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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思考

2020-02-25

法制与经济 2020年10期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登记民政部门

●丁 柔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214000)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物质生活领域得到满足以后,更加注重追求精神方面的满足,特别是对自由的向往。当面对婚姻中的各种烦心事时,夫妻常常发生矛盾,最终选择了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为冲动型离婚按下了有效的暂停键,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缓冲的时间段,让双方对婚姻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1]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提出的背景和实施现状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提出的背景

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我国的协议离婚。一方面,协议离婚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其以夫妻双方达成一个离婚协议为基础。这一离婚方式使夫妻能够和平分开,能够使双方更加愿意去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面,却提高了轻率离婚的频率。部分婚姻关系只是由于当事人一时冲动而结束,这背离了婚姻要求的长久稳定的本质。

当前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人们对自我以及自由的追求,使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逐步改变。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很大程度上使得协议离婚手续简便了,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意思的夫妻可直接发放离婚证。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上涨,2019年已有760万对夫妻离婚,第三季度的离婚率高达44%。离婚率居高不下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大问题。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的实施现状

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定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一个月的审批期限。2003年的《婚姻登记管条例》改为当场发证;2020年,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民政部门在接收夫妻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后,若当事人反悔,可以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多次协商,挽留濒危的婚姻。制定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是为了挽救更多处于离婚边缘的婚姻家庭,防止夫妻双方因为意气用事而轻率做出决定。在笔者看来,这一制度对夫妻双方冲动离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离婚意思自治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挽回一个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在实践中,大多数夫妻仅仅因吵架而气急败坏要离婚,其实双方的感情基础仍然存在,此时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成为了二人的一个台阶,利用这一制度能够浇灭一下怒火。因此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家庭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2]

二、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原因

(一)降低离婚率,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

我国《婚姻法》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一定程度上会出现很多的家庭问题,婚姻不但事关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还影响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以及整个家族的和谐。设置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能够使得当事人减少意气用事而引发草率离婚的后果。当婚姻出现矛盾的时候,赋予夫妻双方一段理性思考的时间,鼓励当事人修复婚姻关系,可以降低离婚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当事人婚姻关系持续稳定的作用。

(二)维护社会的稳定

婚姻关系是每一个家庭的核心,而我们的社会正是由许许多多的家庭组成,离婚直接使得众多的家庭破裂,民众不再享受家庭的呵护,失去了一直以来依赖的物质生活环境以及精神家园,这必然会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人口众多、家庭数量庞大,如若家庭不能够发挥其本来的职能,政府将很难弥补家庭“渎职”留下的后患。[3]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能够减少轻率离婚的概率,鼓励人们追求婚姻生活,更加理性地面对婚姻中的各种问题,强化家庭的教导及抚育职责,从而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离婚冷静期的司法实践

(一)适用情形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应该加以限制。笔者认为,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离婚。冲动离婚指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意思并不是经过长期思考得出的决定,大多数是因为一个小小的矛盾,然后意气用事提出了离婚,在实践中频繁发生。其实,如果这时夫妻二人去申请离婚,民政部门就能够运用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再一次仔细考虑,理性对待是否真的要解除婚姻关系。毕竟夫妻之间好好沟通,问题是能够解决的,没有哪一段婚姻关系一直是顺风顺水的。

但是,在判断是否属于冲动型离婚时,民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婚姻情况要做个基本的了解。倘若有家庭暴力、虐待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的现象,就不应适用离婚冷静期,否则不利于离婚申请人尽快从婚姻痛苦中解脱出来。在河南庞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述称,2009年4月14日被告故意伤害原告。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伤。庞某某为了证明这一事实提供了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在此份判决书里面,被告张某某的确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在这个案子里,存在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家庭暴力,法官最终判决了离婚。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家暴、虐待等情形,就不应适用离婚冷静期,否则更加重一方的痛苦。因此要严格限制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4]

(二)离婚冷静期间的法律问题

1.离婚冷静期间的人身问题

婚姻关系总是涉及夫妻以及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也不例外。这段时间内,夫妻二人只是不必须在一起生活,但是并没有真正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对双方应该尽到忠诚的义务。与此同时,在这段时间里,对于子女的监护问题双方要进行合理的安排,最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段冷静期,让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精神家园就此不复存在。可以咨询未成年子女的意愿,选择最适合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作监护人,而另一方支付这段期间内抚养的费用,赋予其探视的权利。

2.离婚冷静期间的财产问题

本文所指的主要是婚内财产问题。一些国家认为一旦夫妻分居,那么就会导致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但是,即使冷静期过了,这段婚姻关系也不必定会解除,因此离婚的结果并不确定,财产分割也不是必须的。当然,在离婚冷静期内,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笔者建议在这段时间里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定期报告,可以制作一份清单,如实记录财产状态以及变动情况,将其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妥善保管。[5]不仅如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二人可以对这段期间内的财产问题进行约定,毕竟只有夫妻双方才是最了解这段婚姻里的财产权益,意思自治能够使得双方利益最大化维护。

3.离婚冷静期的结束

冷静期的结束是当出现了一些情形,使得这段期间终止,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此转换。这一制度的结束主要有五个方面因素:1.双方和好,婚姻关系修复,离婚冷静期终止。夫妻双方决定不离婚,由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这时冷静期便结束。2.当事人在一段冷静期之后,充分考虑理性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此时冷静期结束是由于离婚的结果出现。3.夫妻一方失踪或死亡,当然引起离婚冷静期的终止。4.因期限届满而结束。冷静期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没有作出任何的意思表示,那么可以当作这段冷静期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再次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请求,应该重新开始一段冷静期。[6]如果没有再次提出离婚,那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继续。5.出现危急情形及时终止冷静期。倘若在这段时间内,出现了家暴、虐待等情形,应当及时终止离婚冷静期,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完善离婚冷静期的建议

(一)确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首先,在这段时间里,权利义务与之前并无不同。首先,离婚冷静期时间较短,只有一个月,并且适用的情形有限,如果法律规定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财产分别各自所有,相当于间接告诉当事人已经离婚的事实,那么这个制度的设立就背离了当时的初衷,也不利于夫妻和好。其次,即使当事人诉讼离婚,法律也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因此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登记离婚,都应适用同样的标准。[7]最后,冷静期内,夫妻可以暂时不必须住在一起,但是对彼此仍然要忠诚,并且对子女还负有监护的义务。此外,处理其他家庭重大事项,例如处分共有不动产,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

(二)发挥专业机构的调解功能

婚姻关系中的离婚当事人经常都是意气用事,一时冲动,或者关于加上刚刚组建家庭,没有维持婚姻关系的经验,因此可以让有社会经验以及婚姻经验的长者去教导。从实践操作上来说,可以在民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离婚调解部门,聘请当地年长的居委会、村委会地工作人员来当调解人员,也可以聘请退休的法官,因为他们社会经验较丰富,能够很好地判断当事人婚姻是否真的破碎,并且可以与夫妻双方好好沟通,传授维持婚姻稳定的经验。

五、结语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赋予夫妻一个理性思考婚姻关系的平台期,从而维持长久稳定的婚姻。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是新兴事物,因此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在现实生活中更谨慎地适用,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真正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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