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侦办困境与突破
2020-02-25徐敏星
黎 慈 徐敏星 钱 宇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江苏 南京210031)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不仅关乎公民自身利益,也关涉国家安全,应当加强法律保障。2019年1月,针对网络APP违法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这一突出问题,国家有关网络机关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对多起关于网络APP强制搜集个人信息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公安部的参与,意味着此次专项治理不仅涉及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也意味着利用APP侵犯个人信息的企业和个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基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公安机关本身侦办条件的局限性等因素,当前公安机关侦办各类APP侵犯个人信息案件面临着诸多困境,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突破。
一、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构成犯罪的要件
APP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类案件能否根据当下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侦办?对于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中面临的疑惑,笔者拟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等犯罪要件逐一加以分析。
(一)使用APP 强制搜集用户信息的企业和个人能够成为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是指非法利用从事非法行为或者获得其他公民有关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对其负直接刑事责任的任何个人和单位。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法定年龄的个体和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稳定行为并依法应当直接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
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的主体主要指的是一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人或者强制搜集用户信息的网络运营商。对于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的个人,只要行为人满足16周岁以上,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就属于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对于单位犯罪,不仅包括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企业,还包括了事业单位、集团等。可以说,强制搜集用户信息的主体符合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
(二)使用APP 强制搜集用户信息的企业和个人具有主观故意
故意犯罪是刑法定罪量刑的依据,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要求泄露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不论是其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对于网络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网络APP开发商明知自己的一些行为可能会侵犯用户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行为的直接故意体现为个人或者网络APP开发商对这种结果持积极态度,并且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用户妥协,比如知乎APP在某用户不同意其隐私条款后直接关闭该用户对此APP的使用权限;其间接故意体现为个人或者网络APP开发商对此持消极态度或者没有直接侵犯用户权益,比如某些网络APP在用户不同意其隐私条款后,每次访问用户的信息都会获取权限。因此,网络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行为符合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条件。
(三)使用APP 强制搜集用户信息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犯罪客体是指被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网络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时,涉及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其中的证件号码、家庭情况、电话号码等就包含当前网络APP普遍喜欢强制搜集用户的个人信息。①用户这些能够识别其身份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属于其人身权利,有权不被网络APP强制搜集。
但是,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有关APP个人信息收集方面的报告来看,几乎所有的手机网络APP平台都会随意搜集用户的真实身份以及号码信息等,②从而使用户的人身权利处于高度危险中。可见,网络APP的这种强制搜集用户信息行为侵犯了用户的人身权利。
(四)使用APP 强制搜集用户信息在客观上侵犯个人信息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危害行为典型表现有窃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具体有出售、提供和非法搜集获取。使用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案件中,出售行为指的是个人或者企业通过APP获得用户个人信息后为获取经济利益将其信息出卖给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行为指的是网络APP没有经过用户事先同意就将其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传播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获取行为通常是指盗窃个人信息,即网络APP公司强制搜集用户信息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的行为。③
二、APP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侦办困境
(一)APP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具有特殊性
首先,APP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技术性。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事案件侦办中,其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准确实施地和网络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地主要通过依据网络IP网站地址加以分析确定,而网络IP网站地址中又存在着信息覆盖范围大、容易使人遭到恶意包藏或者篡改的两大特点,导致各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准确锁定网络犯罪嫌疑人及其实施网络犯罪的准确所在位置,且由于不同的网络IP网站地址和不同域名容易导致各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困难。
其次,APP侵犯个人信息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其服务对象针对不特定的人,无论老人还是孩子、学生还是上班族,只要使用手机,只要使用手机软件,就有可能成为网络APP搜集信息的对象。
最后,APP搜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后极可能会形成利益关系链条和黑色经济产业,打击犯罪难度大。被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仅被个人或企业用于非法买卖,而且在信息市场上已经形成了“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人员”的黑色利益流动链条和黑色信息产业。④在这利益链条中层层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具有隐蔽性,给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带来困难。
(二)APP 强制搜集用户信息行为的立案标准不明确
首先,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网络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不完全具有体系性。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对于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未对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罚作明确规定。其次,对于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行为的罪名不完善。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将之前常见的非法搜集用户信息行为进行合并,主要情况表现为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搜集获取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出售、提供和非法获取。其他的类似冒用、泄漏等都没有具体的罪名。最后,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法律缺失。我国早就想建立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还没有出台。
(三)公安机关侦办APP 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技术手段和人才缺失
一方面,APP强制搜集用户信息行为无疑是高危的技术犯罪,需要公安机关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当前,面对一些网络黑客团体间接通过技术手段实施冲击、撞库或直接利用钓鱼网站、木马、免费WIFI、恶意APP等手段盗取个人信息的行为,⑤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中由于技术手段缺失往往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网络APP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形式是利用电子数据,电子信息数据的获取需要侦查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全面熟练掌握计算机、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有关知识;基于电子数据极易被破坏,要求电子侦察技术人员提高电子数据修复技术,最大程度实现数据还原。然而,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其对网络信息犯罪的综合侦查处理能力存在明显欠缺。
(四)公安机关侦办APP 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社会协同不够
首先,公安机关缺乏区域协作机制。网络犯罪具有高度的广泛性和流动性,尤其需要区域性的协作。然而目前公安系统尚未建立高效和稳定的区域协作管理系统,在公安机构组织设置、人员配备、机制、能力等方面缺乏整体统筹,部、省、市三级工作体系也尚未建立。因此,在许多大型网络犯罪案件中,地域性和管辖权的问题往往耽误破案的最佳时期。⑥其次,公安机关难以取得APP企业的积极配合。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网站经营者之间对于企业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共享问题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和安全问题,而且他们有自己的行业规则,对于海量的个人数据信息他们不愿透露给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从而影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后,公安机关难以得到用户的支持。一些用户在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往往自认倒霉而不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甚至一些用户对于公安机关的介入持反感态度,如本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有近83%的人在侵权后选择忍气吞声,由此耽误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APP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侦办困境的突破
(一)完善刑事法律,明确立案标准
在刑事案件立法完善管理过程中,应当重视有关刑事网络APP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罪名标准设置的科学化和有关罪名管理体系的严谨化,提高刑事立法的技术性、科学性。其一,明确规定个人或企业利用APP强制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情形;其二,明确规定个人或企业利用APP强制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条件;其三,明确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判断标准,应当从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利益造成的危害、行为处理手段、社会利益影响、其他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考虑。
(二)改善技术手段,提高侦查能力
一是创新技术侦查手段。鉴于针对APP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新技术特点,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有利于网络侦查APP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技术,包括计算机通信网络侦查技术、网络信息追踪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网络信息镜像检测技术、网络信息入侵检测技术在内的一系列技术能力。⑦二是合理充分利用公安内部个人信息系统。利用公安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常住人口管理系统、暂住户籍人口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交通违章管理系统、车辆登记立案管理系统、驾驶员执业登记管理系统、出入境管理系统、禁毒管理系统、办证等内部信息系统的现实人,与利用互联网信息的现实人和虚拟人信息、非公安信息系统的现实人信息相互结合印证,确定嫌疑人及其行为轨迹。如今的全国网络犯罪在逃信息管理中心(CCIC)为在逃犯罪人员在全国编织了一个无形的大网,任何一级公安机关都可以通过CCIC查找全国各省、地、市的在逃人员,比对涉嫌人,让逃犯无处潜藏。这对公安机关严厉治理网络APP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三是培养和锻炼专职人员。其一是培养和锻炼网络阵地控制人员,学会从海量信息中快速提取价值高的数据信息,并对这些数据信息全方位掌控,以及在最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上进行精准定向,找出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为阵地控制需要。⑧其二是培养和锻炼专业人员进行网上作战,利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搜集各类信息资源,并且利用各个信息资源整合分析平台,建立起信息数据库来综合分析各类信息资源内部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活动、心理特点和发展规律,从根本上治理网络APP侵犯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三)取得社会支持,促进协同治理
一是增强区域协作能力,开展联动式侦查。基于当前APP强制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网络安全犯罪涉及面广的特点,公安机关在深入开展犯罪侦查立案工作时必须注重与证监、银监、税务、电信、海关等其他部门的配合,增强不同区域之间的协作能力,开展联动式侦查。在网络犯罪案件发生前,公安机关与各相关网管部门间主要建立线上、线下联合侦查的两种协同工作机制:线上线下侦查一般要求在一些相关网管部门积极配合下,主要针对各大新型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建立严格的线上审查管理机制;至于线下线上侦查则要求刑侦、治安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配合,对各类新型网络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相关情报信息收集和相关信息技术交流。在侦查发生违法犯罪时,公安机关不仅需要与国家银监、税务、电信、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积极沟通配合,并且应当明确各有关主管部门执法业务职责边界和执法职权范围。
二是取得网络平台信任,促进数据共享。在公安机关与网络运营商的联动上,最重要的就是数据共享。针对此类现象,要求网络运营商等机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与公安机关保持数据共享,允许公安机关进入其网域搜集犯罪信息,并在必要时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克服数据分析中“各自为营”的局面和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调动用户的积极性,取得用户支持。一方面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遇到填写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或者获取访问权限时,仔细阅读网络APP的隐私条款是否侵犯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是提升公民的依法维权意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用户在遇到APP强制收集个人信息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并且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给予积极配合。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APP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其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的特征,给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带来了不少难度。公安机关要不断拓宽办案思路,才能突破APP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侦办困境,提升公安机关侦办能力。
注释
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行为包括哪些.https://www.66law.cn/laws/243196.aspx.20191124。
②王炬鹏.中消协发布《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811/28/t20181128_30892099.shtml.20191216。
③李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05):35-36+50。
④你的个人信息,从泄露到被卖,背后藏着一条可怕的黑色产业链.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327/13/535749_740582116.shtml.20191216。
⑤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效显著:三个月查破刑事案件750 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 余名.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n2253537/c5429869/content.html.20191125。
⑥漆世钱.网络犯罪侦查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9(03):98-99。
⑦毛鹤.浅谈“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变化与发展[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5(02):308-309。
⑧王卫华.网络侦查阵地控制的困境和策略[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20(06):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