线上延伸至线下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恶意骚扰,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导致当事人自杀死亡,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

法律是规范危害行为、治理社会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有效途径,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当发挥其独一无二的作用。法律条文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法律条文的稳定性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我国出台了几部司法解释来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但如何利用现有法律去解释和适用法律才是当务之急。因此,研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在学术界会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注释

①艾秀梅,江波.论网络空间中的语言暴力[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

②金君俐.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及对策初探[J].新闻实践,2009(4)。

③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传媒观察,2007(1)。

④程素卿.大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现象透析[J].语文建设,2012(14)。

⑤邹业伟,纪丽娟.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⑥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

⑦陈代波.关于网络暴力概念的辨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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