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研究
2020-02-25许经勇
许 经 勇
(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的报告中,都一再强调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还专节论述扶贫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否则,扶贫工作将缺少基本保障和失去动力,已经取得的扶贫成果也就有丧失的危险。本文围绕习近平同志关于农村脱贫致富与壮大集体经济思想,作初步探索。
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因何弱化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习近平同志在闽东地区任职期间,通过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有一种现象让他十分担忧,这就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出现了弱化的现象”[1]191。集体经济收入微乎其微,集体资产空空荡荡。习近平同志向我们发出警示:“在扶贫中,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否则,整个扶贫工作将缺少基本的保障和失去强大的动力,已经取得的扶贫成果也就有丧失的危险。”[1]191这就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农村集体经济为何会出现弱化现象呢?我们认为,这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要深入分析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在什么背景下启动的。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重新塑造微观市场主体。需要指出,迄今我国理论界的许多人论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都普遍使用家庭联产承包这个概念。这是一个本来就不该出现的误导。其实早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用家庭承包经营取代家庭联产承包。因为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所实行的家庭承包,不是包产到户,而是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是一种保留按工分分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生产队集体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核算,将土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配到户经营,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己,减产赔偿。以包产到户为形式的家庭承包经营,生产队仍然是基本核算单位,还存在着生产队集体经济形式。与包产到户不同,实行包干到户后,各承包户只承包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和向集体上交公共提留(之后这两项又取消了),其余的产品和收入全部归农户所有,不统一调节各承包户的盈亏,换句话说,各承包户必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不存在联产承包的问题。因此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把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提法修改为家庭承包经营,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家庭承包是权利或产权重新界定的一种特殊形式。虽然土地的所有权不变,仍然归集体所有。但这种所有权已经和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分离,所有权只剩下一个内容,即定期把农地发包给农户。在发包期限内所有权人不得干预承包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而且承包期限是几十年不变乃至长期不变。这种承包制把权利最大限度地让渡给农户,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
由于当时我国农村所实行的家庭承包制普遍是采取大包干形式,基本核算单位也就从以往的生产队集体转变为个体农户,农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集体统一经营便因此随之弱化。也就是习近平同志指出的“乡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机制逐步萎缩”[1]193。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是对旧体制的根本否定,也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即先把旧体制废除了,而后逐步建立新体制。这意味着旧的体制废除了,新的体制还没有即刻建立起来。如果说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的旧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那么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的新体制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逐步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与集体统一经营相辅相成的集体经济弱化,便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实质在于,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村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为什么集体经济弱化的现象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习近平同志指出,主要原因是“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忽视了乡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积累和发展工作。在有关脱贫致富的宏观决策中,没有把发展集体经济实力摆到应有的位置”,“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及没有辩证地认识和处理“统”与“分”的关系,该“统”的没有“统”起来。[1]192集体统一经营和集体经济因此一直处于被弱化状态。
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集体统一经营与集体经济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集体统一经营也就不可能有集体经济。这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所要摒弃的是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而不是所有形式的集体统一经营。因此,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统”与“分”的辩证关系。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揭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农村经济上的体现,应该是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一方面,个人离不开集体,集体把每个劳动者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巨大的创造力。另一方面,集体是由若干个人组成的,不调动个人积极性,也就不会有集体的创造力。”集体统一经营与集体经济的相互关系,一方面表现在没有集体统一经营就没有集体经济;另一方面表现在没有一定的集体经济实力,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因为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集体统一经营,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管理型,而不是经营型。从这个意义上说,壮大集体经济是巩固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条件。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上,关键在于如何把集体的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有机协调起来。习近平同志还特别强调,发展集体经济实力,绝不是复归“归大堆”式的公社化,“而是纠正大包干中忽视统一经营所造成的偏差;绝不是对家庭承包制的否定,而是对这种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1]196
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脱贫致富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同志在闽东任职期间,通过深入基层调查发现有些同志存在这样的思想,即认为“只要农民脱贫了,集体穷一些没有关系”。习近平同志严肃批评这种思想,指出:“不对!不是没有关系,而是关系重大。”[1]193习近平同志对这个问题作了精湛的分析。
(一)壮大集体经济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保障
防止穷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534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要求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公有制的主要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固然很重要,但是“它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主体。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的物质保障。”[1]193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了,壮大了,不仅有足够能力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户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使分散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优越性有机结合起来,解放被束缚的潜在生产力,还可以通过再分配形式,包括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对困难群众的特殊扶持,妥善调节穷富差别。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凡是集体经济发展了,壮大了,穷富差别都比较小,扶贫攻坚任务都比较轻;凡是集体经济不发达,穷富差别都比较大,扶贫攻坚的任务都特别艰巨。在这方面,江苏省和浙江省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江苏省华西村,改革开放40年来,一直是中国农民共同富裕的代名词。他们走的是一条以集体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行的多元化混合型经济,实行适合农村特点的股份合作制,目前集体所有占股比例为75.37%,村民个人占股比例为24.63%,家家都住上别墅,户户存款超百万元。
(二)壮大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我国农村之所以落后于城市,不是农村资源比城市缺乏,而是在于农村资源的资产化程度低,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而要把农村蕴藏着的丰富资源充分开发出来,就必须发展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立体型的大农业,延长产业链、价值链,即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道路,让广大农民都能分享二三产业增值了的价值,以便为壮大集体经济提供高质量产业支撑。而要使农村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就必须像习近平同志指出的,要“充分发挥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只有把发展集体经济实力和发挥集体经营优越性有机结合起来,才有可能进行大规模的综合性开发,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商品率。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重要一环。壮大了的集体经济,能够为分户经营提供有效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承担起引导农村进行开发性生产,开展农业科技示范,以及组织、协调千家万户家庭经营的职责,还能通过不断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为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1]194我国江苏省苏南地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模明显超越其他地区,使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成为全国农村商品经济特别发达的地区。当前全国许多地区都在发展乡村旅游业,但是乡村旅游业要能得到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有赖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在资源与人口的关系上,与许多人的看法不同,习近平同志看重的是人的创新能力。习近平同志认为,不能把农村富余劳动力看成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极其宝贵、可待开发、可能创造巨大价值的崭新资源,我们应及时疏导,把富余劳动力引向山海开发,进行农副产品深度加工,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抓住这一机遇,推动农村经济上新的台阶”[1]167。但是,要发展现代大农业,没有高素质的劳动者是不可能的,这就必须搞好农村教育。而要搞好农村教育,钱从那里来呢?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不断发展壮大乡村两级集体经济,才能有效地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展教育事业。”[1]195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依次安排如下四个专题:即一种崭新资源的开发,我们应怎样办好教育,走一条发展大农业的路子以及扶贫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深刻揭示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农村脱贫致富的内在关联。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曾谈到过教育上的马太效应:“越穷的地方越难办教育,但越穷的地方越需要办教育,越不办教育就越穷。”[1]173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破解马太效应的重要途径。
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中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1990年邓小平同志又指出,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第二个飞跃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大以后,习近平同志又强调,要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并且要作为“难题”来“破解”。我们必须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到打赢扶贫攻坚战、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增强农民的凝聚力与向心力的高度来认识。
三、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
习近平同志在福建任职期间,在全国率先提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1996年8月20日在全省农办(农委)主任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提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分散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培育和构造各类市场主体。”时隔21年,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机地联系起来。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核心,说到底就是重建产权制度。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是没有产权的,作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劳动力,劳动者是没有自主权和使用权,更谈不上转让权、收益权。劳动力的使用权归集体,集体要你干啥就干啥。极而言之,劳动力的使用权与其说归集体,毋庸说归国家。因为农村集体组织种植何种作物,种植多少面积,产品卖给谁,卖多少钱,都要服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经设想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一切生产资料都是公有的,唯独劳动力不能公有。还要默认劳动者的“个人天赋”,在劳动者个人和公有之间,还要通行商品交换所通行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还要保留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进一步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显而易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肯定,劳动力是属于劳动者私人财产。要保障劳动力产权,就必须赋予劳动者排他权、选择权、退出权和转让权,以及与其相联系的收益权。农民劳动力产权如何得到充分实现?其前提条件是必须赋予农民自由选择权、退出权和转让权。只有当农民既有当农民的自由,又有不当农民的自由,农民的劳动力价值才能得到合理的实现,农民的积极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劳动力产权的实现程度又是和土地产权的实现程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农村,“物”的产权改革滞后妨碍着“人”的产权改革的深化。
离开了政府的保护(通过法律形式),产权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但是,政府的过度干预又会导致产权残缺。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全社会的资源都是由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集中配置的。农村基层组织没有自主权。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全社会都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政府对农村人民公社的控制,已经从外部控制转到内部控制。与城市相比,农村要素市场化程度很低,这是导致城乡差别很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才有可能形成明晰的产权制度。产权和市场是互为因果的。所谓产权,就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所谓交换,就是放弃对某一种物品的产权以换取对另一种物品的产权。有效的交易(或交换)需要明晰地界定产权。党的十九大报告因此把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相提并论。习近平同志20年前的讲话,也是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与培育、构造各类市场主体直接联系起来,说明产权经济是市场经济范畴。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界定清晰;二是产权有效转让;三是产权法律保护。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晰,交换就不可能发生。没有产权的所有者,就没有交换主体。没有有效的产权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投资的积极性。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人类迄今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就在于它有一整套完善的产权制度。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只有产权归属清晰了,才能有效解决激励问题。如果产权不清晰,激励就无法落到实处。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就难以调动起来,壮大集体经济就是一句空话。这就不难理解习近平同志为何要把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视为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启示我们,只有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才能有效解决激励问题,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权之所以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归根到底在于农村要素市场化程度低,或农村要素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因为产权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意志表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品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同样的道理,生产要素也是商品,如果没有明确的市场占有主体,也不能自己进入市场去交换的。而农村要素市场化程度低,是源于政府对农村要素的行政干预力度大,以便通过不等价交换途径为工业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以土地为例,尽管《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范围内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却不是实质上的所有者、占有者、支配者,与其相联系,不能自由出售属于他们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要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低价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然后由政府高价转让给开发商,构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要消除城乡土地价格剪刀差,不仅取决于改革的力度,还取决于地方政府所能承受的程度。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取决于他们拥有多少资源(或要素),而且取决于这些资源(或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当前制约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农民财产性收入欠缺是其中的重要原因。须知,我国农民拥有的很大一部分财富就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在所有资源中,土地资源特别稀缺,因而增值空间特别大。但是,农村潜在的如此庞大的财富,却没有实现从资源到资产的真正飞跃。新时代的一个新亮点,就是深化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改革,激活土地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提高土地要素的市场化程度,使农村土地实现从资源到资产的飞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农民不同于产业工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自己拥有或占有属于他们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因而能够独立进行生产劳动,成为独立的劳动者。根据农民这一特殊属性,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违反农民的意志,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不能侵犯和剥夺农民的财产权。但是,当我国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化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特别是建立“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就无偿地把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转化为集体财产。同时,由于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名义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支配权却是集中在政府手中,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谁,卖多少钱,都要服从于政府的指令。并明确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具有全民所有制的因素,农民集体财产权也因此受到严重的侵蚀。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以及抵押权、入股权。与之相适应,实行承包地“三权分置”,即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离”,即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离。对于属于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则量化到人,使“村民”变“股民”,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应当属于农民的财产权还给农民,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四、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习近平同志在《扶贫要注意增强乡村两级集体经济实力》一文中,提出要“积极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具体形式和路子”[1]197,并提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重要形式。23年前习近平同志在福建省农办(农委)主任会议上的讲话,也明确提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就是“推行股份合作制”。2014年4月25日,在农村改革座谈会议上又指出:“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3]144—145股份合作制是要素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产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在于,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将“外在性内在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产权就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如果产权明晰了,其所固有的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就会转化为当事人的强大动力。但是,当强制性的权力集中到政府手中,政府未必就会用强制性的权力来保护人们的平等权利。为了实现特定战略目标,往往要暂时牺牲某一部分人的利益。
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依存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模式,从属于追赶型的资本原始积累,政府垄断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市场机制被扭曲,所有权被明显虚置,产权很不明晰,不仅严重挫伤农民群众积极性,还导致集体资产过度流失。农村人民公社,名为“一大二公”,实为“一大二空”。正如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所说的,当时(20世纪90年代初)闽东地区集体经济实力2万元以下的村占85%。[1]192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把承包户塑造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有效地带动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众多分散小农户要想分享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利益,必然会遇到资金、技术、信息、劳力等方面的困难,因而要求走合作与联合的道路。这种合作与联合,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劳动联合,也不能仅仅是单一的资本联合,应当是劳动、资本、技术、信息等多重联合。也就是习近平同志指出的“实行股份、联营、合作等经济形式”[1]199,即股份合作制形式。股份制的基础是资本合作,合作制的基础是劳动合作,股份合作制则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股份合作制既承认“物”要素的产权,又承认“人”要素的产权(即劳动力产权),这就有利于把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形成新的集体力和生产力。
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除了增量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还必须对存量的农村集体资产,尤其是其中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注册公司、品牌、厂房设备、部分工商业用地、公司的股票股权以及相关货币化财产。长期以来,由于产权不明晰,家底不清,管理不严,资产流失,分配不公,农民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要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全面清产核资,确认成员身份,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发展股份合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对于农民享有的经营性集体资产股份,除了赋予股民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还应赋予股民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权。当前大多数地区农民个人股权转让,还被限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原因是改制后每个成员获得的股权,仍然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发挥社会保障功能,暂时不适宜在更大的范围内流转。往后随着条件逐步成熟,应当创造条件让农民股权自由流转,充分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所论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形式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尊重农民财产权的基础上,因而是以联合与合作的形式出现,股份合作因此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也可以称之为新型合作经济。关于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是这样论述的:“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3]51“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3]64这种性质的合作经济,其具体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同一产业的合作,又有不同产业的合作;既有同一所有制的合作,又有不同所有制的合作;既有生产过程的合作,又有流通领域的合作;既有社区性的综合性合作,又有专业性的合作;既有劳动合作,又有劳动力以外其他生产要素的合作;既体现按劳分配,又体现按要素贡献分配,等等。不论哪一种合作经济形式,只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提取一定的公共提留,劳动积累和资金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都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构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