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02-25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0)
一、问题地提出
近年来全国汽车投诉情况和近期发生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凸显了当前汽车消费领域维权难的现状。我国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投诉主要集中于质量问题、价格问题和营销合同问题。质量问题又是这三类问题的重中之重。2019年3月份的“西安利之星奔驰4S 店车主维权案”消费者A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购买一辆奔驰CLS300,新车刚开出4S 店,就发现车辆发动机故障灯报警,4S店先告知该车辆需要系统升级,但升级后故障并未解除,4S店又告知是发动机漏油,需要消费者A授权后拆开发动机做检测以便查找漏点。此后,该奔驰车在4S店内停了15天。这期间,消费者A和4S 店交涉了三次,从退款到换车最后改为补偿。随后,4S店却再一次推翻之前的解决办法,拒绝退款,也不能换车,表示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法》)的有关规定,4S 店只能更换发动机。并称如要换车,必须要换两次发动机才满足换车的条件。①
首先是关于车主更换或者退货的主张。在上述维权事件中,若如车主所述其所购汽车启动时就有机油漏油,则该车显然存在质量缺陷。虽然机油不是燃油,不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汽车三包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更换或者退货情形,但汽车三包规定只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且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在4S店已经做出更换或者退货承诺的情况下,又以国家汽车三包的规定作为反悔的理由,于法无据。何况,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若汽车启动时发动机就漏油,则汽车显然不具备正常汽车所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方理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尤应明确的是,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是销售者依法独立承担的责任,4S店以要经生产方奔驰公司同意作为迟迟不同意更换或者退货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其次是关于《汽车三包法》的适用此次事件中,4S 店提出,根据《汽车三包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只能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发动机。笔者认为,本条的解释要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立法的精神。本条实际上是赋予了消费者以选择权,不宜解释为,在发动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只能主张免费更换发动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退换货物。据此,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故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消费者 A 履行了付款义务,4S 店则应向消费者 A 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案例中发动机作为汽车核心部件在交付后即出现漏油故障,消费者 A 完全有理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换车。
最后,《汽车三包法》系由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上位法,在其与上位法冲突时,原则上应适用上位法。
二、美国汽车消费者 权益保护经验借鉴
美国并没有类似我国的“三包”制度的专门立法,但是“修理、更换、退货”却是被广泛采用的消费者救济手段。这些国家对汽车以及商品商品质量的担保建立了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经过了50逾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由制定法、判例法等规范形成了完整的产品质量担保法律体系。
美国对于汽车消费者的保护分为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在联邦层面,美国国会1952年制定了《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作为联邦法,是所有买卖交易的基本准则,1975年的《迈格努森—莫斯坦保法》则是在UCC框架下专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立,《迈格努森—莫斯坦保法》给予了汽车消费者非常大的保护。汽车销售者被要求给予消费者书面质保,并且该质保需要满足联邦设立的最低标准。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除非能够证明车辆缺陷是在投放市场之后产生的,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质保责任。③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更换或者是退款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④如果消费者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而起诉到法庭,那么败诉的厂家支付给消费者的赔偿中还必须包括律师费。
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如下救济程序获得赔偿。该州消费者退换车的问题并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只要达到条件就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Division of Consumer Affairs)索赔。具体的程序包括:申请、审理(hearing)、初审判决(initial decision)、消费者提起“exception”、上诉(appealed)、执行六个部分组成。该州在消费者协会中设立柠檬法律部门(Lemon Law Units)处理柠檬车消费者维权。消费者认为自己的车辆属于柠檬车并且符合上述修理次数的规定时,消费者可以依据「确认函」(certified letter)等相关证据材料,消费者协会鼓励消费者自行委托专家鉴定人对车辆进行鉴定。如果对审理的结果不满意不希望审理的结果被柠檬法律部门(Lemon Law Units)采纳的,消费者可以自初审判决作出之日起8日内提出“exception”。初审判决是可上诉(appealed)的,消费者和制造商均可以提出上诉的申请,但是制造商提出上诉(appealed)申请的需要缴纳判决中给付金额的价金以及2500美元的律师费作为保证金。未被上诉的判决将被对制造声产生约束力,制造商需要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判决,没有正当理由怠于履行地,消费者应当将上述情况告知柠檬法律部门(Lemon Law Units),制造商将会按日加处5000美金罚款。
制造商收回的柠檬车在整修之后还可以再次出售,但是根据柠檬法的规定,再次出售的车窗户上必须贴有“柠檬”的标志和标语,档上也必须注明是“柠檬法回购车”,出售的柠檬车至少要有一年的保质期,依然受到柠檬法的保护。
综上,美国以柠檬法的方式对汽车消费者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借鉴意义。美国的柠檬法并未向我国的《汽车三包法》对于符合退换条件的车辆作出列举式的规定,而是以“人身危险性缺陷”和“一般缺陷”为具体的划分标准,至于具体索赔中车辆缺陷性质的认定,则辅之以完善的专家鉴定人制度来完成,给予了制造商和消费者充分辩诉空间的同时又保护了消费者者的权益。柠檬法中规定的特殊的救济途径也颇具参考价值,以消费者委员会为主导的柠檬车救济程序兼采司法程序中的公正性的同时也使得以纠纷迅速化解,且提供了充分的“上诉”程序供制造商和消费者双方的主张和见解得以声明。柠檬法的执行程序中规定了制造商不执行判决的惩罚性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汽车消费者维权体系的完善
首先,提高立法层级。一直以来,《汽车三包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总局单独发布,立法层级过低。美国的《柠檬法》规定只需要由消费者举证证明车辆存在推定为“柠檬车”的情形之一后,举证责任便转移给制造商承担。但是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上应由上位法加以调整,不是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所能承担的,若《汽车三包法》的立法层级提升后,便可以如同《柠檬法》规定由制造商举证。
其次,《汽车三包法》中的责任应当回归到产品质量责任体系框架中。针对目前针对汽车消费争议的观察,出现争议时各方往往援引《合同法》、《消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汽车三包法》,而各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各有不同,造成目前裁判结果五花八门,各界争议很大。由上述情形可以看出,《汽车三包法》中的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相异,⑤导致“三包”制度并未构建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体系之中。《柠檬法》明确规定“修理、更换及退货”责任基础为瑕疵担保责任,担保的形式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⑥故“修理、退换及退货”的性质回归到瑕疵担保责任之中,担保的形式也以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进行区分。现行《汽车三包法》规定以列举式的方式对于退换车的条件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必须严格区分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以此作为限定退换车救济的主要条件。
虽然个别奔驰车主维权事件经舆论发酵引起社会关注后,有关部门积极跟进调查,但这仅是个案。因此,我国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度仍有待提高,亟需明确汽车销售、制造商的产品缺陷、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建立具有操作性的专家鉴定制度,弥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等性,最后,应当疏通汽车消费者维权路径,扩宽非诉、诉讼等救济管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注释】:
① 案例来源:央视网新闻http://tv.cctv.com/2019/04/15/VIDEW8kDg8IKp2IdQWypQCur190415.shtml,2019 年 5 月 24 日访问。
② Magnuson Moss Warranty Act,Section 2304.Federal minimum standards for warranties,(a)(4):“if the product contains a defect or malfunction after a reasonable number of attempts by the warrantor to remedy defects or malfunctions in such product,such warrantor must permit the consumer to elect either a refund for,or replacement without charge of,such product or part.”
③ Magnuson Moss Warranty Act(15.U.S.C.2302(C)),“Legally,a vehicle manufacturer cannot void the warranty on a vehicle due to an aftermarket part unless they can prove that aftermarket part caused or contributed to the failure in the vehicle.”
④ Magnuson Moss Warranty Act,US Code-Title 15,Chapter 50,Sections 2301-2312,Definitions,(10):”The term “remedy” means whichever of the following actions the warrantor elects: repair,replacement or refund.”
⑤ 王挺昂.“三包”制度的缺陷与消费品质量担保制度构建——以政府干预边界为视角[J].东南学术,2015(05):148-154.
⑥ New JerseyLemon Law,56:12-29 Findings,intentions."Warranty" means any warranty,whether express or implied of the manufacturer of a new motor vehicle,or,in the case of a new motor vehicle that is an authorized emergency vehicle,of the manufacturer,co-manufacturer or post-manufacturing modi?er,of the vehicle’s condition and ?tness for use,including any terms or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the enforcement of obligations under the warra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