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时代婚姻史研究述评
2020-02-25秦菲张文伟肖雪
秦菲,张文伟,肖雪
(上饶师范学院 历史地理与旅游学院,江西 上饶334001)
婚姻作为两性之间的结合,是了解一个社会家庭亲属结构乃至社会特点、政治变动的关键因素。韩国的婚姻史研究始于20世纪初,在此后一个多世纪内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时至今日,中韩学界虽已有译介高丽时代妇女史研究概况[1]和韩国高丽婚姻制度等相关文章[2],却缺乏从整体上介绍中日韩学界关于高丽时代婚姻史研究概况的论文,甚至韩国学界相关主题的研究综述也仅仅局限于20世纪90年代为止的研究成果。因此,为了今后更进一步探讨朱子学和佛教等思想对朝鲜时代婚姻制度和女性地位所造成的影响,有必要详细了解朝鲜王朝时代之前的韩国传统婚姻状况。鉴于此,笔者搜罗了高丽时代婚姻史相关研究成果,并进行详细介绍及述评。就目前的研究对象来看,学界的研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题:婚姻原则、婚姻制度和婚姻形态。
一、婚姻原则:同姓近亲不婚
在中国朝鲜族的观念中,他们普遍认为韩国一直坚持同姓不婚、亲族不婚的理念。然而史实却恰恰相反,韩国历史与世界各国历史是相通的,在婚姻制度上亦经历了从族内婚制到族外婚制的过程。因此,为了弄清楚高丽时代同姓近亲不婚原则的具体实施状况,有必要整理及深入分析现有的研究成果。
(一)韩国同姓婚、近亲婚相关的研究动态
韩国的同姓婚、近亲婚研究以韩国解放前后为分界点,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
1.韩国解放前的研究阶段。早在朝鲜日据时期,学界已经开始关注同姓婚、近亲婚问题,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为日本的伊藤宪郎[3]、今村鞆[4]和韩国的李能和[5]、张承斗[6]、金斗宪[7]等学者。对于同姓不婚习俗是否为韩国固有的婚姻习俗,日韩学界存在相互对立的两派观点。日本学者伊藤宪郎和今村鞆均认为,韩国的同族不婚习俗并非韩国固有的婚姻习俗,而是受朱子学影响后才形成的习俗。相比于伊藤宪郎,今村鞆进一步指出,韩国不具备同族不婚习俗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且受到朱子学影响形成的同族不婚习俗的持续时间也不过400年而已。换言之,今村鞆主要强调在传统社会中,同姓不婚习俗具有被动出现的特点。
与此相反,韩国学者则认为,朝鲜时代的同姓不婚习俗是当时世界上最文明的礼俗之一。他们认为,韩国的同姓不婚蕴含着除朱子学以外的其他内在原因。如张承斗指出,朝鲜时代之所以禁止同姓、近亲结婚,原因在于丽末鲜初时期朱子学的传入或者韩国古代社会本身就存在忌讳同姓和近亲结婚的思想。濊族之所以忌讳近亲结婚,是因为从长期的生活经验中逐渐了解到近亲结婚在遗传方面所存在的缺陷。这种忌讳思想逐渐变为潜在因素,对此后颁布禁止同姓、近亲结婚相关禁令产生了重大影响[6]1-2。金斗宪也认为礼义上的同姓不婚起源于韩国固有的族外婚习俗,并指出新罗王族间的血族婚姻为阶级内婚制的表现。进入高丽以后,王室也实行过血族之间的阶级内婚制,并影响了士庶人阶层,进而导致同姓、近亲婚的出现[7]528-537。
2.韩国解放后的研究阶段。韩国解放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究传统时代亲族制的特点。1945年8月15日,韩国光复取得独立后,同姓同本不婚习俗成为当时《家庭法》规定修改的焦点,学界对其的关注程度也有所提高。朴秉濠考察了同姓、近亲婚及其禁制,进而揭示韩国亲族制在图像学上所呈现的特点[8]。换言之,在韩国古代社会,除濊族以外的其他部族均流行近亲结婚,进入高丽时代后,朝廷虽多次颁布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但基本未取得任何实效。从忠烈王、忠宣王时期禁止与母族通婚,以及恭愍王时期禁止与妻族通婚的相关事例可知,当时王室盛行与母族、妻族之间进行通婚的近亲结婚婚俗。主要原因在于率婿婚俗①率婿制主要指在不领养儿子的条件下,未能生育儿子的岳父母将女婿迎接至家中,让其担任儿子角色。而婿留妇家婚中,女婿在岳父母家庭生活几年后仍会返回自己的家庭,这与率婿制存在较大不同。中,与母族、妻族之间的近亲意识比较浓厚。但进入高丽末期后,随着朱子学的传入,朝廷开始禁止近亲结婚,因此男归女家婚俗中的母族、妻族也像同族一样被列入禁止通婚的范围之内。
总之,从整体上看,无论是朝鲜日据时期,还是韩国解放以后,韩日学界关于同姓、近亲习俗的研究均是基于为现实需要服务的目的。
(二)高丽时代王室族内婚相关的研究现状
学者也对高丽时代的同姓、近亲婚习俗进行了相关研究,主要涉及王室族内婚问题,主要研究人员为韩国学者。因王室婚姻不仅事关同姓、近亲婚问题,也是理清高丽政治史方面的重要因素,因此,现将相关成果整理如下。
首先对高丽王室族内婚进行研究的学者为河炫纲[9]。他认为,高丽前期王室之所以实行族内婚,旨在抑制豪门势力与强化王权。如太祖与豪族女儿结婚后,又让所生子女互相结婚。通过建立这种双重牢固家族关系,将国王置于最高点,进而实现巩固高丽王室势力的目的。当时,让同姓通婚的王妃跟随外祖父或者亲祖母生活,并不是为了掩盖同姓婚[10],而是为了强化王室和豪族之间的纽带。
尹庚子于同一时期发表了《高丽王室的婚姻形态》一文,该文将政治变动与王室婚姻相联系,将高丽王室的族内婚情况分为四个时期[11]。即高丽初期(第4代光宗至第9代德宗)为王权确立时期,主要实行宗亲内的族内婚;高丽中期(第8代显宗至第17代仁宗)为外戚专横时期,出现了与安山金氏和仁州李氏进行通婚的外戚婚形态;武臣集权时期(第18代毅宗至第24代元宗)再次实行宗亲内的族内婚;元干涉期高丽王室为了强化王权,开始与元朝公主通婚。族内婚虽贯彻于整个高丽时代,但最突出的时期应为高丽初期和武臣集权时期。高丽初期实行族内婚旨在防止王室势力的分散,确保王室家族的权威及建立起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体制。与此相反,在武臣集权时期,由于自外戚专横时期以来与王室通婚的家族逐渐消亡,且王室的权力也逐渐处于丧失状态,因此这一时期的族内婚基本不具备维持王室血缘的特点。尹庚子的论文突破了之前只从近亲婚层面对高丽王室婚姻进行研究的局限,对探明高丽王室婚姻的政治变化过程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令人遗憾的是,论文篇幅较为简短,未能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深入分析高丽王室婚姻从始至终出现族内婚的原因。但值得肯定的是,尹庚子在高丽王室婚姻方面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对以后该领域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启示意义②尹庚子的研究对中国学者朴延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朴延华在其论文《高丽王室族内婚制及其变化》(《东疆学刊》2003年第1期,第57-61页)中,将高丽王室族内婚制分为三个时期。高丽王朝初期(太祖到第10代靖宗时期),王室以族内婚为主,与贵族联姻为辅,逐渐强化王权。高丽王朝中期(第11代文宗到第23代高宗时期),王室族内婚和与贵族联姻并行,族内婚的亲族关系是以堂兄弟姐妹、从堂兄弟姐妹为主要婚嫁对象。高丽王朝后期(第24代元宗到恭让王时期),王室以与元蒙政治联姻为主,族内婚为辅。此外,还与贵族进行联姻。。
自尹庚子之后,郑容淑亦深入研究了王室族内婚问题。在其著作《高丽王室族内婚研究》中,通过王妃和公主的婚姻事例对族内婚的确立和变化过程进行了分析[12]。此外,郑容淑还对族内婚中后妃选择父姓之外其他姓氏的背景及学界关于族内婚的认识进行了探讨。结果显示,高丽王室的族内婚始于光宗时期,而自显宗以后,因王位继承者的断绝危机和贵族官僚阶层因政治疏远所产生的不满等原因,王室开始实施族内婚和族外婚并行制度。族内婚后妃之所以选择其他姓氏的主要原因在于高丽初期存在着太祖的王子王女将自己家族与其他王族区别开来的父母两系家族意识。显宗之后,由于儒家官僚阶层成为主导政治局面的力量,使得父系社会家庭结构逐渐确立,王妃的称姓问题亦逐渐变为一种忌讳问题。当然,不可否认该研究与之前王室婚姻的相关论文一样,具有强烈的偏政治史方面的局限性。
在另一本著作《高丽时代的后妃》中,郑容淑再次论及王室婚姻问题[13]。该书系统梳理了整个高丽时代的王室婚姻,且以李姓王妃为例,具体探讨了李氏家族与王室通婚的动机、所起到的政治作用、家族的盛衰、通婚范围等一系列问题,甚至还分析了此婚姻与政治变动之间的关联。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为,在对太后辈出家族和王后、妃嫔辈出家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前者为更加优秀的贵族家族,对后裔家族成员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家族成员在高丽朝廷发挥着顶梁柱作用。
高丽于1269年(元至元6年,高丽元宗10年)向蒙古提出王室联姻的请求。之后元朝联姻高丽王室之余,又向高丽提出进献宫女的要求。高丽遂借助公主和宫女两种方式,与元朝皇亲国戚和政要显贵互通婚姻。目前为止,中韩学界已对此族外婚形式进行了深入且细致地研究,然研究成果涉及内容虽多,但这些研究成果多从政治史角度进行分析,未能从婚姻层面对高丽王室婚姻制度本身进行研究,故不再一一列举①学界对丽元王室联姻成立的条件、相关事例、特点及元朝公主在当时蒙元交流中所起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探讨,如金成俊:《关于高丽时期元公主出身王妃的政治地位》,《韩国女性文化论丛:金活兰博士教职勤续四十周年纪念》,梨花女子大学出版部,1958,第214-257页;金惠苑:《丽元王室通婚的成立和特征——以元公主出身王妃的家系为中心》,《梨大史苑》1989年第24、25合辑第163-212页;金春:《丽元通婚外交研究》,《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88-94页;韩政洙:《高丽后期王室婚和恭愍王后妃册封的意义》,《韩国史研究》2014年第165号,第65-99页;金贤罗:《元干涉期忠宣王妃蓟国大长公主的地位确立及其意义》,《地区和历史》2016年第39号,第239-274页;胡倩茹:《末代元丽王室联姻初探》,《历史和教育》2017年第24辑第193-214页;崔鲜香:《试论元朝公主在元朝与高丽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第59-65页;金贤罗:《高丽元干涉期庆华公主的作用和地位》,《历史和世界》2018年第53卷第149-179页,等。。
除此之外,学界也未能对王室婚姻之外的高丽时代同姓婚、近亲婚进行相关研究,只能通过韩国传统时代家族或者亲族通史研究成果间接得知当时的一些零碎情况。如高丽的同姓婚、近亲婚继承了新罗的婚姻风俗,朝廷虽数次颁布相关禁令加以禁止,但效果甚微,直到朝鲜王朝时代才彻底得以禁止。高丽禁止同姓婚、近亲婚的理由在于,受到朱子学文化的影响或者了解到近亲结婚所衍生的家族和社会诸多问题。进入朝鲜王朝时代,同姓婚、近亲婚逐渐演变为同姓不婚,但与中原王朝有所差异的是,这并非简单的同姓不婚,而是同姓同本不婚,即连妻系和母系家庭成员也被列入至禁止同姓通婚的范围中。
总之,同姓婚、近亲婚为高丽时代婚姻史的重要特征,也是了解此时期家族、亲族制度特点的关键因素。尽管中韩学界对高丽同姓婚、近亲婚进行了较多研究,但主要内容基本以王室族内婚为研究对象,且研究成果也大部分为探讨高丽政治史的一环,并非针对婚姻本身而进行的研究。因此,期待今后学界能够对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二、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以社会习俗或者法律规定为形式,要求其成员在男女结合方面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内容涉及婚姻缔结条件、婚姻居住条件、婚姻解除条件、再婚等诸多问题。现就高丽时代相关研究成果作简要地介绍。
(一)婚姻缔结条件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结婚双方应被排除在一定的亲族范围之外,或者属于一定的亲族范围之内。第一,如前所述,学界一般认为高丽前中期基本实行同姓婚、近亲婚,朝廷虽数次颁布相关禁令加以禁止,但效果甚微。第二,关于婚姻缔结的方式,韩国学者许兴植指出,当时男女双方似乎并不是在自由社交和持续面谈后缔结婚姻的,而是取决于双方父母的决定[14]70。李光奎则认为,在韩国古代传统社会中,由于宫女问题使得豫婿制和早婚风俗盛行,进而导致媒妁婚的出现[15]230-231,因此作者将媒妁婚视为当时婚姻的一般形式。中国学者崔鲜香在对《高丽史》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也指出,高丽时代贵族阶层(无论男女)均由父亲、母亲或其他长者为其选择配偶,本人不能享有择偶权,且结婚时应由媒妁通言沟通[16]。第三,关于结婚年龄,韩国学者崔淑卿[17]213-215、许兴植[14]、崔在锡[18]219-220均有所提及,这些学者主要摘取了金石文、文集、户籍文书等资料中与婚姻年龄相关的记录。其中,崔在锡指出在男性初婚年龄方面出现未满20岁4例和20岁以上2例事例,而在女性初婚年龄方面则出现未满18岁13例和20岁以上5例事例。
(二)婚姻居住条件
所谓婚姻居住条件,是指新婚夫妇将他们的居住地定于何处。韩国学者均指出,高丽时代的婚俗为婿留妇家婚。所谓婿留妇家婚,指的是在女方家举行婚礼且居住一段时间,待孩子长大后返回到夫家的习俗,因此也称之为男归女家婚。最初对此进行研究的学者为孙晋泰。他将婿留妇家婚等同于率婿制,类似于高句丽的婿屋制。作者认为,率婿制为古代至17世纪韩国传统社会中最普遍的婚姻习俗,16世纪中宗、明宗时期,只有极少数的儒家官僚采用折中的半亲迎制。由此可知,在朝鲜王朝500多年期间占统治地位的朱子学思想也未能从根本上对其进行彻底改革。据推测,率婿制大约于18世纪左右开始崩溃,但直到19世纪末的平安道、咸镜道山沟里仍将率婿制作为普遍的婚姻习俗。率婿制在崩溃后,仍对韩国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时至今日,韩国仍保留了新婚后,男方在女方家滞留数天和数日往返于女方家庭的风俗[19]。孙晋泰的率婿制研究主要强调韩国婚俗的固有性和独特性特点,但未能认识到中国入赘制对韩国传统婚俗的影响,以及未能对同属朱子学文化圈的其他国家传统婚俗进行比较研究,这是孙晋泰乃至韩国学者研究中存在的较大问题和不足之处。
韩国解放后,学界主要将婿留妇家婚俗与亲族制、女性地位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如崔在锡通过分析131号户籍资料,认为女儿在娘家与丈夫共同生活的时间为3—24年,并且愈至朝鲜王朝后期,丈夫在妻子家庭生活的时间就愈短。此外,由于高丽时代基本不存在父系血亲集团或者组织,因此,户籍不是按照男女区分原则,而是按照出生顺序进行记录的,之后即使有长大为成人的儿子,女性也会成为户主,在这里不能忽视女性的存在。这一倾向一直持续到17世纪中叶,这时开始实行均分相续、祭祀轮流制[18]208-285。许兴植在对国宝户籍和户口单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也指出,高丽时代的父系亲族观念十分淡薄,且通过男女均分相续制、率婿制家族的存在等问题,他提出高丽时代女性地位较高的观点[14]328-329。
总之,韩国学界对高丽时代居住规定的观点基本一致,即认为在婿留妇家婚习俗的影响下,夫妇结婚之后,一般男方要先在女方家庭生活一段时间,并且愈至朝鲜后期,婿留妇家的时间就愈短。此外,大部分研究者也认为,婿留妇家婚俗使得女方出嫁外人的思想不具备产生的条件,财产继承方面亦变为均分相续制,故女性地位相对较高。但如果当时不是因为女性本身的意愿而缔结婚姻的话,女性极有可能变为政治联姻的工具。因此,今后有必要对实施婿留妇家婚俗的具体事例及产生的历史作用进行深入研究。
(三)婚姻解除条件
关于婚姻解除条件,韩国学者金斗宪、许兴植和权纯馨等进行了相关研究。金斗宪指出,高丽时代并未出台婚姻解除条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只保留着睿宗3年恣女案规定及禁止妻妾迁居条款。此外,作者还指出,由于受古代礼教观念的影响,婚姻解除事件在高丽时代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当时依照丈夫单方面意向而强制离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7]。许兴植在对户籍和户口单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高丽时代除了因妻子不正当行为而导致的婚姻解除情况之外,在其他现存史料中并未见其他相关事例[14]69。因此,作者提出高丽时代的夫妻形态接近于现代家族法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的观点。然笔者认为,许兴植的研究不仅存在过度解读史料的可能性,还将高丽后期户籍和户口单子资料的相关分析结果适用于整个高丽时代,也存在将分析范围扩大的嫌疑。在对史料中相关离婚事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权纯馨认为,高丽时代不仅采用唐律的婚姻解除规定,还存在由于丈夫单方面意向而造成的强制离婚现象,这些事例一般用于从反面证明高丽时代女性地位并没有想象得那么高[20]。
(四)再婚问题
关于再婚问题,中日韩学界对此研究较少。一般认为,从高丽再婚女成为王妃的事例可知,当时再婚是普遍现象,且女性再婚时,如果女性尚在娘家的话,不仅可以带着儿子和前夫的家产出嫁,保障女方不受损失,还可以自己选择再婚对象。进入高丽末期后,因朱子学的传入,再婚问题开始因丈夫的身份受到限制,朝廷从这时开始对女子守节行为进行表彰。这也从反面说明当时社会仍存在再婚现象,直到朝鲜王朝时代才正式颁布法律,宣布禁止再婚。
三、婚姻形态
关于高丽的婚姻形态,韩日学界一般存在三种观点:一夫多妻制说,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并行说,一夫一妻制说。提出一夫多妻制观点的学者为崔在锡,提出一夫一妻制观点的学者为许兴植和张炳仁。此外,包括通史类书籍在内的大部分研究者则认为高丽时代同时存在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现就相关研究动态进行如下介绍。
最早对高丽时代婚姻形态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为日本学者今村鞆。今村鞆在《朝鲜一夫多妻的存在》一文中①今村鞆:《朝鲜一夫多妻的存在》,载《稻叶博士退休纪念满鲜史论丛》,稻叶博士退休纪念会,1938,第139—189页。,将一夫一妻制看作成文明国家的标志,且认为韩国自古以来一直并行实施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直到朝鲜时代中宗时期,一夫多妻制才逐渐消失。这与中国和日本相比,各落后900年和400年。今村鞆进行论述的依据为《高丽史》和《高丽史节要》中的多妻事例,《宣和奉使高丽图经》中的 “又富家娶妻至三四人”相关记载,以及朝鲜王朝对高丽多妻事例的相关记载。他的观点后来被金斗宪、朴龙云等大部分韩国学者所继承,在一些通史类著作经常可以窥见一二。
专门研究高丽时代历史的社会史学家崔在锡和许兴植虽一致认为当时女性地位比较高,但在是否实行多妻制问题上却持相反态度。在对户籍和户口单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许兴植认为高丽时代只存在一夫一妻形态的家族,然而进入高丽末期后,由于受到蒙古多妻制的影响,在高丽特殊阶层也存在一些多妻事例,因此许兴植主要认为高丽时代的婚姻形态为一夫一妻制[14]69-70。对此,崔在锡在引用今村鞆所列举的多妻制相关史料和金石文中多妻并蓄相关事例的基础上,重新阐述了多妻制观点②请参考:崔在锡:《韩国家族制度史研究》,一志社,1983,第208—235页。崔在锡曾认为多妻制与包括蓄妾制在内的一夫一妻制共同存在于高丽社会,但此后较为赞同金斗宪的观点,即 “原则上虽为一夫一妻制,但在王族、贵族和一般富有阶层之间也存在多妻制乃至蓄妾制”,见:崔在锡:《家族制度》,载人物韩国史编纂会编《人物韩国史2:风云的群雄》,博友社,1965,第428—438页。。随后张炳仁在广泛收集高丽史、金石文、世系、户籍等资料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多妻制事例一一进行了批判,且认为只有在高丽末期的社会混乱时期才出现了多妻并蓄风潮[21]。
总之,韩日学界对高丽婚姻形态相关研究动态的变化趋势为,从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并行学说发展到一夫多妻制说,再发展到一夫一妻制说。实际上,高丽时代的多妻制主要集中于高丽末期,在这之前只能在崔忠献等不寻常人物或者特殊情况内才可见。此外,不可否认的是,在高丽时代史料中,大部分事例为一夫一妻制相关事例。因此主张多妻制学说的学者认为,原则上虽为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同时并行实施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
综上所述,尽管中日韩学界在高丽时代婚姻史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至今未出现专门研究高丽时代婚姻史的学术著作。无论是通史论著还是专门论文,基本是围绕其中一个方面展开论述的,分析也较为缺乏深度,故期待今后学界能够出版与之相关的论著。第二,由于史料不足,研究者存在采用高丽后期户籍史料或者朝鲜王朝前期史料来对整个高丽时代相关状况进行推测的倾向。因此,有必要最大限度地对正史以外的户籍文书、墓志铭、文集等多种史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第三,缺少与同属朱子学文化圈的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的研究成果。具体而言,如若学者能对同一时期中国、日本和韩国的婚姻习俗、婚姻制度和婚姻形态进行比较研究的话,不仅有利于韩国婚姻史相关研究逐渐深入发展,还能为今后研究朱子学对当时东亚传统社会带来的影响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