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见案件实务探讨大型建筑国企的法务管理
——以中国十七冶集团为例
2020-02-25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 马鞍山 243000)
一、建筑企业实务案件产生的特点及原因
(一)案件产生特点
对于像中国十七冶集团这样的大型建筑施工类国企来说,其典型的法律案件主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主,且近年来案件数量呈现日益递增态势。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往往还牵涉到业主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公司、分包单位,甚至实际施工人。而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系公司分包单位对外拖欠工程款,导致第三人将分包单位和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该类案件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讼累。加之又涉及到相关工程专业知识,案件的审理主要依赖相关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故导致案件办理周期长,有的案情复杂的案件甚至能持续两到三年,大大加大了公司的成本。
(二)案件产生原因
从外部环境看,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风险加剧,产生法律风险的机率上升。在以往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建筑行业经营活动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往往容易被较高的盈利水平所掩盖,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分歧比较容易通过协商方式得到解决,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协商处理的难度会加大,当不得不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就转化成了法律纠纷案件。
从企业内部因素看,法律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存在短板,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隐患容易诱发法律纠纷案件。对于建筑国企来说,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数量最多、标的额最大,案件原因主要有:(1)投标审查不严格,导致没有识别项目手续不完善、履约能力和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等风险;(2)合同管理不规范。包括未对合同进行专业评审,合同内容不完备或存在缺陷:合同交底不充分,履约管控不严格,合同风险控制出现纰漏;(3)项目管理不规范。包括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现象;项目授权、印章、签证、财务资金、证据、索赔及纠纷处理等专业管理不完备:(4)分包管理不规范。包括分包商选择不严格,分包商资质、能力不能满足要求;对分包商工期、质量、安全等管控不到位,导致承担连带责任;(5)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用人主体和用工主体混同。
二、法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需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关注公司自身在法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构建好内部的法律防控体系才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一)公司法律人才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第三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要求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企业法律审核人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然而,随着中央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通过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社会专业法律人才日益匮乏。特别是近年来,国务院发文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全部配备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存在较大困难。尽管公司已设置了总法律顾问,也有从事法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法律人才和兼职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和合同索赔人员,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的法律从业人员已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建筑施工行业涌现出许多如BT、PPP、EPC+F等新型投融资业务模式,涉及内容比较广泛,需要既精通法务,也要熟悉财会、税务、施工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公司这方面复合型人才相对缺乏,这就使得为公司PPP项目提供的法律咨询受限。此外,公司现有的法律事务兼职人员和合同索赔人员因并非法律专业科班出生,法律知识不足,风险意识不够,致使在一些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很好的收集对公司有利的证据材料,从而使得公司在一些诉讼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风险管控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贯彻中冶集团法律管理工作规划精神,加强法律风险管控,完善法律风险机制,公司法务部已做了大量努力,就目前实践操作看,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公司实施板块化经营,项目多、分布广,要做到法律风险管覆盖到每一个项目部难上加难,为解决这个难题,公司也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要求各个项目部配备项目合同索赔人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加以控制,然鉴于基层项目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控制观念淡薄,使得项目上一些潜在的风险没有纳入到法律风险管控范围内,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公司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三)案件管理模式有待进一步转变
公司目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模式主要体现为,纠纷案件发生后,法务专职人员竭尽全力提供法律诉讼服务最终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公司将法务专职人员的定位类似于“救火队”、“消防员”的角色,希望他们以高效、便捷、低廉的成本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往往到了这一阶段时,很多损失已经造成了了,给后期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改善这种单一的模式,公司也做了极大的努力,如通过事前的合同审查,法务专业人员进项目,开展法律宣传等措施转变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模式,虽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一定程度的提高了案件胜诉率,但还是没能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讼累,有碍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法务管理的应对
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增加了公司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诉讼的败诉在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损失的同时,也使企业的信誉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应针对公司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一)重视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培养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公司法务管理越来越体现出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不可或缺性,对公司法务管理人员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加大对本公司内部法务的培养力度,在定期举行各种类型法务培训的同时,也应加强集团法务在施工、财税、融资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帮助企业法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具备行业敏感度,熟悉公司的业务模式,培养公司内部的法务成为既精通法律又熟悉业务的一专多能的好手,从而打造法商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减少对外聘律师的依赖。
(二)建立项目法律顾问制度
重点建筑施工项目设立专职法务,任命项目法律顾问,有利于对工程项目的风险规避,解决项目中的法律问题。相对于其他行业,建筑行业的项目较为分散,尽管项目管理团队也受总部的管理和控制,但相对来说,项目往往地理位置离得远,功能上又相对独立。建筑企业作为乙方,在总承包管理等项目工作中,一个项目的履约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向总公司汇报,相当部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履约要依靠项目班子的现场行为。不同专业的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法律专业的人员往往会更加严谨合规。通过建立项目法律顾问制度这种方式,把法律融合到企业的日常经营里,融入到生产一线中去。
(三)加强合同管理、风险预防
公司法务应定位为“保健医生”、“守夜人”,而不是事后的“救火队”、“消防员”。因此要严格各类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审查,合同签订主体在合同签订工程中要遵守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合同文本分析,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再犯经验主义错误,也不能有侥幸心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据理力争,为日后法律纠纷的发生提供合同保证。在与业主或分包单位合作、交易之前,就要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认真审查核实业主与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企业信誉、履约能力,以及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双方合作项目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审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标的额极大的合同,相对方是否采取相应的担保措施等,及时消除合同隐患,从而将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有条件的,还应鼓励工程项目人员报考合同管理师,以弥补法务人员的不足,提升合同管理能力。
(四)加快资金的回笼,在工程承包、发包过程中合理转移风险
解决公司资金紧张问题,是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司要充分认识资金回笼工作的重要性,继续加大应收账款的清欠力度,责任到人,确保资金回笼。同时在工程承包、发包过程中不能盲目转移风险,而是应建立在多方共赢的基础上,避免造成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