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分析
2020-02-25王婧媛
●王婧媛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710018)
互联网金融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的情形下,这一金融模式实际风险与潜在风险性也在大为提升。2019年开始,国内P2P金融“暴雷”事件明显增多,这也引发了整个社会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的探讨。在具体的监管中,从经济法的角度予以有效监管最为可行。但也要看到,经济法视角下,相应监管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存在不足,这表明监管活动在开展上需要进行有效调整与优化。鉴于此,探寻出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策略十分重要。
一、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概述
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近几年相关监管事宜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一方面,经济法视角下进行的具体监管是金融市场正常发展,金融秩序维护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经济法视角下进行的具体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的不断发展、成熟也具有重要意义。金融业务在开展本身便带有较高的风险性,与传统金融发展形式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使得相应风险监管带有了一定的复杂性色彩。经济法视角下相应监管活动需要在经济法的框架内进行,这也对相应监管主体监管活动的开展提出了一些新要求。联系实际可以发现,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状况并不理想,在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与作用下,监管层面甚至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监管不足。对于相应监管主体而言,其自然要对经济法视角下相应监管活动的开展进行充分思考。
二、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一)整体监管的法律韵味淡薄
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中存在的不足较为多样,其中,整体监管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具体表现。[1]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的监管中,行政层面的监管是主要监管选择,虽然具体监管活动的开展基础依然为具体法律法规的支撑,但实际的监管活动开展中,监管的法律意识淡薄现象十分明显。一直以来,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的力度较为松弛,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设了十分宽松的环境,但也导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中蕴含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
(二)风险监管体系不健全
风险监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同样十分显著,这也导致相应监管主体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往往十分被动,监管活动的进行也并未给予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管控提供足够支持。风险监管体系不健全首先体现在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权责关系上,银监会以及央行是各类型商业银行对应业务开展中的两大监管主体,因此,商业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等需要受到这两大基本主体的监督。而诸如市场经济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中,除了相应职能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具体监管外,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也在发挥着相应的监管作用。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需要是一种规范化程度高、体系性明显的监管。一旦风险监管体系长时间处于不健全的状态之中,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进行的监管也会变得十分混乱。这一状态下,想要依托常规监管弱化相应风险则十分困难。
(三)监管手段信息化水平低
可以对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产生影响的因素十分多样,其中,监管手段选用状况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明显。一般来说,选用合适的监管手段后,监管活动开展的实际有效性能够大为提升,即便整体监管上存在一些不足,科学、合理地选用相应监管手段也能对系列不足予以有效弥补。但监管手段选用状况相对较差时,具体监管活动开展流于形式的风险便处于较高水平。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进行的具体监管中,监管手段并未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进行有效调整,相应监管主体过多关注兑付风险也导致整体监管上带有了一定局限性。加之互联网金融框架下各项金融业务在开展上对互联网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相应监管手段信息化水平低自然成为了具体的监管不足表现。这一不足无法得到有效弥补时,其他层面进行的监管努力也容易成为一种徒劳。
(四)互联网金融主体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这也成为了经济法视角下相应监管活动开展中存在的具体不足。结合监管主体的差异可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分为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内外部监管的同步进行对于弱化相应风险也有很大帮助。但从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爆发的各种风险事件上看,一些互联网金融问题平台之所以爆发严重的风险问题,往往与内外部监管的同时缺位有直接关联。外部监管资源相对有限,单位内很难进行面面俱到的监管。而一些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内部监管事宜并不关注,过分看重业务体量的增加也导致很多风险诱发因素与隐患被忽略。这些重要的互联网金融主体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十分淡薄时,互联网金融模式在发展上的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加,这也导致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评价越发两极分化。
三、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的具体策略
(一)依托相关法律指导行政层面风险监管
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中,依托相关法律,在经济法等法律指导下进行监管十分重要。由于相应监管活动在开展上依然有具体职能部门指导,依托相关法律指导行政层面风险监管活动的开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经济法相关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为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监管提供了有效指导。[2]但这些具体“办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针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快,且风险高的状况,国家立法机关可以结合经济法、公司法与合同法等制定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直接相关的法律,使得这一针对性更强的法律能够为行政层面的风险监管活动开展通过更为有效的法律指导与支撑,借此提升相应监管活动在开展上的法律韵味。
(二)持续进行风险监管体系建设
持续进行风险监管体系建设十分重要,这也是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的重要途径。各个层面与各个时期的监管活动应当有效联系在一起,为了避免相应监管活动在开展上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常态化地进行相应风险监管体系的建设,结合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状况,针对性地调整、优化相应风险监管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经济法视角下,对应的监管主体应当结合自身的监管职能与权限明确监管范围,并细化出具体的风险识别、反馈与应对标准,主要的监管主体能够联系实际确立出相应的风险监管体系后,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体系也能更好形成。此外,国家层面需要对经济法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事宜进行有效统筹,并从体系建设的角度进行相应风险监管的有效规划。构建出了科学性与可行性兼具的风险监管体系后,相应体系的有效运转也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有效性提升提供更多帮助。
(三)注重提升监管手段信息化水平
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手段的选用状况会对监管进程、监管成效的取得产生直接影响。经济法视角下,为了提升实际监管成效,自然要在监管手段选用上进行针对性调整与优化。联系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可以发现,其对互联网的依赖性十分明显,因此,借助互联网与信息技术进行监管成为了一个一般性选择。建议监管部门出台互联网金融业务关联性信息的定期上报机制,要求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各类型主体定期上报经营发展状况,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相关数据。监管部门在大数据理念下分析相应数据,特别是业务量的过快增长等往往能够更为精准地定位监管重点。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风险与法治教育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风险与法治教育,提升相应主体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十分重要,这也是强化相应监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事宜。从具体的风险表现上看,互联网及金融模式风险监管中,规避相应法律风险是重要一环,法律风险自然成为了一种具体的风险类型。在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主体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开展相应业务时,实际风险性便会大为提升。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十分激烈时,部分中小型互联网金融主体企业的竞争意识与发展意识十分强烈,但风险意识与法治意识十分薄弱。为此,主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进行风险监管上的宣传,强化主要互联网金融主体的风险意识与法治意识,引导其在企业内部进行业务开展上的风险监管,特别是法律风险的规避。内外部监管有效联系在一起后,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的监管水平也能更好提升。
四、结语
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增强,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切实发挥出监管作用。基于经济法视角进行相应监管的审视与分析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下的产物,这一金融模式的风险诱发因素十分多,且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风险诱发因素很可能产生。为此,国家层面应当持续关注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状况,在经济法视角下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尝试,这也是保障互联网金融正常、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