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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实务技能培养的“为”与“不为”

2020-02-25吴万群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专业知识

盛 鹏,吴万群

(阜阳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大部分法学本科生未来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走上学术研究之路的必然是少数,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传统上以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为主要面向,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明显落差,亟待“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1]。近些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推动下,各法学院系已经重视法学本科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并为之付出了非常多的努力。然而,法律实务技能体现了法律职业者运用知识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水平,其发展提升不单纯依赖学校教育,还必须在法律实务工作中锻炼与学习,因此,需要找准法学本科教育在实务技能培养上的目标定位,以此确定培养工作的重心,并克服或者避免舍本逐末之举。

一、目标定位: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1)“毛坯”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同时肩负两类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一是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二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也即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前者要求法学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围绕特定的法律议题在含义解释、价值定位、原理剖析、联系与区别、发展变化以及特点归纳等方面安排教学内容。与此相对应,学生的学习方式通常是识记与理解相结合。而后者则以应用为导向进行专业知识(2)教学和开展专业实践活动。当然,无论是哪类法律人才都须学以致用,都须关注现实、联系现实并服务现实,不能与现实相脱节。不过,两类法律人才在知识运用与现实的互动关系上还是有很大不同,学术型法律人才通常站在宏观角度上研究立法或者法律实施的问题,即使进行个案的法律分析,也是为相对抽象的理论观点提供支持,并为共性法律问题寻求解决方案,而法律实务人才的知识运用以一个个具体法律实务问题的妥善处理为主要目标,法理解释与事实分析都围绕这一目标进行。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传统上以课堂讲授为基本的教学模式,不大注重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虽然多年来改革这种教学模式的呼声未曾间断,但是基于观念保守、行为惯性以及教学条件的限制,改革的进展十分缓慢,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2]在曾经的法律人才短缺时期,法学毕业生纵然实务技能不足,用人单位也不会介意,通常将其作为可塑之才看待并加以培养。随着招生规模的连年扩大,法学本科毕业生明显超过了社会的需求量,用人单位有了较多的选才余地,当然偏好上岗后很快就可独挡一面的应聘者,由此传统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落差便显现出来。不仅如此,经济与社会的变迁导致法律实务问题的复杂性不断增大,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出现过剩的同时,技能娴熟的法律实务人才仍然紧缺,这种状况也迫使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做出回应。

近些年来,法学本科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在国家层面得到非常大的重视,成为了国家相关部门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着眼点。在2012年,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解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问题。时隔六年之后的2018年9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仍以“强化法学实践教育”为重点,并提出“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的培养策略。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看,各法学院系普遍确立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为之推动专业知识传授的教学改革,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构建起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等实践教学的管理,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竞赛等实践活动。另外,有的法学院系还设立了培养特定类型法律实务人才的实验班。

法律实务技能与法律职业存在着内在逻辑联系,法律实务技能专属于法律职业,同时又使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与专业知识的传授不同,实务技能对于实务本身也有着非常大的依赖性,即所谓的“实践出真知”,一个法学毕业生无论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多么优秀,都必须经过一段时间法律实务工作的历练才能蜕变为真正的法律职业者,也不能够指望一个法学毕业生刚走出校门就胜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工作。因此,正如学生在进入高校学习之前所接受的教育使其成为法学本科生的“毛坯”,基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实务技能培养的局限性或者说不完全性,学生所接受法学本科教育能使其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毛坯”,却无法直接让他们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职业者。这也正如王新清教授所言:“对于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说是‘通才’名不副实,说是‘职业型’人才,其实很难完全称职,客观上只能是法律职业适应型人才。”[3]而基于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毛坯”的目标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在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上不能大包大揽,只需集中精力做好份内的事,既不要越位也不能失位,以有所为又有所不为的态度承担好该承担的职责。

二、“为”:重在分析表达技能的训练

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实务技能是其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方面能力的综合,大致可分解为分析表达、沟通协调、推理判断等几方面的具体技能。其中的分析表达技能是从事法律实务必须具备的核心技能,对于一个法律职业者的法律实务水平起到决定影响。同时,分析表达技能所涉及的法律思维与语言表达,对于实务经历的依赖较低,较适合于通过学校教育发展提升。而与之不同,沟通协调技能、推理判断技能等其他方面的技能,学校教育能够发挥的直接作用较小,需要通过从事特定法律职业后的工作锻炼、经验积累以及同行的言传身教等途径获得。从现实来看,假如一个法学毕业生具备了良好分析表达技能,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而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苛求新进毕业生具备主要不是通过学校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技能,其所反映的新进毕业生“不会做事”常常也是指他们的分析表达技能不能令其满意。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在学生实务技能培养上的着力点应是分析表达技能的培养。

然而,分析表达技能的培养与专业知识的传授不同,专业知识的传授是将已有的知识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识记并理解,常规方式是按一定逻辑次序逐个讲解知识点,并通过课程的成绩考核来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分析表达技能实质上是对于专业知识创造性运用的技能,其中的分析技能是运用所掌握知识通过思维加工形成观点的技能,而表达技能是将观点通过遣词造句准确呈现出来让他人知晓的技能。对分析表达技能的培养显然不能也不应采取在课堂中讲解知识点的培养模式,必须让学生在真实或者模拟的情景下进行分析表达的训练,即便教师提供必要的方法与技巧指导,也应将指导置于训练过程之中,纸上谈兵式的说教所能起的作用极为有限。

分析表达技能的训练主要在专业实践中进行,其实从专业实践的效果上考虑,各类专业实践活动的改进方向应是侧重分析表达技能的训练。按是否被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之中,笔者将专业实践可分为教学类的专业实践与非教学类的专业实践两种类型。教学类专业实践一般包括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学生必须参加教学类的专业实践活动,否则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非教学类专业实践通常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专业竞赛等,学生可以自愿参加这类专业实践活动。

实习活动作为典型的教学类实践活动,看似最有条件让学生触及鲜活的法律实务,但法律实务有着严格的履职要求,实习学生不能从事那些实质性的工作事项,难有分析表达技能训练的直接机会。针对这种情况,建议设计“影子工作”的实习模式,就是让学生对于实习单位人员撰写法律文书、讨论案件等工作事项进行模仿演练。与实习不同,法学毕业论文写作本身就是分析表达技能的训练,不过,如果让毕业论文写作服务于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就要改变毕业论文一贯以学术探讨为主的内容模式,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意见,引导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或者实务总结方面的论文,同时鼓励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人员担任指导老师。

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专业竞赛等实践活动,对于直接参与的学生而言,最主要作用就是训练他们的分析表达技能,实际效果也得到普遍认可;不仅如此,与专业实习相比,这些活动的开展不依赖校外单位的配合,可自行确定活动的内容与方式。目前,各法学院系也普遍重视非教学类专业实践活动的开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场地与设施几乎成为了各法学院系的标准配置,校内专业竞赛能够每年定期举办。不过,由于这些实践活动通常未被纳入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之中,对于学生的参与没有强制性要求,加之受到活动场地、经费等的制约,直接参与这类实践活动的一般只限于少数学生,因而,可增加投入扩大这类实践活动的规模,并尽可能将其纳入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之中,让每位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并从中受益。

这里需要指出,理论课教学虽不以实务技能训练为主,却并不排斥实务技能的训练。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就规定:“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模拟训练和法律方法训练环节。”况且,当前对于理论课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实行讨论式与启发式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增加教学互动的机会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可见,无论是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标的规定,还是讨论式与启发式教学方法的实行,都需要在理论课教学中包含分析表达技能的训练安排。

三、“不为”:克服或避免舍本逐末之举

(一)不应放松专业知识的教学

针对我国法学教育的“重理论轻实践”评价已经被广泛认同。这里的“重理论”是指侧重于专业知识的传授,而“轻实践”则指轻视学生的实务技能培养。由于实践教学在经费投入、学分和学时分配等方面与以专业知识传授为主的课程教学之间存在此消彼长关系,这一评价易于让人将“重理论”作为“轻实践”的成因,从而难免产生放一放专业知识教学的心理。另外,由于我国专业知识教学具有浓厚的学术色彩,与法律实务存在脱节现象,一些人据此宣扬“课堂教的知识没多大实际用处”,这难免会影响到部分教师与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教学形成了一定的干扰。

应当讲,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之间存在类似原材料与产品的关系,没有专业知识,实务技能就无从谈起,而高水平的实务技能一定要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一个好法官、好律师,总是能对法理学理论侃侃而谈,对法律条文烂熟于心,以法说理,寓法于理”[4]。一些法学毕业生就业后所暴露出的实务技能不足,常常也与专业知识没有很好掌握有很大关系。事实上,我国法学专业知识教学的现实并不容乐观,在科研为主的评价体制下教师在课堂教学上精力投入不足,教学方法、形式与考核等僵化状况没有根本改观,被动学习、应试学习仍为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常态。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知识教学既没有放一放的理由,也没有放一放的资本。

当然,在努力提升法学专业知识教学水平的同时,还需要改变其以法学理论为中心的内容模式。除法理、法律职业伦理等少数课程外,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在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过程中很少分离进行,常常是混杂在一起的。然而,教师习惯于以法学理论为中心安排授课内容,法律规范多数用于解释与说明相关法学理论,这样的授课内容显然有利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形成授课内容与法律实务脱节的现象。那么,在实务技能培养的目标之下,法学专业知识教学的内容模式要按照法律实务的知识需求进行调整,在授课内容安排上侧重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并让学生重点掌握与之有紧密联系的法学理论。

(二)专业实习不可“重形式轻实质”

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最主要专业实践形式,专业实习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已形成了基本范式: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一定数量实习基地,并签订合作协议;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实习活动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期和期限开展;参与实习的学生被要求填写实习记录,校内实习指导老师被要求填写指导记录;还要有实习工作的计划、总结以及宣传报道等。然而,上述实习工作开展的范式能够让实习工作显得规范化,却不能保证实习取得实质效果。

显然,实习要依赖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条件,活动的具体开展主要由实习单位安排,但问题是,实习单位没有培养学生的义务,并且让学生实质性参与处理法律实务问题,实习单位会面临一定责任风险,因此,实习单位可能仅让学生从事一些端茶倒水、案卷整理、文书送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各法学院系为解决此问题,无论和实习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还是创新实习的活动和管理方式,都需要付出非常大的努力。然而,实务技能的培养效果需要在学生就业之后体现,学科专业评估以及教学考核也没法将之作为评价指标。如此以来,为了保障实习效果所付出的努力注定没有机会直接展示出来。反观遵照前述基本范式所开展的形式层面的工作,不但相对容易,而且能够提供数据与材料佐证以获得正面的教学评价。

由以上分析可知,如果在实习工作中不能真诚为学生的实习成效考虑,法学专业实习极易出现“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重形式轻实质”会使法学专业实习流于形式。本文所提出的“重在分析表达技能训练”建议,旨在为实务技能培养划定出工作重点,避免有关的培养工作什么都做而什么又都没做成,但是,假如专业实习存在着严重的“重形式轻实质”问题,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仅接触到一些日常事务性工作,分析表达技能的训练就无从谈起。

(三)课程开设不宜贪多求全

法律实务技能体现在处理社会中的各类法律问题之中,不仅受法学专业知识本身的掌握情况影响,还与社会实践的具体认知有关。而无论法学专业知识还是社会实践认知都涉及巨量的知识内容,一个法律职业者相关知识越丰富,越利于展现出高水平的实务技能。况且,“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综合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大量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都呈现出一种复合性的特点”。正基于此,在法学本科教育应用转型的背景下,相当数量的法学院系以学生将来可能从事的法律职业为假设,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名义下不断扩展课程的开设,除企业法、税法、房地产法、法医学、安全法、土地管理法等非核心的法学课程外,将律师技能、审判实务、企业法务、调解技巧等所谓实务类课程越来越多地纳入了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之中,而有的法学院系甚至开设了政治学、社会学、基础会计等跨学科的课程供学生选修。

法学本科生的学习任务公认十分繁重,即便对于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一般情况下他们也只能掌握基础知识,过分增加的课程学习负担只会让他们疲于应付。其实,“法学院校不可能把各种法律工作岗位所需要的所有知识和技能都交给学生,把学生培养成全能型人才”[5]。假如在学生毕业后从事了某类法律职业,发现特定方面与工作紧密相关的知识欠缺,可以有针对性地自学或者参加培训予以弥补。况且,法律实务的复杂性、严谨性决定了知识运用的精准细致,而撒网式的知识拓展仅仅让学生粗略了解某些方面的知识,对于学生实务技能的帮助极其有限。至于实务类课程,由于我国法学教师普遍缺少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而实务部门的外聘教师不仅没有教学经验,还由于自身工作繁忙难以在教学上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这类课程的开设会面临师资欠缺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法律实务技能体现于每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处理中,专门开设实务类课程难以取得明显实际效果。

注释:

(1)本文中的法律职业者是狭义上的,仅指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

(2)本文中的专业知识除特别说明外仅指法学专业知识,包括法学理论知识与法规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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