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的侵权赔偿责任研究
2020-02-25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207)
一、欺诈性抚养关系的定义
欺诈性抚养案件虽然日益增多,但我国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数量依旧较少。在欺诈性抚养的定义等基础性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争议。争议主要存在于欺诈性抚养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赔偿责任人以及过错的的定义上。首先,欺诈性抚养赔偿请求权人不应局限于夫一方,不论是从现有法律规定还是案例中来看,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的祖父母以及成年的兄姐都有可能成为被欺诈的对象。其次,欺诈者也不应只包含妻这一方,生父也可成为欺诈的主体。另外,应区分不同的侵权主体以及主观状态作出不同的要求。综上,欺诈性抚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以后,欺诈方故意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或存在过失,使得被欺诈者陷入错误认识而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欺诈性抚养的法律定位
(一)学界争论
在对被欺诈者抚养费的返还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上,通说观点是支持的。即使在现在生活方式多样化的情形下,人们的性观念也越来越开放。但是,在我国社会中,欺诈性抚养不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受到普遍抨击的。因此,法院支持了大多被欺诈者的请求。现在存在争议的是被欺诈者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其中主要的学说有不当得利说、无因管理说、以及侵权行为说。
其中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去除没有合法根据人的得利,只能返还被欺诈者的财产部分。并且区分不当得利人的主观状态对于返还的要求也不同,被欺诈者遭受的精神损害不能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得到救济。只对财产损失进行返还忽略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将不当得利作为被欺诈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不适当的。但对于非婚生子女成年以后,被欺诈者赠与的财产之类的不属于抚育费用的财产部分,仍然可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非婚生子女返还财产。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抚养费的承担主体是其生父生母,不当得利人也应当是其生父生母,这部分应当向其生父生母索赔,以免造成重复赔偿。在欺诈性抚养类型的案例中,无因管理说存在与不当得利说一样存在只能救济到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的问题,另外,无因管理说要求无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在欺诈性抚养中,被欺诈者是不知道其与非婚生子女真实的血缘关系的,更不用说为他人管理事务了。
(二)欺诈性抚养的侵权构成
欺诈性抚养也不符合婚姻家庭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前述的学说理论也不能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救济。现行的民法规范体系中,欺诈性抚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通过单一侵权请求权能实现对被欺诈者全面的保护。1.欺诈者行为的违法性。欺诈者不仅在婚姻关系中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并且隐瞒了非亲生子女的事实。使得被欺诈者情感和金钱遭受了巨大损失,该行为具有违法性。2.被欺诈者的财产和身份权益遭受到损害,被欺诈者的财产损失是没有争议的,主要争议存在于被欺诈者遭受的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支持侵犯了人格利益的观点主要从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角度出发。但不论是人格尊严还是名誉权都是被欺诈者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是外部评价的受损。而在欺诈性抚养中,被欺诈者受到更多婚姻家庭和亲子关系的背离带来的心理伤害,是妻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以及欺诈行为导致被欺诈者对于子女的付出和培养付诸东流带来的精神打击,是对身份权益的侵犯。身份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具有对世性,其他人都不可以侵犯权利。《民法总则》第112条也规定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到保护。3.损害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欺诈者因为欺诈者的欺诈行为对非亲生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遭受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4.欺诈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欺诈性抚养中,无论是生父还是生母存在一定的过错。出于对男性与女性生理特征不同的考虑,女性自己生育的子女自然与其是有血缘关系的。生母的注意义务是不同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的,即使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责任。生父也可能是欺诈者,在其与生母存在共同故意时,其与生母构成共同侵权。在生活方式多样化的趋势下,可以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但是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综上,欺诈性抚养符合侵权的构成。
三、欺诈性抚养赔偿规则的构建
被欺诈者基于侵权请求权来进行索赔,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为了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应当进行法律规则的构建,为司法裁判提供一定的标准。首先,对非亲生子女承担了法定抚养义务的祖父母以及成年的兄姐也应当能成为欺诈性抚养的请求权主体,但是代夫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请求权的主体仍然应当是夫一方。在司法裁判中,多数裁判是判决非亲生子女的生母承担赔偿责任人,但是对于生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其与生母的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没有涉及到。笔者认为在生父与生母存在共同故意时,应当由两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在找不到生父以及生父不具有故意的情形下应当由由生母进行赔偿。另外,夫妻双方还未离婚有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应先进行财产分割。欺诈性抚养赔偿范围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包括离婚后一直抚养非亲生子女持续到得知真相的这段期间所支付的抚育费、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生育费用等以及产生的利息。对于财产损失,当事人能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给付,不能协商一致的则由被欺诈人进行举证证明。没有证据的则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来处理。而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设定一定的标准,确保同类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差距不能过于悬殊。欺诈性抚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以欺诈者的过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年限为主要标准,再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再生育能力以及夫妻财产分配状况等。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起算,对于还未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分割的,应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