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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规定的缺陷

2020-02-25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5期
关键词:转基因规制法规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000)

我国目前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规范在近年来的法律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体系并不利于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和发展。笔者将目前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规定的缺陷归纳如下:

一、规制对象界限不清

2002年我国卫生部公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是我国历来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中唯一对“转基因食品”作了具体概念界定的法规。但随着该法规的被废止,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再无对“转基因食品”这一概念的明晰界定,因此我们目前只能大致推断我国现有涉及转基因生物的法律规定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①

2018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提升到了法律层面——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但除此之外并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作进一步的细化。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曾涉及到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但不论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是法律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的定义给出明确的说明,也没有具体指出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转基因产品和法定的转基因原料之间的区别与关联。

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制对象不明、界限不清,直接造成转基因食品司法、执法的原始困境,更遑论对转基因生物技术以及转基因食品的进一步推广与发展。

二、制度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纵观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立法,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都仅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笼统性规定,却很难落实到具体操作中去。2002年卫生部(已撤销)制定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及其具体内容做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要求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应标识,但该办法已被《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现行立法中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较完全的是2004年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的标识制度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标识的范围,并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转基因生物目录。但该办法的实施也囿于已有的转基因生物目录,并不能对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法律规制。但转基因食品信息的受众是消费者,若规范无法涵盖目前市场所有的转基因食品则无法对消费者的相关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且该办法并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检验标准以及合理的标识规范。因此我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空有强制标识之名目,却没有形成普遍的约束力。立法层面的局限性导致相关制度性规范的法律效力不高,执行力不强,难以得到有效的推行。②

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不仅仅体现在现行立法的内容笼统不明确上。同时,也体现在由于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规制的立法多为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且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转基因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等职能被分散在各个不同的部委间,最终造成各部委间规章冲突现象明显、部门间协调性差、部门之间争权诿责现象突出的局面。当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处于无序状态之下时,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便无从谈起。

三、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配套制度缺位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需要由具备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构成。只有当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形成,制定该法律规范所欲保护的法益才能最终实现。

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法律;其次是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法规;再次是由国务院所属相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规章;最后是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各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③我国目前仅农业转基因生物方面的法律规制较为完善,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这类针对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进行特别规制的规范尤其缺乏。制度相关的操作细则、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各行使主体在开展管控工作时无法可依。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配套制度大致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独特代码和认证制度;“阴性标识制度”④;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测标准及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阈值和过敏性标识的特别规定、转基因作物和传统作物共存制度等。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市场标识乱象频出,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配套制度缺失造成的。例如,2004年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第一个案例——“上海消费者朱燕翎状告雀巢第一起案件”中消费者的败诉即显露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制度中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测标准及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缺失。上海高院判决认为,上海农科院第二次采用的检测方式符合当时对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测的农业行业标准,具有规范性和现实性,因此终审维持原判。但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转基因食品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等作明确的区分界定。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不能沦为仅是食品标签标注的一部分,它有它存在的独特意义,因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背后需要完整的配套制度支撑来保障其实施。

【注释】

①付文佚.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困境的立法破解.[J].中州学刊.2015(9)。

②杜凯.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9):69。

③罗承炳,邵军辉.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一版:83。

④阴性标识:指明确标出食品中不含转基因成分的标识。阴性标识制度的缺失,使非转基因食品广告的违法性认定缺乏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造成了非转基因食品广告的泛滥从而误导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带来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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