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writer的作者梦能实现吗
——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之三问
2020-02-25■周冲
■周 冲
被称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第一案”的腾讯公司诉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已三月有余①,判决认定腾讯的人工智能程序Dreamwriter所创作报道具有版权,但引起的讨论与争议却从未平息。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中叶计算机技术刚出现之时,关于相关技术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就曾被探讨过,只是当时的技术成果尚不足以对“作品需为人所创作”这一规则造成冲击。而当下的人工智能技术已今非昔比,它已经能够综合运用统计学、数学、信息学等多学科知识来深入认识、理解过往数据,乃至完全脱离人的参与去独立生产具有一定创意性的内容,比如我们常见的数据新闻。在这种情况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或者说,要回答Dreamwriter 的writer dream(作者梦)能否实现,首先要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问:人工智能生成物有没有版权
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关键标准是生成内容本身是否达到作品的“独创性”②要求,而不在于创作渠道、呈现过程和投入资源(尤其是人的智力劳动)的程度。就像有人主张的那样,假如腾讯未在涉案文章结尾处标明“编辑”,可能不会有人能看出它是由机器所写。或者说,当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观上与普通作品无所区别时,人们就很难从创作结果角度去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本案判决也回答了这一问题,涉案文章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Dreamwriter 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反对者亦有之,认为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不过是一种算法结果,并未有人类聪明才智的参与,无论外在形式如何都不可能具有个性。这事实上是一种以主观标准进行独创性判断的思路,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要求,著作权制度的美妙之处在于客观评价作品的独创性价值,本就不应也不能主观探寻作者的创作意图和过程。人工智能同样如此,“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等程序只是创作方式和创作过程,而不是创作的结果,决定作品成立与否应该看创作的结果,而不是创作的过程。”③
从这一角度来说,深圳南山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肯定的。这也符合国际公约关于独创性标准界定逐渐放宽的大趋势,同时也前瞻性地对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后果留有了余地。比如现在很多AI 写作程序,都是通过大量内容的文字学习、分析,对特殊词语、概念进行强化记忆,最后进行“预测性”写作,相较于过往“机器学习—记忆—模仿—强化—组合”模式,在独创性上又前进了一步。
二问:人工智能生成物有没有侵权
在本案中,双方诉讼的焦点基本围绕于涉案文章本身的可版权性问题,但实际上却忽略了一个前提条件,即Dreamwriter 创作行为本身的合版权性问题。如果它在创作之前存在侵犯他人版权的原罪,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网站据此未经许可使用创作成果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或者至少没有侵“腾讯”的权。
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根本原理是机器对人类思维过程的学习和模拟,即其创作行为都建立在对过往海量数据、作品、模板进行学习、训练和模拟的基础上,就像人在成年之前的学习、训练一样,往往都是从模仿开始。但是与人基于学习目的可以未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不同,机器基于训练目的使用他人作品能否同样被纳入法定许可范畴,这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在美国,当政府寻求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知识产权保护时,就引起了学界较大争议,一些人认为这忽略了其他作品在机器学习、训练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至少从法理上来看,人的学习与机器训练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和目的显然不能等同,尤其是基于商业目的而制造的机器,由此也可推理出,人工智能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训练是一种侵权行为。日本就曾进行立法,规定“在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对人工智能等机算法进行算法训练时,必须得到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允许”。④当然,由于算法多属于商业秘密,外界很难知晓机器在训练中是否使用、怎样使用或者使用了多少作品,自然也很难认定相关侵权行为。但无论如何,这一问题与人工智能作品本身的合法性密切相关,未来在立法上势必需要更明确的回应。
三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谁
既然司法判决认定Dreamwriter 能够创作作品,那么能否反推该作品的版权就归属于Dreamwriter 了呢?这实际反映了人工智能能否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主体性问题。
就该问题普遍存在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人工智能只是一种形象化比喻,至少目前阶段来看,人工智能还未达到“人”的智能,即使在创作过程中没有人的参与,但在其设计和学习阶段都必然要由人来主导。因此也不能否定人的智力劳动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就像法院判决所表述的那样,“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从这一点来看,真正的著作权人只能是Dreamwriter的创作者团队,或者背后的所有者腾讯公司。支持者则主张人工智能有时候就像个成长的孩子,必然要从学习和接受教育开始,但这并不能否定其成年后的完全民事主体资格。而且从实践来看,人工智能的水平已经超过了人类,比如我们熟知的阿尔法狗。
这两种说法貌似都有道理,但答案只有一个。人与机器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谁算得更快、记得更牢,而是能否独立思考。至少目前来自业界和学界的共同认知,人工智能还只是服务于人类的创作工具,并非创作主体,并不具有自主意识性,也不可能被赋予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就像Dreamwriter 的名字一样,现在它只是拥有一个成为“writer(作者)”的“Dream(梦)”,未来能否梦想成真,还要看技术的发展以及现实规则面对技术冲击的适应程度。而究其本质,前沿技术的发展并不能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自动获得社会性的权利。
从算法角度也可以反推出这一结论。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核心,也是决定算法结果的基础规则。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人们很难能够真正窥探到算法的设计、运行的程序与原理,但可以确定的是,作为机器计算的规则,算法绝非由机器自己创设,而是人对机器的授权和规范。从这一点来说,算法当然是由人说了算,因此机器基于算法所生成的各种结果及形成的各种权利,包括版权在内,自然也应当属于人。而人们一直所诟病的“算法偏见”或者“算法操控”问题,也正是算法背后“人”的偏见和操控。
结 语
目前世界各国还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而深圳南山法院仍能够依据现行法律作出裁判,也只能说明在现阶段,人工智能的感知和处理能力尚处于人类控制能力范围内,产生的问题仍能在既有法律体系中找到答案。
但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超强人工智能技术语境下,机器拥有了自主意识和完全创造力,是否就能实现Dreamwriter 的作者梦?这又回到了“人—机”的根本伦理问题,本质上反映了技术创新与既有规则之间如何在不造成较大颠覆情况下进行协调的问题。当人工智能技术带动下的机器已经渐渐脱离人的控制,价值发生偏离的时候,人的恐惧感和社会治理的缺失就会产生。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要从“人”这一目的着手,发挥人类核心力量的极致,既要对既有规则进行适度突破,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实际需要,尤其是不同产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平衡。
注释:
①《首例!法院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https://mp.weixin.qq.com/s/5I6MjyRR73sqlFpxKjPbKg。
②构成作品除了“独创性”要求外,还有“可复制性”“智力成果”等条件,但是在数字时代,“可复制性”条件基本不再成为问题。
③丛立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载《中国出版》2019年第1期。
④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AI 版权征文|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国际发展及现状(下篇)》,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6441173801892971&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