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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2期
关键词:监事职工代表代表大会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00)

一、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

公司是现代经济社会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是否构建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关系到能否营造出良好的经济环境,通过员工参与影响到公司的决策、是构建良好公司治理模式的必由之路。

提到职工参与公司治理,首先谈谈公司治理的含义。职工参与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西方国家,用以描述工业社会中出现的员工参与管理的现象,对此,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不同的界定,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统一的概念。公司治理认识上的不一致,理由可能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治理已成为跨学科、跨国界的话题,不同的学科、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的认识当然有自己不同的话语和思路、方法;二是公司治理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界,英美法无大陆法严谨概念体系的实用主义哲学当然反映与其对公司治理概念的认识。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框架,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职权关系的集合,其职权规定及运行规则一般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及内部规定之中。广义的公司治理除了包括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外,还包括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即各种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提供支持的市场。不仅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还有职工参与公司事务的深度和广度之别。职工参与的广度,主要是指职工参与公司的事务的范围;职工参与的深度,则主要是指职工参与的有关管理或决策事项的介入程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可表明职工意志对企业管理或者决策的影响程度。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范围及程度就构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

我国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职工知情权欠缺,无监督制责任追究制度制度。

2.职工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权力保护不充分,职工董事权力行使无法律保护,形同虚设。有的职工董事不是职工,而是公司领导,剥夺了职工权益。

3.职工参与企业利益共享机制不健全

4.责任追究制度缺失,职工代表大会针对以上一道三项问题无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建议

2016年10月10日至11日,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总书记指示: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要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习总书记还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要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我国公司法也有对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条。公司法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2018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工会贺信中强调,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内在要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2人,候补中央委员169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十九大代表中的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会议。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作为公司,我们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保护职工利益,维护职工权益。

我们应从如下几方面提高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完善公司职工知情权制度,提高职工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完善公司职工董事、监事权力保护制度

公司立法已经确立了职工监事制度。如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均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对职工董事制度倡导性地做了不同的要求。公司立法中吸收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制度,其既是现代经济民主和公司民主的发展趋势之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使决策的职工代表。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立法中并未对董事会中职工董事所占的比例加以规定,如《公司法》中只是规定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可以”有职工代表,具体职工代表占到董事会成员多大比例,并没有做出说明。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职工进入董事会的权力在股东和经营者眼中往往不被重视,因此即使职工进入了董事会,他们所占的比例是非常低的,由于人数少,人微言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职工监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代表职工利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活动的,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充任的监事。职工监事是监事会中必设的人员,其具体人数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监事的具体选任办法,由代表全体职工利益的组织决定。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更换本企业的职工为职工监事。公司的职工监事还可以由本公司的工会选举更换。担任职工监事的人不仅要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监事的资格,而且必须是本公司的职工。这是近年来西方为缓和劳资关系,实行民主管理而在公司法中新创设的一项规定,目的是通过吸收职工参与公司的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我国公司法借鉴了国外的这项成功的经验措施并在法条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维护职工的利益,尊重职工的权利。

立法仅仅是粗线条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行使权利的制度保障机制:

(1)董事会、监事会上允许职工董事、监事自由发言,讲真话

(2)政府规定建议国务院落实保障职工参与的保障制度

(3)保障职工董事的工资、绩效不受影响,及当职工董事、监事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影响绩效、工资的申诉机制。

(三)完善职工参与分享企业利益的机制

积极支持职工持股,让职工真正成为公司的主人,维护企业根本利益。

(1)我国民营企业激励机制不够,政府需多进行政策支持、鼓励,如政府审批支持、税收政策支撑等。

(2)国有企业应放开职工持股限制性条件,应鼓励、支持员工持股。

(四)完善相应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法中增加职工董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力的处罚机制

(2)工会法中应明确职工代表大会不能行使权力的仲裁、申诉制度

(3)各级政府对于上述几种情况应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建立信息反馈平台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同公司的民主管理密不可分。通过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探讨,旨在寻找一条能够促使我国公司治理现代化的道路,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必将是新时期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必将为我国公司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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